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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3993 企业、市场与法律 [:1704572675]
1704573994 Ⅳ. 权利赋予和财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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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3996 上一节表明,在零交易费用体制中,无论法律对有害效应的责任如何规定,资源配置保持不变。然而,许多经济学家指出,这一结论是错误的,因为即使在零交易费用体制中,法律规定的变化亦将影响到财富的分配。因为这将引起对物品和服务的需求变化,包括(这是问题的核心)对产生有害效应的活动和受其影响的活动的需求变化。因此,如果我们回到上一节的例子中去,显然,当牧场主对牛所致损害负责任比起他们不负责任时,农场主的处境较好,而牧场主的处境较差。如果牧场主承担责任,他们要支付给农场主一笔钱以补偿他们所受损失,或者付费给农场主以促使其放弃生产(这样就没有损害可言),或者他们自己放弃畜牧活动而代之以选择其次优的收入较低的行业以避免产生损害。当牧场主对损害不负责任时,农场主得不到任何损失补偿,他们继续从事收入下降的种植活动,或者他们自己不得不付钱给牧场主以促使其停止经营(这样也没有损害了),或者他们转向其次优的行业,并得到较低的收入。也就是说牧场主和农场主的财富变化将引起他们需求的变化,这样将导致资源配置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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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3998 我认为,这种论证是错误的,因为责任规则的变化并不引起任何财富分配的变化,因而对所考虑的需求也没有任何相应的效应。原因何在?在上一节里,我将投入畜牧活动的要素组合称为“牧场主”,投入种植活动的要素组合称为“农场主”。让我们将称之为“牧场主”的要素组合分成牧场主和牧地,将称之为“农场主”的要素组合分成农场主和耕地,并且进一步作出一个或许并不十分脱离现实的假定:只有牧地和耕地获得上一节中定义的“租金”。此外,我还假定,由牧场主和农场主承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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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4000 让我们将分析限定在因牛造成的损失少于牧地或耕地的“地租”这一简单情况,考虑责任规则对由从事畜牧活动和种植活动的人达成的契约条款的影响。如果一个牧场主必须赔偿他的牛给农场主造成的损失,那么他为租用牧地而付的费用将因为他不得不支付一笔赔偿费而低于他不支付赔偿费时所能支付的费用,同时,农场主为租用耕地而支付的费用将高于他如果得不到任何赔偿费时所支付的费用。这样,无论法律对牛造成的损害的责任如何规定,牧场主和农场主的财富将保持不变。但对土地所有者来说,情况如何呢?如果对谷物损失须支付补偿费,那么牧地的租价势必下降,且耕地的租价则高于如不支付补偿费时的租价。然而,假如责任规则已知,那么为获得土地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数额将反映这一规则,即当必须支付补偿费时今较之不支付这种费用时—牧地地租将较少,耕地地租则较多。土地所有者的财富因此也将保持不变。土地费用的变化弥补了因法律对损害责任规定的不同而造成的支付流量的变化,在与不同法律规则的选择有关的财富分配方面不存在任何变化,因而在需求以及应考虑的需求效应方面也没有相应变化。上述分析是关于损失少于牧地或耕地“地租”的情况,类似的论证在上一节讨论的所有情况中将得出同样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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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4002 有人会想,如果假定在每一种情况中,所有当事人都能充分适应法律规定的变化,那么当某一法律规则变为另一规则时,对法律规定的不同效应的分析就没有什么适用性了。其实不然。在零交易费用的情况下,不存在财富的再分配的结论并没有改变,尽管这一结论是以不同方式提出的。切记,在零交易费用的情况下,使契约变得更加复杂、完备并不需要什么成本。既然如此,人们就可以签订各种规定了如何根据法律规定的变化而付费的契约。在我们刚才讨论的例子中,法律规则从牧场主对其中所致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改变为负赔偿责任,牧场主支付的地租将下降,牧地所有者购买该土地时付给原土地所有者的钱也会减少,同时,农场主为租用土地将支付更多的钱,耕地所有者在购买该土地时将被要求提供追加的支出。财富分配依然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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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4004 在事前未得到承认权利的这种情况下,法律上的不同是否影响资源配置,并不是件简单的事。