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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拒定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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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说香港是世界级都市,拥有自由市场经济,但香港政府却偏偏拒绝制定全面竞争的政策或法律。消费者委员会在1996年11月发表了一份有关竞争政策的报告并附有建议,但政府只是以订立《竞争政策纲领》和成立所谓的“竞争政策咨询委员会”作出响应。根据该纲领,“政府认为没有必要制定全面的竞争法”,“竞争政策咨询委员会会促请各政府部门遵守这份政策纲领”,“政府呼吁各行各业自发性地停止采用有损经济效益或不利自由贸易的现有限制性经营方法,并避免在日后引进这些经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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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政府表面上支持竞争,声称以竞争来达致经济效益、促进自由贸易和保障消费者利益,但政府一直不愿就竞争问题立法,担心因此破坏营商环境。消费者委员会指出,订立竞争法是防止及处理限制经营方法的唯一透明和有效的途径。经济影响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已到了令民生岌岌可危的地步,若不管制,这些影响力会扼杀竞争。然而,尽管消委会已列出铁一般的事实和调查结果,政府仍未能采取果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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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市场的商品、煤气、电力、公共交通,这些和栖身之所一样,都是我们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如前所述,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产商,从这些行业中得益,并在无竞争、无风险下牟取暴利。消费者委员会分别在1994年和1995年发布关于超市及煤气业竞争的报告,在1997年发布关于超市业转售价格保证的研究报告。政府除了回复表示支持引入共同输送系统供应天然气外,在燃气业具体引入竞争方面鲜有作为,在遏止超市业的不公平竞争方面更是没有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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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和消费者委员会也一直促请政府检讨两家电力公司的《管制协议》,务求堵塞漏洞,防止市场操纵。这些调查结果表明,消费者的利益一直被牺牲,源于政府有关部门对相关行业监管不力,以及政府采取的不干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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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在1996年的报告中指出,全面的竞争政策及执法部门能够清除市场门槛,确保营商环境自由,经营成本可维持在具有竞争力的水平。该份报告列举了电讯市场成功引入竞争的例子,清楚说明了竞争如何有助降低价格。有了全面的竞争政策,可以遏止妨碍竞争、迫使企业结业的行为。同时亦能贯彻一致,因为只有一个部门能获得授权,根据规则执行职务。另外,有了公平竞争的政策,就毋须在新产品或新市场出现时拟订新法规和拨出新人手,实际上减少了规管。消费者也会从中得益,比如价格降低、产品创新、更多的选择和更优质的服务。该报告认为,若香港不采用全面的竞争政策,便如同在竞赛中放弃能保持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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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认为,政府在促进竞争方面,按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措施的方法,不足以帮助香港解决当前的问题。这个方法只适用于少数行业,既无法全面指引政府促进具有竞争力的市场结构,又造成政府资源重叠。这种按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措施的方法,非常“零碎”,不能应付行业的转变。有些财团涉足不同行业,政府各部门难以全面监察其市场活动,及企业如何在各行业之间影响竞争。超市行业就是现成的例子,横跨超市业和地产业的大企业坐拥土地,成为新竞争对手的主要市场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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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建议制定公平竞争法,涵盖市场上横向和纵向的合谋协议,主要通过以下两项条款达到效果:(一)禁止公司之间互相协议,以妨碍或意图妨碍、限制或扭曲市场竞争。这包括横向协议,例如操纵价格和串通投标;及纵向协议,例如规定零售价、排斥竞争对手的专营行为、强迫搭卖,以及长期供应合约等。(二)禁止一间或多间市场占有率高的公司滥用其优势,妨碍、限制或扭曲竞争。这一条款针对价格垄断及纵向经营限制如强迫搭卖。除了上述两项条款外,消委会还建议设立禁止滥用市场集体操控力量的条款,以及管制企业合并和收购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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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响应消委会的调查结果和建议时称一般的竞争法会带来无法预料的后果,尤其在商界,这是立法的一大弊端。政府亦认为横向和纵向限制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并不足以支持立法完全禁止。政府认为行政指引或实务守则比法例更为灵活,承诺发表一份政策声明,旨在促进竞争及抑制不同形式的限制竞争的营商手法,同时要求所有政策局及部门严守该份声明,并设立“竞争政策咨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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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政府发布《竞争政策纲领》,表示“让市场力量自由运作,并尽量减低干预,是培植和维持竞争的最佳方法。”但2002年年底,当“救市九招”推出时,政府就忘记了在1998年说过的话。刻意停止土地供应的举措毫无疑问妨碍了竞争,干预了自由市场力量的运作。此举某种程度上说明政府从不认真对待自己对竞争的所谓“承诺”,当问题影响地产巨贾的利益时,情况就更加明显。