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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新觉罗家族史 三 旧贵族的没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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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鼎革之际,宗室贵族包括摄政王在内,共有亲王以下、奉恩将军以上有爵位者169人。[15]进入民国时代,少数王公贵族,特别是其中的皇室近支,凭借溥仪小朝廷的余威,以及庞大的祖遗家产,继续过着豪侈腐朽的生活。但是,他们的经济特权、政治特权已如流水落花,一去不返。自己又没有经营能力,只好坐吃山空,日销月蚀,逐渐淘空了家底,步入破落之途。民国初年对官庄、王庄的大规模丈放,促使贵族土地所有制迅速崩溃,加快了旧贵族的没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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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官庄王庄的丈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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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庄的丈放始于清朝末年,其前提则是允许旗民交产。咸丰二年(1852),清廷为了解决“旗民生计维艰”问题,公布《旗民交产章程》,正式承认旗地可以卖给民人。但这一规定,施行范围只限于关内,还没有将东北地区的旗地包括在内,并且在咸丰九年(1859)一度取消旗民交产法令。此后,同治二年(1863)再次施行,光绪十五年(1889)开禁,几经反复,终于在三十一年(1905)将东北地区的旗地包括在内,彻底消除了旗民不准交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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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为了开垦升科,增加财政收入,开始丈放东北各地的官荒、围场,就是内务府的牧地也大量放垦,征收地价银两。宣统元年(1909),锦州官庄基本丈放完毕,共丈放官庄土地13500余顷,应收地价银182万余两,已收148万余两。[16]从此,庄头全部裁革,土地所有权转归私人。锦州官庄的丈放是土地所有权的一次大转移,由原先的皇室私有转归庄头、壮丁、佃户所有。但皇室也从中得到了不少于150万两的地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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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末年,主要依照勘丈锦属官庄地亩章程,对盛京官庄进行清丈。查丈过程中,围绕承领权问题,庄佃间展开激烈争夺,加之清丈机构屡屡变动,清丈工作迟迟未能结束。到辛亥革命爆发,清政府垮台,清丈工作随之搁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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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统三年(1912)清朝末代皇帝溥仪退位,根据《优待皇室条件》和《待遇皇族条件》的规定:皇室、皇族私产一体保护。[17]这样,皇室虽然丧失了直接统治全国人民的政治权力,却仍然保持着役使官庄壮丁和佃户的经济权力。但辛亥革命的成功,使盗典、侵蚀皇室庄地的活动更加肆无忌惮,与此同时,抗租霸地斗争也愈演愈烈。怡僖亲王在奉天“催纳属丁,仍旧封差。各户丁皆称,此际无君无法,何有王差之说,坚决不纳”;有的佃户“将王产盗卖盗买”;有的“散布通告,私结团体,竟将各王公府户地亩,概行注销”。[18]总的情况是,“自共和成立,各庄佃对于王公地产,时生野心,抗租不交者有之,私自税契者有之”。[19]皇室庄地已难以维持。于是,有的贵族将各处有租之地,一律将租价变卖,[20]如郑亲王府、安郡王府都陆续拍卖了一部分庄田。民国3年(1914),镇国公毓岐(仪亲王永璇的曾孙)在申请出卖庄地的报告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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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上赏先祖仪亲王册地八千五百零八亩,坐落在奉天海城、复州两县界内熊岳、牛庄等处地方,历归本府大粮庄头康庆龄承种。现因生计艰迫,现状难支,又兼庄佃等屡抗租额,任意拖欠,欲将此项地亩概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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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一些地方,王公出售庄地,也遇到庄佃的阻挠,有的还成立“保产会”,聚众宰猪,定盟结党霸产。[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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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王公单独变卖庄地受阻,便想成立清理田产处,结成业主团体,同时呈请民国政府保护清理变卖。民国2年(1913),内务府办事处便仿照从前丈放锦州官庄的成规丈放庄田。民国4年(1915)奉天设立清丈局,制定《丈放内务府庄地章程》,中心内容是:无论正额浮多,一并清查丈放,正额地价拨解皇室,浮多地价收归国有;丈放庄地,先尽庄头交价承领,如庄头无力价领,取具该庄头退地甘结,准原佃承领,惟庄头如有私典盗押于佃户者,应归佃户承领。地价分为三等,上则每亩大银元7元,中则5元,下则3元;所有放出庄地,当年一律升科,其各庄头向例应纳粮差各款,自丈放交价之日起,准即一律免除。[22]这样,丈放的庄田,“正额地价,拨解皇室”,即为领地人的私产。此外,皇室的果园、贡山等项土地,也是因为“半为官家借用,半为人民侵占”,[23]分别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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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4年(1915),奉天清丈局还制定了《查丈王公庄地办法》。