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4456562
日本农业的复兴
1704456563
1704456564
日本农业正面临全面危机。1991 年的应届毕业生,仅有 1 800 人选择从事农业生产,这个事实比什么都能说明问题。虽说职业不分贵贱,但是农、医、教育是最为神圣的职业,这一点应该没有异议。然而,对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的农业,后继者居然每年只有 1 800 人。不久的未来,人数甚至还会减少到不足 1 000,对此感到黯然神伤的应该不只我自己吧。
1704456565
1704456566
正如前文所述,农耕为人类历史创造了最重要的契机,在未来仍将继续处于根本性地位。农耕也远远超越了经济或产业范畴的农业,对人类、社会、文化和自然具有卓越的意义。它为人类生存生产必不可少的粮食,提供居所和蔽体衣物的原材料,还守护着栖息在森林、河流、湖泊、土壤中的丰富多彩的生物物种。以农村这个社会性场所为中心,农耕使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存成为可能。纵观人类历史,无论哪一种社会,有一定比例的人口在农村生活对维持社会稳定都是必不可少的。
1704456567
1704456568
农村或农业为何对年轻人失去了魅力?大部分的农业生产都需要付出繁重的体力劳动,耕作土地常常被视为“脏活”。即使机械化减轻了体力劳动的强度,但是也增加了危险性。此外,农产品市场的价格波动大,从经营的角度看,农业是最不稳定的行业之一。
1704456569
1704456570
但是我认为,农业对年轻人失去吸引力的最大原因在于,现在从事农业能够获得的职业满足感越来越少,并且无论是在知识层面上,还是在社会层面上,从事农业生产的存在感也变得越来越薄弱。一般来说,从学校毕业步入社会,就意味着进入某个社会组织工作。不论是公司职员还是公务员,都是大规模组织中的一员,同时又超越组织,以各式各样的形式融入社会关系之中,展开个人生活的广大世界。然而,从事农业往往意味着封闭在自己成长的狭小、守旧的农村社会中,难以预见新的发展,而且还伴随着繁重的体力劳动和不稳定的经济条件。可以说,自愿选择农耕作为职业是很少有的现象。即使能够理解农耕对社会和经济的重要意义,或者即使是性格志趣适合农耕,也不得不承认,让年轻人选择从事农业是不合理、不现实的。基于这样的观点,我们现在需要解决的是,如何改变农耕或农村的现状,让年轻人能够更多地感受到它们的魅力。
1704456571
1704456572
迄今为止,日本的农业政策一直聚焦于扩大农户经营规模和提高劳动生产力,以此来提高农业效率,让农业不逊色于工业部门,同时也能与世界各国的农业一较高下。这一点突出体现在《农业基本法》中,而《农业基本法》又决定了目前日本农业的现状。但是,这种政策有其自身的局限。日本农业现在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如何才能改善农业的经营形态以及农村的社会、文化各方面条件。“三里塚农社”就是研究这一课题的组织,它作为日本农业复兴契机的原型(prototype),承担着重要职责。
1704456573
1704456574
“三里塚农社”的构想来自于探索日本农业复兴的根本课题、和平解决成田国际机场问题,以及现实需求的结合。为了探讨“三里塚农社”在经济、社会以及政治上的重大意义,我们需要超越各自意识形态上的偏见和独断,以良知来判断。
1704456575
1704456576
正式展开讨论之前,有必要对“农社”这个陌生的词语加以说明。“社”应该是“公地”(commons)① 这个词最贴切的翻译,或者说“社”比“公地”更贴切地表达出了我的主张。“社”原本是耕耘土地的意思,后来逐渐用来表示耕作之神或土地之神,再后来又引申为祭祀这些神灵的建筑。于是,“社”成为村落的中心,村民聚集到“社”里商谈、决定重要的事情,“社”也就被用来指人们的集会和组织集团。
1704456577
1704456578
在元代末期,社是最小的行政单位,文献记载“五十户为一社”。社是以农耕为中心形成的组织,社里一定会设有学校,称为社学。在社学授课的老师被称为社师,社师一般是社里最年长、最受人尊崇的人。社师最重要的职责就是把社里代代传承的学问、农业技术知识、思想以及人文积累传授给孩子们。可以说“社”就是“公地”。
1704456579
1704456581
《农业基本法》的影响
1704456582
1704456583
自 1961 年制定至今,40 多年来《农业基本法》确立了日本农业政策的基础,这期间的农业政策被称为“基本法农业政策”。那么,基本法农业政策在这 40 多年里究竟给我们带来了什么呢?
