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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辨中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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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有不少学者认为:中国的人伦结构自从进入周朝,即形成封建宗法式的人伦关系,强调君臣父子的支配服从关系(礼教),所以尽管重视仁,但把宗法等级制度同人伦的亲爱之道融合为一,还是掩盖不了它对人的压迫性质。中国人出现个人个性独立解放的要求和自觉,始于近代、始于西方文化的传入。因为西方人从古希腊起,就逐步突破了他们源于远古的氏族制家族制度,因而也就改变了他们的人伦关系和社会结构。商品市场的经济渗透进原来的结构,使这些关系解体,建立起个人(及个体家庭)对个人的一种新的联系。这是一种通过物(商品、货币)的价值交换而形成之人际关系,藉由物,一物的主人同另一个物的主人形成对立的联系。每个人都为自己,以对方作手段,彼此进行着不讲情感只问利益的计较。另一方面,每个人又必须承认对方作为其商品主人的主权,承认对方在交换中自愿的意志,承认平等的自愿的交换法则。这些都是违反人伦关系性质的。同这种社会经济交往方式相应,希腊人也改变了自己原来城邦中的氏族贵族制度,建立起公民间民主自由的政治制度,城邦民主制度。在这种历史过程中,希腊人逐步摆脱了氏族和家族的人伦结构制度,演变成一种新型的人,即所谓“自由人”。而这种自由是一种偏重人与人之间的分离和对立的文明,其特点正好与我国注重人与人的联结和和谐的人伦文化成为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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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看法,是把“自由的西方”和“专制封建的东方”对比着说,并为它找理由。殊不知古代中国亦有商业,贸易亦甚发达。殷商之商,就是“商人”一词的语源。但《诗·氓》云“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其伦理关系却不是偏于人与人之分离与对立的。故以商业兴起来解释希腊伦理异于中国,颇昧理实,仍不脱依“中国文明起于农业,西方文明起于商业”的偏见而作的推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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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所谓城邦民主制,更曾被许多人视为西方民主传统源远流长之证。但希腊时期,雅典只是其中一部分,斯巴达的制度就与雅典迥然不同,难道希腊时期的经济活动同时又孕育出了斯巴达军国主义吗?!难道我们可以用同样的论述方式,来说西方拥有同样悠久的军国主义传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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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所谓城邦民主来说,希腊两大思想家倒不像我们现在这么捧场,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将民主政体列为最坏的两种政体之一(另一种是僭主政体),属于非正常的“变态”政体。原因有二:一是民主政体内部机制存在种种缺陷,这些缺陷源于民主本身。平等和自由既是民主制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产生不平等和暴政的根源。二是从外部环境因素来讲,雅典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失败了,城邦的衰落,领袖人物、道德和法律标准的沦丧,更使民主政治内在的弱点暴露无遗。故思想家深切感受到城邦精神正在急剧沉沦,正义原则受到私人利益的蛀蚀,因而痛批民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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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对民主制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第一,极端的自由必然导致暴政;第二,绝对的平等致使才德、知识和财富边缘化,必然无法真正实现社会的普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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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自由是民主制的标志。从短期效应来看,每个人自由地去做他想做的事,会产生多元社会。但从长期效应来看,结果必定是纵容对政治、法律和道德权威的怀疑,乃至彻底反叛和摒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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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深切地感到民主制的自由观必然造成人格的多重性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而这又是造成反社会、反政府、反传统价值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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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自由风气不仅弥漫于城邦政治生活中,还会表现于家庭生活中,乃至散布于动物世界中。“当前风气是父亲尽量使自己像孩子,甚至怕自己的儿子;而儿子也跟父亲平起平坐,既不敬也不怕自己的双亲,似乎这样一来他就是一个自由人”;在民主城邦中“什么东西都充满了自由精神”,即使“驴马也惯于十分自由地在大街上到处撞人,如果你碰上它们而不让路的话”(《国家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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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则说,民主政治追求的是“一事平等(指自由身份)而万事平等”。忽略了每个公民在才德和知识上存在的差别和实际上的“不等”,试图以平等原则来实现社会普遍正义,必然导致反效果:政治的绝对平等蕴涵着权利分配上的不公正。同时,民主政体把最高权力寄托于“多数人”,认为“多数”平民集体的意见一定优于“少数人”的个别判断。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追求“数量相等”的正义理想,即平等的正义原则,势必排斥了有德有才的杰出之士在城邦生活中的贡献,对他们造成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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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民主制的平等必然意味着对知识、德性和才能的排斥,即“民主制使智慧边际化”(democracy marginalizes the wise),不能形成具备必要知识技能和优良政治德性的专业领导阶层。