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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61336 以色列:一个奇迹国家的诞生 [:1706559987]
1706561337 以色列:一个奇迹国家的诞生 第八章 以色列民主的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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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61339 在1945年后建立的所有国家中,以色列是少数几个维持了民主政体的国家之一。当然它不是一种完美的民主(这种民主是否存在是值得怀疑的),但考虑到以色列创建于战争状态,在建国初期迅速到来的巨大人口冲击波,以及移民的性质——他们绝大部分来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以新国家建立有效治理并使之民主的速度来看,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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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61341 由于阿拉伯人的反对,委任统治当局拒绝就有关1947年11月29日联合国决议的任何事务进行合作。因此,在委任统治当局与取代它的犹太政府之间不存在有序的权力交接。而且,直到宣布建国前夕,人们仍不清楚这个国家将会建立,并成为事实。尽管如此,领导层已经开始形成新的机构以确保治理的延续性和避免无政府状态。1948年4月,犹太复国主义执委会建立了人民委员会和人民行政当局。前者由37名成员构成,是议会的胚胎形式,正如前面的章节提到的;后者有13名成员,是政府的胚胎形式。这两大机构的成员部分来自犹太复国主义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犹太代办处执委会,部分来自巴勒斯坦犹太人选举产生的民族委员会。由于委任统治政府禁止在它仍然掌权时建立其他政府机构,这些实体的命名都强调了它们的权威来源是人民而非国家。一旦宣布建国,它们成为临时国务委员会和临时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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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61343 尽管政党以及不同政治世界观和立场之间的分歧仍然存在,但所有人都拥有当前正处在一个前所未有的、历史性的激动时刻的意识。这种感觉排除了争论并促使相互包容、合作以及愿意做出让步。因此,政党的代表都退出了公职,例如以色列正教党、修正主义者和共产党,参加到这两大机构中。这种兴奋随处可见。“每个人都在奔走相告,这是一个契机,每个人都很紧张,但又准备好了,”乌里·海因斯海默(亚丁)[Vri Heinsheimer(Yadin)]4月5日写道,“毫不奇怪的是,人们尽管勤奋地工作到晚上很晚,但他们早上5点就醒了,这样一个无法睡着的时刻,他们难道不想更清醒、更专注、更亲近、更周全和更虔诚地度过吗?”[1]不久之后,他被委任负责司法部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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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61345 起草出来的《独立宣言》草案包括以犹太复国主义叙事解释犹太民族与以色列地的联系,国际社会对犹太人国家权利的承认,自豪地宣称在以色列地建立犹太国家的“我们的自然与历史权利”。这个国家的边界没有被提及。本-古里安通过指出美国《独立宣言》甚至也没有提及边界来回应这个问题。《独立宣言》强调了这个国家的民主属性,以确保所有公民的社会和政治权利完全平等,它也对邻国及其阿拉伯公民发出了和平呼吁。尽管如此,这个国家是一个犹太国家,对犹太移民开放。这份宣言以非宗教的精神写成,尽管有着“正如以色列的先知所设想的”之类的语句,但它不包含任何宗教概念。精神中心党的代表抗议这种宗教的缺席,随后该文件根据那个伟大时刻所确立的妥协精神以“诚心信赖以色列的磐石”做结尾,这个模糊的表述可以解释为指称大能的上帝或者作为指代犹太民族的文学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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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61347 在特拉维夫博物馆举行的独立典礼比较简单。由于担心一场可能的空袭和另一场破坏行动,典礼的地点和时间都被严加保密,但这个秘密并没有像它应该受到守护的那样得到严格遵守,在那个星期五下午,一大批群众聚集在该建筑物外。