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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82487 西藏百年史研究 [:1706665756]
1706682488 西藏百年史研究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实践中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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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824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证明,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着伟大的优越性,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和历史性的进步。西藏自治区在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广大的藏族群众以高度的政治热情,充分地行使管理国家和民族事务的自主权,逐步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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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82492 一 保障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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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82494 自从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西藏人民就以高度的政治热情,按照宪法的有关规定,充实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为发展自治区的政治、经济、教育和文化建设事业,展开了创造性的劳动。自治区成立不久,“文化大革命”开始,西藏同全国各地一样,遭受到一定的破坏和损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从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恢复了党的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党的民族政策得到了全面的恢复和发展,特别是1984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行以来,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各项事业有了长足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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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82496 首先,进一步完善了西藏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制度上和组织上保障了藏族人民充分行使自治权。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了自治区的方针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是西藏人民充分行使当家做主权力,在管理自治区内部事务方面的重要体现。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的指引下,1979年8月西藏自治区召开三届二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以阿沛·阿旺晋美为主任的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选举天宝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1983年4月和1988年8月,在完成县级直接选举的基础上,召开了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一次和第五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这两届的人民代表都是由基层直接选举产生的,以藏族为主的少数民族代表占县人大代表总数的95%以上,占自治区人大代表总数的82%以上。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11名正副主任中藏族9人,汉族2人;30名委员中藏族20人,汉族4人,白、珞巴、回、锡伯各族及僜人、夏尔巴人各1人。自治区人民政府6名正副主席中,藏族5人,汉族1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均为藏族。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当选的11名正副主任中,仍维持了四届人大藏、汉族的比例,即藏族9人,汉族2人;26名委员中藏族17人,汉族3人,白、门巴、珞巴、回族、僜人、夏尔巴人各1名。在自治区人民政府8名正副主席中藏族5人,汉族3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均为藏族。这两届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中,藏族成员占绝大多数,而且担任了人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主要领导职务,充分体现了民族地区的特点和以藏族为主健全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基本精神。为了保障自治区内其他少数民族的民族平等和民主权利,在门巴、珞巴、纳西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分别建立了8个民族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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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82498 2002年,在西藏的自治区、地(市)、县、乡(镇)四级换届选举中,全区有93.09%的选民参加了县级直接选举,有些地方选民参选率达到100%。在选举出的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所占的比例在自治区和地市两级达80%以上,在县、乡(镇)两级达90%以上。据统计,目前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中占87.5%;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占69.23%;在自治区主席、副主席中占57%;在自治区政协常务和委员中分别占90.42%和89.4%。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占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77.97%,分别占三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干部总数的69.82%和62.25%。还有6位藏族公民先后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有29名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士担任全国政协委员和常务委员,其中阿沛·阿旺晋美、帕巴拉·格列朗杰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这一切充分说明全国各民族人民不仅在政治上平等,而且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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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82500 其次,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西藏自治区自治机关享有的自治权利,包括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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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82502 (一)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些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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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82504 (二)有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西藏实际情况的,西藏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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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82506 (三)有权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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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82508 (四)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有决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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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82510 (五)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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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82512 (六)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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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82514 (七)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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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82516 (八)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有计划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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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82518 (九)有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保护整理本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繁荣本民族文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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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82520 这些都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的自治权利,也是西藏人民享有的社会主义民主权利,是西藏人民当家做主管理自治区内部事务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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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82522 从这些基本的自治权利出发,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履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自治机关的职权,在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坚持与西藏实际相结合,积极制定西藏的地方性法规,或制定变通执行国家法律的条例和实施办法。同时,自治区的大政方针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都经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讨论、审议、通过后,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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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82524 自1979年3月以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共通过颁布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和决议100余项,内容涉及政权建设、社会经济发展、婚姻、教育、语言文字、司法、森林、草原、野生动物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这些法规和条例具有鲜明的西藏地方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例如,在政权建设方面,明确规定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不得少于80%;各级自治机关负有“保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管理宗教工作”的职能。例如《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就是一部很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这个条例在坚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前提下,通过一些灵活规定,为解决西藏民族地区历史遗留下来的在家庭、婚姻关系方面的一些特殊问题,如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问题的变通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再如《西藏自治区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若干变通办法》,根据西藏地域辽阔,交通不便等情况,对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案件审批权限等做了明确的变通规定等,都是充分体现民族区域自治的自主权,又维护国家法律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生动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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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82526 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施行,对西藏人民各项民主权利的实现和地方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1987年10月,针对少数分裂主义分子在拉萨制造分裂祖国的骚乱事件,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四届六次会议及时做出《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分裂的决议》,对反对分裂、制止骚乱起到了重要作用。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还从1980年起着手起草《西藏自治区自治条例》,这是一个全面反映政治、经济、文化、卫生、教育、科学、民族、宗教等各个领域的自治权的自治条例,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已经有了一个趋于成熟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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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82528 最后,各个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作为自治机关行使职权的工具,这是一项重要的自治权利,也是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的重要条件。从和平解放西藏开始,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藏部队和工作人员对藏语文就给予了应有的重视和尊重。采取各种措施,培养藏语翻译人才,正是为了保障藏语文的使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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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82530 1980年以来,中央和自治区进一步加强了有关保证藏语文使用的工作。1980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批转〈西藏自治区党委关于汉族干部、职工学习藏族语文的意见〉的通知》,在此之后,西藏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又多次发出关于机关学习使用藏语文、学校使用藏语文授课、出版发行藏文刊物的指示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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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82532 1987年7月9日,自治区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根据阿沛·阿旺晋美、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两位副委员长提出的建议,通过了《关于〈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决定》共16条,确定了在西藏自治区藏汉语文并重,以藏语文为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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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82534 1988年2月9日,西藏自治区决定成立藏语文工作指导委员会,规定它的职责是:“研究并决定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指导自治区藏语文教学、科研、编译、出版等部门和单位的工作;协调各方力量,督促解决和落实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任务;监督、检查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工作。”[48]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这个决定的精神,制定出《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共13章61条,并于1988年12月29日发布施行,规定自治机关的会议、文件,所有报纸、刊物、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一律使用藏汉两种语文,所有单位、街道、路标和公共设施使用藏汉两种文字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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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82536 自治区成立了电影译制片厂,译制出一批藏语电影和电视节目。自治区人民出版社编辑出版的图书中,藏文图书占70%以上。藏语文已成为西藏中小学藏族学生和大中专学校全体学生的必修课,就是在内地开办的西藏中学,也把藏语文列为学生的必修主课。目前西藏的小学已基本实现了以藏语授课为主,中学正在进行以藏语授课为主的试点工作,大中专学校中也有了以藏语授课为主的学校、专业或课程,西藏大学开设了藏文系。这些措施,从法规、政策、制度、组织等各方面,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提供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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