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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576 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尤其是伦理学,在中古欧洲消沉(甚至可以说湮没)近千年,终于在此时被阿奎那重新发掘了。十字军和商人从阿拉伯把亚里士多德(和其他希腊先哲)的真迹,以及伊斯兰教和犹太教学者对这些经典的演绎和评估带回欧洲,冲击欧洲人的宇宙观和人生观。阿奎那对亚里士多德的研究不可说是后无来者,但肯定是前无古人。他重新引入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之法理念。这里,自然之法是相对于人为之法、传统和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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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578 亚里士多德的自然公义是种政治理念。他认为,最好的政治团体(政制)会有公道的分配和赏罚。因此,公道的分配和赏罚(自然公义)就是政治上的自然之法。亚里士多德的名句“人天生是政治动物”。他认为人类结邦不是为了安全或富裕,而是希望活得更高贵(noble)。因此,城邦的政治目的只有一个:整体人民高贵的政治生活。他说:“当人达到完美,他是最好的动物。但若是离开了法理(law)与公义(justice),他是最劣的动物。因为有武力的不义是更危险的。”因此,高贵的政治生活的基础是法理与公义,也就是“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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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580 阿奎那的兴趣在政治理性,也就是亚里士多德的“行义”中的“义”是什么。阿奎那的“义”来自“法”,有点中国的“道”的意味。这个“义”的理念是现代西方人权的理论基础。阿奎那提出四种“法”,也可以说是四种理性、四种义、四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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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582 1.永恒之法(eternal law,也可译为永恒之道)就是神的意旨,支配所有的受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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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584 2.自然之法(natural law,也可译为自然之道)是永恒之法里面有关人类的部分,由人类通过理性发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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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586 3.人为之法(positive law)是自然之法里面,可以通过人类政体施诸人类社会的。这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谓的法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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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588 4.神圣之法(divine law)是神通过《圣经》给人类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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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590 阿奎那的巨著《神学大全》是中世纪西方的治学范式。全书分两部,讨论的题目超过600个,自然之法是第二部第二卷的第94题,分6条。《神学大全》是经院派(Schoolmen,13—15世纪欧洲的主流思想)的典型。每个题目的处理方式都是一致的。先是表明题目,然后是列出各经典中对题目的论述,继是论述作者的见解,最后是回应先头列出的经典论述。这里只节录和意译阿奎那的主要见解。他对经典论述的回应也是非常精彩的,但篇幅所限,只好略过。还有,阿奎那的思路源自亚里士多德,包括很多术语,在下面会注明,并请参考前文《亚里士多德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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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592 第一条,自然之法是否习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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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594 习惯有两种意义。一、在“本质”上,自然之法属理性,因此不是习惯。二、习惯可以是指我们惯性做的某东西(某习惯),正如信仰可以是指我们所信的某东西(某信条)。自然之法的法规(precepts)有时要经理性思考,有时是种理性习惯。在这样的演绎下,自然之法也可称为习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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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596 第二条,自然之法有多少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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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598 自明(self-evident)之理有两类:1.本身自明(in itself);2.人类自明(in relation to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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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600 在一个本身自明的命题(proposition)里。其谓项(predicate)会被其主项(subject)包纳。[5]当然,如果我们不懂主项的定义,那就看不出命题的自明之理。举个例子,作为命题,“人是个理性的存在体”是自明之理,因为当我们说“人”的时候我们也在说“理性存在体”;但如果我们不知“人”是什么,这个命题就不是自明之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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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602 某些自明的公理或命题是普世性的,它们的主项、谓项都是人所共知的,例如“每个整体大于它的构成部分”“与同一个东西相同的东西互同”。但有些自明之理是要有智慧的人才能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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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604 普世性的自明之理也有等次的。最先的是“存在”。要理解宇宙任何事物必须先有这个理念。这个理念产生第一个不可论证的原则:“同一个东西不可能同时被肯定和否定。”这原则是所有论证原则的基础。正如“存在”是第一个经由纯理性领会的东西;“好”(也可以作为“善”或“吉”)是第一个经由实践理性,也就是有关行动的理性,领会的东西,因为每一个“有自主权的行动者”(agent)都是以“好”作为它行动的目的,也就是“万物求好”。因此,自然之法的第一条法规就是,“做好、求好、避恶”(good is to be done and pursued,and evil is to be avoi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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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606 好是我们向往的东西,恶则反是。因此,凡人的本性所倾向的,而他的理性自然地领会是好的东西就是他追求的对象;相反的就是恶,是躲避的对象。本性倾向的强弱(普世性的强弱)次序就是自然法规的先后次序。排首位的是人与万物共有的自然倾向。所有万物都想保存己身的存在和维持己身的本质,基于这理由,任何用以保存人命和避开对人命障碍的手段属自然之法(这里,自然之法有“天道”的意思)。第二是人与其他动物共有的自然倾向。由此倾向而来的东西也属自然之法,例如交媾、教育子女。第三,人有理性,理性使他倾向合适他本质的好东西,因此,人有追求真理和与人共存(live in society)的倾向。由这些倾向而来的东西也属自然之法,例如舍弃愚昧,避免开罪共同生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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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608 这些自然法规都是从第一法规引申出来的,因此我们可以说自然之法只有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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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610 第三条,自然之法是否包括所有德行(acts of virt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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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612 自然之法包括人的本性所倾向的所有东西。因此,从倾向来说,自然之法包括所有德行(德性行动)。但也有某些德行不是人性当初的倾向,是经过理性的探索才发现有利于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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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614 第四条,自然之法是否人人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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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616 自然之法包括人的自然倾向,此中包括人是自然地倾向按理性来行动。但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不同。理论理性是有关“必然”(necessary)的东西,得出的结论是普世原则、不会错的真理。实践理性是有关“具体”(contingent)的东西,也就是有关人类的行动,也有其必然的一般性原则,但越是具体的细节,这些原则的运作越会遇到瑕疵(defects)。因此,有关理论性的东西,真理是人人皆同,包括原则和结论;原则的真理人人皆知,是种常理(common notions),但结论的真理就不是人人皆知了。有关行动性的东西,真理或正确的实践(practical rectitude),只适用于一般性的原则,不能用于细节,就算在细节上有相同的正确实践,各人的所知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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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618 因此,作为一套一般性的原则,人人对自然之法的认识和正确实践是相同的。至于由原则引申出来的细节,在大部分情况下,人人的认识和正确实践也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少数情况下就不一致。正确实践会受障碍,就如大自然的生生灭灭会因为遇到障碍而不能实现;认识会被扭曲,因为人的理性可以被情欲、恶习或劣性扭曲。偷窃有违自然之法,但恺撒大帝说从前的日耳曼族人就不把偷窃当成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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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620 第五条,自然之法可否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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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622 更改有两种。第一,加。这种更改不妨碍自然之法。“神圣之法”和“人为之法”把很多有益人生的东西加在自然之法之上。第二,减,也就是终止某些自然法规。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之法的一般性原则是绝对不改的。而且,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次要的原则,也就是由一般性原则引申出的、细节的、大约的结论也是不改的。但在特殊和极少的情况下,某些特别原因使遵行自然法规遇到极大障碍。那时,自然法规可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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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624 第六条,自然之法能否从人心中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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