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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04125 二十四史鉴赏辞典 [:1707180615]
1707204126 二十四史鉴赏辞典 制度的同化与分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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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04128 〔导言〕南北朝时代可谓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族融合大浪潮到来的时期。北方民族不仅仅以间歇性的劫掠为目的,转而开始深入中原并盘踞当地,形成了极为强盛的政治势力。而这些政权与以往的游牧族政权不同,它们在扎根中原的过程中,逐渐被当地深厚的农耕文明吸引并同化,而着手对自身相对落后的制度加以改造。五胡十六国时期的前秦可说是这一行动的先导者,而北方政权汉化的浪潮在北魏一代达到了顶峰,并在隋唐时期臻于成熟。但北方政权的汉化并不是一个单向的过程。一方面,北方民族所体现的灵活机动被本民族的政权承继下来,并推动了南方在部分领域的胡化;另一方面,由于北方仍有汉族的世家大族留存,北方政权在建立自己的制度时,就不单单效法南方政权这一实例,而是在学习南方制度的同时,根据北方各儒学世族的家学积累,形成具有北方特色的政治理念与政治制度。事实上,南北间关于正统论的争执从未停止,《魏书》中斥南朝诸国为“岛夷”,与之相对,《宋书》中有《索虏列传》,《南齐书》中则有《魏虏列传》,这些均可视作南北政权争夺正统论归属的表现。因此,北方少数民族在建立封建式的政权时,常常要面临较为复杂的局面。在取舍的过程中,北方政权逐渐形成了立足于汉族封建统治的基础、秉承上古时期礼仪观念的儒家思想、承继自身流动性传统的特色。官职制度往往很明显地彰显了这些特色。《魏书·官氏志》一文详尽记叙了北魏时期官制与氏族的变化,而西魏、北周的官职制度则详见于《周书·卢辩列传》。西魏、北周政权既承袭了北魏的特色,又在其基础上顺应时事做出了一定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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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04133 二十四史鉴赏辞典 [:1707180616]
1707204134 二十四史鉴赏辞典 官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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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04136 〔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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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04138 百姓不能以自治,故立君以司牧[1];元首不可以独断,乃命臣以佐之。然则安海内,正国家,非一人之力也。书契已外,其事蔑[2]闻,至于羲、轩、昊、顼之间,龙、火、鸟、人之职,颇[3]可知矣。唐虞六十,夏商倍之,周过三百,是为大备[4]。而秦、汉、魏、晋代有加减,罢置盛衰,随时适务。且国异政,家殊俗,设官命职,何常[5]之有。帝王为治,礼乐不相沿;海内作家,物色非一用。其由来尚[6]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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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04140 魏氏世君玄朔[7],远统阙臣,掌事立司,各有号秩。及交好南夏,颇亦改创。昭成之即王位,已命燕凤为右长史,许谦为郎中令矣。余官杂号,多同于晋朝。建国二年,初置左右近侍之职,无常员,或至百数,侍直[8]禁中,传宣诏命。皆取诸部大人及豪族良家子弟仪貌端严,机辩才干者应选。又置内侍长四人,主顾问,拾遗应对,若今之侍中、散骑常侍也。其诸方杂人来附者,总谓之“乌丸”,各以多少称酋、庶长,分为南北部,复置二部大人以统摄之。时帝弟孤监北部,子实君监南部,分民而治,若古之二伯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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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04142 太祖登国元年,因[9]而不改,南北犹置大人,对治二部。是年置都统长,又置幢将及外朝大人官。其都统长领殿内之兵,直王宫;幢将员六人,主三郎卫士直宿禁中者自侍中巳下中散已上皆统之,外朝大人无常员,主受诏命外使,出入禁中,国有大丧大礼皆与参知,随所典[10]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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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04144 皇始元年,始建曹省,备置百官,封拜五等,外职则刺史、太守、令长巳下有未备者,随而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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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04146 天兴元年十一月,诏吏部郎邓渊典官制,立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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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04150 天赐元年八月,初置六谒官,准[11]古六卿,其秩五品。