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4241289
大众创新:免费创新如何推动商业未来 第十章 保护免费创新者的法律权利
1704241290
1704241291
1704241292
1704241293
在许多国家都普遍存在各种规定及法规,所以我们很容易认为只有专业人士才被允许,或应该被允许进行创新。允许任何人创新是不是真的安全?或者就像我妈妈有时对我爸爸提出的问题:“亚瑟,你就站在那里任由你的儿子那么做吗?他会把房子给炸了的!”(事实上,我从来也没把房子炸了。)
1704241294
1704241295
的确,创新并不是没有危险的,而且许多个人和社会机构都是风险规避型的。所以对于我们这些生活在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等受习惯法制约的民主国家的人,有宽泛的法律权利来进行创新开发和使用是多么幸运。
1704241296
1704241297
在这一章中,运用多伦斯和我的研究,我回顾了家庭部门创新者,包括免费创新者具有的基本法律权利。然后,我描述了政府是如何能够,并且对上述重要权利进行侵占的,通常这种侵占是无意的,是在追求其他目标过程中造成的。安德鲁·多伦斯和我最后总结:增强对保护个人创新权利的社会意识将具有重要价值。我们同时对如何实现这一目标给出了建议。
1704241298
1704241299
1704241300
1704241301
1704241303
大众创新:免费创新如何推动商业未来 个人免费创新者的法律权利
1704241304
1704241305
在美国,每个人都拥有参与创新的基本权利,无论是个人单独创新,还是与他人合作创新,同时也拥有权利使用他们的创新产品并公开展示和讨论他们的创新成果。这些权利是根植于美国习惯法和美国宪法的。
1704241306
1704241307
习惯法是法律原则构成的主体,随着司法实践和法庭裁决不断衍生与发展。习惯法中支持个人创新的基本原则是其中的“受限自由”原则:在没有具体的和法律的限制情况下,人们有权利去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然而这种自由是受限的,主要在于,人们在采取行为的同时不可以给他人带来实质性的伤害。托马斯·杰斐逊在1819年声明:“正当的自由是我们个人的意愿不受妨碍的行为,但同时也受到我们周围其他人具有同样权利的前提的限制。”后来研究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学者小泽卡赖亚·查菲(Zechariah Chafee,Jr.)将这一观点以更生动的方式陈述为:“你拥有挥动自己手臂的权利,但是你的指尖不可以触碰到别人的鼻尖。”
1704241308
1704241309
关于创新,习惯法中的受限权利让我们了解个人有权利参与到创新中,在这个过程中不需要任何其他人或政府部门的允许,前提是他们的行为不会给他人带来危险,同时也不会违背具体的立法和法律限制。
1704241310
1704241311
习惯法、议会章程和美国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赋予个人免费创新者自由创新的权利。保护隐私的权利给个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使之不受侵犯,尤其是政府的侵犯。它可以促使个人在私下里用可能是有争议的方式进行创新,同时保护创新者完成早期的学习与失败过程,而不会直接受到公众的监视。在侵权法经典教科书中,托马斯·库利(Thomas Cooley)对习惯法中个人自主权利做了早期描述:“个人拥有的权利可以说是一种完全豁免的权利:不受干扰的权利。”后来法律学者沃伦(Warren)与布兰代斯(Brandeis)正式提议并协助创建了关于隐私的宪法性权利。
1704241312
1704241313
在美国,个人在合作创新和公开将创新成果信息推广给他人方面也具有强大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其中第一条这样叙述:“议会不可以颁布任何法律……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人们和平集会的自由。”这一修正案,再加上第四修正案,限制了各州政府和当地政府颁布法律限制言论自由。受到上述权利的保护,免费创新者可以真实或虚拟地聚集在一起,可以通过交换工作进程的信息互相合作。他们也可以将其设计及对所设计产品的功能的观察向所有人推广,而不需要受到诸如国家安全部门等政府性的监管。
1704241314
1704241315
上文中所描述的法律权利共同形成了对那些追求个人创新或合作免费创新的人强有力的保护,同时也保护他们可以免费并且广泛地推广他们的设计与发现。
1704241316
1704241317
1704241318
1704241319
