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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首都南京的营造政治与现代想象(1927-1937) 2.《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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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12月21日国民政府第12次国务会议批准,后经胡汉民、戴季陶、蔡元培修订,1929年1月8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以下简称“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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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首都建设委员会直隶于国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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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会对于执行主管首都建设事务之行政机关有指挥监督之权,各该行政机关所发布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或妨碍本会之议决者,得呈请国民政府停止或撤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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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会除当然委员外,由国民政府任命或聘任若干人为委员,并指定主席一人,常务委员四人至六人,主持本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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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会之当然委员如下:中央党部常务委员;国民政府主席及委员;五院院长、副院长;各部院会主管长官;各省省政府主席;各特别市市长;南京特别市党部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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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会每星期至少开常会一次,每年开大会一次或二次,由主席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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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首都外之当然委员于开大会时因职务关系不克到会时,得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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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会议决案之执行以主席及常务委员名义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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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会得聘任或委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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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会于必要时得聘任国内外专家为专门委员或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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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简任,秘书四人,荐任,办事员若干人,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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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会之会议及办事规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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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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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首都南京的营造政治与现代想象(1927-1937) 3.《“国都设计技术专员办事处”组织及处务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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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办事处遵照国民政府第七次国务会议决议设置办事处计划国都设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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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事处设处长兼技正一人主理处内所有一切事务,并将拟定工程计划分期送交评议会审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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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事处聘洋顾问二人襄同处长办理一切工程计划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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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事处因事务上之需要设洋顾问秘书一人,总务股主任兼秘书一人,测绘股主任兼技士一人,技士若干人,测量员、绘图员科员若干人,庶务员一人,雇员若干人,分配工作办理各股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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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洋顾问秘书承处长及洋顾问命撰拟外国文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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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测绘股主任兼技士承处长及顾问命指挥技士测量员、绘图员办理测量绘制图表及一切工程设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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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技士承处长顾问及主任命处理各项工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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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测量员承处长主任及技士命分赴指定地点实地测量,并将所得结果制成图表报告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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