在此情形下,赋予对这些权利的拥有的不同标准势必会产生不同的财富分配。当然,结论可能是,由于在零交易费用的条件下,将契约订得非常复杂亦不费分文,因此所有的意外情况都将规定得完备无缺,这样就不会发生任何的财富再分配情况。但是,假定人们可以在各种契约中包括一项他们无法接受的有关权利的条款,也是不合理的。接下来须考虑的问题是,赋予以前未曾得到承认的权利的所有权的标准的变化,通过对需求的影响,是否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我最初在《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中提出了现已众所周知的“科斯定理”的观点。如前所述,用于解释我观点的例子是一个新发现的山洞的所有权。我得出结论:“山洞是用于贮藏银行账簿,还是作为天然气贮存库,或种植蘑菇,并不取决于财产法,而取决于银行、天然气公司和蘑菇企业哪一个能为使用山洞支付最高价。”16我从未想到要增加这一限制条件:如果对有可能利用山洞养植蘑菇的需求发生变化,如果种植蘑菇(或银行服务,或天然气贮存)的支出在其预算中是个重要项目,且如果这些产品的消费是总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关于新发现的山洞所有权的判定就将影响到对银行服务、天然气和蘑菇的需求。结果,银行服务、天然气和蘑菇的相对价格将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可能影响到各种工商业企业愿意支付的山洞使用费的数额,而且这又可能影响到山洞的使用方式。不可否认,赋予以前未曾得到承认的权利的所有权的标准的变化可能引起需求变化,反过来它又引起不同的资源配置,但是,除了诸如废除农奴制此类社会大变动的事件,这些影响通常是很小的,以至于可以放心地忽略不计。同样,在有交易费用,并且因费用过高而不可能签订包括所有意外事件的契约时,法律的变化会带来财富分配的变化。因此,在“斯特吉斯诉布里奇曼”一案中,在双方签订的契约形式既定时,法庭判决影响到医生与制糖商的相对财富(并且也许对居住在邻近公寓里的人的财富也有类似影响),但是,我并不相信,这对糖果或医疗服务的需求会产生任何明显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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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4006 企业、市场与法律 [:1704572676]
1704574007 Ⅴ. 交易费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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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4009 零交易费用的世界已常常被说成是科斯世界。真理多走半步往往会变成谬误。科斯世界正是我竭力说服经济学家离开的现代经济学理论的世界。我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所做的,只是揭示这一世界的某些特征。我指出,在这样的世界里,资源配置将不取决于法律规定。施蒂格勒将这一观点复述为“科斯定理”:“……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17根据上述理由,似乎“在完全竞争条件下”这一限定语也可以省略。于是,追随庇古(他的著作在该领域里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学家就试图运用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必须总是相等的理论,解释为什么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存在差距以及为此应该做些什么。因此,毫不奇怪,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不正确的。经济学家犯错误的原因就在于他们的理论体系没有考虑这一因素一如果人们想要分析法律的变化对资源配置的影响,这一因素是至关重要的。这一被忽视的因素就是交易费用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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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4011 伴随着零交易费用,生产者将作出各种对于产值最大化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契约安排。如果存在可以采取的、其成本少于其带来的损失减少量的行动,并且这些行动是成本最低的适于减少损失的手段,那么人们就会采取这些行动。可能由单个生产者提出或数个生产者一起提出采取这种行动。正如我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讨论牛与谷物的例子时指出的,这些措施包括:对农场主而言,部分或全部放弃种植谷物的土地,或改种其他不太容易受损的谷物;对牧场主而言,可缩小牛群规模和改变饲养的牛的种类,或雇用放牧人或采用狗,或将牛拴养起来;或双方中的一方修筑栅栏。