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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史舆地文录 三、越都北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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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越都北移的时间,史籍中有两种不同的记载。赵晔《吴越春秋》记作勾践二十五年(公元前472),亦即越人灭吴之次年〔95〕;今本《竹书纪年》记作周贞定王元年(公元前468),时值晋出公七年,亦即越王勾践二十九年〔96〕。前后相差四年,其间自有一误。然而清初顾祖禹撰著《读史方舆纪要》,但取《竹书纪年》之勾践二十九年说〔97〕;清中期官修《大清一统志》,徒述《吴越春秋》之勾践二十五年说〔98〕,都没有说明取舍的缘由。清朝末年人王先谦更未加审辨,便贸然将其合为一事,径谓之曰:“《纪年》贞定王元年越徙都琅邪,勾践二十五年也。”〔99〕王氏所说本不足为训,然而今杨宽等编著《战国会要》,复依样袭用其说〔100〕,则似乎已难辞粗疏之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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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若是在天下一统之太平盛世,考证清楚这前后四年的时间出入,也许并不十分重要,但在春秋战国之际,诸侯国间征伐频仍,往往导致疆土范围急剧变迁,政治和军事地理格局因即随之大为改观,所以,我们应当尽可能对其做出更为清晰和准确的复原。特别是越国的国际地位,在灭吴前后,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由前述春秋两季输以皮币、玉帛、子女而宾服于楚、晋、齐三大强国,倏忽转变成为中原盟主。尽管越国这种盟主地位,实际并不十分充分,而且未能持续多长时间,但墨子论天下好战之国,以楚、越、晋、齐并称,谓“以并国之故,万国有馀皆灭,而四国独立”,并且还说这几个国家本来“皆地方数百里,今以并国之故,四分天下而有之”〔101〕,这些话很形象地反映出,越国已经由宾服其下的附庸而骤然上升至与楚、晋、齐相并峙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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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王国维于1917年夏撰著《今本竹书纪年疏证》,于周贞定王元年癸酉“於越徙都琅邪”条下附有疏证云:“《吴越春秋》六,勾践二十五年,霸于关东,徙琅邪,起观台,周七里,以望东海。”〔102〕王氏以为今本《竹书纪年》殆无一不袭自他书,“所增加者年月而已”,而此等缀加之年月“又多杜撰”,故“其说为无征无用”,废之可也,在这种情况下,他之所以还要好事撰述此书,不过是想仿照清人惠栋著《古文尚书考》和孙志祖著《家语疏证》的先例,“一一求其所出”,为捕盗者而获得其真赃而已〔103〕。依此宗旨可知,在勾践徙都时间这一问题上,王国维同样并不认同今本《竹书纪年》所记载的年月,其言外之意,应当是以《吴越春秋》的勾践二十五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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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王国维的看法不同,钱穆在所撰《先秦诸子系年》中通过比对《吴越春秋》与《左传》两书的相关记载发现,由于越王勾践三年,值鲁哀公元年,亦即勾践之元年早于鲁哀公元年两年,而《吴越春秋》往往会将鲁哀公若干年的史事错系为勾践若干年,这样一来,《吴越春秋》所记年代,往往就要早于其实际发生时间两年,而书中所记勾践灭吴以后的历史活动,还存在着比这更为复杂的年代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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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哀公二十四年公如越,二十七年又如越,而卒。《吴越春秋》系哀公奔越事于勾践之二十四年,是又误以鲁哀年为勾践年也。其事遂前后相差五年。下文又云:“二十七年冬,勾践卒。”例推亦当隔五年,则仍是三十二年卒矣。〔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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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话表述得不够清楚,需要适当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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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文所说,假如仅仅是“误以鲁哀年为勾践年”,那么,《吴越春秋》的记载只会比实际提早两年,而不会“前后相差五年”。如同钱穆所述,《左传》记载鲁哀公如越,前后相继有两次,一次是在哀公二十四年,一次是在哀公二十七年。其哀公二十四年下记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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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年夏四月,……闰月,公如越,得大子适郢,将妻公,而多与之地。公孙有山氏使告于季孙。季孙惧,使因大宰嚭而纳赂焉,乃止。……六月,公至自越。〔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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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后者纪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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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患三桓之侈也,欲以诸侯去之,三桓亦患公之妄也,故君臣多间。……公欲以越伐鲁,而去三桓。秋八月甲戌,公如公孙有陉氏,因孙于邾,乃遂如越。〔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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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史记·鲁周公世家》记同事较《左传》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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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哀公如陉氏,三桓攻公,公奔于卫,去如邹,遂如越。国人迎哀公复归,卒于有山氏。