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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0958 唐代中州乡村社会 [:1706649845]
1706650959 唐代中州乡村社会 三、自然灾害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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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0961 1.政府赈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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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0963 唐代自然灾害发生较为频繁,为有效地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政府建立了自然灾害上报制度。《唐律疏议》卷第13《户婚》“不言及妄言部内旱涝霜虫”:“主司,谓里正以上。里正须言于县,县申州,州申省,多者奏闻。”唐玄宗注重了解民情,开元二十二年夏,“上自苑中种麦,率皇太子以下躬自收获,谓太子等曰:‘此将荐宗庙,是以躬亲亦欲令汝等知稼穑之难也。’因分赐侍臣,谓曰:‘比岁令人巡检苗稼,所对多不实,故自种植以观其成,且《春秋》书麦禾,岂非古人所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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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0965 唐代一些官吏为求政绩,常隐瞒、谎报灾情。洪迈《容斋随笔·五笔》卷7“风灾霜旱”条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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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0967 庆元四年,饶州盛夏中,时雨频降,六七月之间未尝请祷,农家水车龙具,倚之于壁,父老以为所未见,指期西成有秋,当倍常岁,而低下之田,遂以潦告。余干、安仁乃于八月罹地火之厄。地火者,盖苗根及心,□虫生之,茎秆焦枯,如火烈烈,正古之所谓蟊贼也。九月十四日,严霜连降,晚稻未实者,皆为所薄,不能复生,诸县多然。有常产者,诉与郡县,郡守孜孜爱民,有意蠲租,然僚吏多云:“在法无此两项。”又云:“九月正是霜降节,不足为异。”案白乐天讽谏《杜陵叟》一篇曰:“九月霜降秋早寒,禾穗未熟皆青干。长吏明知不申报,急敛暴征求考课。”此明证也。……由此言之,吏不喜言灾者,盖十人而九,不可不察也。……岂非昔人立法之初,如所谓风灾、所谓旱霜之类,非如水旱之田可以稽考,惧贪民乘时,或成冒滥,故不轻启其端。今日之计,固难添创条式。但凡有灾伤,出于水旱之外者,专委良守令推而行之,则实惠及民,可以救其流亡之祸,仁政之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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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0969 感叹官吏常为征收赋税而隐瞒风霜灾情,因这类灾情没有水旱灾情容易稽考,制度制订时也不便开其端倪,但良吏更应该为百姓着想,如实向上级反映灾害实情,以减少人口流亡,稳定社会秩序。唐代法律对隐瞒灾情或妄报灾情者给予处治。《唐律疏议》卷13《户婚》“不言及妄言部内旱涝霜虫”条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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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0971 诸部内有旱涝霜雹虫蝗为害之处,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覆检不以实者,与同罪。若致枉有所征免,赃重者,坐赃论。《疏议》曰:依令:“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其应损免者,皆主司合言。主司,谓里正以上。里正须言于县,县申州,州申省,多者奏闻。其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所由主司杖七十。其有充使覆检不以实者,与同罪,亦合杖七十。若不以实言上,妄有增减,致枉有所征免者,谓应损而征,不应损而免,计所枉征免,赃罪重于杖七十者,坐赃论,罪止徒三年。既是以赃致罪,皆合累倍而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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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0973 政府依法对隐瞒灾情的官员进行处罚。《旧唐书》卷129《韩滉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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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0975 大历十二年秋,霖雨害稼,京兆尹黎幹奏畿县损田,滉执云幹奏不实。乃命御史巡覆,回奏诸县凡损三万一千一百九十五顷。时渭南令刘藻曲附滉,言所部无损,白于府及户部。分巡御史赵计复检行,奏与藻合。代宗览奏,以为水旱咸均,不宜渭南独免,申命御史朱敖再检,渭南损田三千余顷。上谓敖曰:“县令职在字人,不损犹宜称损,损而不问,岂有恤隐之意耶!卿之此行,可谓称职。”下有司讯鞫,藻、计皆伏罪,藻贬万州南浦员外尉,计贬半州员外司户。滉弄权树党……俄改太常卿,议未息,又出为晋州刺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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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0977 唐代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赈灾制度。每遇灾害,国家便派出各种赈灾使前去安抚。但赈灾使有任用得人与否的问题,也有赈恤缓急与效果的问题。王夫之《读通鉴论》第21卷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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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0979 赈饥遣使,民有迎候之劳,如刘思立所言者,未尽然者也,所遣得人,则民不劳矣。若其不可者,饥非一邑,而生死之命悬于旦夕,施之不急,则未能速遍,而馁者已死矣;施之急,则甫下车而即发金粟,唯近郭之人得逾分以沾濡,而远郊不至。且府史里胥,党无籍之游民,未尝饥而冒受;大臣奉使,尊高不与民亲,安能知疾苦为何人,而以有限之金粟专肉白骨也?此徒费国而无救于民之大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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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0981 且不特此也。饥民者,不可聚者也。饵之以升都锱铢,而群集于都邑以待使者,朴拙之民,力羸而恤其妇子,馁死而不愿离家以待命;豪捷轻猿之徒,则如跋扈之鱼,闻水声而鼓鬣,弃其采橡梠、捕禽鱼,可以得生之计,而希求自至之口实,固未能厌其欲而使有终年之饱也。趋使者于城郭,聚而不散,失业以相噂沓,掠夺兴以成乎大乱,所必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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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0983 夫以患无良有司耳。