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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新觉罗家族史 第六章 皇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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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统治者一向标榜“满汉一体”,表白其对待满、汉毫无异视,实则歧视汉人。不但如此,在旗人内部,也有种种差别。雍正帝曾露骨地对臣下说:惟望尔等习为善人,如宗室内有一善人,满洲内亦有一善人,朕必先用宗室;满洲内有一善人,汉军内亦有一善人,朕必先用满洲;推之汉军、汉人皆然。[1]这就是说,在同等条件下,先用宗室,其次满洲,其次汉军,最后才是汉人。雍正帝的这一表白充分说明了“满汉一体”政策的虚伪性。事实上,就旗民关系而言,旗人地位优于民人,就八旗内部关系来说,满洲人地位高出于汉军。复就满洲人范围而论,宗室人员又拥有其他满洲人无法企及的特权。亦如历朝历代统治者对待本族成员那样,清朝皇族的特权是用一系列制度、则例、法律来加以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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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入关后,皇族人口越来越多,其内部经历了愈演愈烈的分化,尊卑贫富,相差悬殊。皇族制度的另一重要功能是,严格内部的等级,以确保极少数宗室显贵的特权利益不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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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新觉罗家族史 一 宗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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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开国初期,皇帝的家族成员,除了因有罪获谴的以外,几乎都授以爵职。入关后,随着时间的推移,皇族子孙不断繁衍,于是,围绕着与皇帝关系的亲疏、支派的远近和出身的嫡庶,在宗室内部发展起不同的等级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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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封爵始自崇德年间,顺治年间加以充实,到乾隆年间才形成完备的制度。乾隆十三年(1748)钦定封爵表,规定宗室爵位十四等:(1)亲王,(2)世子,(3)郡王,(4)长子,(5)贝勒,(6)贝子,(7)镇国公,(8)辅国公,(9)不入八分镇国公,(10)不入八分辅国公,(11)镇国将军,(12)辅国将军,(13)奉国将军,(14)奉恩将军。其中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又各分一、二、三等(详见附录一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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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室取得上述爵位的途径有四种:功封、恩封、袭封、考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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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封是指宗室王公有勋绩而受封。首先是清朝开国时立有“佐命殊勋”的王公。乾隆四十一年(1776),弘历上谕:“诸王袭爵,经朕酌定,由军功晋封者,世袭罔替。其余恩封诸王袭爵时,皆应以次递降。”[2]四十三年正月,弘历为沉冤100多年的多尔衮翻案昭雪,命恢复睿亲王爵,由其后裔“世袭罔替”。豫亲王多铎,受到多尔衮之狱株连,被降亲王爵,其后又改封信郡王,弘历追念他在开国诸王中堪称“战功之最”,命复其原爵。又诸王中披坚执锐拓土开疆共成一统之业者,礼亲王代善后改封康亲王,郑亲王济尔哈朗后改封简亲王,肃亲王豪格后改封显亲王,克勤郡王岳讬后改封平郡王,其子孙所袭均非始封之名,不足昭示后人,均“复其原号”。[3]除上述礼亲王,郑亲王、睿亲王、豫亲王、肃亲王、克勤郡王、承泽亲王(后改号庄亲王)硕塞、顺承郡王勤克德浑也因佐命殊功,子孙享受“世袭罔替”的待遇。这就是有清一代著名的“八大铁帽子王”。所谓“铁帽子”,是喻言其爵位承袭之保险可靠,具体讲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封爵者若无亲子可承袭,准亲兄弟或兄弟之子承袭,有异于一般宗室王公无亲子应不准承袭之例;其二,若袭爵者中有人获罪,只一代暂降,再有应承袭时,仍袭原爵。如平郡王庆恒获罪,降为贝子,其子再承袭时,仍当袭封郡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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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代,获此殊恩的还有玄烨第十三子胤祥,他因“公忠体国”,被胤禛封为怡亲王,爵位“世袭罔替”。到了晚清,恭亲王奕以“赞襄大政”,醇亲王奕以光绪帝生父,皆特恩“世袭罔替”。庆亲王奕劻,作为清末朝廷的实权派,也得到“世袭罔替”的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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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封制度,集中体现了清室对宗室懿亲赏功酬庸之意。其结果,确保了以努尔哈赤嫡亲子侄为核心的王公贵族,世世代代,处于宗室最尊显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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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封,指以宗室近支而得封爵。清制,皇子年满15岁,由宗人府奏请封爵。如果奉旨暂停,每5年再奏请一次。根据这项制度,皇子均可得到封爵。这是清代王公日益增加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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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封,亲王以下奉恩将军以上出缺,由宗人府选其子嗣内人才骑射清语优者数人,无论嫡庶,带领引见后由皇帝决定承袭之人。袭封的人选依次以嫡子孙为优先,如无嫡子孙,方准庶子孙承袭。若无庶子孙,准以亲兄弟及亲兄弟之子承袭。如果是大宗子孙,因罪降革,其祖父原爵是以军功得封的,准旁支子孙承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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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清初旧制,亲王、郡王爵位都可以由一嫡子“世袭罔替”,只是贝勒以下,才实行“世袭递降”原则。