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6666964
西藏百年史研究 第一节 依托于封建农奴制的庄园经济制度
1706666965
1706666966
“庄园”一词的表面字义有村落与人居住的含义,乃是人类社会进入农耕时代后的一种人文景观。藏语的“谿卡”即庄园,有“产业根基”之意。[4]狭义上,谿卡是西藏地区领主的家传祖业或被政府授予的财产,包括其拥有的土地、房屋、园林、农具、牲畜以及隶属于领主的农奴。广义上,谿卡泛指所有以庄园形式经营的土地和附着于这块土地上的一切资源。同时,谿卡也因为其管理的特点被视作一种经济管理或运作形式。西藏的谿卡这一社会性土地与生产的管理形式,最早见于10世纪前期,古格地方领主政权的首领拉德曾将乍布让(今札达县)附近的谢尔东等3处封地施与大译师仁钦桑布,成为他私有的3处“谿卡”(庄园),这是迄今所见到的封建领主庄园最早的记载。[5]谿卡,从其运行的实质看,是由封建领主控制的从事生产和经济活动的一个社会组织,其主要职能是,用经济手段和对农奴人身部分占有或全部占有的政治特权,并且控制农奴的人口再生产,迫使农奴在其所有的土地上从事物质生产,榨取农奴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以延续庄园经济——巩固封建农奴制社会。
1706666967
1706666968
一 西藏封建农奴制与庄园史述略
1706666969
1706666970
由于奴隶的造反[6]加之吐蕃王朝内部因佛苯之争[7]引起内乱,吐蕃政权在公元9世纪中后期崩溃,形成了一些大小不一的割据势力,其后从9世纪晚期到13世纪,因为社会的演变,西藏在形成了一段王族控制真空时期后,出现了领主庄园制的农奴社会。这一时期西藏的社会关系是发展的,即奴隶制解体了,出现了一个宽松环境。在那些地方势力割据不严的地带,自由民较多,土地和财富在民间有了可以交换的自由,尽管这段时间不太长,但对于推动农奴制的形成具有一定的作用。农奴制的出现,较之于吐蕃时期的奴隶制来说是进步的,农奴制是当时表明社会生产发展的一种新的生产关系。封建领主占有制,是领主对领地的占有和对农奴人身的不完全占有。这与吐蕃时代的土地为藏王所有,奴隶的人身被奴隶主完全占有相比,是一个时代的进步。
1706666971
1706666972
(一)吐蕃社会嬗变是奴隶制转换的起点
1706666973
1706666974
牙含章先生认为:要谈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必然要联系它的前一发展阶段的历史,即西藏奴隶制的历史。[8]他认为:根据现在的藏文史料记载,大约在公元869~877年(即唐懿宗咸通十年至唐僖宗乾符四年)[9],西藏发生了历史上空前未有的奴隶大起义,前后持续了9个年头。这次奴隶大起义导致吐蕃王朝崩溃,以致后来经历了4个世纪,始终未能建立一个统一的西藏地方政权。虽然赞普朗达玛[10]的子孙在西藏阿里地区建立了一个谷(古)格王朝[11],但一直未能恢复吐蕃王朝的大片土地。传说在奴隶大起义之后,西藏除了谷格(也译作古格——引者注)王朝之外,还有“五王官”“九王族”“十王系”之类的地方势力,在藏文史册中说是吐蕃松赞干布的后裔,留待史学家们考证。一个无可争辩的历史事实是,到13世纪中叶,元太宗窝阔台之子阔端派遣大将多达那波进军西藏以后,才把西藏的分裂局面统一起来,并在元世祖忽必烈扶植之下,西藏建立了统一的萨迦政权。[12]
1706666975
1706666976