在本-古里安宣读了《独立宣言》之后,拉比耶胡达·莱布·费什曼-迈蒙(Yehuda Leib Fishman Maimon)以激动得浑身发抖的声音吟诵祈祷词:“愿你保佑,主啊,我们的上帝,普天之王!你使我们得以生存,是你保佑我们并且让我们有这一天。”当本-古里安宣读临时政府声明废除禁止移民的《1939年白皮书》中的法令时,表明独立的意义得到了那些代表的完全承认。外国统治已经不复存在。附有那些代表签名的《独立宣言》文本,被存放于英国-巴勒斯坦银行的地下室以便如果特拉维夫遭到轰炸,它也可以保存许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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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61349 本-古里安对政体应该是什么样子的思考由国家主义的概念所主导。他将这个国家设想为一个主权实体,其他所有政府机构都处于从属地位。在它的保护下,他致力于引入伊休夫的所有社会权力,并加上了伊休夫不曾拥有的权力,例如法庭和法律实施,使用武力的垄断权,以及立法和执行机构的塑造。他支持能够增强国家能力及其作为指令与权力唯一来源地位的所有机构。他尽可能地削弱在国家权威与公民之间制造干扰的所有机构。他尤其想要削弱政党的社会组织和影响力,例如曾在伊休夫时期发挥召聚成员作用的基布兹运动。他赞成新的国家框架作为权威唯一的和无可争议的来源,以确保所有公民的平等和保护公共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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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61351 从这个国家建立一开始,它的司法设施就设立起来并开始运转。司法部是最早建立的实体之一,确保所有的政府活动将有法可依。在国家建立的头一周,根据法治的原则,所有法律和条例都发布在官方的《公报》(随后在希伯来语中称为《拉舒默特》)中。在国家建立几天后颁布的《法律与行政命令条例》,给予政府机构进行统治的权力直到正式大选举行为止。“所有的国家职能都在运转:邮政、港口、柑橘园、电台、拘留、征用、纳税、民防、监督地方当局、人力招募、燃油监督等等。”乌里·亚丁注意到,并惊讶于这个年轻的国家如何在建立仅仅两个月后运转有序。“甚至第一批针对政府的申诉已经提交。”他补充说,这些申诉指提交到特拉维夫地区法院的诉讼请求,该法院临时行使着尚未建立的最高法院的权威。[2]以色列的民主已经开始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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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61353 它的政府形式几乎是偶然间决定的,实际上,不存在是否复制旧结构还是建立新结构的讨论。政府对议会负责并且必须获得其信任的议会体制,对于犹太复国主义代表大会确定的先例和英国传统来说都是合适的。本-古里安从英国传统中借鉴和复制了集体责任的概念:政府做出的决定对其所有部长都有约束力。克奈塞特(Knesset,以色列议会)继续实行犹太复国主义代表大会所采用的比例代表制。在那些兴奋的时期,没有人想要质疑这个体制,它鼓励小党的存在而得到小党的支持,但在后来它给以色列的议会结构造成了许多麻烦。本-古里安要求改变这个体制,但没有成功。然而,在随后15年以上的时间里,马帕伊都是以色列政坛中的核心政党,占据着以色列议会1/3以上的席位。它负责组建了历届政府,并且是其中的主要政党。只要马帕伊的统治依然稳固,比例代表制就无法削弱政府职能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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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61355 第一届以色列议会于1949年1月25日经选举产生,它被视为法定的国民大会以制定和批准宪法。但很快就变得清楚的是,在当时无法制定宪法:作为替代,以色列议会将制定一系列的基本法,最后汇总成一部宪法。没有宪法的英国议会体制,其选择来自政治考虑和原则因素。以色列的立法者审视了美国的宪法模式,这种模式给予最高法院宣布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违宪的权力。对于本-古里安来说,这种权威忽视了大多数民主人士的愿望,限制了政府的决策能力。而恰是出于同样的原因,代表着政治立场两极的党派——马帕姆(联合工人党)和赫鲁特党(自由党,主要的右翼政党)——支持制定一部宪法,因为它将保护个体和少数的权利以对抗多数的强制力。