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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43871 微观经济学十八讲 [:1704632888]
1704643872 第二节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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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43874 一、科斯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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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43876 科斯(R. Coase)定理是人们对科斯的著名论文《社会成本问题》(R. Coase(1960年):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3:1—44)的思想的一种归纳,科斯本人从未定义过所谓的科斯定理。因此,对于科斯定理的含义,经济学界有争议。一篇论文能引起如此之久的有益的争论,一方面说明,科斯所讨论的问题是十分深刻的;另一方面也说明,科斯毕竟不是数理经济学家,他用文字讨论问题,毕竟不如用数学讨论那么清晰,因此在概念与逻辑上难免留下含混之处。这一节给出的科斯定理的表达,是经过凡礽(Varian)、麦斯克勒尔(A. Mas-Colell)与格林(J. Green)这些一流的数理经济学家用数学逻辑进行推敲以后的定义,在逻辑上已滤掉了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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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43878 科斯所讨论的问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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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43880 在第一节所述的只存在两个消费者的经济里,消费者1是引起负的外在性的人,消费者2是直接受到负的外在性影响的人。现在考虑,能否通过明晰所有权的方式来使h达到最佳的h0?科斯认为,这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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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43882 二、科斯定理的内容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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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43884 首先考虑,把“不存在负的外在性”这种权力赋予消费者2,即消费者2拥有洁净环境的所有权。这样,如果没有消费者2的许可,消费者1就不能从事会导致负的外在性的行动。可以设想,消费者2要求,如果消费者1要从事会导致负的外在性的活动h,则必须向消费者2支付总额为T的价值。如果这两位消费者的偏好都是准线性的,他们各自的间接效用函数都是vi(p,h,wi)=φi(p,h)+wi,在p给定时,φi(p,h)就转化为φi(h),i=1,2。那么,对消费者1来说,当且仅当φ1(h)-T≥φ1(0)时,才会同意支付T同时从事h。从而,对于消费者2来说,需要选择两个变量:h与T,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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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43889 将(17.14)式中的约束条件写成等式,可以得到T=φ1(h)-φ1(0),代入(17.14)的目标函数,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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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43894 从式(17.15)中解最优的h,由一阶条件,显然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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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43899 而式(17.16)恰好就是式(17.10)。这说明,用清晰产权的办法给予消费者2以“洁净环境”的所有权,社会是可以达到使h等于最优的h0这一状态的。这是科斯讨论的第一个重要结论:即,以明晰产权的办法来解决外在性问题,是能够达到社会最佳的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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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43901 科斯讨论的第二个结论是,为了达到使h等于h0这一目标,产权在消费者1与消费者2之间如何配置是无关紧要的。这个结论,大大出于人们的一般预料。因此,需要证明。在两个消费者的偏好(效用函数)都为准线性的条件下,可以证明,科斯的第二个结论也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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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43904 假定社会将所有权给予了消费者1,即消费者1拥有了污染环境的权力。在这种条件下,消费者1就会使h达到竞争性的均衡水平h*,而不是h0。为了使h低于h*,现在是消费者2必须向消费者1支付T,因为产权现在是在消费者1手里。因为我们考虑的是消费者2的目标函数,所以,T<0,即支付的T是从消费者2的手里流出再进入消费者1的手里。这样,消费者2的目标函数是但其面临的约束是φ1(h)-T≥φ1(h*)(请注意T是负的。),即让消费者1在获得T之后采取h.的净效用不低于本来采取h*的净效用。现在,数学规划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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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43909 将(17.17)式中的约束条件写成等式,再代入(17.17)中的目标函数,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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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43914 结果与式(17.15)完全一样,因φ1(0)与φ1(h*)都只是常数项。不难看出,该规划的最优解是h=h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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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43916 因此,无论是将所有权给予消费者2,还是将所有权给予消费者1,在产权明晰的条件下,h都会等于h0。所不同的只是,在第一种场合,为了实现h=h0,要求消费者1向消费者2支付φ1(h0)-φ1(0)>0的款项,而在第二种场合,为了使h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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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43918 由此,我们得到了科斯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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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43920 【定理】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在当事人的偏好(效用函数)都为准线性的条件下,如果经济中出现了外在性,则讨价还价过程会产生一个有效的结果,而且该结果与所有权如何配置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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