9~13世纪,是奴隶制逐渐瓦解、封建农奴制逐渐产生的过渡时期。牙含章先生的理由为:一是奴隶大起义虽然有力量推翻强大的吐蕃赞普所建立的奴隶主政权,但奴隶阶级却不能建立一个代表新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新政权。即使是奴隶起义的领袖建立的政权,也还只能是奴隶制的政权。二是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以前,西藏许多贵族家庭中,有一种人叫作“朗生”[13],实际上就是奴隶。他们没有任何生产资料,完全无偿地给农奴主干活,待遇一般都是只能维持生活而已,当然极少数也有充当农奴主代理人的。这种“朗生”据估计约占西藏全区人口的百分之五,据调查大都是祖祖辈辈留传下来的,一般认为这是西藏旧的奴隶制的残余。三是从民主改革前许多贵族家庭中蓄养“朗生”一事,说明后来新兴的封建农奴主,大部分可能就是由旧的奴隶主转化的。当然,也不排除还有别的途径产生新兴的封建农奴主的可能。[14]
1706666977
1706666978
在研究西藏奴隶制为何发生封建农奴制转化这个问题上,不少学者认为与朗日松赞[15]时期的奴隶造反有关,东噶·洛桑赤列先生也持有这样的观点。[16]这个社会的变革过程,是从公元842年吐蕃第四十一代赞普达玛被佛僧所弑后,吐蕃奴隶制政权内部分裂至灭亡后的一两百年间完成的。这一时期,王田包括氏族的地权下移,财富分散,私有制不断向前发展,同时一部分奴隶主贵族,在奴隶和属民大起义的形势下,在所属的庄园和村落之内,被形势所迫,实行了带有让步性质的变革,使奴隶制逐步演变为封建农奴主对弱势的自由农户的剥削关系,随着时间的推进,农奴主又把那些自由农户变为农奴。在西藏地区私有制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贫富分化日趋激烈,一些富人、私有者变成巨贾大富,有的甚至成为割据一方的头领,他们聚敛财富、购置土地,成为新兴的大土地所有者,在将村民变为属民的基础上建立起许多庄园,被变为属民的那些村民则逐渐沦落为农奴。对这样的历史嬗变,有两点关键的解读是:吐蕃生产关系的大改变,以及在这个区域社会中人身与财产的自由流动。这种现象,与世界各地奴隶制崩溃到农奴制形成之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过大批自由民活动的一段历史十分相似。[17]
1706666979
1706666980
从10世纪始,由西部的阿里地区,沿雅鲁藏布江到以日喀则、拉萨、山南为中心的一带,在经历了奴隶平民大起义之后,王室土崩瓦解,社会失去了王朝的控制,王田被重新划分,新地被不断开垦,原来吐蕃时期保留下来的居民点也不断地扩大,另外在一些宜于农耕的河谷地区,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居民点。这个时候西藏的农业生产有了新的发展,交换关系有了扩大,由于整个地区没有一个统一的强势政权,各方小股势力还在建立政权之中,人们的生产生活环境相对宽松,人口和土地所有权的流动在这个时期还是比较自由的。
1706666981
1706666982
这一时期,由吐蕃王朝以来统治阶级所支持的宗教势力在不断发展。例如公元10世纪后半期,达玛赞普后代的一支,即永丹[18]的六世孙意希坚赞在山南地区的桑耶一带,形成一个地方势力,自成一方的领主(即农奴主),并兼著名的桑耶寺寺主。意希坚赞也就成为西藏佛教复兴运动(亦即藏传佛教后弘期)[19]中的代表人物之一。到10世纪后半期,佛教僧人仁钦桑布于996年(有的学者认为创建时间为公元998年),在阿里的乍布让地方建成托林寺[20]。这期间达摩(达玛)赞普后代的另一支奥松(又译为俄松、欧松)的五世孙名叫拉德的做了阿里古格的小王,即把他辖区乍布让一带的协尔东等三地作为“谿卡”(即庄园),封给托林寺寺主仁钦桑布做“却谿”(即寺庙庄园)。这是藏族历史上“谿卡”一词的最早出现,从此始,“谿卡”一词广泛地在西藏社会使用[21]。“谿卡”作为西藏高原地带的一种初始经济社会组织,为吐蕃王朝终结后地方势力重组政权提供了基础。山南桑耶的地方势力和阿里古格的地方势力虽各据一方,相隔很远但却具有共同之处,即逐步形成封建统治[22],特别是他们把封建统治和宗教势力结合在一起,利用宗教思想和仪轨以及各种宗教形式统治劳动人民,可以说是西藏进入封建农奴制社会以后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特点。
1706666983
1706666984
