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6668779
西藏百年史研究 第三节 中、英关于西藏地方的交涉
1706668780
1706668781
随着英、德矛盾成为帝国主义的主要矛盾,以及俄国在日俄战争中的失败,英俄两国在中国西藏问题上南北对峙的局面逐渐出现转折,经过一年多的谈判,两国达成了协议,于1907年8月31日(光绪三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藏历火羊年七月二十三日)在俄国圣彼得堡缔结了《英俄协约》。这个协约由序言、《波斯协定》、《阿富汗协定》、《西藏协定》等四部分组成,它标志着英、俄两大帝国主义国家在争夺中国西藏的过程中,由相互对抗走向了相互利用。
1706668782
1706668783
一 清朝政府与英国的交涉
1706668784
1706668785
英国武装侵入西藏,逼签“拉萨条约”的行径引起世界各国舆论的普遍谴责,更引起了全中国人民的激烈反对。清朝中央政府在全国人民的反对下,作出对外收回主权的决定。首先宣布将《拉萨条约》英方批准的250万卢比由清中央代西藏地方赔还,其次准备和英国商谈修改“拉萨条约”。即便在英国统治集团内部,其在野党也以西藏问题攻击保守党内阁,指责其执行的侵藏政策妨害了英、俄缔结条约以对抗德国。1905年初,英国政府为了缓和各方面对《拉萨条约》的不满,也为了强迫清政府在基本条款上承认这个条约,同意对该条约作一些修改。
1706668786
1706668787
1905年1月清政府任命外务部侍郎唐绍仪[114]为全权代表,率参赞张荫棠、梁士诒等赴印度加尔各答,与英印政府谈判。同年2月,中国代表抵达加尔各答,与英国全权代表印度政府外交大臣费礼夏(S.M.Fraser)展开会谈。此次会谈由于双方各持己见,不肯让步,致使会议历时一年又三个月,一度更换议约代表及地点,才于1906年4月27日(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四日)在北京签署《中英续订藏印条约》(Convention Between Great Britain and China)。根据唐绍仪与费礼夏历次会议记录及所拟草约来看,中英双方相持不下的争论,为“主权”之争。[115]
1706668788
1706668789
唐绍仪坚持英国必须承认中国是西藏的“主权国”(Sovereign State),取消《拉萨条约》中所包藏的对中国主权的侵害和英国对西藏的保护关系;费礼夏拒绝,表示仅能承认中国是西藏的“宗主国”(Suzerain State)。
1706668790
1706668791
“主权”“宗主权”“属地”“属国”在中国历史里有特殊的意义,并不能随意与西方名词互换。解释上差异最大的是“宗主权”,严格说来中国历史里的“宗主权”是不能与英文词汇Suzerainty互换的,因为这两个名词在中、西历史文化里并不相同。英文用词Suzerainty通常与西洋中古时代的“封建领主”(Feudal Lord)结为一体,一般西洋法律辞典将之界定为:对属国(Vassal States)的外交有干预权,可代订条约,办理对外交涉,但准属国自主内政。但中国历史里的“宗主权”与“主权”,并不像西方界定的如此明确,“宗主权”是指对“属地”的内政、外交均有干预之权。
1706668792
1706668793
至于“属国”与“属地”,译成英文都是Vassal States,泛指西洋中古时代封建制度(Feudal System)里的“属国”,但中国历史里,“属国”与“属地”则差别极大。以清代为例,“属国”是指与清廷有朝贡关系的国家,如安南(Annam1)、朝鲜(Korea)、缅甸(Burma)、琉球(Ryukyus)等国,在《清史稿》里被列入《属国传》,这些国家与清廷的关系,或可用西洋的“宗主权”来诠释。“属地”是指西藏、蒙古,清廷在这些地方设官管辖,俨然视为领域,在《清史稿》中,被列入《藩部传》。
1706668794
1706668795
唐绍仪考虑到中外用词不同,在印度会议中小心翼翼地与英方代表费礼夏展开交涉,他将英文里的“宗主国”译成“上国”,“主权国”译成“主国”,“Vassal States”译成“属国”,但中文名词“属地”,则在英文里找不到对等的译词。印度会议中,唐绍仪数度致电清廷,解释中外用词的不同,强调中国力争的是“治藏主权”。[116]
1706668796
1706668797
唐绍仪与费礼夏在历次会谈中就主权问题有多次争执:[117]
1706668798
1706668799
