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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 第六章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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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各章的具体分析,似可得出如下基本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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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互胶着的社会经济形态中,大家庭有利于维持多种经营的分工协作体系,具有一定的经济优势,因而被视为中国传统家庭结构的理想模式。然而,由于分家析产制的盛行,大家庭的发展并不稳定。在代代分家析产的条件下,家庭结构的基本格局及其长期演变趋势,必然表现为大家庭与小家庭的动态平衡。传统家庭结构的周期性裂变,破坏了家庭成员之间固有的分工协作关系,促使人们寻找更为持久和稳定的协作方式,这就势必导致宗族组织的普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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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为了缓和分家析产对于正常社会经济生活的冲击,民间往往采取分家不析产、分家不分户、分家不分祭等方式,对某些财产和公共事业实行共同继承,使分家后的族人仍可继续维持分工协作关系,从而也就实现了从大家庭向宗族组织的演变。经由分家而形成的宗族组织,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继承式宗族,其主要功能在于确保传宗接代的顺利进行,族人的权利及义务取决于各自的继嗣关系。随着族人之间血缘关系的日益淡化和贫富分化的不断加深,继承式宗族必将趋于解体,并逐渐为依附式宗族和合同式宗族所取代。依附式宗族是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族组织,其主要功能在于维护传统的社会秩序,族人的权利及义务取决于各自的社会地位;合同式宗族是以利益关系为基础的宗族组织,其主要功能在于对某些公共事业实行合股经营,族人的权利及义务取决于各自的既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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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在相对闭塞和稳定的社会生态环境中,宗族组织的发展一般是先经由分家而形成继承式宗族,然后经由族人之间的两极分化和重新组合,逐渐形成依附式宗族或合同式宗族。在战乱之后或移民地区,宗族组织的发展也有可能经由相反的途径,即首先形成依附式宗族或合同式宗族,然后才逐渐形成继承式宗族。由于前者反映了宗族组织的内在发展趋势,因而可以视为正常途径;而后者受到了特殊环境的制约,因而可以视为非正常途径。但是,无论宗族组织的发展经历了何种途径,最终都必将导致各种宗族组织的多元发展和多重组合,而这正是明清以来宗族组织的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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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明清时期家族组织的发展,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深刻变化。祭祖活动普及于民间、宗祧继承关系的多元化和拟制化,反映了宗法伦理的庶民化;家族组织与基层政权相结合,里甲户籍的世袭化和里甲赋役的定额化,反映了基层社会的自治化;族产的迅速发展及其权益分配的股份化,反映了财产关系的共有化。中国传统社会的上述演变趋势,在家族组织的发展进程中得到了集中的体现,从而也就导致了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全面家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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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应当指出,在明清时期的社会结构中,家族组织并非唯一的社会组织,但却是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明清时期各种超家族的社会组织,实际上都是以家族组织为基础的,或者说是某些家族组织的联合形式。[1]其影响所及,“在上层士大夫之间则发展为朋党。其在下层民众之间,则逐步变成以均产为目标,合异姓为一家的会堂组织。在工商业者和农民之间,则发展为会馆、行会,以保护自己行业以及地方小集团的平均发展”[2]。这就表明,在明清时期的家族组织中,已经蕴含了其他各种社会组织的发展机制。正因为如此,有不少学者相信,家族组织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基石,规范和制约着中国历史的发展道路。笔者认为,明清时期家族组织的发展,已经超越了传统亲属关系的藩篱,吸收了足以适应其他社会关系的组织原则,因而特别具有包容性和可塑性,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在某种意义上说,我们研究明清家族组织的目的,正是为了揭示这种“泛家族主义”的时代特征及其文化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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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曾经指出,人类社会的全部历史“无非是人类本性的不断改变而已”[3]。他所说的“人类本性”,是指人的社会性,亦即人们现实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在历史学的研究中,应当注重社会关系的演变趋势,这是历史过程的本质特征。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曾经把人类社会的基本关系归结为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及财产(利益)关系三种类型,并认为社会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从血缘关系向地缘关系、从地缘关系向财产关系的演进。[4]摩尔根的这一观点,至今仍被奉为圭臬。然而,在中国历史上,社会的发展并未表现为各种社会关系的相互继替,而是表现为各种社会关系的层层累积,往往很难揭示其阶段性特征。正如业师傅衣凌教授所指出,中国传统社会是“既早熟而又不成熟”的,各种社会形态可以同时并存,是一个充满弹性的“多元结构”[5]。明清时期的家族组织,可以说是集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及利益关系之大成,集中地体现了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多元特征。因此,深入研究明清时期的家族组织,或将有助于阐明中国传统社会的内在发展机制。