他们担心没有宪法,由马帕伊领导的政府可以制定损害少数党派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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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61357 本-古里安承认了宪法作为国家核心象征的重要性,它可以教育其公民承认法治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他声称,对法治的忠诚不仅来自宪法的存在,而且也来自普遍的公民精神。许多拥有极好宪法和制度的国家都是压迫的、专制的国家,对个人自由及其权利造成了损害。因此,宪法不是保证民主和人权的万灵丹,它的优点并没有超过其缺点。本-古里安也认为,仅有10%的犹太人实际居住在以色列(当时的情况),由极少数人制定一部强加给未来整个民族的宪法是不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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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61359 从政治的立场看,本-古里安试图避免因接受宪法将导致的内部斗争,他尤其想避免与宗教团体的紧张关系。制定一部宪法将面临把哈拉哈作为以色列的法治来源的问题,或至少要求宪法建立在犹太律法之上,而这是司法体制所完全反对的。制定一部宪法也将面临法典编纂的问题,例如“维持现状协议”的临时协议,它是由本-古里安与以色列正教党在1947年11月29日前经过谈判达成的。犹太代办处向以色列正教党保证在未来的国家,安息日将成为公共节日,公共厨房将遵守犹太饮食法规定,并努力维持有关私人地位的哈拉哈法规,以及保护宗教教育的自治同时将其包括到一般教育系统的核心原则中。事实上,很难将这样的协议放置到宪法中。由于国家仍未成形,一场“文化战争”可能削弱对它的忠诚和损害内部的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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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61361 从过去60年的角度看,这被视为本-古里安最大的错误之一,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从未预见到宗教的影响及其导致宗教党派力量的增长。他也同意免除那些声称自己为宗教遵从者的耶希瓦学生和女子服兵役的义务,他认为极端正统派犹太人奄奄一息,最终要么走向消亡,要么沦为不重要的小派别。就宗教犹太复国主义党派精神中心党和精神中心工人党而言,他将这些党派视为犹太复国主义执委会1935年以来的忠诚合作伙伴。本-古里安对这些宗教党派维持了宽容态度,不仅因为它们是方便的合作伙伴——它们的要求仅限于宗教领域而不介入外交政策和经济事务——也因为原则问题。对他而言,它们代表着犹太民族中间的一种历史传统;它们也是一种注定要消亡的趋势,某种过去的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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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61363 在建立初期,大屠杀的创伤仍强有力地嵌入到极端正统派的意识中,这个国家的诞生被视为救赎的开始,独立日时在会堂中诵读哈勒尔祈祷词。在那时,有可能同意在以色列采纳一部宪法。一部宪法的重要性超过了纯粹的法律层面。这种文件是创造一种公民精神以作为国家认同核心元素的工具。一部宪法可以为愈合以色列社会的裂缝、稳定普遍接受的治理规范做出重要的贡献。在这个方面,本-古里安没有预料到历史的发展。然而,需要记住的是,认为本-古里安可以制定一部宪法的乐观主义假设只是一种推测。一些学者强调,在最初的日子里,宗教阵营的不同观点十分严重,足以使之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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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61365 即使没有制定一部宪法,但对那些受法律约束者来说,最高法院从一开始就拥有至高的地位和法律的权威。与作为委任统治政府下存在机构之延续的低级法院相比,最高法院是完全的以色列创造,而与之前的委任统治机构没有关联。一开始,本-古里安认为,这个荣誉性国家机构应该位于不体现民族差别的海法,但获得任命的法官坚持主张它应该位于耶路撒冷,即使在当时该城市的政治地位尚不清楚。最高法院的就职典礼于1948年9月15日举行,引发了极大的民族兴奋。院长摩西·兹莫拉(Moshe Zmora)富有情感地宣布:“近2000年来,犹太民族一日三次地祈祷‘我将首先恢复你的审判官地位,以及恢复你的顾问身份’。今天我们怀有敬畏地接近于实现这个愿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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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61367 在建国初期,最高法院的法官由政治体系任命,尽管占支配地位的马帕伊成员被给予优先考虑,但事实上,其目标是建立一个法官队伍的政治平衡木,以便能够代表宗教虔诚人士和政治中心,同时,职业法官被明确给予比政治任命更优先的地位。