知识与美德“退场”,而政治操作过程中非理性化“入场”,再加上公民团体缺乏应有的专门知识和政治素质,若再有缺少政治道德感的平民领袖(demagoqos)的蛊惑煽动,往往难以形成理智的、客观的、公正的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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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雅典民主制之实际状况,吾人对之也应稍有了解。民主雅典的公民不同于斯巴达。他们绝大多数在郊外务农,是自耕业主。从事农业,被视为是同公民身份和本性相适宜的高尚职业。城区的公民才是手工业者和大小商人。何况,在伯利克里时代,奴隶和自由民的比例悬殊,奴隶人口总数为8—10万,遍及农业、工业和矿业以及家庭事务等所有领域。因此希腊的民主制同奴隶制是不可分割的。最多不过万人的公民,监督、控制、统治着超过他们8到10倍的奴隶。其民主制以奴隶制为前提,奴隶经济为公民们提供了大量“自由”时间来从事议事、诉讼、军事、宗教、比赛、节日庆典等公共活动。公民是自己的“主人”,这句话也意味着公民同时也是奴隶、外邦人、边区居民这些非公民以及他们自己家中的妇女和儿童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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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人伦关系,怎么可能会比我国周朝封建时代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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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十五讲 第五讲 道术:内圣外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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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封建礼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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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人论历史,多参用马克思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这一社会发展五阶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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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封建”一词乃中国所独有的词汇,指周人在伐商之后分派宗族和同盟分镇东方要地的分封诸侯之事,与欧洲中世纪社会有着本质的区别。欧洲中世纪的所谓“封建”,英文是feudalism,它是指以臣属和提供服务为条件,从土地拥有者手中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特殊社会制度。这种制度与中国的封建制没有可比性,若将feudalism和feudal翻译成“采邑制”或“附庸的”可能更合原意。但因过去不幸误译为封建,竟使不少治史者迷于名相,猛把中国跟西欧乱比附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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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的feudalism起源于军事组织中,而且是由于在被征服国家内遇到生产力的影响才发展为现在的封建主义(feudalism)的。Feudalism以土地为纽带,建立起领主与附庸之间的主从关系。国王以下的各级领主将土地作为采邑,分封给自己的下属,形成互相依附的领主贵族等级制度。受封者对领主必须宣誓效忠,而且必须为领主尽相当的义务。采邑中的农民与采邑主之间既无血缘关系,也没有多大的人身自由权利,而且被束缚在土地之上,成为剥削和奴役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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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封建则是建立在血缘宗法制的基础上。受封诸侯和周王既是有血缘关系的父兄子弟或甥舅姻亲,受封者带往封地的部众也是以同氏族的成员为主体。他们是诸侯的族人,而非依附的农民;他们占有的土地也属于家族公有,而不属于哪个诸侯或家族长。被征服的土著居民,也是以血缘家族为单位的集体依附于封建贵族。故西周、春秋时期的中国社会既不是所谓的“奴隶社会”,也不是马克思所研究过的欧洲中世纪封建(feudalism)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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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的组织关系,则如《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所云,周初封国“同姓五十五,地上不过百里,下三十里”,《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又谓“齐、晋、秦、楚,其在成周甚微,封或百里,或五十里”,可见诸侯国都不甚大。诸侯或异姓方伯,皆在王都附近立国,但它们并不都是王畿之内的采邑。因此,所谓的周朝,不过是由遍布于中原各地的同姓、异姓诸侯所代表的众“点”所拱卫成的松散的政治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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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这松散联合体的纽带,便是前文所描述的血缘宗法制度,及由此而延伸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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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宗法分封制相辅而行的,是世族世官制度。家族长以家族代表身份参与王朝和诸侯国之政治,使王朝和诸侯国成为分级的家族联合体。家族长在世代担任王朝卿士和诸侯卿大夫的同时,又世代领有从王或诸侯和上一级贵族那里受赐的族人和土地附庸。所得土地、民人之多少,与其所任职相应,同时又按其地位,为宗子或王室承担军事和政治任务。因此,家族长不但代表家族而拥有土地、民人,大的家族还拥有自己的家族武力。家族以世族世官而从王朝或诸侯那里得到土地和民人之同时,也确立了对王朝或诸侯的世代臣属关系。血缘宗法制度的实施,又使这种关系更加紧密,使宗法中的小宗依次成为大宗的拱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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