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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史新探 八 宗法制度下贵族的各种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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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面的论述,可知宗法制度确是由父系家长制变质和扩大而成。氏族制末期的祖先崇拜,此时扩展为宗庙制度;氏族的公共墓地,此时变为族墓制度;氏族成员使用氏族名称的权利,此时发展为姓氏、名字制度;氏族的族外婚制,此时变为同姓不婚制和贵族的等级内婚制;氏族的相互继承权,此时变为嫡长子继承制;氏族长掌管本族公共事务的制度,此时变为族长(宗主)主管制;氏族所设管账等人员,此时变为家臣制度,实质上成为奴隶主贵族的基层政权组织。至于氏族“彼此予以帮助、保护及支援的相互义务”,此时变为宗族内部以及大小宗族之间相互帮助、保护及支援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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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法制度支配下,宗子有保护和帮助宗族成员的责任,而宗族成员有支持和听命于宗子的义务。大宗有维护小宗的责任[141],而小宗有支持和听命于大宗的义务[142]。惟其如此,大宗和宗子对宗族组织起着支柱的作用,所以《诗·大雅·板》说:“大邦维屏,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而小宗对大宗起着辅助的作用,所以《左传·襄公十四年》说:“是故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以相辅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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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春秋间贵族,很讲究同姓、同宗、同族之间的关系。举行宗教仪式时要讲究这些,例如“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左传·襄公十二年》)。政治活动也要讲究这些,例如“周之宗盟,异族为后”(《左传·隐公十一年》)。在统治人才的选用也要区别内姓和外姓,所谓“内姓选于亲,外姓选于旧”(《左传·宣公十二年》)。还必须以“亲亲”、“贵贵”作为选拔人才的标准,做到“亲不在外,羁不在内”(《左传·昭公十一年》)。如果“弃亲用羁”,是要为宗族成员所反对的。例如周的卿士单献公因“弃亲用羁”,被公族所杀(《左传·昭公七年》)。周的卿士巩简公因为“弃其子弟而好用远人”,被群公子所杀(《左传·定公元年》、《左传·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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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春秋间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就是以周天子为首的姬姓贵族为主,联合其他异姓贵族的专政。周天子分封同姓诸侯之外,又封异姓诸侯,诸侯也分封同姓和异姓卿大夫。由于实行同姓不婚制和贵族的等级内婚制,异姓贵族都成为姬姓贵族的姻亲。周天子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称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诸侯也称异姓卿大夫为舅。周天子与诸侯,诸侯与卿大夫,固然有着政治上的组织关系,同时也存在着宗法和姻亲的关系,以加强彼此之间的团结和联合。奴隶主贵族如此实行其联合的统治,无非为了有效地镇压人民的反抗,加强对人民的掠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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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贵族为了加强内部团结和统治人民的力量,依据旧有习惯,加以改变和发展,制定了许多“礼”,用来维护宗法制度和君权、族权、夫权、神权。策命礼、觐礼、聘礼、即位礼、委质礼等,都是为了维护君权,加强贵族之间政治上的组织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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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礼,天子的命令叫做“王命”,诸侯必须听从。诸侯的重大事件,必须听从“王命”来办理。诸侯必须定期朝觐,纳职贡。如果不这样,就叫“不王”和“不共王职”,天子可以用王师会同诸侯来讨伐。到春秋初期,天子已无实力,但当晋国公室和别封的曲沃发生内讧时,周桓王还曾多次以“王命”出兵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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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礼,“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礼记·王制》)。