所以,政府在《纲领》中表示:“只有在市场出现了缺憾或扭曲情况,以致限制了进入市场或市场内竞逐的机会,损害经济效益或自由贸易,使香港的整体利益受损时”,政府才会采取行动,此话只会令政府沦为笑柄,因为在地产业,政府明显就是令市场出现缺憾和扭曲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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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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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委员会只为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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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政策咨询委员会是一个非法定的工作小组,由九位政府官员和一名消费者委员会代表组成,由财政司司长担任主席。委员会没有来自私人机构的代表,既没有明确的方向,也没有任何介入和调查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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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自1997年12月成立以来,从没跟进超市业市场集中的问题及转售价格保证;在煤气业引入竞争方面,也不积极。这不过是政府的噱头,表现出对竞争采取开放兼容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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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在1994年有关超市业的报告中总结道:多年来,两大连锁超市的市场地位,并没受到新进入市场企业的严重挑战,因为目前已臻成熟的超市业,需求增长放缓,对其他企业的吸引力大减。这两家连锁超市与地产商的关联,令它们能进驻大型发展项目的专用商铺,成为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的一大障碍。其他企业难以取得优越位置,供货商、开办成本和租金高昂,加上两大连锁超市享有的经济规模效益,不利有意进入市场的企业。在超市业,土地拥有权是一大市场门槛,直接影响该行业的竞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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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就调查结果向政府提出数项建议,首先是要委派一个部门来监察超市业,提防两大超市集团市场影响力增加,影响竞争及损害消费者利益。鉴于两者占销售总额高达七成,消委会有充分理由关注,两大连锁超市合并,或大小超市合并会造成何种情况。市场集中加剧,加上市场门槛高、缺乏分销途径选择及限制经营方法等问题,也值得政府特别关注。消委会透过比较,指出在美国反垄断法下,若横向合并涉及25%的市场占有率,该合并便会受到质疑;英国也有类似的竞争法。消委会还提出其他建议,包括设立投诉部门,以调查供货商及零售商有关限制公平竞争手法的投诉,并采取措施鼓励信息披露,供整体行业使用,令行业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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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消委会的建议颇为合理,但没有法定的监管机构和一套统一的竞争规则,消委会建议的措施根本无法妥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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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煤气业,消委会在1995年也发表了一份报告,提出数项建议:采纳共同输送系统,迫使煤气公司把输送及分发燃气网络开放予新燃气供货商,鼓励业界把天然气引进香港,并成立能源管理局,统筹一切与能源有关的事宜。政府于1997年委托进行一项采纳共同输送系统的可行性研究,1998年6月发表一份声明,表示支持香港引入共同输送系统供应天然气,但在制定积极长远计划推广使用天然气时却突然刹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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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亦建议政府密切留意及检讨法定专利企业,如两家电力公司,务求尽早引入竞争,这项建议也是有效竞争政策的一部分。学者林本利指出,管制两电的《管制协议》,未能把两电的股本回报率限制在合理水平,也未能限定在业务中投入及保留的资金。他建议应采用一些机制,防止生产设施过度扩张。他认为,长远来看,当输送及分发电力业务引入共同输送系统时,行业便需要重组,以鼓励新的供货商进入该行业。《管制协议》于2008年届满前,就应促进两家公司的输送及分发网互联,务求消除供电的地域限制,令两电互相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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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竞争政策咨询委员会只在1999年11月进行过关于增加两电联网的咨询研究,其后作了一项详尽的技术研究。委员会在1999/2000年的报告中承认,根据当时的《管制协议》,需要电力公司自愿,方可增加联网程度。这一说法有力说明了当时政府在竞争事宜上并没有多大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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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评论员大卫·韦伯2001年7月发表的一篇评论文章指出:“大多数发达市场都设有全面的竞争法,具备许多较公平的机会,香港企业在海外享有这些机会,但在香港,政府对要求立法的诉求置若罔闻。香港以服务业为本,市场效率下跌,会令外国企业却步;与此同时,成本增加,跨国企业不敢在香港设立办事处,香港最终会沦为大输家。香港若真的想成为世界级城市,就必须采纳世界级的竞争规则。”他认为,香港经济缺乏监管大大削弱了经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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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政府在监管企业中扮演的角色,香港民主促进会估计,香港本土行业或非贸易行业的特点,就是出现了垄断和卡特尔协议。这些协议中,有些源自政府政策,有些得到政府的支持,例如授予专营权。民促会认为,地产市场由少数地产商主导,是不健康的现象,应推行竞争法及设立执法机构,以保障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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