人们甚至可以设想更多的不寻常措施,譬如农场主养一只宠物一虎,以威慑牛群,使其远离谷物。双方都有动力去采取任何可能提高产值的措施(包括联合行动),因为每一个生产者都将分享收入增加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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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4013 然而,一旦考虑交易费用,许多有关措施只得束之高阁,因为作出契约安排肯定会使他们陷入成本大于可能获得的收益的困境。为简化分析起见,假定所有旨在减少损失的契约安排都成本过髙,在我们的例子中,结果就是:如果牧场主对其牛所致损失负赔偿责任,农场主就没有任何理由修改他们的安排,因为对被损害或毁坏的谷物的赔偿总是能够替代他们的市场销售。然而,牧场主的情况则截然不同,他们有一种动力千方百计去改变经营方式,只要这样做的成本上升数量低于以付给农场主赔偿费的形式而减少的产量。但是,假定牧场主不负赔偿责任,他们现在就没有动力去改变他们的安排。这样,轮到农场主去设法减少损失,只要由此增加的谷物销售收入超过为此投入的成本。在此情形下,显而易见,如果牧场主对其牛造成的谷物损失不承担责任,较之他们承担责任时,产值可能更大。假设牧场主负责,他们会发现为其利益要采取能完全消除损失的措施,反之,农场主就会采取同样的措施。再假定,完全消除损失的成本,牧场主是80美元,农场主是50美元。若牧场主不负赔偿责任时,农场主设法消除损失,成本为50美元。反之,牧场主设法消除损失,成本为80美元。显然,如牧场主不负责,将增加30美元的产值(80美元-50美元)。这一说明的目的,并不是认为造成有害后果者永远不应负赔偿责任。如果将双方消除损失的成本调换一下,那么显然牧场主负赔偿责任会导致产值增加。这些例子旨在说明:牧场主负或不负赔偿责任,产值能否增加,取决于特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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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4015 有人指出,我的观点须做些修改以符合这一事实,即至少在普通法系国家里,损害赔偿金须减轻。我假定,当牧场主不负责时,没有任何动力去减少损失,反之,当牧场主负责时,农场主也是如此。有人指出,在普通法系国家,为了筹集损害补偿金,当牧场主负责时,农场主也需釆取合理措施以减轻损失,反之亦然。无疑,这对分析普通法体制的运行十分重要,但这并没有改变我提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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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4017 这种原则的存在会导致牧场主与农场主付出一定的费用(不然的话,无需付出),但法院也不一定认为双方都应支出这些费用,除非支付较多的费用肯定能减少损害,而且,同样重要的是,双方都知道要减少损害需采取的行动。我确信,损害赔偿金减轻的原则不会导致牧场主在负赔偿责任时采取所有的措施去减少损失,反之亦然。如果确是如此的话,我的结论也不受影响。假定按照损害赔偿金减轻原则,牧场主须支付70美元消除损失(余下损失还超过70美元),而农场主则需支付20美充便可消除损失。显然,如牧场主对损害不负责时;产值将大于50美元。当然,在另一种情况下,如果牧场主负责,产值将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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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4019 泽布(Zerbe)也已指出,我的结论是不正确的,因为我在分析中运用的责任规则不是最优的。18这一批评意见建立在误解我的观点的基础上的。我的观点是:在存在交易费用时,责任规则不可能是最优的。在零交易费用的世界里,所有当事人都有动力去发现和找出所有将提高产值的调整措施,计算最优责任规则所需信息假设为应有尽有,尽管这些信息是多余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责任规则如何,产值总能最大化。但是,一旦考虑到交易费用,各当事人就没有任何动力(或动力较少)去披露形成最优责任规则所需的信息。或许他们压根不了解这一信息,因为没有动力去披露信息的人也没有理由去发现这是什么信息。难以进行的交易所需的信息也难以收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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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4021 在零交易费用的情况下,资源配置不受法律规定影响的观点也表明:在正交易费用的情况下,法律在决定资源如何利用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问题并非到此为止。在零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达成各种契约安排,修正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便按照他们的利益要求,采取实现产值最大化的行动。