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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真天子:一代仁君赵匡胤 一条人命三十斤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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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还下令严禁边民出境,盗窃周边部族的牛马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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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不是件小事情,因为从后汉以来,边防部队为了补充战马、军需物资的不足,与地方节度使一道,鼓励边民越境盗窃敌方马、牛、驼等,然后按照市场价格收买。这种做法不断造成各种大小不一的边境冲突,危害了边境安全,同时也助长了社会的偷盗之风。太祖为了稳定边陲,示信于周边部族,同时也为了移易社会风俗,果断地实施了这一有效的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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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晚唐以来,对农民私卖酒、麴、盐、碱之类的刑罚过酷、过重,太祖于建隆二年(961)四月,对私贩盐、碱、茶、酒等的处罚,进行了重新规定。规定指出:私贩酒麴十五斤,私贩成酒三斗(一百二十斤),才可以处以极刑。未经许可,私自携带官盐进入禁地出售十斤、食用碱三斤者,处斩。还有,民人有将蚕盐,躲避检察机关,偷运到城里,贩卖三十斤以上者,一并以死罪论处。不足以上数额的,酌情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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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年轻的读者可能根本就没法理解这种规定。觉得如此残酷,怎么还能叫减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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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就在改革开放之前,我们国家的糖、酒、盐、碱、茶、烟、粮、油、肉,以及豆制品等生活物资,还都是国家专卖。国家专卖的意思,就是不许私人贩卖。一旦私人贩卖,就会根据所卖斤数的多寡,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严重的还要服刑。有为此而被枪决的,坐牢的更多。我在十几岁的时候,经常有一位快八十岁的老人来我家,他是我父亲抗美援朝时期的老战友,外号叫“叶大干”。大约是很勤劳,才得了这样一个美称。这位老人因为太能干,总是闲不住。忙活完农活儿以后,就到野地里采蘑菇。采了很多的蘑菇,晾干了以后,拿到县城的市场里去卖。政府不让卖,经常被赶得四处躲避,跑到我们家里来,把蘑菇全都给了我父亲。我们兄弟几个因此白吃了老人家不少蘑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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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不发达的时期,国家掌控很多生活物质,统一由国家负责收购、出卖。这种情况,叫做国家专卖。有时还扩大范围,叫统购统销。就是很多生活物资都由国家统一从农民手里收购上来,然后再由国家统一负责销售。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资格和权力在未经国家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收购和出卖这些东西。若有发现,定将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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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唐以后,军阀割据,物资短缺。上面说的那些物品,更在严厉禁止之列。一旦发现有个人私卖行为,不仅全部没收充公,而且还要处以严厉的刑罚。后汉时期,但凡有出卖,不论多少,当场斩首。后周时期,稍有改进,规定私贩酒麴和成酒至五斤者,处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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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这个对比,您就应该了解上面的说法,知道咱们为什么会说宋太祖减轻刑罚,体恤百姓苦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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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都是国家专卖,所以那时基本没有什么假烟、假酒之类的问题,更不会出现拿三聚氰胺作奶粉、往白酒里加水再放敌敌畏提高酒度,用硫黄熏辣椒,往黄瓜上添加避孕药以增加亮色,将“鹤顶红”(俗称砒霜,就是一种叫做三氧化二砷的剧毒化学物质)放入食品内出售的事情发生了。不过另一方面,对于贫苦的百姓来说,恐怕就连假酒也没得喝。资源太匮乏,生活太贫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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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建隆三年(962)三月,太祖再下诏令,把携带官盐私自贩卖的斩杀标准,从十斤增至三十斤,煮硷从三斤增至十斤,蚕盐从三十斤增至一百斤,私贩成酒,从三斗(120斤)增至五斗(200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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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真天子:一代仁君赵匡胤 藏在军中的制假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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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在开封府皇建院(佛教寺院)里的和尚们,经常挟持远近妇女酣饮,然后留宿寺院。建隆二年三、四月间被人告发了。太祖闻听奏报,下令当众杖杀寺院住持僧辉文,并将其他参与此事的琼隐等十七位和尚,各打五十大板,流放海南岛!罪名是违背僧规,败坏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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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隆二年四月,河北无棣县一个叫赵遇的游手好闲农民,为了骗取周围人的利益,自称皇帝,被有司抓住,问斩于市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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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隆三年七月,又有一位朝廷大臣的儿子,为了骗取百姓钱财,冒充朝廷使臣,不时出没于各个州县,勒索地方官府和百姓钱财,作案数宗。这一次来到泗州境内,再度冒充朝廷命官,被经验老到的长吏抓获,送交朝廷。有旨:斩于开封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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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月,又揭发出云捷军中的一起士兵私自刻印侍卫司印章的事件,这支部队就驻守在河南沁阳一带。太祖下令搜查,不仅搜出了私刻的侍卫司印章,还搜出了私造的钱币等物。最后查明,不是一人所为,而是军队中的犯罪团伙所为。这个团伙的组成人员,都是军队中的官兵,长期从事私刻各种印章、私制钱钞等犯罪行为。太祖气愤地说:“这么长时间以来,一直在整顿军队,剪裁冗兵,还有这么严重的问题。”太祖指示枢密院:全国各军指挥使,都要自行在管辖内部,实施全面检查。结果又发现了数起类似的情况,将私刻印章的主谋斩首,其余参与者全部流放海南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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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以来,中央政权无力,地方势力强盛,使得藩镇、州、县各行法令,随心所欲地判、断各种案件,天下不知何为公法。国家的法令,虽然都下发到了地方,实际上却如同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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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隆二年,陕西金州县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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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马从玘,有子名马汉惠,自幼无赖,欺辱兄弟,横行乡里。经常强取豪夺,乡人恨之入骨。马从玘和妻子还有次子,三人联合起来,共同把这个孽子打死了。当地的防御使仇超和判官左扶,却把马从玘、马妻,还有马的次子一并抓获,全给斩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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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古代,儿子杀了父亲,是一定要判死罪的。父亲杀了儿子,未必可判死罪。加上马汉惠本来大逆不道,败坏家风,为害一方,民怨极大。马从玘与妻儿联手,为民除害,不仅情有可原,而且也是出于无奈,于义正大,断无斩杀之理。可是防御使仇超和判官左扶,不懂法律,妄动刑杀,一次性杀死三条善良的民命。既无视国法,又造成民间任子妄为的恶劣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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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传到朝廷,太祖震怒,责令相关部门调查此案。最后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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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从玘虽然率领家人杀死了自己的儿子,但却是为民除害,最多可判轻责。太祖下令:重责防御使仇超和判官左扶,当众各打八十大板,开除公职,永不复用,流放海南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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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隆三年(962)三月,有个寺院的尼姑,叫做法迁。在未经师傅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使用了师傅的法器,老尼姑就将这件事告到了河南府。河南府判官卢文翼、法曹参军桑植,将这件案件当成法迁私自盗窃师傅财物,开刀问斩了。就算定成偷盗,按照法令,也不过责罚鞭板之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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