(二)西藏地区奴隶制向农奴制转换的要素
1706666985
1706666986
在吐蕃王朝终结之后一二百年里,西藏有一些比较富裕的自耕农,就是在社会的贫富分化中,逐渐上升为封建农奴主的。如公元11世纪时,藏传佛教噶举派的创始人玛尔巴[23],原是山南地区的一个自耕农,家有耕地和牧场,经商兼营农牧业生产,又经常外出到尼泊尔、印度等地做买卖。玛尔巴同时又是一个宗教职业者,佛教经典的译师。他要求来向他学法的人要献上自己的全部财产,还要替他服各种劳役。[24]以传教为由,令他人提供劳役,其实就是超经济剥削[25],这种剥削在当时和以后通过西藏的宗教对一般民众形成了定规。通过有文字的记载,后人了解到当时包括玛尔巴在内的有着很多财富的宗教传承者,把所有信徒都当成他们的农奴以供驱使,这种做法后来发展成为西藏的一种社会制度,即后人熟悉的封建农奴制,同时,也形成了依托于封建农奴制的西藏庄园经济形态,在形成这个经济形态的过程中,宗教主要是藏传佛教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6]
1706666987
1706666988
土地能否自由流转,是一个社会处于什么阶段的标志,虽然土地自由流转不是必然地会推动社会制度进步,但是它将为其后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形态变化提供内在的依据。在生产力低下的时代,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需要通过生产关系来组合;生产关系如果允许土地自由流转,意味着另一种生产要素即人具有某种程度上的解放。吐蕃时期,土地大多数都是王田,还有一些氏族田,私人没有土地所有权,土地由王室分配和委托管理,不能买卖。即使在佛教前弘期七户供养僧人的时候,土地也不属于私人,不能自由流转。[27]吐蕃王朝终结后大约自10世纪始,随着人口的流动,西藏地区的土地开始可以流转了。[28]到13世纪初叶,在西藏封建农奴制度确立以后,土地成了封建农奴主的领地,自由买卖土地又在实际中行不通了。只有10世纪到12世纪末的这一段时间,由于自由民阶层的出现以及可以自由买卖土地,是西藏在奴隶制终结后向着封建农奴制过渡的一个特定历史时期。
1706666989
1706666990
这一时期的个体自由民,有权将自己的土地转让和赠送别人。如《米拉日巴传》中叙述,藏传佛教噶举派第二代祖师米拉日巴[29]的母亲为了筹集米拉日巴去学咒术的费用,就将娘家送给她的一块名叫“支见丹琼”的土地卖出了一半,用这笔钱,买回松耳石、白马、染草、皮革等贵重物品给米拉日巴做学费之用。[30]该书中还多处描写土地买卖和支付地租的事例。12世纪前期,江孜的林热·白马多吉,把仅有的一块土地,送给一位称为“若曼”的医生,作为他向若曼学医的费用。可见这一时期的自耕农可以把自己的土地,用陪嫁、馈赠、出卖等方式转让给他人。[31]同时,僧侣寺庙经商已成为普遍现象[32],意味着当时的西藏出现了僧俗农奴主相结合的地方实力派。
1706666991
1706666992
恰白·次旦平措先生指出:“到公元13世纪初,佛教在西藏地方后弘以来,兴起和分化出许多不同的大小教派,一些大德和僧人前往各地讲说佛法,招收僧徒,建立寺庙和尼庵,或建立静修地和神殿,使其成为各教派的据点,另一方面,除西部阿里各地是由吐蕃赞普的后裔们分割统治外,各主要的世俗政治势力都处于衰微之中。在这种情形下,一些高僧因其学识功德和声望,受到地方首领和群众的信奉,献给他们土地作修建寺庙之用,并贡献田地、人户、牲畜、财物作为供养,成为寺庙的寺属庄园(亦译为香火庄)或为寺庙贡纳布施的部落。这使得一部分教派的主要寺庙逐渐成为占有土地、牲畜、农牧民户等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领主,而且随着寺庙的经济基础的发展,担任寺主的高僧们的亲属、为其办事的强佐(司库)等便成为未经正式封授的贵族成员,在他们之下,出现了谿涅或称协本(引者注:管理庄园属民的管家)、仲译(引者注:文书)、捏巴(引者注:管事)等低一级的官吏。