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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夷關折符,無通其使:封鎖關口,廢止通行憑證,與敵斷絶使節往來。夷,取其消除、剷平之義,引申爲封鎖。符,古代傳達命令、徵兵調將之聯絡信物,用竹、木、銅製成,牌上刻圖文,分爲兩半,各執其一,作爲憑證。使,使節。梅堯臣注:“夷,滅也;折,斷也。舉政之日,滅塞道梁,斷毁符節,使不通者,恐泄我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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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厲於廊廟之上,以誅其事:言在廟堂上反復計議作戰大事。廊廟,猶言廟堂議大事之處,或指朝廷。張預注:“兵者大事,不可輕議,當惕勵於廟堂之上,密治其事。”《國語·越語下》:“夫謀之廊廟,失之中原,其可乎?”“厲”通“礪”,乃磨刀石,此指砥礪,即反復推敲。《荀子·性惡》:“鈍金必將待礱、厲然後利。”礱、厲,皆磨也,楊倞注:“厲與礪同。”誅,曹操注“誅,治也”,意爲研究决定。《竹簡》本缺“廟”、“之”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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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敵人開闔:謂敵方敞開門户(即出現虚隙),使我有隙可乘。闔(hé),門扇;《竹簡》本作“闠”,是市區的門或外門。義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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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必亟入之:謂己方須迅速跟進予以突擊。亟,通“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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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先其所愛,微與之期:謂先奪取敵方最關緊要之處,不與敵約期交戰。杜牧注:“凡是敵人所愛惜、倚恃以爲軍者,則先奪之也。”愛,由憐愛義引申爲吝惜、難捨。微,本意爲細小,此處作無。《論語·憲問》:“微管仲,吾其被髮左衽矣。”期,約期交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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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踐墨隨敵:意指隨敵情變化來决定作戰方案。預定計劃有如“踐墨”,隨敵情變化而不斷變更計畫是“隨敵”。踐,踐履、實行。墨,木工之墨線,指既定計劃。另一説,踐,通作“剗”,除也。墨,墨守成規。曹操注:“行踐規矩,無常也。”此説似否决有既定不變之方案,與孫子之原意似有别,暫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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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以决戰事:以解决戰爭之勝與負,此處偏指戰爭之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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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始如處女,敵人開户:初始時像處女一般柔弱莊靜,使對方放鬆戒備。處女,指未出嫁的女子。開户,開門,指放鬆戒備。趙注本:“處女,喻其遷延畏縮之狀也;開户,欺我而不設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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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脱兔:脱逃之兔,喻行動之迅速。曹操注:“處女示弱,脱兔勝疾也。”張預注:“攻則猶脱兔之疾,乘敵倉卒,是以莫禦。”趙注本:“脱兔,喻其超軼湧奔之勢也;不敢拒,畏我而退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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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新注 火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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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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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攻,以火攻敵,是最激烈之用兵方式。本篇論述火攻種類、火攻器具、火攻時日及火攻與内外應合之略。曹操注“以火攻人,當擇時日也”,王皙注“助兵取勝,戒虚發也”,均切合孫子本意。張預注:“以火攻敵,當使奸細潛行,地里之遠近,途徑之險易,先熟知之,乃可往,故次《九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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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此方式極具殺傷力,所以篇中同時又提出“主不可以怒而興師,將不可以愠而致戰”之慎戰思想。趙本學云“水火之害,酷烈慘毒”,言孫子此篇“深以用兵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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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子曰:凡火攻[1]有五:一曰火人[2],二曰火積[3],三曰火輜[4],四曰火庫[5],五曰火隊[6]。行火必有因[7],煙火必素具[8]。發火有時,起火有日[9]。時者,天之燥[10]也。日者,月在箕、壁、翼、軫[11]也。凡此四宿者,風起之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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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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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竹簡》本有“行火有因,因必素具”之語,有注本以此爲據,説《十一家注》中“煙火必素具”中之“煙”是“因”字之訛;又因“煙”字連帶成“煙火”,故推測“因必素具”乃《孫子》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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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此説疑點有二:一、“煙”之本義爲“物質燃燒時發生之氣狀物”,煙火則指“燒具”,即點燃燃燒物所有的工具、器材之類;而“因”則指原因、緣由,兩者含義有别。二、“煙火必素具”指發火器材在平素便準備好,一旦有機會到來,即可使用;而“因必素具”其涵義則是發火的緣由、機會等須隨時準備。而人所周知,機會、緣由並不是常有,是隨機事件。故,“因必素具”於義不通。梅堯臣説“潛姦伺隙必有便也,秉杆持燧必先備也,傳曰,惟事事有備,乃無患也”,張預注“貯火之器,燃火之物,常須預備,伺便而發”,都説明煙火指燒具,並不是指緣由。上面的推論只備一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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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火攻,必因五火之變而應之[12]。火發於内,則早應之於外[13]。火發兵靜者,待而勿攻[14],極其火力[15],可從而從之[16],不可從而止。火可發於外,無待於内[17],以時發之[18]。火發上風,無攻下風[19],晝風久,夜風止[20]。凡軍必知有五火之變[21],以數守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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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以火佐攻者明,以水佐攻者强[23]。水可以絶,不可以奪[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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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戰勝攻取[25],而不修其功者凶[26],命曰費留[27]。故曰:明主慮之,良將修之[28]。非利不動[29],非得不用[30],非危不戰[31]。主不可以怒而興師[32],將不可以愠[33]而致戰。合於利而動,不合於利而止[34]。怒可以復喜,愠可以復悦[35],亡國不可以復存,死者不可以復生。故明君慎之,良將警之[36],此安國全軍之道[37]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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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火攻:《竹簡》本作“攻火”,其他各本皆作“火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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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火人:指焚毁敵軍營寨及燒殺敵方兵卒。火,焚燒,下同。李筌注:“焚其營、殺其士卒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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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火積:謂用火焚燒敵蓄積,使芻糧不足也。杜牧注:“積者,積蓄也。糧食薪蒭(芻)(chú)是也。”“蒭”指餵牲口之草料。故曰:“軍無委積則亡。”(《軍爭篇》)《竹簡》本作“火漬”。“積”、“漬”皆責聲,“積”假借爲“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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