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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寻求公平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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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直接与当事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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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当事人是倾向持有公司股份还是更愿意获得现金?然后按照他对公司贡献的大小,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时间长短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请记住,这里还要考虑到对方的薪资及公司的现金流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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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在公司的时间不长,但所扮演的角色非常重要,可以把他的角色由合伙人变为顾问,让其续持很少一部分股权,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现金收购其所持股份,或者在融资和上市过程中稀释他的股份;如果当事人有极端行为,那么可以直接扫地出门,并不提供任何补偿,当然这需要在原始股份协议中有相关约定,且对方违规行为符合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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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与主要投资人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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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商议方式要因人而异,比较熟的人可以直接咨询他的看法,平时交流比较少的人最好等到水到渠成的时候再谈。可以动员公司最大的投资人出面与当事人沟通,争取拿出各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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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与律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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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当前情况告诉律师,为接下来的行动寻求法律依据,并提前准备相关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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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突然离职通常会影响团队的稳定性,因此处理此类问题时要提前布控,并采取恰当的处理方式,最大限度降低负面影响,让团队成员愿意继续相信和支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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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这是大自然的规律。这个规律也同样适用于创业团队,当某位合伙人已经不再符合企业发展的需要,那么他的离开对企业来说是一件好事,同时对其本人来说也未必是坏事,重新出发也许会找到更适合自己的发展空间。只是我们在把不合适的人踢出局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千万不要鱼死网破,那样对谁都没有好处。好聚好散才是罢免规则的精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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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合伙,必定散伙:创业必懂的合伙实战策略 散伙规则:合伙第一天就要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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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的电影《中国合伙人》曾引发热议,人们被电影中的三位创始人创业初期的肝胆相照所感动,同时也感叹三个人在获得财富之后“剪不断、理还乱”的利益纠葛。导演陈可辛事后说过一句意味深长的话:“往后拍下去,必将散伙。”其实这部影片的导演陈可辛自己也品尝过“散伙”的心酸,我们先来看看他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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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案例:UFO“三剑客”凄凉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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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陈可辛与人合伙创办了UFO电影公司。开始时是三个人:陈可辛负责创作,钟珍负责行政管理,曾志伟是精神领袖。之后导演李志毅、张之亮和编剧阮世生也加入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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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两年,随着大家各自有了点身份,彼此间开始出现意见分歧,虽然还没有散伙,但已经不再有当初的合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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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TVB出钱买下UFO电影在有线电视的播映权。曾志伟想用这笔钱买房子做办公室,陈可辛不同意,但举手表决时除了陈,所有人都同意: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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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嘉禾收购了UFO,但没多久,陈可辛拍完《甜蜜蜜》去了美国;李志毅去日本拍《不夜城》;张之亮拍了一两部戏,也走了。昔日的UFO“三剑客”就这样解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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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一次找上门的投资让陈可辛重新认识了内地市场,他拍了当年轰动一时的歌舞片《如果·爱》。之后他将工作重心移至内地,并与导演黄建新合作了《门徒》和《投名状》两部重量级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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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陈可辛和黄建新、于冬共同组建了“人人电影”公司,打算三人合作拍片,计划三年内完成15部电影。其中,导演、创作工作由陈可辛负责,制作和管理由黄建新负责,而市场和投资则由于冬负责,这三人的组合当时被业内视为“黄金搭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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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理想永远在现实的彼岸,由于经营理念和做事风格不同,三个人的合作只撑了一部《十月围城》,最后还是以低调散伙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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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陈可辛采用的投资合作模式都是每部片子独立地去谈。“暂时不想和别人签特别长的合约,还是先合作一次再说吧。站在利益的角度,如果有合伙人的话,一定先将利益说清楚,而且不要掺杂情感。”这大概就是陈可辛“痛的领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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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所有合伙人在合作之初都是抱着“我们一定会一直走下去”的心态,但实际上,散伙时闹得不欢而散、两败俱伤的案例比比皆是。创业有太多不确定的因素,创业者们在合伙之前往往雄心万丈,但现实是残酷的,散伙的戏码此起彼伏地上演。就像陈可辛所言,如果《中国合伙人》接着往下演,终究也免不了散伙的下场。所以,丑话说到前头,合伙之前就做好最坏的打算,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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