1704456584
1704456585
农林水产省发布的《农林业普查》以及《农民就业动向调查》淋漓尽致地反映了 40 年来日本农业的变化。从这些调查数据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在这 40 年中,日本农业的发展与《农业基本法》想要达到的目的背道而驰,一步步走向衰退。1961 年农户数量超过 600 万,1999 年已经降至 320 万,38 年间竟消失了近一半。农业家庭的人口数量也不断减少,1961 年有超过 3 400 万人,到 1999 年只有 1 100 万人,仅剩不到 1/3。此外,主要从事农业的人口数量② 由 1961 年的约 1 200 万降至 1999 年的 230 万,38 年间只剩下 1/5。
1704456586
1704456587
这样的倾向在青年农业从业者中表现得更为显著。1961 年,主要从事农业的人口中, 65 岁以上人员所占比例仅为 7%,但是到 1999 年,这一比例超过了 45%。目前,60 岁以上人员在主要从事农业的人口中所占比例已经超过 60%。应届毕业生从事农业的人数在 1961 年时约有 9 万人,到 1991 年只有区区 1 800 人,比全国地方自治体的数量还要少,这意味着平均一个自治体只有不到一名毕业生从事农业的悲惨现状。
1704456588
1704456589
那么,《农业基本法》实现扩大农户经营规模的目的了吗?从全国农业生产的面积来看,1961 年约 530 万公顷,到 1999 年减少到约 400 万公顷,是 1961 年的 75%。每户农户拥有的生产经营用耕地面积在 1961 年约为 0.9 公顷,1999 年约为 1.6 公顷,略有扩大。但是,比较不同阶层农户数量的构成比例变化,以及耕地面积占有率的变化,能够看得更清楚。
1704456590
1704456591
只看北海道以外地区,1961 年耕地面积少于 0.5 公顷的农户占 39%,到 1999 年这一比例降至 23%。他们的耕地面积占有率也从 1961 年的 13.7% 降至 1991 年的 7%。另一方面,拥有 3 公顷以上耕地的农户在 1961 年仅占 0.6%,到 1999 年上升为 6%,其耕地面积占有率从 2.8% 上升为 25%。再看拥有耕地面积在 0.5 公顷到 1.5 公顷之间的农户,数量占比从 1961 年的 70% 降至 1999 年的 50%;耕地面积占有率从 60% 减少为 40%。从这些变化可以发现,基本法的两个目的,即扩大经营规模以及整理耕地面积在 0.5 公顷到 1.5 公顷之间的农户,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现。
1704456592
1704456593
但是,对于基本法中的自立经营农户③ 而言,情况就极为悲观了。1961 年,在 80 万户专职农户中,自立经营农户的比例约为 8.6%。按照当时的标准,自立经营农户是指每年农业收入超过 48 万日元的专职农户,人数占所有专门从事农业人员的 16%,耕地面积占 24%,农业生产总值占 23%。1998 年,自立经营农户定义中的最低农业收入被提高到 578 万日元,在所有的 43 万户专职农户之中,自立经营农户占比跌破 6%,人数占所有专门从事农业人员的比例不足 30%,耕地面积也仅为 23%。虽然自立经营农户的农业总产值占比近 35%,但是依靠每年仅 578 万日元的农业收入,不得不怀疑这些农户还能否称为自立经营农户。
1704456594
1704456595
更严重的问题出现在第二类兼业农户④ 的比例上。第二类兼业农户就是指总收入中非农收入超过 50% 的农户。1961 年,在所有农户中,约有 30% 的第二类兼业农户。到 1999 年,70% 的农户都被归为第二类兼业农户。
1704456596
1704456597