随着时间推移,最高法院确保了它独立于政府颁布的行政律令,它自身的成员可以在全体一致的情况下选举新法官。政治体制通常确保了最高法院维持尊严和独立——一种国家主义概念的正确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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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61369 一开始,法院倾向于根据法律条文来形成正式判决,这或许是受到德国法律体制的影响,以色列法律体制的许多重要成员都毕业于此。研究者在有关这种倾向的原因上存在分歧。对此有各种解释,有认为法官担心与以色列社会盛行的集体主义趋势相冲突,也有认为他们渴望教育大众尊重法治与公共领域。但法院很快扩大了它的权威。1953年,两大共产党报纸——希伯来语的《人民之音》和阿拉伯语的《联盟》,向最高法院请愿撤销内政部长查封这些报纸的命令,内政部长下达此项命令的理由是它们发表针对政府的诽谤文章,被解释为煽动公众反对参军。这个话题本身是小题大做,因为这些文章的发表是为了回应以色列驻联合国代表赞成动员20万以色列人参加在朝鲜的反苏联斗争的谣传,这个后来被证明是杜撰出来的。重要的是,法院决定撤销内政部长查封这两家报纸的命令,因为它认为由于这些文章而限制新闻自由,显然论据不足。法院做出其决定的基础是《独立宣言》确认的自由权利,因此宣言具有某种类似于宪法的地位以确保个人自由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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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61371 《独立宣言》提及了犹太人移民以色列的权利,并宣布“召聚流散者”是国家的目标。这是给予犹太人高于其他公民的优先权利。它来自犹太复国主义的世界观,即认为以色列是一个犹太国家,也是每个愿意居住在这个国家者的家园。1950年7月通过的《回归法》,把在《独立宣言》中申明的这个权利写进了法律。移民以色列与犹太民族认同被置于并列的地位,从进入这个国家之日起,以色列给予犹太人无条件的以色列公民权,除非他们危害公共秩序(出于犯罪、健康、安全或反对犹太民族的行为等原因)。公民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当该法律在1950年起草时,它并没有解释如何界定谁是犹太人。在1948—1951年的大规模移民期间,没有人研究或审查这个问题,任何人声称自己是犹太人都被接受并在公民身份证的“国籍”一栏给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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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61373 20世纪50年代晚期,内政部长伊斯雷尔·巴尔-耶胡达(Yisrael Bar-Yehuda,来自左翼的劳工联盟)了解到他所在部门的官员随意解释法律,有时接受真诚的声明而有时又拒绝如此。他发布了特别的指令:任何真诚地声明自己为犹太人者,以及混合婚姻的后代,都应被登记为犹太人,而无须额外的证明。巴尔-耶胡达的修订案经过灵活的程序变成不灵活的法律,由于《回归法》的模糊性,这个爆炸性议题直到那时都得以避免,现在它被列入了公共议事日程。1958年7月,以色列议会首次出现了有关“谁是犹太人”的辩论。政府批准了巴尔-耶胡达的指导原则,因此决定从属于犹太民族的立场来考虑某个人应该被视为犹太人,而没有根据犹太宗教法律的标准。为了回应这个决定,全国宗教党的部长们集体辞职。对他们而言,这个议题是极其重要的,因为它界定着犹太民族集体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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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61375 在主张民族认同界定的非宗教群体与坚持哈拉哈界定的宗教群体之间无法达成妥协的情况下,本-古里安决定咨询以色列与流散地的50位犹太贤人。问题在于:首先,他向那些不仅不熟悉而且脱离了以色列实际生活的人提出这个问题;其次,被选中的这50人绝大部分都是虔诚的宗教人士。实际上,本-古里安已经“委托”了一种回应,以满足全国宗教党的要求并结束这场联合政府危机。事实上,绝大部分被咨询者指出“谁是犹太人”应当根据哈拉哈律法来界定。当全国宗教党的部长们返回政府阵营后,内政部长转向宗教的界定,宣布其前任的指导原则无效,并且非官方地命令该部官员按照哈拉哈只将那些由犹太母亲所生或者皈依犹太教者登记为犹太人。