在正交易费用的情况下,部分或所有契约安排因成本过髙而无法达成。于是人们就失去了采取实现产值最大化的行动的动机。法律规定如何将决定今后会缺少哪些动力,因为这将决定应该达成什么样的契约安排以便采取实现产值最大化的行动。不同法律规则所带来的结果并不是很明显的,这取决于每一个特定情况的事实。例如,如本节已述,如果产生有害效应的一方对受害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结果可能是产值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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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4023 企业、市场与法律 [:1704572677]
1704574024 Ⅵ. 庇古的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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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4026 在《社会成本问题》发表时,经济学文献中几乎看不到有关不同责任规则对资源配置的效应这种讨论。经济学家跟随着庇古,谈论的是无补偿的损害,并暗含着谁致害谁赔偿,但是,责任规则通常不是经济学家十分关注的论题。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解决因生产者行动产生对他人有害效应的问题,最好的方法莫过于制定相应的税收和补贴体制,并强调税收的作用。因此,有位作者在最近一篇论文的导言中指出:“经济学理论的已有结果认为,竞争性经济的效益实现要求对产生负的(或正的)经济效应的商品征税(或予以补贴>。”19无论税收作为管制有害效应的手段具有什么优点,税收的运用总有一个追加的吸引力,即人们可以用现有的价格理论去分析它;所设计的税制在黑板上或文章里显得头头是道,而且这无需有关这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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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4028 我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末尾指出:不能假定税收制度能产生最优的资源配置,尽管权威机构希望能这样。然而,我未能很好地表达这一观点,甚至连鲍莫尔这样持同情态度的批评者也没有理解我的观点。鲍莫尔所批评的是我过去没有、现在也不持有的观点。因此,我要进一步澄清自己的观点,并扩展到那些也许将批评者引人歧途的不足之处。许多研究用税收解决有害效应的人都认同了鲍莫尔对我观点的解释,因此,集中评析鲍莫尔的看法,足以澄清我的观点。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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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4030 我曾以如下假定作为自己论证的起点:税等于造成的损失的价值。用以阐明我的观点的例子是,某工厂排放烟尘,造成每年100美元的损失,但安置除烟器需90美元。由于排放烟尘将导致工厂主缴纳100美元的税,因此他装了除烟器,这样每年可节约10美元。但这并非是最佳情况。假定受害者每年花40美元的成本便可避免损害。这样,如没有税,工厂排放烟尘,产值每年增加50美元(90美元—40美元)。后来,我又指出,工厂附近的居民或商行增加,将导致烟尘损害增加。如果工厂继续排放烟尘,就会导致更高的税收。结果,工厂就会愿意花费更多成本消除烟坐,以免缴纳更多的税。那些决定居住在工厂附近的人们并不关心这些追加成本。运用同样的数据可轻而易举地说明这一点。假定,最初工厂附近没有任何居民,因此虽有烟尘,但无损害,当然也没有税收。现假定;土地开发者决定在工厂附近建一幢新房,结果造成每年100美元的換失。开发者可以预计,工厂会装除烟器(每年90美元的戒本),因为这样,工厂主可不交100美元的税。那些居住在工厂附近的人再也不会蒙受烟尘损害,因为烟尘已被消除。但这也不是最佳的情况。开发者也许每年只需花40美元就可以选择其他无烟尘污染区,得到同样的生活享受。这样,较之没有税收时工厂继续排放烟尘,年产值多了5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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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4032 我还说过:如果“工厂主缴纳等于所致损失的税,显然应实行双重税制,并使附近居民支付等于工厂主追加成本的费用……以避免损害。”21说明也很容易。在我们的例子中,工厂主追加成本为每年90美元。假定,居民纳的税就是90美元。这样,土地开发者宁愿花年40美元的追加成本到其他区域建房,以免缴纳90美充的税。结果,工厂继续排放烟尘,产值可以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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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4034 由此可见,说我提倡双重税制或类似税制,真有点张冠李戴了。