这种制度是用来帮助天子控制诸侯的,看来曾实行过。到春秋时,周天子号令不行,但是有时在形式上,诸侯的上卿还由天子任命。这种由天子任命的卿,就叫做“命卿”和“王之守臣”[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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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礼,卿大夫对诸侯也有许多必须服从的义务,大体上和诸侯必须服从天子的义务相同。同时,诸侯有对卿大夫讨伐处分之权,所谓“君讨臣,谁敢雠之,君命天也”(《左传·定公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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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所以要作这些规定,无非为了加强上级贵族对下级贵族的控制,团结大小宗族的力量,以便加强奴隶主阶级的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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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贵族中的大小宗族,有上级控制下级和相互联合的关系。为了加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力量,加强奴隶主阶级的专政,便于对外从事掠夺,或者抵抗戎翟部族,诸侯很需要天子统一号令,卿大夫很需要诸侯统一指挥,卿大夫之间很需要联合起来。特别是天子、诸侯的力量比较强大的时候,“王命”和“君命”还能实行,大小宗族间的联合还比较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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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大小宗族间也有相互矛盾的关系。由于各个宗族的自私利益,奴隶主贵族的掠夺成性,各个宗族间不可能不发生冲突。特别是在卿大夫力量逐渐强大,天子、诸侯力量逐渐衰弱的时候,上级对下级失却了控制,比较强大的卿大夫之间的兼并战争,就越来越剧烈。在这样的相互兼并中,正孕育着新旧势力的斗争;整个兼并过程中,正逐渐发展为新旧势力的更替。关于这方面,将另文再加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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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文的论述,十分清楚地可以看出,宗法制度原是奴隶主贵族用来巩固贵族组织和加强奴隶主阶级专政的一种有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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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王国维《明堂庙寝通考》说:“《望敦》云:‘唯王十有三年六月初吉戊戌,王在周康宫新宫,旦,王格太室。’《寰盘》云:‘唯廿有八年五月既望庚寅,王在周康穆宫,旦,王格太室。’《颂鼎》云:‘唯三年五月既死霸甲戌,王在周康邵宫,旦,王格太室。’此三器之文,皆云旦王格太室,则上所云王在某宫者,必谓未旦以前王所寝处之地也。且此事不独见于古金文,虽经传亦多言之。《左传·昭公二十二年》:‘单子逆悼王于庄宫以归,王子还,夜取王,以如庄宫。’二十三年:‘王子朝入于王城, 罗纳诸庄宫。’案庄宫,庄王之庙,而传文曰逆、曰如、曰纳,皆示居处之意。《礼运》:‘天子适诸侯,必舍其祖庙。’《周语》:‘襄王使太宰文公及内史兴赐晋文公命,上卿逆于境,晋侯郊劳,馆诸宗庙。’《聘礼记》:‘卿馆于大夫,大夫馆于士,士馆于工商’,郑注:‘馆者必于庙,不于敌者之庙,为太尊也。’以此观之,祖庙可以舍国宾,亦可以自处矣”(《观堂集林》卷三)。看来,在宗庙举行重要典礼之前,地位高的主人或贵宾往往留宿在宗庙里,以表示对典礼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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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许慎《五经异义》说:“公羊传:卿大夫非有土之君,不得祫享昭穆,故无主”(陈寿祺辑本)。这是不正确的。《左传·哀公十六年》载:孔悝“及西门,使贰车反祏于西圃”。杜注:“使副车取庙主。西圃,孔氏庙所在。祏,藏主石函”。孔悝所要带走的庙主,当然是孔氏宗庙之主,足见卿大夫亦有主。郑玄《驳五经异义》认为“大夫无主,孔悝之反祏,所出公之主耳”。显然是一种曲解。孔氏姞姓,春秋时只有南燕姞姓,孔氏仕卫已历多世,不知出于何国,怎会有“所出公之主”?这点孔颖达《正义》已反驳。但是孔氏又认为孔悝的“主”,“是僭为之”,也还是一种曲解。卿大夫既建有宗庙,庙中不能无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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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七庙之说,礼书的记载不一致。《礼记·祭法》认为七庙是二祧(远祖庙)和五庙(自考至祖考),五庙中除了始祖,应是二昭二穆。而《礼记·王制》又认为七庙是太祖和三昭三穆。郑玄又调停其说,以为“七者,太祖及文王武王与亲庙四”。七庙之说还不见于《周礼》,恐出现较迟。