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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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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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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司法颁布之后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有了大幅提高,加上企业规范意识加强,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标的问题已经很少;但是在早期,由于股东出资时货币资金有限则是非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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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问题同样需要以历史的眼光来看待,只要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没有产生影响,且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则一般不会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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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的审核政策基本如下:(1)证监会重点关注出资所用的技术是否涉及职务成果和纠纷;(2)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如果较高,需要说明与发行人业务的相关性;(3)部分企业由于地方特殊规定(如中关村),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高于注册资本20%,如果符合地方政策,发行人资质优良,则证监会也可以接受;(4)技术专利要谨慎,尤其是实用新型的专利,要关注与竞争对手是否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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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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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大讯飞(00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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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飞有限设立时,硅谷天音原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为AnyWhere电子邮件系统技术、畅言2000技术、二维条码技术,评估值合计2641.40万元,其中:AnyWhere电子邮件系统技术评估值为1167.94 万元,畅言2000技术评估值为1295.62万元,二维条码技术评估值为177.84万元;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占全部注册资本的44%,超过了注册资本的20%。上述无形资产未及时获得国家科技部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国家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于2003年5月23日出具了国科政便字(2003)011号函,认定该等无形资产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新技术,同意作价金额为26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4%。目前,公司现有全体股东已签署确认函,确认同意讯飞有限设立时上述无形资产的作价金额和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且上述无形资产已摊销完毕,对公司未来上市后的新股东也不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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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认为:讯飞有限设立时,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过了注册资本的20%,未及时获得国家科技部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存在一定瑕疵。依据当时《公司法》第24条第2款“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以及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第351号]“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在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超过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35%的,由科技部审查认定”之规定,国家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作为国家科技部授权的职能部门{授权依据为《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第255号]}“关于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审查认定,科技部授权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以司函的形式函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或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规定,于2003 年5 月23 日出具了国科政便字(2003)第011号函,认定投入讯飞有限的上述无形资产为高新技术成果,同意作价金额为26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4%;该认定行为是针对讯飞有限1999 年12月30日设立时,所投入到讯飞有限的无形资产作为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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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飞有限自设立以来,发生了两次增资行为及数次股权转让行为,期间的相关各方均对成立时的无形资产出资及其比例未提出异议,且并未因此发生过争议和纠纷。公司现有全体股东已签署确认函,确认同意讯飞有限设立时该等无形资产的作价金额和占注册资本的比例。2000年6月24日,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第4条第2款也规定,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我国现行《公司法》已明确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无形资产的出资可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截至目前,上述无形资产已摊销完毕,对公司未来上市后的新股东也不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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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讯飞有限设立时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虽超过了注册资本的20%,但符合当时《公司法》和《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规定,不会导致出资不实。讯飞有限设立后,在2003年5月23日通过国家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对上述无形资产出资行为的认定,可以消除讯飞有限设立时无形资产超比例出资未及时认定而产生的瑕疵和导致的法律后果,该事宜不会构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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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宝德股份(3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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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出资中,赵敏用于出资的“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经评估作价941.7万元,占此次增资后宝德有限注册资本总额的62.78%。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2004年修订)及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第351号]的要求,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在人民币500 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35%的,由科学技术部审查认定。因此,宝德有限2004年12月第三次增资时赵敏出资的“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未经具备相应权限的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只是西安市科技局认定为“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属于高新技术产品领域),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符合当时的有关规定。但是,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及2006年5月23日发布的《关于废止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文件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6)第150号]废止了上述规定的要求。按照现行的《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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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考虑到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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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次以“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出资是真实的,作价金额经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与复核,出资行为经过审计机构验资,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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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此次增资时的股东邢连鲜已书面声明,对赵敏“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金额予以认可,且不以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超过当时有关规定为由向发行人或赵敏主张权利或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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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此次增资后,本公司至今从未因“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超过当时有关规定而与股东、债权人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也未因此而受到工商或科技主管部门的调查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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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9年7月21日,西安市工商局高新分局出具《关于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无形资产出资说明》确认此次“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出资符合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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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的保荐人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高度关注此事项,在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取证,经分析研究后一致认为:此次出资中的,赵敏用于出资的“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权属明确、价值确定,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实际价值,投入后产生了实际的积极效果。虽然曾存在无形资产出资金额所占比例超过规定比例上限的法律瑕疵,但是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该法律瑕疵已自行消除;同时本公司已采取妥善、有效的措施防止争议出现,且有关政府部门已对此次无形资产出资事项予以认可。故此次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行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的可能,不构成本公司现在合法存续的障碍,不会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构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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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拓日新能(00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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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15日,深圳市拓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8万元,法人股东京和鑫以现金人民币100万元作为出资,自然人股东陈五奎以其持有的太阳能多功能充电器、太阳能移动电话充电器、太阳能汽车蓄电池维护器和手提式太阳能发电机四项专有技术作价168万元出资入股。陈五奎用于出资的四项专有技术均系其个人所有的外观设计专利,不存在权属纠纷。上述四项专有技术经深圳市科学技术局深科高认字(2002)第036号《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认定该四项技术成果是高新技术,并经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深衡评(2002)第039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169 万元人民币。2002年8月1日,京和鑫与陈五奎签署《协议书》,同意陈五奎投资入股的四项专有技术作价168万元,同日,陈五奎和京和鑫出具《承诺函》,同意股东陈五奎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62.69%,全体股东同意对公司注册资本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全体股东同意对高新技术作价出资共同提供担保。上述出资情况经深圳市永明会计师事务所深永验字(2002)第0412号《验资报告书》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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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设立之初,自然人股东陈五奎以四项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占注册资本的62.69%,超过1993 年12 月29 日颁布的《公司法》第24条第2款“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但是根据深府办(2001)第82号文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注册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不再限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其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出资各方协议约定,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比例超过注册资本35%的,全体股东应当共同出具承担企业债权债务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为此,公司股东陈五奎和京和鑫在公司设立时已共同签署承诺书,同意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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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认为,深圳市拓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时无形资产出资超过注册资本20%系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当时生效的规范性文件设立,不完全符合当时生效的《公司法》的规定;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无形资产占发行人注册资本的比例已低于20%,不会实质性地损害深圳市拓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利益相关方的权利/权益,亦不会实质性地损害发行人利益相关方的权利/权益,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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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神州泰岳(3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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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北京神州泰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岳科技)存在两次上会的情形且两次招股说明书就该问题的描述略有不同,因此,在该部分分别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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