我仅仅指出,如果将税收建立在损害的基础上,那么也应该要求那些对负责赔偿损失的企业施加成本的人交税。但是,正如我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所说的,任何税制都是困难重重,十全十美的税制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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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4036 鲍莫尔在他的论文中以很长的篇幅讨论了我的观点。他指出,他的主要目的是“说明,从其自己的理论基础来看,庇古传统的结论实际上是无懈可击的。”22他认为,在烟尘污染的妨害案件中,“由工厂承担通行的税收(不支付给附近居民赔偿费)正是纯粹竞争下最优的资源配置所必需的”。23他还进一步指出,双重税收(如我所说)没有必要,并说,我有关税制将导致工厂附近居民增多的观点混淆了货币外部性与技术外部性。可是,我在本节前面所述例子的分析中,已表明我的观点是对的。为什么鲍莫尔和我会得出迥然不同的结论呢?原因在于,我在论文中假定的税等于引起的损失,而鲍莫尔则不是。我不否认鲍莫尔的税制是完备无缺的,并假如付诸实践,会出现他所说的结果。我的反对意见(在我文章中已提出)是:这种税制是难以付诸实践的。我认为,我讲得够清楚的了。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我说:“将纳税限制在引起损害的生产者这种税制将倾向于产生过高的避免损害的成本。当然,如果有可能不是以损害为税基,而是以排放烟尘而导致的生产价值(最广义的)的下降为基点征税,那么可防止过高的成本。但这样做须详细了解个人偏好,且我无法想象如何得到这样的税制所需要的数据。”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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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4038 如果考虑到庇古的税制无法实施,我的看法就变得十分清楚了。请注意,如鲍莫尔所指出的,这种税制适用于“人数众多的”情况。因此,在我们的例子中,许多的人和或商行必须假定受工厂烟尘污染影响。再请注意,任何税收都不作为给予受烟尘污染影响的人的补偿。因此,他们有动力去采取导致减少损失值的措施,只要成本较低就行。这种措施的成本与剩余损失的价值合在一起计算,并且作为受烟尘污染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人总计。新的计算将根据烟尘排放水平而定,或者至少就大多数排放水平而言,确定一个表示因不同水平烟尘排放而造成的产值下降表。税收根据相等于产值下降量的烟尘排放水平来确定。工厂主考虑到他将缴纳的税,然后提出他的生产计划,选择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将要排放的烟尘量。只要追加成本少于他节约的税,他就会努力减少烟尘。因为税收等于烟污造成的产值下降量,而且因方法改变而引起的成本增加代表着排故烟尘的生产活动的产值下降,所以工厂主在选择究竟是追加成本还是缴税时,将作出产值最大化的决定。正是在此意义上,税制可以说是最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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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4040 然而,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工厂主通常并不希望以烟尘排放水平不变的方式进行商业活动,而是期望以导致烟尘量不同的方式从事经营。烟尘排放的范围和时间将影响那些在工厂附近的人力求有利可图的调整适应。烟尘排放的方式举不胜举,但是,要想从居住(或可能居住)在工厂附近的人那儿获得足够的反映信息,无疑烟尘排放方式会少一些,以便由此收集足够的数据,作为制定相应税制的基础。当然,正如有利可图的、能抵消烟尘污染效应的措施取决于持续的时间,那么数据收集亦需很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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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4042 显然,即使在高度简化的复杂程序分析中,人们也可以看到实施庇古税制需要做多少事情。所有在受烟尘污染影响区域居住的人(或其足够的样本)必须披露他们受烟尘影响的程度,应采取什么措施以免或减少损害,以及不同的烟尘排放方式须付多少成本。还要调查那些在烟尘排放水平下降时可能移居此地区的人(当然,我们可以假定,这些人的数目不定)。从大批这样的人中采集的信息是这些人可能毫无兴趣披露的(如拥有的话)和在多数情况下他们根本不知道的信息。我认为,没有任何方式可以采集到实施庇古税制所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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