由于不是依据法律,这些指令收到了许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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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61377 第一个上诉建立在法律条文与内政部长规定的矛盾之上,由犹太人出身的迦密修会修士丹尼尔提出,他原名大卫·奥斯瓦尔德·鲁斐森(David Oswald Rufeisen)。鲁斐森将自己视为信仰基督教的犹太人,他要求在其身份证上登记为犹太人。一位内政部官员拒绝了他的请求,1962年鲁斐森向最高法院请愿,主张根据《回归法》他拥有的权利。他的请愿要求法院决定《回归法》对犹太人民族性的界定是否覆盖了它的宗教界定,或者它们两者是分开的。法院的多数决定驳回了丹尼尔修士的请求,这个决定不是基于“谁是犹太人”的哈拉哈界定——根据这个界定实际上他被视为犹太人(“一个违反哈拉哈的犹太人仍是犹太人”)——而是基于犹太人如何被其他人所看待。没有人认为一名基督徒修士是个犹太人。然而,至少有一名法官认为应当在宗教界定与民族界定之间进行区分,因此得出结论,根据他自己的界定丹尼尔修士是一名犹太人。最终,丹尼尔修士根据包括以色列境内所有非犹太公民的《国籍法》被给予了公民权,但这个意识形态的议题仍未解决。能否根据民族性而不根据宗教来决定某个人是不是犹太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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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61379 这个争论在几年后重新出现,当时以色列国防军高级军官本雅明·沙利特(Benjamin Shalit)与一位自称是无神论者的苏格兰妇女结婚,要求将他们的子女登记为犹太人。当登记员拒绝了他的请求时,沙利特根据《回归法》向高级法院提起诉讼。在一份漫长而详细的决议中,基于《回归法》没有包括对“谁是犹太人”进行正式界定的事实,法院承认了沙利特的子女登记为犹太人的权利。通常认为,在以色列成长的儿童,作为犹太人来培养,认同于犹太民族,就值得将之承认为犹太人。法院补充说,这绝不是削弱哈拉哈的观念,因为身份证作为一种国家的官方文件既没有证实也没有证伪某个人出于结婚和离婚之目的的犹太性,这些事务处于拉比法庭的权威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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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61381 虔诚的宗教人士认为,法院承担着区分宗教认同与民族认同这对“连体双胞胎”的权威,这对“连体双胞胎”伴随着犹太人的整个历史进程。反对两者联系的首次呼吁由法国大革命期间克莱蒙在有关法国犹太人解放的辩论中提出。他准备给予犹太人平等的权利,条件是他们放弃其民族认同,而只保留宗教认同。在以色列这个问题以相反的方式出现:某个人可以通过民族性而不根据犹太信仰成为犹太人吗?这个问题与另一个更复杂的问题连在一起:这是否意味着以色列国应当允许民事婚姻?20世纪60年代末,这个问题开始在犹太自由思想家和虔诚宗教人士之间激起猛烈的争论。尽管如此,它依然处于公众意识的边缘,因为绝大部分不守教的犹太人将宗教认同与民族认同之间的联系接受为不言自明的,并没有挑战婚姻和离婚以及各种人生仪式(割礼、成人礼、葬礼)的宗教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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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61383 最后,在宗教党派的压力下,1970年颁布了《回归法》修正案,将犹太人界定为由犹太母亲所生或皈依了犹太教者,同时没有其他信仰。这种界定包括了对非宗教群体的两种让步。首先,它没有提及“根据哈拉哈律法进行的皈依”,这意味着那些通过美国的改革派或保守派运动而来的皈依者——对此以色列的极端正统派宗教当局认为他们没有资格成为犹太人——没有被排除在外。其次,从此以后《回归法》也包括了犹太人的子女和孙辈,其目的是包括混合婚姻的后代。对这种规定最为关心的是来自苏联的移民。这在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的犹太人大移民后成为一个核心议题(稍后将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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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61385 巩固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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