《吕氏春秋·谕大》篇引《商书》说:“五世之庙可以观怪。”《周礼·夏官·隶仆》说:“掌五寝之扫除粪晒之事。”郑注:“五寝,五庙之寝也。”都是古有五庙之证。清代学者颇多调停其说,如焦循《群经宫室图》认为“盖五庙之制,自虞至周,自天子至附庸皆同。周于五庙之外,更立二祧”。“周天子七庙,惟祧无寝”。也只是一种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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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左传·僖公五年》载:“太伯、虞仲,太王之昭也;……虢仲、虢叔,王季之穆也。”如此说太王之子太伯、虞仲属昭,则太王应属穆;王季之子虢仲、虢叔属穆,则王季应属昭。《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载:“管、蔡、郕、霍……,文之昭也;邗、晋、应、韩,武之穆也。”《国语·晋语四》也说:“康叔,文之昭也;唐叔,武之穆也。”如此则文王应属穆,武王应属昭。这种昭穆之制,在春秋时各国贵族中,说法一致,必是很古老的一种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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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左传·定公八年》载:“子言(即季寤,季桓子之弟)辨(遍)舍爵于季氏之庙而出。”可见大夫出奔同样有告庙、舍爵之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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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左传·襄公十年》载:晋侯“以逼阳子归,献于武宫”。武宫为始祖武公之庙。《左传·昭公十七年》载:晋灭陆浑之戎,“宣子梦文公携荀吴而授之陆浑,故使穆子帅师献于文宫”。可知春秋时还多献俘于宗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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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沈钦韩《春秋左氏传补注》以为这曹人墓即是《周礼》的“邦墓”。“曹人”当指曹的“国人”。春秋时军队多以“国人”为主力,因晋欲发其祖先之墓,故而凶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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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郑注:“战败无勇,投诸茔外以罚之。”郑玄以“战败无勇”释“凡死于兵者”,不确切。凶死不得入葬于族墓,氏族制阶段已有此种习惯。云南永宁地区纳西族的习惯,凶死的人实行土葬,两、三年再补行火葬,不拾骨灰,不能葬入公共墓地。见宋兆麟:《云南永宁纳西族的葬俗》(《考古》1964年笫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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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例如《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载:“臧昭伯如晋,……臧氏老将如晋问”(注:“问昭伯起居”)。《仪礼·聘礼》载卿大夫“授老币”。胡匡衷《仪礼释官》说:“《特牲》注云:宰,群吏之长。此注(指《士昏礼》注)云:老,群吏之尊者。老与宰当即一人。以其主家之政教,谓之宰;以其为家之贵臣,谓之老。宰著其职也。老优其名也。”此说没有确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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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例如《左传·哀公二十四年》载:“公子荆之母嬖,将以为夫人,使宗人衅夏献其礼。”《国语·鲁语下》载:“公父文伯之母欲室文伯(注:‘室,妻也’),飨其宗老,……老请守龟卜室之族(注:‘守龟,卜人。族,姓也’),师亥闻之曰:善哉!……宗室之谋不过宗人。”《国语·楚语上》载:“屈到嗜芰,有疾,召其宗老而属之曰:祭我必以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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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例如冉有为季氏宰,“为之聚敛而附益之”(《论语·先进》)。又曾“帅左师”,“以武城人三百为己徒卒”,用矛攻入齐师(《左传·哀公十一年》)。因为家宰掌管全家政务,有时可作卿大夫的代表,如王叔陈生与伯舆争讼,“王叔之宰与伯舆之大夫瑕禽坐狱于王庭”(《左传·襄公十三年》)。家宰的权力是比较大的,例如卫的齐豹和北宫喜等共谋作乱,“齐氏之宰渠子召北宫子(即北宫喜),北宫氏之宰不与闻谋,杀渠子,遂伐齐氏灭之”。又如“仲由(子路)为季氏宰,将堕三都”(《左传·定公十二年》)。因为这时季孙氏正掌握鲁的国政,季孙氏之宰就有权力掌管鲁国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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