〔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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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越春秋》在勾践二十四年灭吴后记哀公如越之行事,乃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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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哀公患三桓,欲因诸侯以伐之,三桓亦患哀公之怒,以故君臣作难。哀公奔陉,三桓攻哀公,公奔卫,又奔越。鲁国空虚,国人悲之,来迎哀公,与之俱归。〔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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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互对比,可知《吴越春秋》应是先将哀公二十七年如越事误视为哀公二十四年事,复又“误以鲁哀年为勾践年”,从而错系于勾践二十四年之下。因哀公二十七年本来值勾践二十九年,这样被《吴越春秋》错记作勾践二十四年之后,“其事遂前后相差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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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穆在文中没有清楚讲述的另外一个重要看法,是他认为《吴越春秋》在此勾践二十四年以后的一些记事,都有可能受这一时间坐标点错位的牵连而“前后相差五年”,上文所述勾践卒年,就是一个例证。亦即本此系年讹误之通例,钱氏对徙都琅邪一事做有如下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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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越春秋》)又叙越起琅邪观台于勾践之二十五年,考今本《纪年》越徙琅邪在晋出公七年,即鲁哀公卒岁。而翌年越在琅邪大起观台,亦适合。〔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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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穆认为,《吴越春秋》所记勾践二十五年兴造琅邪台的记载,很不合乎情理,盖“越灭吴在勾践二十四年,其明年,决不急遽北迁”〔110〕。在钱氏看来,应当在《吴越春秋》所记勾践二十五年的基础上,叠加上五年的错位,来作为“越在琅邪大起观台”的年头。这一年为越王勾践三十年,亦即周贞定王二年。至于勾践徙都琅邪的具体年代,钱穆以为理应信从今本《竹书纪年》所记之周贞定王元年,亦即勾践二十九年。这样,头一年迁都,第二年大兴土木,建造望海观台,一切都显得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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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需要说明的是,钱穆为了使这一解释更为顺畅,有意原封不动地引述《吴越春秋》明显错讹的文字,将“徙琅邪,起观台”书作“从(從)琅邪起观台”,这样一来,《吴越春秋》在所谓“勾践二十五年”下有关新都的记载,就只剩有徙都后在琅邪建造观台一事(实属勾践三十年),而看不到迁移都城的确切时间。其实“从(從)琅邪起观台”这句话完全不通,将“从(從)”订正为“徙”字,并不会妨碍钱氏上述观点。盖迁徙都城,工程浩大,需要持续一段时间,很可能在勾践二十九年启动之后,到第二年亦即勾践三十年才最终完成。再说按照钱穆的看法,勾践迁都与建造观台,不过是转年前后相继的事情,《吴越春秋》牵连书之于一处,也完全合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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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观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在勾践徙都琅邪时间这一问题上,钱穆所持周贞定王元年之说,显然最为可信,然而,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后来的研究者却大多疏忽未能注意到钱氏所做考订,故或如前述杨宽等简单袭用王先谦胡乱折中调和的荒唐说法;或如陈桥驿虽然承认今本《竹书纪年》周贞定王元年“于越徙都琅邪”的记载“是可靠的”〔111〕,却只是简单采信《吴越春秋》所谓“勾践二十五年”的记载,谓勾践二十四年灭吴后,随即“于次年迁都琅邪”〔112〕。另外,蒙文通则根本不理会今本《竹书纪年》的记载,并同钱穆一样,也对《吴越春秋》“从(從)琅邪起观台”的文字讹误遵而不改,仅据此判定所谓勾践二十五年时越人已经徙都琅邪,从而“姑定徙都之年为勾践之二十四年”〔113〕,亦即越人灭吴之当年。钱林书后来研究越国迁都琅邪问题,对此也持有大致相同的看法〔114〕。虽有个别学者如童书业认同今本《竹书纪年》的记载,但也只是说“此说自有所据,或本于古本《竹书纪年》”〔115〕,既没有顾及《吴越春秋》的记载,也没有就钱氏《先秦诸子系年》的考订有所表述,显然同样没有深入探究这一问题。凡此种种,均说明仍有必要进一步申说钱穆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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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哀公二十五年(亦即越王勾践二十七年),卫出公在诸卿大夫的逼迫下,仓惶出逃,幸臣拳弥谓晋、齐、鲁诸地均不宜前往,同时劝诱出公曰:“请适城鉏,以勾越,越有君。”出公即如其所言,经此城鉏而出奔于宋国。晋人杜预注释云,城鉏乃“近宋邑”,而拳弥谓可因城鉏以“勾越”,则是因为“越新得诸侯”亦即刚刚成为中原盟主,而“宋南近越”,得以“转相钩牵”,入越请求勾践出兵扶助,恢复其国君的地位。后来卫出公果然派人“如越请师”,勾践亦于次年应邀发兵,打算护送出公返回卫国〔116〕。案此事发生在越王勾践灭吴三年之后,亦在《吴越春秋》所说勾践二十五年徙都琅邪两年之后,卫侯为获取越国庇护而南逃至宋,足以确切证明越国都城尚未北迁。又《左传》载同年鲁哀公自越归国,“季康子、孟武伯逆于五梧”,杜预谓五梧乃“鲁南鄙地”〔117〕,这可以进一步印证此时越都仍在江南故地,而钱穆谓越都迁徙于继此之后的鲁哀公二十七年(亦即越王勾践二十九年、周贞定王元年),恰恰与之合若符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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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相对应,如前所述,顾栋高尝谓“(鲁哀公)二十七年越使后庸来正邾、鲁之界,公与之盟于平阳。后哀公尝欲以越伐鲁而去季氏,公又尝如越。曾子居武城有越寇,见于《孟子》。武城今沂州费县西南九十里,季氏之私邑亦在费,与琅邪之说相合”,即谓若非都城北移至琅邪,由于南北相去悬远,上述诸事当无以生成。钱穆根据他考定的勾践迁都时间,进一步明确指出,这些事件恰好都发生在越都北徙之后〔118〕。由此可见,勾践徙都琅邪的时间,理应以钱穆所说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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