1704241321
大众创新:免费创新如何推动商业未来 立法与法规是如何影响免费创新的
1704241322
1704241323
就上文中所描述的一系列的法律权利,有人可能会问为什么个人去开发和应用免费创新成果是不安全的。记得查菲曾经提到的原则:“你拥有挥动自己手臂的权利,但是你的指尖不可以触碰到别人的鼻尖。”那么问题就是,一些创新成果的开发和使用可能会成为对公众和个人利益造成侵害的源泉。在满足上述条件时,这一点会造成法律和政策上对个人创新者行动自由的限制。
1704241324
1704241325
在美国,联邦、州和当地政府都拥有可以影响个人创新的权利。各级政府都可以通过法庭裁决、章程、规则甚至是以促进公共安全、福利和产权(包括知识产权)为目的的非正式政策等等其他动机来限制或支持个人创新。限制可以是直接的(例如建筑条例以安全的名义规定不可以使用一些新建筑技术),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当创新开发和实践需要获取公共资源时)。即使个人可以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制造任何形式的汽车,但是汽车要经过检测和上路使用,就必须符合为保护他人安全而制定的详细的法律规范。类似的还有,在美国个人可以自由建造无人机,但是要检测无人机或在公共领空使用无人机,就必须要遵从联邦航空管理局制定的详细规定,否则就要受到严重惩罚。在美国,个人可以制造无线发射器,但是要检测无线发射器或在公共广播频率范围使用它,就必须要遵从联邦通信委员会的规定。
1704241326
1704241327
联邦、州和当地立法和法律机构在依照法规推动公共安全、福利或其他公共利益时,也确实增加了个人免费创新的成本或限制了个人免费创新。多伦斯和我发现,通常立法者和规则制定者在非故意甚至是无意的情况下对免费创新施加了负面的影响,有时这种负面的影响仅仅是为其他目的而颁布的法律所产生的副作用,例如对产业的规制。
1704241328
1704241329
1998年颁布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就是立法在无意识的情况下造成大量免费创新成本增加的一个实例。联邦法案是为了对申请版权和商业销售的信息类产品,例如软件和音乐,进行保护,使之不能被免费复制(也就是“剽窃”)。具体来说,《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使规避内置在许多数码产品中的反盗版方法的行为变成犯罪行为。该法案的目的是减少数码剽窃。背后的思路是,如果一个人需要面对犯罪制裁的痛苦,就不会去想方设法获取代码,这样人们就不会去制造盗版复制品了。
1704241330
1704241331
因为采用了《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对于免费创新者来说,运用合法购买的软件产品进行创新的能力就遭到了损害。问题是,免费创新者和商业创新者都需要接触到软件代码才能理解、修改和提升他们购买的产品。如果没有《千禧年数字版权法》,这样的行为可以想当然地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合理使用”(也被称作合理处理),并且免受版权法制裁。实际上,在力图抵制数码盗版的同时,《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极大地增加了某些类型的免费创新的成本,甚至阻碍了创新者使用一些他们原本被普遍认同的法律权利。
1704241332
1704241333
《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强加给免费创新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没有人能够算出那些没能够开展的创新项目的总价值,但是从规模估计,一定相当可观。在第二章中,我们曾讨论过一个调查,在英国,14%的用户创新是属于对软件的开发与改良。如果在美国,也是有同样比例的创新是针对软件的(在针对美国的调研中并没有测量这个问题),那么价值高达每年28亿美元的用户创新活动将因为《千禧年数字版权法》而具有某种程度的风险。而且,在这个事例中,对于免费创新造成的损失很显然是无意的。多伦斯发现,没有证据表明《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的起草者意识到有免费创新的存在,如果他们事先有所了解,该立法也许不会对免费创新带来如此大的损害,尽管他们也表示出了对丧失合理使用权利的担忧。
1704241334
1704241335
1704241336
1704241337
[
上一页 ]
[ :1.70424128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