在多数情况下,他们还自行建立了法庭、监狱、不脱离生产的地方武装,以适应管理地方政务的需要。总之,这一期间出现了一些将宗教首领和地方官员的职能结合起来的类似于行政机构的组织。在这些教派之间,由于各自占有的土地、草场、水源及属民人户、教派上的差别,财产利益上的错综复杂的矛盾,造成了许多冲突和战乱。”[33]在11世纪至13世纪初,西藏地方势力的实力派经过吐蕃崩溃后的不断整合,先后建立起各个地方的割据政权[34],使西藏出现了大规模的土地分封、调整、没收以及差赋的摊派和征调,促进了土地的领地化,村落的庄园化[35]。
1706666993
1706666994
这种状况导致基层民众的人身依附,而土地分封造成的领地化与人身依附,则为农奴制的形成创造了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1706666995
1706666996
(三)西藏封建农奴制在中央王朝政策下得到整固
1706666997
1706666998
元朝统一中国后把西藏划为一个行省,结束了西藏数百年来的分裂动乱[36],西藏民众得到休养生息,发展生产,西藏的农奴制也进入兴盛时期。清查户口,是元中央在下属地区征收赋税、实施管理所采取的一项全权范围内的重要管辖措施。[37]元朝在藏三次清查户口的过程中所进行的“括户”,对封建农奴制以及庄园经济具有很重要的整固作用。“元在藏进行人口普查,即所谓括户,其内涵前后有所不同:蒙古汗国时期的括户,主要是为了对蒙古诸王、公主、驸马、后妃、勋贵进行分封;元世祖忽必烈及以后各代的籍户、括户,主要目的则是为了保证朝廷的封建税、役的征发。(原注:高树林:《元代赋役制度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1997,第128页。)公元1253年,蒙哥汗派人在西藏地方括户,推行千户万户制度,即是为裂土分封提供可靠的依据。对此,《新红史》一书提出了最直接的证据,该书称,第一任萨迦本钦(乌思藏本钦)释迦桑布得到皇帝圣旨,受命管理西藏三却喀[38],由此而获得本钦之职位,依照朝廷的法律,为皇帝尽职尽责。为了便于执行命令和征集差税,又进行了人口普查,并设立13万户。(原注:班钦索南查巴著、黄颢译:《新红史》,西藏人民出版社1984,第55~56页。)忽必烈及其后世子孙统治时期,曾经在1268年、1287年和1335年,多次在西藏地方进行人口普查,以便完善赋税征收和力役摊派制度,为在西藏地方实施有效管理提供了坚实的经济保障。”[39]元朝在西藏封十三万户,既是元中央安排西藏地方行政机构的建置,也是对西藏各实力派通过封赐土地进行的安抚,同时通过施政的方式将封建农奴制巩固下来,庄园经济得以发展。
1706666999
1706667000
明朝沿袭元制,倚重藏传佛教噶玛噶举派首领的地方政权,同时实行对西藏各实力派“多封众建”政策,即对西藏的各主要教派和地方势力首领均予以分封,并通过分封以及世袭、替职和进贡等形式使它们各自均直通于中央,从而与明朝建立直接的政治隶属关系。[40]明朝分封西藏地方势力的倾向很明确——几乎囊括了所有的宗教首领。在明成祖分封的三大法王和四位教王中,基本上无一遗漏地囊括了西藏从东部到西部最有实力的几大派系,即后藏的萨迦,前藏的帕竹和止贡,在前藏部分地区和西康大部分地区拥有相当影响的噶玛噶举,以及在帕竹地方政权扶植下异军突起的格鲁派。[41]这种分封,显然有利于巩固西藏的封建农奴制。有明一代,到北京朝拜进献贵重方物的西藏头领和上层僧人几乎没有间断过,而明中央的赏赐更为丰厚。仅“公元1588年,乌斯藏阐化王差国师锁南坚赞等一千名,进献珊瑚、氆氇等物”,明中央“给赴京并在边番僧各贡(者)赏绢钞”。一般而言,明朝的回赐往往三倍于贡物之值。[42]明中央的这些举措,符合“因俗而治”的内在要求,并不对西藏旧有的任何社会制度进行改革,反倒利用宗教的作用巩固了封建政权,在对边疆实行“羁縻”政策[43]的同时,客观上进一步发展了西藏农奴制度,也加强了中央对西藏地方的统治。
1706667001
1706667002
1706667003
