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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史新探 二 春秋时代各国的乡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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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代有许多国家保留有这种乡遂制度,其中以齐国最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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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语·齐语》记载,齐国在桓公时,管仲施行“参(三)其国而伍(五)其鄙”的政策,以“定民之居,成民之事”。他把“国”分为二十一乡,其中工商之乡六个,士乡(《管子·小匡》篇作“士农之乡”)十五个。十五士乡即相当于《周礼》的“六乡”。他又把“鄙”分为“五属”,“鄙”相当于《周礼》的“野”,“五属”即相当于《周礼》的“六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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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士乡和《周礼》的“六乡”一样,以居民的乡里组织和军队的编制结合起来的。以五家为轨,每家抽一人入伍,就成五人为伍,由轨长统率;十轨为里,就成五十人为小戎,由里有司统率;四里为连,就成二百人为卒,由连长统率;十连为乡,就成二千人为旅,由乡良人统率;五乡一帅,就成一万人为军,由五乡之帅统率。如此,十五士乡编制成三军,中军由齐桓公亲自统率,上下两军分别由上卿国子、高子统率。当时齐国主要军队就是这三军,全部由十五士乡居民编制而成。与《周礼》的六军全部由六乡居民编制而成,性质相同[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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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齐国在鄙野地区,以三十家为邑,邑设有司;十邑为卒,卒设卒帅;十卒为乡,乡设乡帅;三乡为县,县设县帅;十县为属,属设大夫。五属分设五大夫。这与《周礼》“六遂”的组织,性质相同。“五属”居民和“六遂”居民一样,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所以管仲对于“五属”的政策是:“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政不旅旧则民不偷,山泽各致其时则民不苟,陵阜陆墐井田畴均则民不憾(惑),无夺民时则百姓富,牺牲不略则牛羊遂。”这样主张按土地等级征赋,平均分配耕地,减轻徭役而不夺民时,不略取家畜等等,对“五属”居民作让步措施,无非为了维持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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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仲在“国”的“乡”中有选拔人才的办法,基本精神也和《周礼》“六乡”中“三年大比”相同。其选拔的标准有二,一叫“明”,即“为义好学、聪慧质仁”;二叫“贤”,即“有拳勇股肱之力,秀出于众者”。由乡长推举,桓公亲自接见,使担任官职。一年之后,由官长书面报告其工作成绩,并挑选其中贤者向上推荐,由桓公召见,当面识别。再退而问其乡,察看其平日的才能行为,如果和做官时的作为不相违背,便可升为“上卿之赞”。这叫做“三选”。“五属”虽然也有选拔人才的制度,但没有这样上选为“上卿之赞”的“三选”办法,显然是因为“五属”居民身份低下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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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明显,齐国这种“参其国而伍其鄙”的政策,是巩固其原有的“国”“鄙”分治的制度的。这种“国”“鄙”分治的制度,基本上是和《周礼》的乡遂制度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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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代其他各国,虽然缺乏这方面有系统的记载,但是从其全国总动员的事件中,也还可以看出它们保留有乡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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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宋国,《左传·襄公九年》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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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灾,乐喜为司城以为政,……使华臣具正徒(注:“华臣,华元子,为司徒。正徒,役徒也,司徒之所主也”),令隧正纳郊保,奔火所(注:“隧正,官名也,五县为隧,纳聚郊野保守之民,使随火所起往救之”),……二师令四乡正敬享(注:“二师,左右师也。乡正,乡大夫”),祝宗用马于四墉,祀盘庚于西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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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宋国因火灾,实行全国总动员。由执政乐喜派担任“司徒”的华臣准备好“正徒”,司徒所直接调遣的“正徒”,当即“国”中“四乡”的正卒;又命令“遂”的长官“隧正”调遣役夫纳入郊内从事保卫[110],隧正所调遣的役徒,当即郊外“遂”的居民。同时左师、右师又命令四乡正去祭祀,四乡正即是“国”中“四乡”的长官。于此可见宋国在这时还保留有乡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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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鲁国,从西周初期起,就有乡遂制度。《尚书·费誓》说:“鲁人三郊三遂”,三郊三遂即是三乡三遂。《史记·鲁世家》引“遂”作“隧”。这种制度到春秋时依然存在。《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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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氏将辟,藉除于臧氏,臧孙使正夫助之,除于东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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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臧孙担任司寇之官,所调遣的“正夫”,当即“国”中“乡”的正卒,即宋国所谓“正徒”[111]。《左传·襄公七年》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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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遗为费宰,叔仲昭伯为隧正,欲善季氏,而求媚于南遗,谓遗请城费,吾多与而役,故季氏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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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叔仲昭伯担任“隧正”,所调遣的役徒,当即郊外“遂”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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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三桓“作三军,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具体措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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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氏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者无征,不入者倍征(注:“使军乘之人率其邑役入季氏者无公征,不入季氏者则公家倍征之,设利病欲驱使入己,故昭五年传曰:季氏尽征之。民辟倍征,故尽属季氏”),孟氏使半为臣若子若弟(注:“取其子弟之半也”),叔孙氏使尽为臣(注:“尽取子弟,以其父兄归公”)(《左传·襄公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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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四分公室,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而贡于公”(《左传·昭公五年》)。由此可知鲁国的军队组织是和乡邑组织密切结合,军队即抽调乡邑的父兄子弟组成,军赋也在这个组织中征取。“三分公室”的时候,季孙氏用加倍征赋的办法,迫“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人”,就是迫使军队成员带同其提供兵役的乡邑组织(即役邑)一起臣属于季孙氏,做到了“尽征之”。“四分公室”的时候,孟孙氏和叔孙氏就仿效季孙氏的做法,做到了“皆尽征之而贡于公”[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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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郑国,《左传·昭公十八年》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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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作,……(子产使)司马司寇列居火道,行火所焮;城下之人伍列登城;明日,使野司寇各保其征,郊人助祝史除于国北,禳火于玄冥、回禄,祈于四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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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郑执政子产在大火中实行全国总动员,和宋执政乐喜所采取措施相同。所谓“城下之人伍列登城”,如同乐喜“使华臣具正徒”一样,“伍列登城”的“城下之人”,当即城外“乡”中的正卒。所谓“使野司寇各保其征”,如同乐喜“令隧正纳郊保”一样,野司寇从“野”所征发来的役徒,当即“遂”的居民。所谓“郊人助祝史除于国北”等等,也如同“四乡正敬享,祝宗用马于四墉”。“郊人”即是郊内“乡”的长官[113],犹如宋国的“乡正”。《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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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然明谓子产曰:毁乡校如何?子产曰:何为?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议执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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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人有参与政治的权利,所以能够在乡校中议论执政之善否。这都是郑国存在乡遂制度的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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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代各国保留乡遂制度,还有显著的一点,就是像《周礼》所说“六乡”居民性质的“国人”在各国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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