1905年3月2日(光绪三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第一次会议,费礼夏将《拉萨条约》交给唐绍仪,请其早日签署,唐绍仪拒绝,并谓条约尚未开议,如何能遽签;费使答复:“萨公使(即驻京英使萨道义)来函称,中国并无改约之意,今遽欲将约作废,则无可再议。”唐绍仪答云:“贵国既接待议约,则我自有商议之权。中英之所以必须会议者,因西藏之主权在中国也。藏约既有干犯中国主权之语,自应解释明白。”[118]3月2日会议,双方可谓不欢而散。
1706668800
1706668801
3月7日(二月二日)举行第二次会议。唐绍仪首先将《拉萨条约》第九款内容全部更改,加上“英国无有侵占西藏”之意,并声明中国将来如准许英人在藏经营铁路、矿务、电线等事业,其他诸国亦可照章办理。费礼夏则坚决反对,声言“英费数年心力,耗兵费八十余万镑,冻毙士卒百余人,始成拉萨约,今将约内已得利益,全行让出,无此办法。谨直告贵大臣,此稿断不能更改”。[119]
1706668802
1706668803
3月11日(二月六日)的第三次会议,费礼夏同意唐绍仪另议新约,但坚持《拉萨条约》必须全行附入新约,在新约中英国同意声明西藏属于中国所有;唐绍仪则仍坚持废除《拉萨条约》,另议新约。
1706668804
1706668805
中、英双方多次会议,均各持己见,不肯让步,致使会议陷入僵局。3月底,费礼夏竟然自行前往西姆拉避暑,把中国清廷代表留在加尔各答,仅派一印度外务大臣韦礼敦(E.C.Wilton)往来于西姆拉和加尔各答之间传话。
1706668806
1706668807
4月25日(三月二十一日),费礼夏遣韦礼敦送交唐绍仪一份草约,条文主要内容如下:
1706668808
1706668809
(1)英国国家允认中国为西藏之“上国”。(2)《拉萨条约》全行附入新约,彼此承认切实遵守。(3)倘他国无尝试干预西藏政治之事,则英国不愿并占藏地,及不愿以西藏为保护国,亦断不握西藏一切内政。(4)《拉萨条约》第九款第四节所声明各项利权,倘不许他国国家及他国人民享受,则英国政府不愿自行要求,或代其人民要求此项利权,惟英国须自占利益在该约第二款指明之商埠,与藏人商设电线通报印度境内。(5)中国国家允认,除实系中国籍贯人民之外,不用他国人在藏办理一切事件。[120]
1706668810
1706668811
针对费礼夏的草约,唐绍仪提出五点驳复:
1706668812
1706668813
(1)坚持“主国”、“上国”之分,要求英国承认中国是西藏的“主国”(Sovereign State)。(2)《拉萨条约》不能附入新约。(3)第三款“不愿”字样当改作“不得”,即英国“不得”兼并藏地,“不得”以西藏为保护国。(4)藏印电线由中国自设。(5)亚东、江孜、噶大克三处商埠将来雇用英籍关员和平共事,想必有助于中印邦交,唯于约内订明不许雇用他国人一节,损碍“主权”,断难应允。[121]
1706668814
1706668815
唐绍仪在接获草约的翌日,即电告外务部草约内容,并报告了他驳复的内容。
1706668816
1706668817
5月5日(四月二日),唐绍仪拟妥“中英约稿”函送费礼夏,约稿内容六条,主要有:
1706668818
1706668819
(1)英国承认中国为西藏之“主国”。(2)中国视《拉萨条约》为已有之约。除此次现立之约改订外,有应行切实遵守者,中国承认督率藏众随时认真遵守。(3)中国允不准各外国干预西藏一切政治;英不得侵犯藏境,亦不得干预西藏一切政治。(4)《拉萨条约》第九款内所声明一切利益事件,不许他国国家及他国人民享受,英国政府亦不得自行要求或代其人民要求此项一切利益。[122]
1706668820
1706668821
在此约稿中,唐绍仪除坚持英国必须承认中国在西藏的“主权”外,其他已作了大幅的让步,愿承认《拉萨条约》为已有之约,但未将全约附入新约,只是巧妙地将《拉萨条约》中许多规定纳入新约。
1706668822
1706668823
5月12日(四月九日),费礼夏函复唐绍仪,强调断难同意约稿:(1)英国既认中国为西藏之“上国”,亦承认西藏有独立之势,此后绝不改变。(2)本大臣奉命议约,不能另立新约。[123]
1706668824
1706668825
5月14日(四月十一日),清外务部接唐绍仪电,得知费使绝不同意用“主国”两字。
1706668826
1706668827
5月中旬后,谈判陷于僵局。寇松悍然宣称:“当前的谈判将不会取得任何成果,唐要么全盘接受费利夏(即费礼夏——引者注)的草案,要么开路回国,让《拉萨条约》作为一个勿须中国参与的合法的条约。”[124]在此情况下,唐绍仪感到在加尔各答已无谈判余地,清政府在1905年9月16日(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十八日,藏历木蛇年七月十八日)批准他以患病为由,赏假回国,张荫棠接替其全权代表的职务。张同样拒绝在英方提交的条约草案上签字,双方谈判陷入僵局。
[
上一页 ]
[ :1.70666877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