不久,改订为《丈放庄地章程二十一条》。基本原则与《丈放内务府庄地章程》同,惟所收庄地、基地价款,以二成拨归国有,以八成收归各王公名下存款账簿,专储备领。浮多地价尽数拨归国有。[24]与内务府庄地之不同,就在于王府庄地的正额地价不能全部归原主,而必须将其中的两成拨归国有。当时的东三省,实际上并非民国政府所能管辖,而是由享有“东三省巡阅使”头衔的奉系军阀张作霖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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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清丈庄地一事,王公贵族们的态度并不一致。开始时,部分王公态度消极,如锺郡王、醇亲王、涛贝勒府等,均请求缓丈和免丈。此外如松公府、和亲王府、肃亲王府也拒不交丈。[25]当时有一叫锺豫的满洲官员致函醇亲王载沣,即代表了反对王公田产丈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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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闻一可惊可骇之事,乃张作霖忽有丈放王公田产之辈〔举〕,外似为筹一劳永逸之计划,暗实欲绝满洲命脉,其意大不可测。夫王公田产纠葛烦滋,清丈可也,何必强迫一律出售,是塞满洲归路也。初以为必有抗论阻其施行者,乃诸王公贪目前小利竟忘后图,无不赞成。此辈试思,优待经费不及二世,今上(指溥仪)万年之后天然取销。取销之后,诸王公虚爵仅存,将何所归,将何为计,苟失根据虚爵亦危,何皆一未计及乎?昔有元之世大封宗室于边疆,故至今犹能巩固不摇,有清宗室聚处京师已非久计,若能将固有田产一律放弃,数十年后满族将无存在之地,不销自销,不灭自灭,较失国之惨尤有加焉。[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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锺豫反对丈放田产,主要是基于维护王公贵族长远利益的考虑,所以他不仅反对丈放,而且建议“宜去北京产业陆续增置东三省产业,立定满洲脚跟,以为子孙万世之计”。但锺豫代表的一部分人只看到田产尽失、王公虚爵所导致的不利影响,却不明白在王公贵族“贪目前小利竟忘后图,无不赞成”丈放田产的表象背后,实际起作用的是一种“胳膊拧不过大腿”的无奈心理。按丈放章程规定,王公庄地每亩地价上则大洋8元,中则地价6元,下则地价4元,减则每亩收大洋2元,比一般民地的价格低得多;而且王公只能领八成正额地价。问题是,继续坚持对庄地的所有,也难以保证地租收入,而如果清丈的话,至少还能领回大量银元。因此,除少数王公不愿交局丈放外,大多数王公如礼亲王、睿亲王、郑亲王、裕亲王、仪亲王、直郡王等都遵照章程请求丈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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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府地价低,自然会引起官僚、地主、资本家的垂涎,积极置买庄地,而原先世代租种庄地的壮丁、佃农,虽有优先承买庄地的资格,但往往经济条件太差,无法凑足地价。大片庄地因此落入官僚、富户之手。这样一来,又引起一些地方的丁佃群起抗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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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影响较大的有海城县四方台等屯毓公府壮丁、佃户抗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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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4年(1915)4月,王铁屯、四方台、双台子等处毓公府庄佃听说清丈局委员到县,鸣锣击鼓,聚集数千人,携带刀枪木棒,欲将委员等全部杀死。海城县廷知事反复劝诱,又调动武装威胁,聚集群众仍不为所动,“总以求缓丈为辞”。[28]这些庄佃抗丈,主要是因为“地价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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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佃抗丈活动,只是暂时保留了部分庄地。到民国14年(1925)军阀政府又下达没收全部王庄的命令,“凡未经呈请丈放之各王公庄园,自应一并收为省有”。[29]余剩的庄地,也被强行夺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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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关内的官庄、王庄也大部分丈放收价,只有少数庄田仍归原佃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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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府官庄和王公庄田是清朝皇帝、宗室显贵保持经济特权的主要物质基础,这些地产的丈放,无疑加快了他们的没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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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王府的没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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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丈放后,王公贵族大多失去固定的经济来源,为了继续维持“阔富”的架子,只好拍卖房产、浮财,在银行存款吃利息。经济上入不敷出,年深日久,多数破落,以下是几个典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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