《农业基本法》的制定者认为,在经济高速增长的背景下,农业兼业化趋势是经济发展的正常现象,他们还强调第二种兼业农户的整体收入水平并不低,甚至可以说,他们的政策就是要扩大第二种兼业农户的规模。但是,从日本农业应有的正常面貌来看,第二类兼业农户占比 70% 的现状绝不可取。尤其是,1991 年只有 1 800 名应届毕业生选择从事农业,不久的将来有可能减少到 1 000 人以下,这样的情况与第二类兼业农户的高比例不无关系。
1704456598
1704456599
那么,导致日本农业陷入目前困境的原因,是《农业基本法》本身存在缺陷?还是基于《农业基本法》的农业政策存在重大的问题?抑或是经济高速增长期以来的日本经济发展偏离了最初预设的路线,置身于这股洪流中的日本农业,因其所处的环境必然面临这样的结果呢?可以说,上述种种因素的错综交汇,共同导致了日本农业的现状。但是,此时此刻,探索日本农业的复兴之路,必须要注意隐藏在《农业基本法》背后的思想。而且,这种思想实际上并不限于《农业基本法》,还广泛地关系到日本的经济、社会,以及理想的发展理念,它与社会共通资本以及管理共通资本的社会组织有着密切的关系。
1704456600
1704456602
社会共通资本与《农业基本法》
1704456603
1704456604
《农业基本法》将单个农户作为经营单位,赋予其与工业部门中的工厂或者企业同等的地位。正如自立经营农户的概念,各农户自主制订生产计划,决定雇佣方式,做出投资决策。农户以农业收入作为行动标准,从这一点来看,农户与工业部门的企业扮演着同样的角色。
1704456605
1704456606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农户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要与工业部门中的企业在同样的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结果就是在市场竞争中失败的农户成为第二类兼业农户,或者转而从事其他行业。在竞争中能够存活下去的生产效率较高的农户,则会被视为自立经营农户。于是,虽然《农业基本法》对农业部门采取了多种形式的保护政策,包括建设生产基本设施、结构改革、价格保护政策等,但是与工业部门获得的或直接或隐蔽的保护政策相比,农业保护政策无论从规模还是性质上看都是微乎其微的。而且,个体的农民仍然负担沉重,要做出牺牲。
1704456607
1704456608
像这样规定单独的农户为农业生产的主体,几乎不可能产生规模经济,也无法诱导农业部门产生社会分工。就农业部门的生产活动来说,主要以自然条件为基础,以有机的生产方式为中心,因此无论是规模经济的大小,还是资本收益率和利润率,一般都远远低于工业部门。而且,农业部门的生产力受气候等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农产品需求的价格弹力也较低,农产品市场经常会出现无法预料的大幅价格波动。在这样的技术、自然和市场条件下,把每个农户作为独立的生产单位,与工业部门的企业,而且一般是大规模企业进行竞争,最后必然导致农业部门的衰退。
1704456609
1704456610
农业部门的生产活动中,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应该是单个农户,而必须是一个个类似“公地”的农村。虽然性质和规模还有待详细界定,但这里所说的“公地”农村应作为一个统一地、有计划地进行生产、加工、销售、研究开发等广义农业活动的社会组织。构成“公地”农村的农户数量因地理条件、社会及经济环境、历史文化条件等不同而各不相同,一般为几十户至一百户左右。此外,这里所说的农业与《农业基本法》里的定义相同,指包含林业、渔业、农产品加工等的广义上的农业。
[
上一页 ]
[ :1.704456561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