有良有斯者,就其地,悉其人,行野而进其绅士与其耆老,周知有无之数,而即以予之,旦给夕归,仍不废其桑麻耕种、采山渔泽之本计,则慧皆实而民奠其居,仁民已乱之道,交得而亡虞也。故救荒之道,蠲租税掠,止讼狱,禁掠夺,通籴运,其先务也;开仓廪以赈之,弗获已之术也。两欲行之,则莫如命使巡行,察有司之廉能为最亟。守令者,代天子以养民者也,民且流亡,不任之而谁任乎?授慈廉者以便宜之权,而急逐贪昏敖惰之吏,天子不劳而民以苏,舍是无策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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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0985 国家赈恤需要良吏,也需要合理的赈恤措施,达到使每个灾民都能得到救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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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0987 唐代在减灾赈灾行政制度中,注重解决面临的实际问题。首先注重选拔赈灾特使。赈灾特使代表中央安抚一方,地位与职责甚为重要。唐朝历任宣抚使多是精选素质好、能力强、有责任感的官吏来担任。唐代选拔宣抚使的标准是:具有远见卓识、善于灵活处置而又不失原则。宣抚使作为唐廷精心选拔的赈灾专使,深得皇帝的信任器重,具备事权专一、量事处置、先行后奏的优越条件。赈灾的原则是及时有效,宣抚使可以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作出指示,以保障灾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事后上报朝廷。宣抚使巡视灾区,含有视察了解灾情的任务,要登记受灾面积与人数,然后与有关部门协作实施赈给,时间上会旷日持久,因此唐代在赈灾行政管理中实行的是中央赈灾与地方赈灾相结合的二元行政体制。为保证及时简便,在一般灾情下,可以允许当地政府分别执行中央的赈灾指示,事后可能遣使检查地方政府赈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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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0989 唐代政府赈恤包括以下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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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0991 (1)蠲免:唐代《均田令》规定:“凡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如贞观元年(627),“是夏,山东诸州大旱,令所在赈恤,无出今年租赋”。唐中宗圣历元年(698),八月,“河南洛阳百姓被水兼损者给复一年”。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二月壬寅,秦州地震,廨宇及居人庐舍崩坏殆尽,压死官吏以下四十余人,殷殷有声,仍连震不止。命尚书右丞相萧嵩往祭山川,并遣使存问赈恤之,压死之家给复一年,一家三人以上死者给复二年。”《旧唐书·德宗纪》载,元和九年(806)“五月,以旱,免京畿夏税十三万贯石、青苗钱五万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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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0993 (2)给棺椁:施棺义葬也是唐政府的救助措施。如(680)九月,“河南、河北诸州大水,遣使赈恤,溺死者官给棺檍,其家赐物七段”。咸亨元年(670)冬十月癸酉,“大雪,平地三尺余,行人冻死者赠帛给棺木”。天宝元年(742),三月埋瘗暴露骸骨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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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0995 其先未葬者,即勒本家收葬,如或无亲族,及行客身亡者,仰所在封邻共相埋瘗,无令暴露,庶协礼经。诸道有同此者,亦宜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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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0997 文宗太和六年(832)五月庚申:“给民疫死者棺,十岁以下不能自存者二月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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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0999 (3)分给土地:一般的赈恤办法是赐绢帛给粮种。贞观二十三年(649)八月,“河东地震,晋州尤甚……诏遣使存问,给复二年,压死者赐绢三匹”。在特殊情况下,政府也分给贫民一部分土地。贞观十一年(637),“秋七月癸未,大霪雨。……壬寅,废明德宫及飞山宫之玄圃院,分给遭水之家,仍赐帛有差。”开元二十六年(738),“京兆府新开稻田,并散给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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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01 (4)逐食:唐代严禁人口迁移,但在灾荒时,政府也允许灾民逐食,如咸亨元年(670),“天下四十余州旱及虫霜,百姓饥乏,关中尤甚。诏令任往诸州逐食,仍转江南租米以赈给之”。永隆二年(681)八月丁卯朔,“河南、河北大水,许遭水处往江、淮已南就食”。贞观二年(628),“天下诸州并遭霜涝,君宾一境独免,当年多有储积,蒲、虞等州户口,尽入其境逐食”。唐太宗下诏亲劳之。妥善安置灾民的地方官吏,考核成绩为最高等级,赡养灾民的百姓,地方政府免除其当年应交纳的赋税。这项措施在唐代安置灾民的措施中占有重要地位。唐代前期,由于关中物资匮乏,皇帝常常率领官吏、百姓到东都逐食。唐永隆二年(681),“八月丁卯朔,河南、河北大水,许遭水处往江、淮以南就食”。唐高宗永淳元年“正月乙未朔,以年饥,罢朝会。关内诸府兵,令于邓、绥等州就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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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03 (5)赈贷:赈贷有粮食赈贷、耕牛赈贷等。粮食赈贷又分为口粮赈贷与种子赈贷。唐代赈贷在自然灾害中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在唐前期。如贞观元年八月,“关东及河南、陇右沿边诸州霜害秋稼”,九月,“命中书侍郎温彦博、尚书右丞魏征等分往诸州赈恤”。《全唐文补编》卷2“赈给洛州百姓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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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05 以水灾,其洛阳诸县百姓,漂失资产,乏绝粮食者,宜令使人与之相知,量以义仓赈给,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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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1007 《全唐文补编》卷64“赈救陈许两州诏题拟长庆二年七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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