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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史鉴赏辞典 官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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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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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不能以自治,故立君以司牧[1];元首不可以独断,乃命臣以佐之。然则安海内,正国家,非一人之力也。书契已外,其事蔑[2]闻,至于羲、轩、昊、顼之间,龙、火、鸟、人之职,颇[3]可知矣。唐虞六十,夏商倍之,周过三百,是为大备[4]。而秦、汉、魏、晋代有加减,罢置盛衰,随时适务。且国异政,家殊俗,设官命职,何常[5]之有。帝王为治,礼乐不相沿;海内作家,物色非一用。其由来尚[6]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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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氏世君玄朔[7],远统阙臣,掌事立司,各有号秩。及交好南夏,颇亦改创。昭成之即王位,已命燕凤为右长史,许谦为郎中令矣。余官杂号,多同于晋朝。建国二年,初置左右近侍之职,无常员,或至百数,侍直[8]禁中,传宣诏命。皆取诸部大人及豪族良家子弟仪貌端严,机辩才干者应选。又置内侍长四人,主顾问,拾遗应对,若今之侍中、散骑常侍也。其诸方杂人来附者,总谓之“乌丸”,各以多少称酋、庶长,分为南北部,复置二部大人以统摄之。时帝弟孤监北部,子实君监南部,分民而治,若古之二伯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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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登国元年,因[9]而不改,南北犹置大人,对治二部。是年置都统长,又置幢将及外朝大人官。其都统长领殿内之兵,直王宫;幢将员六人,主三郎卫士直宿禁中者自侍中巳下中散已上皆统之,外朝大人无常员,主受诏命外使,出入禁中,国有大丧大礼皆与参知,随所典[10]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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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始元年,始建曹省,备置百官,封拜五等,外职则刺史、太守、令长巳下有未备者,随而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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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兴元年十一月,诏吏部郎邓渊典官制,立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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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赐元年八月,初置六谒官,准[11]古六卿,其秩五品。属官有大夫,秩六品。大夫属官有元士,秩七品。元士属官有署令长,秩八品。令长属官有署丞,秩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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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减五等之爵,始分为四,曰王、公、侯、子,除伯、男二号。皇子及异姓元功上勋者封王,宗室及始蕃王皆降为公,诸公降为侯,侯、子亦以此为差。于是封王者十人,公者二十二人,侯者七十九人,子者一百三人。王封大郡,公封小郡,侯封大县,子封小县。王第一品,公第二品,侯第三品,子第四品。又制散官五等:五品散官比三都尉,六品散官比议郎,七品散官比太中、中散、谏议三大夫,八品散官比郎中,九品散官比舍人。文官五品已下,才能秀异者总比[12]之造士,亦有五等。武官五品已下堪任将帅者,亦有五等。若百官有阙者,则于中擢以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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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帝欲法[13]古纯质,每于制定官号,多不依周汉旧名,或取诸身,或取诸物,或以民事,皆拟远古云鸟之义。诸曹走使谓之凫鸭,取飞之迅疾;以伺察者为候官,谓之白鹭,取其延颈远望。自余之官,义皆类此,咸有比[14]况。又制诸州各署都尉以领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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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兴二年五月,诏曰:“非功无以受爵,非能无以受禄,凡出外迁者皆引此奏闻,求乞假品。在职有效[15],听[16]下附正,若无殊称,随而削之。旧制诸镇将、刺史假五等爵,及有所贡献而得假爵者,皆不得世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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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太祖至高祖初,其内外百官屡有减置,或事出当时,不为常目,如万骑、飞鸿、常忠、直意将军之徒是也。旧令亡失,无所依据。