乾隆三十九年(1774),改为除“世袭罔替”功封诸王外,更多的恩封王公,其子孙均按“世袭递降”原则袭爵。如始封为亲王的,其嫡子中1人,只能袭封为郡王;其嫡孙中1人,只能袭封为贝勒。即每代降袭一级。弘历对袭封制度的调整,反映了宗室贵族迅速繁衍对原有封爵制度的冲击。他在解释做此变动的原因时说:“承恩封爵,宜有亲疏之别,若不限以等差,则国家延祚奕世,王爵愈积愈多,既不免于冗滥,且与勋劳世及者无所区分,亦非所以昭奖劝。此展亲之恩,不得不示之节制也。”[4]清入关百余年间,宗室爵位越封越滥,已到了必须加以限制的地步。但在同一谕旨中,弘历表达了对诸王递降至奉恩将军不过六七传的不忍之心,因此又规定凡亲王以次递降者,至镇国公而止;郡王以次递降者,至辅国公而止,其公爵均世袭罔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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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封,亲王以下,除1子袭封外,诸子至20岁,例得推封。但要经过考试,合格者方授给一定爵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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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本没有考封制度。有爵位贵族的子孙,不但人人皆可受封,而且,受封爵位较高。其结果,必然导致爵位数目的迅速扩大和高爵位的增多。更严重的弊端在于,贵族子弟年满15岁便可坐享爵位加封而无需付出丝毫努力,助长了骄惰的风习。康熙二十七年(1688),玄烨谕旨称:今亲王以下,奉恩将军以上,不问贤否,概予封爵,以至视为故典,不思进取。因此规定,应封爵者,年至20,要考试清语及马、步射。优者,照例封给应得之爵;平者,降一等;劣者,降二等。[5]考封制度就是从这一年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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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乾年间,进一步完善了考封制度。雍正八年(1730),制定“王公以下嫡子考授例”,乾隆八年(1743),又制定“王公以下庶子考授例”。嫡子指王公嫡福晋(嫡夫人、嫡妻子)所生子,庶子指王公侧福晋或侧室以及妾媵所生子。顺治年间原定:除一嫡子可袭原爵外,亲王余子皆可封郡王,郡王余子皆可封贝勒。康熙年间,对亲王和郡王诸余子封爵均减一等,即亲王余子由原应封郡王改为贝勒,郡王余子由原来应封贝勒,改为贝子。在新的嫡子考授例中,无论哪一级贵族子弟,其考授爵位均明显低于原来应封的等级。仅以亲王为例,先前,嫡子可封贝勒,至此,仅能考封不入八分镇国公,也就是说降低了四级。庶子考授例则明确规定了庶出子考封应得爵位。其中侧福晋、侧室所生子,考授的爵位要比嫡子相应低二三级以上。如亲王嫡子可考封不入八分辅国公,侧福晋子考授二等镇国将军;妾媵所生子,只能考授三等辅国将军。此外如郡王以下辅国公以上侧福晋、侧室子,郡王以下贝子以上妾媵子,均降等考授,“其余妾婢所生之子为闲散宗室,不授封”。[6]至于低爵宗室——不入八分镇国公至奉恩将军,仅封嫡子,庶子全部不授封,为闲散宗室(详见附录一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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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年间,还对考试等次做了更细致的划分。具体办法是,考试清语及马、步射,三项皆优者,封以应得品级;两优一平者,降一等;一优两平或两优一劣者,降二等;三项皆平,或一优一平一劣者,降三等封授;一优两劣、两平一劣、一平两劣,及全部为劣等者,停止封授,并令学习,再行考试。通过考试者各依其嫡庶身份封爵。尽管这一考封标准比康熙年间严格了许多,弘历仍不满足,乾隆三十五年(1770)谕命:“应封宗室等,如有考试与应封之例不符者,俱不准其再入考试,将此永著为例。”[7]在这年考试中,成绩不合格的宗室子弟永修、永封、景焕、伦泰,不但被停封,而且免去了下次再考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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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室封爵制度的演变趋向,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个是日益重视待封者的嫡庶之别,并用明确的规定严格嫡子,侧福晋、侧室子,别室所居妾媵子之间的等级;再一个是在天潢支派不断繁衍、待封者越来越多的压力下,加强了对爵位封授的限制。这种限制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不可能影响清廷对宗室贵族“展亲推恩”政策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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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主和王公之女的封爵,是宗室分封制度的另一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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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公主在崇德以前,统称“格格”,无明确规制。后来才确定,凡中宫皇后所生者封固伦公主,妃嫔所生者封和硕公主。[8]固伦公主品级约相当于亲王,和硕公主约相当于郡王。至于格格,成为亲王以下所生女的统称,但也有等级之分:亲王女封郡主,郡王女封县主,贝勒女封郡君,贝子女封县君,入八分镇国公、辅国公女封乡君。以上均指嫡出而言,至于侧室和媵妾所生,待遇又等而下之。康熙四十五年(1706)以前,亲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侧福晋、侧室所生女与嫡出一例授封。到这一年改订:亲王、郡王侧福晋所生女均视嫡出各降二等授封,为郡君和县君,以下贝勒侧夫人所生女降二等授为乡君,至于贝子、镇国公、辅国公侧室所生女,并无应降品级,于是规定:贝子侧夫人所生女,食五品俸;镇国公、辅国公侧夫人所生女,食六品俸;其余并称宗女,不授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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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年间,王公之女的爵位同样有越封越滥的趋势,“若不立定节制,则亲疏无由区别”,遂规定:除亲王、郡王之女仍照旧例外,贝勒以下,止封嫡出1女;其余俱照庶出例;庶出者,照媵妾所出例。永著为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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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到一定年龄要由皇帝指婚出嫁,其夫婿叫“额驸”,向系照公主封号,授给固伦额驸、和硕额驸。固伦额驸品级约相当于贝子,和硕额驸与镇国公相当。额驸原爵位高于所定等级者另当别论。公主所生子亦按额驸品级请封授爵。王公之女成婚后,由本家报礼部,也给其额驸一定的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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