笔者愿以这一不成熟的习作,求教于海内外方家,以期抛砖引玉,共同推进中国社会史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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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请参见拙文:《试论闽北乡族地主经济的形态与结构》,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4);《清代台湾的合股经营》,载《台湾研究集刊》,1987(3);《明清福建沿海农田水利制度与乡族组织》,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4);《明清闽北乡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见傅衣凌、杨国桢主编:《明清福建社会与乡村经济》;《清代台湾乡族组织的共有经济》,载《台湾研究集刊》,1988(2);《明以后闽北乡族土地的所有权形态》,见《平准学刊》第5辑上册,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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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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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17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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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见摩尔根:《古代社会》,218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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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傅衣凌:《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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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 附录一 莆田平原的宗族与宗教[1]——历代碑铭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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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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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社会文化史研究中,宗族与宗教历来是中外学者关注的焦点。早期的学者论及中国的宗族与宗教组织,大多追溯至先秦时代,甚至认为这是“原始氏族制与村社制的遗存”,因而也是“亚细亚社会长期停滞”的主要标志。近年来的研究成果表明,中国民间宗族与宗教组织的发展,与唐宋以降的礼仪变革密切相关;由于各地的礼仪变革不可能同步进行,宗族与宗教组织的发展也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因此,考察唐以后宗族与宗教组织的发展,必须关注历代的礼仪变革过程,进行深入的区域比较研究。本文主要依据近年来收集的莆田历代碑铭[2],探讨唐宋佛教、宋明理学与明清里社制度对民间宗族与宗教组织的影响,以期为进一步的比较研究提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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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平原位于福建中部沿海的兴化湾畔,总面积约465平方公里,在福建四大平原中位居第三。根据近期地质调查资料,莆田平原曾是水深近30米的海湾,由北部的囊山、西部的九华山和龟山、南部的壶公山及东南部的五侯山,构成了C形的海岸线。发源于闽中山区的木兰溪、延寿溪及萩芦溪三大河流,从莆田平原的西部和北部蜿蜒入海。从先秦到隋唐时期,由于长期的河流冲积与海潮顶托作用,在兴化湾边缘地带逐渐形成了大片的沼泽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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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陈天嘉五年(564),莆田初次见诸史书记载,地称“蒲口”,意即蒲草丛生的河口。陈光大二年(568)及隋开皇九年(589),曾两度在莆田设县,但皆不久即废。唐武德六年(623),再度从清源郡南安县析置莆田县,其辖区范围相当于今莆田市。此后,陆续从莆田县内析置仙游县和兴化县,并于北宋太平兴国五年(980)设置统辖三县的兴化军。明正统十三年(1448)废兴化县,以其地分属于莆田、仙游二县,而沿海平原地区始终都归莆田县管辖。[4]20世纪80年代,莆田沿海平原共设有城厢、城郊、西天尾、梧塘、涵江、江口、黄石、渠桥、北高、笏石10乡镇,总人口约60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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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沿海平原的大规模开发,始自唐代中叶,至元明之际已基本完成。这一开发进程是以兴修水利和围海造田为主要标志的,水利建设构成了莆田平原开发史的主线。莆田历史上的水利建设,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从唐中叶至五代时期,以开塘蓄水为主;二是从北宋至南宋时期,以筑陂开圳为主;三是从元代至明中叶,以改造沟渠系统及扩建海堤为主。经过长期的水利建设和围海造田,逐渐形成了三大相对独立的水利系统,即以木兰陂为枢纽的南洋水利系统,以延寿陂、太平陂、使华陂为枢纽的北洋水利系统,以南安陂为枢纽的九里洋水利系统。[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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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沿海地区的聚落形态,与水利系统的发展密切相关。宋代以前的早期居民点,主要分布于兴化湾边缘的山麓及低丘地带,尤其是在靠近水源的河谷地区与水塘附近。由于当时尚未形成大型水利系统,居民点的分布较为分散,而沿海港湾可能还有不少以捕捞为生的船民。[7]宋元时期,随着各大水利系统的陆续建成,居民聚落也逐渐向平原腹地和海边推进。这些新形成的居民点,通常都有相应的沟渠系统和堤防设施,因而大多以“塘”“埭”或“墩”命名。明清时期,在海堤之外不断开发新的埭田,“有一埭、二埭、三埭之称”,沿海地区的村落也不断增加。到清代后期,南洋木兰陂系统共有102村;北洋延寿陂系统共有172村;太平陂系统共有28村;使华陂系统共有9村;九里洋南安陂系统共有29村。[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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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莆田开发史上,宗族和宗教组织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北洋于唐建中年间(780—783)创建延寿陂之后,主要由各大姓进行分区围垦,陆续建成各种相对独立的“塘”或“埭”,如林埭、叶塘、林塘、王塘、小林塘、陈塘、方埭、魏塘、陈埭、苏塘、游塘、郑埭等,其中也有不少寺院土地,如“国欢院田”“慈寿院田”“上生院田”等。南洋于北宋熙宁年间(1068—1077)创建木兰陂时,据说有三余、七朱、林、陈、吴、顾“十四大家”捐资助工、献田开沟。此后,这十四家“功臣”长期控制南洋水利系统,成为当地最有影响的社会集团。北洋太平陂创建于北宋嘉祐年间(1056—1063),最初由当地“八大姓”负责管理,后来改由囊山寺管理。北洋使华陂创建年代不明,自明初以后主要由方氏族人管理。九里洋南安陂创建于北宋太平兴国二年(977),南宋及明代先后由方氏、黄氏、王氏等大姓主持重建,而沿海的开发也主要是由各大姓分别围垦,形成吴墩、游墩、陈墩、欧埭、何埭、卓埭、东蔡埭、西刘埭等不同的聚落和垦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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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历史上的水利系统、聚落环境与宗族和宗教组织,构成了地方社会的主要活动空间。限于篇幅,本文无法深入分析这些社会空间的内在联系,但也应该指出,莆田平原宗族与宗教组织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适应水利建设与土地开发的需要,因而也必然受到水利系统与聚落环境的制约。唐以后莆田平原的礼仪变革与社会重组过程,就是在这一特定的社会生态环境中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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