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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能否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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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土地制度改革将是今后中国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重大事件,而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各种研讨主要纠结于:土地能否私有化?按照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宪法原则,讨论国有土地的私有化极不现实,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经济体系,而讨论集体所有土地的私有化则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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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目前中国集体所有土地不能私有化,并阐述了土地不能私有化的种种理由。到目前为止,认为土地不能私有化的理由大多属于理论上的假设,或是因为没有厘清土地制度改革的概念。我拟对“土地不能私有化”的五种理由予以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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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一:土地私有化会导致土地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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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土地私有化会导致土地兼并,造成大量农民失地。一部分农民卖掉土地后会沦为赤贫,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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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集体所有土地确权到人以后,大多数农民不会轻易卖掉土地,因为土地历来是农民的命根子,他们知道怎样保护自己的财产并通过土地经营获取更多的土地收益。我们完全可以设身处地地想一想:给农民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其结果是完全不同的。那种所谓的农民得到土地后会拿去换酒喝的现象不是没有,但绝对是极个别现象。用个别事例代表或推测一般理论没有任何经济学研究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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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土地私有化后肯定会有人卖掉土地,或转向城市生活,或谋求离土不离乡的其他营生,这不是我们实行土地制度改革梦寐以求的结果吗?另外,这部分人卖掉的土地通过市场化交易到了真正需要土地的人的手中,这不也正是我们实行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土地规模效益的有效途径吗?当然,这绝非一日之功,也不是在较短时期内就可以实现的,而是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发展阶段逐步过渡,但初始阶段的确权非常重要。那种试图通过使用权流转和加强土地用途管理的办法,只会给以后土地的管理和实现应有价值带来无穷无尽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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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有人认为,现在恰恰是在城市有固定工作,在农村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人主张土地私有化,愿意卖掉土地获取一笔收入,而广大农民却鲜有人提出土地私有化的主张。这种观念并不能说明土地不能私有化。我认为,土地制度改革是一个动态过程。原来在农村生活的人现在到城市工作要卖掉土地,正说明人是不断变化的,他们并不是因为失地而无法生活,而是有了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能力后才会选择卖地。这种现象恰恰说明农民分到土地后,如果没有更好的生活条件和现实目标,他们是不会选择卖掉土地的。我国目前出现的大量宅基地浪费和土地抛荒现象正好说明了给予农民土地产权的必要性。至于鲜有农民提出土地私有化的要求,这是不符合客观现实的。目前,全国各地因为土地强征常常见诸媒体的抗法和自焚等过激行为,不正是反映了农民对土地产权的要求及保护私人土地产权的需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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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二:土地私有化属西方理论,难以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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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提出,土地私有化理论源于西方经济学,而用西方的经济理论指导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在实践中难以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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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恒产者有恒心”这一理念最早来源于孟子,比西方的市场经济理论早了许多年。我们常常讲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但不能一有不同意见和看法就拿“崇洋媚外”说事。对此,我们应该重温一下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关于“资本主义也有计划”“社会主义也有市场”的英明论断。正因为邓小平的拨乱反正,很多西方的经济理论才能在中国开花结果。而集体土地的确权到人确实是当前中国农村改革的根本问题。能否行得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可通过局部试点、省市试点、边远地区试点和建立土地制度改革试验特区等办法去尝试,这是最好的路径选择,何必纠结于是西方还是东方的理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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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非常有利于集体土地的私有化改革。从孙中山先生提出“平均地权”的口号开始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国基本上没有一次像模像样的土地制度改革。在旧中国,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一直压得中国人民喘不过气来。国民党统治时期,除北方军阀阎锡山在山西定襄一带搞了一次小范围的土地改革,使农民尝到了短暂的甜头外,国民政府在解决土地制度改革的根本问题上乏善可陈。只有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之前领导完成了震惊中外的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使广大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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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至今百年多的历史中,孙中山提出了平均地权的思想,毛泽东领导了伟大的土地改革运动,邓小平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些创举都已被载入史册。今日中国领导人如果能够审时度势,发动一场新的土地制度改革运动,必将成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又一重大事件,光耀千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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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三:土地私有化会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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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土地产权一直处于变动之中,如果实行土地私有化,会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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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厘清土地私有化的范围只限于集体所有土地,不包括国有土地。要明确在集体土地私有化以后,完全可以通过交易使私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而国有土地是不可能变为私有土地的,即使通过交易也不允许,因为按照国有土地全国人人有份之原则,是无法实现任何形式上的交易、赠送和流转的。只要保证了国有土地的神圣不可侵犯,就不会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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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能因为中国历史上土地产权一直处于变动之中,就否认给予农民土地产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不能因过去不尊重农民的土地产权就认为土地私人产权不适合中国国情。这就如同从来不让农民有产权自由,反说农民不会管理产权一样。对此,我们如果不敢借鉴先进国家的土地制度管理经验和实践,又如何能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创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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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四:集体所有制是不可改变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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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提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家庭所有制、家族共同体和土地村社共同体三个概念,认为这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可改变的历史和今后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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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三个概念中只有农村集体土地的家庭所有制易于理解,原因是其符合当前的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属于尚未确立土地产权的初级发展阶段,不适宜土地要素的产权改革,也不利于有效保护土地产权,提高土地利用率。实际上,即使是一个家庭,其成员也处在不断变化中,而真正的土地制度改革必须适应这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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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土地家族共同体是一个不确切的概念。它可以是两个家庭以上的组合体,也可以是以同一个姓氏组成的宗族大家庭。但这个所谓的土地家族共同体多存在于过去的历史岁月中,现在随着家庭的小型化发展,变得不易存在。即使有个案存在,亦属于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形式而已,且这种情况只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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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土地村社共同体无非就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另一种叫法,过去不存在,现在无新意,将来难发展,甚至可以说与土地私有化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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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五:土地私有化观点太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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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在中国目前“民生没有基督化,公权没有制衡化,印钞没有中立化”的前提下谈所谓的农民土地私有化,过于独立和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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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民生基督化不是土地私有化的必备条件,中国人民与世界其他各国人民一样享有选择信仰的自由。不能因为世界上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有很多人信仰基督教,就把民生基督化列为土地私有化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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