太和中高祖诏群僚议定百官,著于令,今列于左,勋品、流外位卑而不载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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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天子立德,因[17]生以赐姓,胙[18]之土而命之氏;诸侯则以家与谥,官有世功,则有宦族,邑亦如之。姓则表其所由生,氏则记族所由出,其大略然也。至于或自所居,或以国号,或用官爵,或用事物,虽缘时不同,俱其义矣。魏氏本居朔壤,地远俗殊,赐姓命氏,其事不一,亦如长勺、尾氏、终葵之属也。初,安帝统国,诸部有九十九姓。至献帝时,七分国人,使诸兄弟各摄领之,乃分其氏。自后兼并他国,各有本部,部中别[19]族,为内姓焉。年世稍久,互以改易,兴衰存灭,间有之矣,今举其可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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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十九年,诏曰:“代人请胄,先无姓族,虽功贤之胤,混然未分。故官达者位极公卿,其功衰之亲,仍居猥[20]任。比[21]欲制定姓族,事多未就,且宜甄擢,随时渐铨[22]。其穆、陆、贺、刘、楼、于、嵇、尉八姓,皆太祖已降,勋著当世,位尽王公,灼然可知者,且下司州、吏部,勿充猥官,一同四姓。自此以外,应班士流者,寻续别敕。原出朔土,旧为部落大人,而自皇始已来,有三世官在给事已上,及州刺史、镇大将,及品登王公者为姓。若本非大人,而皇始已来,职官三世尚书已上,及品登王公而中间不降官绪,亦为姓。诸部落大人之后,而皇始已来官不及前列,而有三世为中散、监已上,外为太守、子都,品登子男者为族。若本非大人,而皇始已来,三世有令已上,外为副将、子都、太守,品登侯已上者,亦为族。凡此姓族之支亲,与其身有缌麻服已内,微有一二世官者,虽不全充美例,亦入姓族;五世已外,则各自计之,不蒙[23]宗人之荫也。虽缌麻而三世官不至姓班,有族官则入族官,无族官则不入姓族之例也。凡此定姓族者,皆具列由来,直拟姓族以呈闻,朕当决姓族之首末。其此诸状,皆须问宗族,列疑明同,然后勾[24]其旧籍,审其官宦,有实则奏,不得轻信其言,虚长侥伪。不实者,诉人皆加‘传旨问而诈不以实’之坐[25],选官依‘职事答问不以实’之条。令司空公穆亮、领军将军元俨、中护军广阳王嘉、尚书陆琇等详定北人姓,务今平均。随所了者,三月一列簿帐,送门下以闻。”于是升降区别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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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宗世,代人犹以[26]姓族辞讼,又使尚书于忠、尚书元匡、侍中穆绍、尚书元长等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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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自《魏书》卷一百一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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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析〕北魏由鲜卑族拓跋氏所建立,是我国北朝时期中原黄河流域存在时间较长的一个重要的少数游牧族政权。在魏太武帝一统中原,直至魏孝武帝时北魏东西分裂期间,北魏实现了由游牧族奴隶制的统治转变为近似于汉族封建制度的统治。这一效法汉族已有统治经验的过程,在制度上分别表现为经济上的农耕化、思想上的儒学化、政治上的封建化以及部族制度向地方建置的转变。为了解这些制度所体现的政权特色,在阅读帝王将相的传记之外,我们有必要通过书志等部分发掘史实背后所显露的规律。魏书官氏志就详细记载了北魏一代的官职制度与氏族制度的变化,是我们了解当时历史的重要的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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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百姓需要统治者的率领以实现稳定,而统治者亦不可独断专行致使社会崩坏,故而设置合理的臣僚辅佐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而由于时移势迁,历代的官职制度必然不可能毫无变化。而鲜卑拓跋部又是外来的部族,它所建立的制度在最初必然要有别于汉族封建统治长久以来的传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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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种较为原始的制度并没有维持太长时间。在正式建国立号以前,拓跋政权就与南方的汉族政权建立了接触,在昭成在位期间,就有各类官职称谓类似于晋朝的情况出现,如命燕凤为右长史、许谦为郎中令等,这说明拓跋部的汉化很早就开始了。而到了魏太祖建国时,曹省制度建立,官员设置开始制度化,当时的吏部郎邓渊因此奉诏编撰典章。与此同时,北魏仿照儒学教育体系,设置了五经博士与国子学生员等职。之后,统治者对曹省内部的层级不断进行细微调整,官员在职能与品秩上的设置亦不断细化,最终在魏孝文帝至宣武帝时期,由皇帝几次诏令群僚商议制定了官员品秩定规,并予以颁布。而在官氏志中,多有“依魏晋旧事”等词,其中所列出的官职名称也多与汉魏等朝代的定规相似,可见这一定规与汉族已有制度间有一定的继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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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亦有有别于以前定规的创制出现。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在设定品秩时,魏孝文帝将九品官阶划分出正从上下的区别,并创立了流外七品之制。这种品秩划分的方法亦被后世不断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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