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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准历史笔记 吕振羽论周初从农村公社转向庄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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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人原来的农村公社,一般都叫作井、田、邑,周初以之作为封赐土地的单位,即所谓“锡田”、“锡邑”……各级公社的重要公共管理机关的所在,则筑有城堡(邑)……公社内的公田收益,归入了被封赐而占有公地的人们的手中,便开始转化为劳动地租(这里引了资本论,未引史料),原来为公共事业服务的劳动转成为他们服役,便开始转化为徭役。这样,公社就开始被赋予庄园的内容。所以《周礼·地官·小司徒》说:“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这和孟子所说的井田制,同样可作为《诗》“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注释。关于这种“公田”和“私田”的土地区划,由干从地势和土地肥瘠等方面的差别,不可能到处按照“井田”的图式去区划。……《周礼·大司徒》:“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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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赋”、“税赋”怎能证明这是劳动地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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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井田,托古改制。“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证据不足。(大司徒只说建城分地,没有劳动地租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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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这种“公田”的性质,在周初行使的“封诸侯”和“锡田”、“锡邑”那一大量的普遍的现象出现以前,是有本质的区别的。)(1)在这种原先为公社,后来转变为庄园的农村,《诗·小雅·信南山》描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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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和进行独立经营……周礼地宫下,闾师说“凡庶民不畜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不树者,无椁;不蚕者,不帛;不绩者,不缞。”这证明他们是进行独立经营的。……他们以自有的工具,在领主的土田即公田上劳动……地租为九一或什一,周礼地官大司徒:“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又“均人”说:“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甸用一日焉,凶扎则无力政,无财赋,不收地守、地职,不均地政。”是连同地租、徭役、贡纳而说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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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领主,特别是最高领主的周天子,占有广大面积的“公田”。……周语记虢文公的话说:“是时也,王事惟农是务,无有求利于其官以干农功。”……(3)周颂小雅及其他文献所述,也不符合于奴隶劳动的情况。除劳动地租而外,农人还须给领主提供徭役和贡纳(诗:“一之日于貉,取彼狐狸,为公子裘”;“我稼既同,上入执宫功”)。这又正是他们和公社或自由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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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公社秩序,是在相当时期内与庄园制度并存的。这首先表现为:按公社成员的户口图籍,定期“均土地”和“养老”,慈幼、赈穷、恤贫等遗制的存留。其次为耕地不得买卖,坟地可以自由使用,山林川泽也是共有的,但由于这种公地逐渐被领主们所独占,礼记王制便以之作为历史的陈迹而追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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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地官·小司徒:“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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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王制:古者,公田藉而不税,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田里不鬻,墓地不请(郑注,鬻,卖也,请,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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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礼记作者的时代,土地已可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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榖梁传,庄二十八年:“山林薮泽之利,所以与民共也。虞之非正也。”又另条引周礼、秩官、小司寇:“……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四询立君。”吕振羽说,这是过去时代历史残余的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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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振羽:《简明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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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者旁注:此句文法不通,疑有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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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作者旁注:推不出。可以解释为仅仅是国家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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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作者旁注:我还解不通,要找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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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准历史笔记 吕振羽——列宁对“军事的封建专制主义”的土地制度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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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封建政权代替了原来的奴主政权,和在某些地区代替了原始公社制的组织机构。这种政权,适应于新的“土地所有权的属性”,首先发挥它在“军事上诉讼上的裁决权”的作用,并从而得以“强迫被分与土地,而自行经营的人民来为他做工”(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167页)。原来在各种形态下存在的土地,现在是属于新的贵族名下了,原来提供给殷朝政府的税纳、输给公社的税物和为公共事业的劳动服务,等等,都为新的名义地主所占有了。即货殖列传:“封者食租税,岁率……”,也就是所谓爵邑之入。“农奴关系就是这样发展的。”因此,公社就开始具有封建庄园的一些性质,成为既具有公社内容也具有庄园内容的两重性的东西,并展开了两者间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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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振羽:《简明中国通史》,p.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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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是拿西欧的框子来套东方专制主义的生产与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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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如此,不如专门给它一个名称。而马克思是有这个名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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