属官有大夫,秩六品。大夫属官有元士,秩七品。元士属官有署令长,秩八品。令长属官有署丞,秩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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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04152 九月,减五等之爵,始分为四,曰王、公、侯、子,除伯、男二号。皇子及异姓元功上勋者封王,宗室及始蕃王皆降为公,诸公降为侯,侯、子亦以此为差。于是封王者十人,公者二十二人,侯者七十九人,子者一百三人。王封大郡,公封小郡,侯封大县,子封小县。王第一品,公第二品,侯第三品,子第四品。又制散官五等:五品散官比三都尉,六品散官比议郎,七品散官比太中、中散、谏议三大夫,八品散官比郎中,九品散官比舍人。文官五品已下,才能秀异者总比[12]之造士,亦有五等。武官五品已下堪任将帅者,亦有五等。若百官有阙者,则于中擢以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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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04154 初,帝欲法[13]古纯质,每于制定官号,多不依周汉旧名,或取诸身,或取诸物,或以民事,皆拟远古云鸟之义。诸曹走使谓之凫鸭,取飞之迅疾;以伺察者为候官,谓之白鹭,取其延颈远望。自余之官,义皆类此,咸有比[14]况。又制诸州各署都尉以领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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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04158 延兴二年五月,诏曰:“非功无以受爵,非能无以受禄,凡出外迁者皆引此奏闻,求乞假品。在职有效[15],听[16]下附正,若无殊称,随而削之。旧制诸镇将、刺史假五等爵,及有所贡献而得假爵者,皆不得世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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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04162 自太祖至高祖初,其内外百官屡有减置,或事出当时,不为常目,如万骑、飞鸿、常忠、直意将军之徒是也。旧令亡失,无所依据。太和中高祖诏群僚议定百官,著于令,今列于左,勋品、流外位卑而不载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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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04166 自古天子立德,因[17]生以赐姓,胙[18]之土而命之氏;诸侯则以家与谥,官有世功,则有宦族,邑亦如之。姓则表其所由生,氏则记族所由出,其大略然也。至于或自所居,或以国号,或用官爵,或用事物,虽缘时不同,俱其义矣。魏氏本居朔壤,地远俗殊,赐姓命氏,其事不一,亦如长勺、尾氏、终葵之属也。初,安帝统国,诸部有九十九姓。至献帝时,七分国人,使诸兄弟各摄领之,乃分其氏。自后兼并他国,各有本部,部中别[19]族,为内姓焉。年世稍久,互以改易,兴衰存灭,间有之矣,今举其可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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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04170 太和十九年,诏曰:“代人请胄,先无姓族,虽功贤之胤,混然未分。故官达者位极公卿,其功衰之亲,仍居猥[20]任。比[21]欲制定姓族,事多未就,且宜甄擢,随时渐铨[22]。其穆、陆、贺、刘、楼、于、嵇、尉八姓,皆太祖已降,勋著当世,位尽王公,灼然可知者,且下司州、吏部,勿充猥官,一同四姓。自此以外,应班士流者,寻续别敕。原出朔土,旧为部落大人,而自皇始已来,有三世官在给事已上,及州刺史、镇大将,及品登王公者为姓。若本非大人,而皇始已来,职官三世尚书已上,及品登王公而中间不降官绪,亦为姓。诸部落大人之后,而皇始已来官不及前列,而有三世为中散、监已上,外为太守、子都,品登子男者为族。若本非大人,而皇始已来,三世有令已上,外为副将、子都、太守,品登侯已上者,亦为族。凡此姓族之支亲,与其身有缌麻服已内,微有一二世官者,虽不全充美例,亦入姓族;五世已外,则各自计之,不蒙[23]宗人之荫也。虽缌麻而三世官不至姓班,有族官则入族官,无族官则不入姓族之例也。凡此定姓族者,皆具列由来,直拟姓族以呈闻,朕当决姓族之首末。其此诸状,皆须问宗族,列疑明同,然后勾[24]其旧籍,审其官宦,有实则奏,不得轻信其言,虚长侥伪。不实者,诉人皆加‘传旨问而诈不以实’之坐[25],选官依‘职事答问不以实’之条。令司空公穆亮、领军将军元俨、中护军广阳王嘉、尚书陆琇等详定北人姓,务今平均。随所了者,三月一列簿帐,送门下以闻。”于是升降区别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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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04172 世宗世,代人犹以[26]姓族辞讼,又使尚书于忠、尚书元匡、侍中穆绍、尚书元长等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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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04174 选自《魏书》卷一百一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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