公元1652年(顺治九年),清朝顺治帝册封五世达赖阿旺罗桑嘉措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拉喇达赖喇嘛”,即西藏佛教的领袖。封固始汗[44]为“遵行文义敏慧顾实汗”,要“作朕屏辅、辑乃封圻”,即领有西藏封地的、有政治权力的汗王,辅佐皇帝统治西藏,辅助藏传佛教格鲁派的发展。1656年固始汗卒,在清王朝的大力扶持下,藏传佛教格鲁派教主五世达赖的政治作用日益加大,清查了格鲁派和其他教派的寺庙,规定了寺僧人数,确立了寺庙的组织制度和经济制度,对寺庙属民进行清查,让每个寺属庄园向格鲁派寺庙集团交纳一定数量的实物地租。同时把西藏的土地和农奴分为三大部分:(1)分给寺庙和高级僧侣的庄园称为“却谿”,(2)分给世俗贵族占有的庄园称为“格谿”,(3)分给西藏地方政府的庄园称为“雄谿”。[45]从西藏文史实物中的地契文书开头语“法律的主宰是内地的皇上”一句看,西藏地方完全承认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在清朝中央,并且认为皇上把土地封给西藏地方政府,西藏地方政府才有权把土地划拨给贵族和寺庙,贵族和寺庙才有权把土地分给种地的差巴。[46]清朝中央对西藏也曾给予很优厚的政策,有些政策直接对政教合一制度下的庄园经济形成了帮助,亦即对这种经济予以了整固。
1706667004
1706667005
1794年(乾隆五十九年)七月,清中央授松筠[47]为工部尚书兼副都统,充驻藏大臣。乾隆帝对松筠赴藏任职的要求是:“务须循照章程,妥协经理,用副委任,不必有意更张,不可日久而懈。”[48]松筠即回答:“卫藏当清理整饬之际,边疆要务……感报思奋,尤切寸忱。”[49]1795年(乾隆六十年)乾隆皇帝退位,以太上皇的身份接受出家戒和比丘戒,命画工画了他身着袈裟的藏式唐卡,派专人送到拉萨。这一年,源于乾隆帝对全国的减免税赋的通告,松筠倡议和主持了对西藏地方差役赋税方面的改革。
1706667006
1706667007
一是减免赋税债务。松筠援引清廷在内地多次豁免钱粮的例子以说服达赖喇嘛实行减免。达赖喇嘛在松筠的启发和劝说下,积极地表示愿意接受松筠有关改革的建议。1795年(乾隆六十年)二月,松筠向乾隆帝上奏:“……达赖喇嘛听闻之下恍然觉悟,向奴才等言唐古忒百姓即系大皇帝之百姓,我受大皇帝栽培覆育至优极渥,意欲推广大皇帝普惠百姓之皇仁,将所属唐古忒百姓本年应纳粮石及旧欠各项钱粮概行豁免。”[50]并主动将积存的三万余两布施银交给商上(司库),让他们查明各处穷苦百姓,按户散给口粮籽种,令其各勤农业;对于房间坍坏者酌给银两修补,使穷苦的老百姓有栖身之处。驻后藏的七世班禅丹白尼玛听到驻藏大臣的倡议和达赖喇嘛拟普免前藏粮赋的消息后,“……即遣商卓特巴具禀将后藏所属百姓本年应交粮石豁免一半,旧欠粮银概行豁免,问有失业番民及坍坏房间亦同达赖喇嘛一体资养修理……”[51]。
1706667008
1706667009
清廷对达赖、班禅愿意减免属民一年钱粮及历年积欠甚为高兴,同意减免之项目、数额,又命赏给前藏银3万两、后藏银1万两,供抚恤各处穷民之用,还赐给达赖、班禅若干珍贵礼物以示嘉奖。
1706667010
1706667011
松筠随即以驻藏大臣衙门的名义,“兼缮汉字唐古忒字告示数百张,遍行晓谕,使唐古忒百姓咸知达赖喇嘛推广皇仁惠爱番众之意。时届新春,适达赖喇嘛下山于大招庙内恭颂我皇上万寿无量真经,远近各处番民僧众齐集招庙,正遇粘贴告示,番民知悉,无不以手加额,欢声感颂”。通告按达赖表示意见提出,“于所属唐古忒百姓,除商上(司库)必需之草料柴薪及牛羊猪等项照旧交纳外,所有应交各项粮食本色折色普免一年,并将所有百姓,自乾隆五十六年至五十九年之旧欠粮食,及牛羊猪各项钱粮四万余两,概行豁免”。通告提出,后藏班禅地区因地区小、收入少,当年赋税减去一半,但所有积欠,不论始自何年一概豁免。[52]
1706667012
[
上一页 ]
[ :1.70666696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