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029858e+09
1700298580 16世纪宗教改革之后,现代英语文明采用另一套“现代”自然之法。格劳秀斯(被称现代自然之法之父)从观察世事归纳出自爱(self-love)和自利(self-interest)不仅是人的特色,动物和无生命的东西都是如此,因此人类只知自我保存。洛克是稍后于格劳秀斯,他用的自然之法跟格劳秀斯的一样,已开始脱离阿奎那的古典自然之法。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阿奎那的思想背景是13世纪的欧洲宗教大一统(天主教)。那时是十字军时代,欧洲一片繁荣安定,但与此同时,一边是教会腐化,另一边是文艺复兴。希腊古籍(特别是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的重现引发出汹涌的人文思潮。阿奎那意图重新整合信仰与理性,为当时的政治与宗教注入新的活力。但是,格劳秀斯的荷兰、洛克的英国,都属宗教改革后的新教国家,对天主教的东西有先天性的抗拒(新教的英文是Protestant,是“抗议者”之意)。更重要的是,格劳秀斯所处的是欧洲大乱时刻(荷兰与西班牙的80年战争是从1568年到1648年),而洛克所处的也是英国最动荡的内乱时刻。因此,单凭观察现实就很理所当然地归纳(有异于阿奎那的逻辑演绎)出自爱、自存乃自然之法。而且,这个答案也非常吻合新教对人性的极度悲观倾向(人性堕落,不能自救,依赖神恩)。
1700298581
1700298582 阿奎那的自然之法是从神的永恒之法演绎出来的。格劳秀斯和洛克的自然之法仍带有神的意识,因此,仍具有神的儿女应该共存的意识。格劳秀斯视之为权宜,“权宜或可被称为正义与公平之母(Expediency might perhaps be called the mother of justice and equity)”。要注意,洛克跟阿奎那一样,认为自然之法的“最基本是人类的保存,而违反基本自然之法的人类法律不会是好的或健全的”。因此,洛克的自由仍带有一点阿奎那的“自我保存和与人共存”的自然之法第一原则的制约。他要求人要按“团体的幸福、富裕和安全所需,相应地放弃他自给自足的天然自由。这非但是需要,而且是公义(不像格劳秀斯的只有权宜)。因为团体里的其他成员也是这样做”。还有,他跟阿奎那一样,知道自然之法原则的实践往往会碰上瑕疵,“虽然对所有有理性的人来说,自然之法是清楚和能懂的,但人性自私,而且也会因为没有费心研究它而不知道”。建立政府就是为要约束这倾向,但关键的分别是,洛克认为自然之法难守,思如何善后,结论是把人类命运交诸法制;阿奎那知道自然之法不能不守,思如何坚持,认为通过教化与法制,人类仍可掌握命运。洛克对人性悲观,使他对理性也不敢信赖;阿奎那(其实也是亚里士多德)对理性信赖,使他对人性也敢乐观。
1700298583
1700298584 但后来的休谟、斯密、穆勒,就完全没有洛克的婉转或顾忌了。休谟的“人”只是一堆“感知体”,他的行为基本就是自私;斯密为自私戴上光环,提出追求私利会带来公益;穆勒甚至把个人自由推到包括不道德的自由和自残的自由,认为鼓励个性是创意和多元社会的先决条件。至此,“现代自然之法”破产了。今天,大部分西方人不再用“自然之法”(“古典自然之法”他们不愿用,“现代自然之法”他们不敢用)作为他们道德和法制的依据,因为单凭观察和归纳(经验主义)的东西是没有绝对性的,不可能是普世的,因此不能作为绝对的、普世的准则。西方人舍弃了自然之法(但他们却常谈“普世价值”),代之以博弈、参与等程序式或制度式的原则去作为政治合法性和道德合理性的依据。但这些程序或制度的原则也是会因人、事、时、空而改变(也就是相对的),因此也未能为政治、道德提供稳定的依据(没有终决)。这是现代西方经验主义强调个人、强调自由而产生的不能解的死结。
1700298585
1700298586 个人自由的追求产生竞争,竞争导致纷争。这些纷争又怎可能通过以追求个人自由为动机的政治博弈及参与去解决?单凭经验,尤其是在乱世,使人聚焦于人性中性显的“自我保存”,而忽视了人性中性隐的“与人共存”,得出人性只有自私自利的一面,并奉之为自然之法。这样的自然之法,用之于经济理论和社会治理之上,自然产生很多使人在“直觉”上(其实是反映“天道”)知道是不合情理的现象,尤其有关经济与社会的公平。无怪这套偏差的“现代自然之法”渐渐失去说服力。但现代西方不甘回返“古典自然之法”,就只有在丰富资源的支撑、祖宗余荫的缓冲和残余传统的约束下糊糊涂涂地混下去。无怪有人把西方政治形容为“蒙混过关的科学”[12]。可以说,洛克式自由实在是颠倒了“人性”,因此也颠覆了“天道”。
1700298587
1700298588 从古典自然之法的角度来看,以洛克式的个人自由(包括休谟、斯密、穆勒的提炼)为基石的英语文明是“逆天”的,因为它把自然之法,也就是天道的“自我保存和与人共存”腰斩了。附生在个人自由之下的资本主义更是肆无忌惮的强者逐利。但激烈的你争我夺、无情的优胜劣汰却触动了人类天生的、共有的与人共存本性。西方城市规划实在是个反讽(irony)、悖论(paradox)。在实践上,规划需要在追求资本效率的大气候里约束某些资本的效率;在提升个人自由的大气候里约束某些个人的自由。
1700298589
1700298590 西方现代规划凭什么理由去约束某些个人自由?答案是“公益”(这也就是规划的公安权力的基础)。难处是,在洛克的经验主义底下,人人的经验不同,所以价值观不同;但人人的价值又应是平等的,因此人人都应有自由去干他想干的事。那么,公益谁来定?答案是“政治博弈”。撇开从政治博弈得出来的公益是不是真的公益,而按这些公益做出来的规划是不是好的规划不谈,谁来决定博弈的胜负?答案是(这也是自由世界、资本社会的高招)以人人同意的程序和规矩去决胜负(这也是典型洛克式的程序化政治道德)。撇开人人同意的程序是不是好的程序不谈,在个人自由的大气候里是没有人人都同意的东西的,于是又要展开另一场更基础性的政治博弈去决定公益博弈程序的合法性。但是,政治博弈离不开权力,而权力永远在强者手里,但强者逐利又是纷争的源头。因此,在博弈不断、胜败交替之中产生无限的浪费、绷紧的张力。
1700298591
1700298592 这套“以程序定公益”的规划有以下“逻辑”:在个人自由的社会里,互相逐利产生纷争,而纷争的解决只可凭公益;在个人自由的意识下,公益的取得只可来自政治博弈,而政治博弈的合法性只可来自人人同意的博弈程序。但是,在个人自由的社会里,人人同意是不可能发生的,因此博弈程序的合法性也只可来自政治博弈。也就是说,公益是博弈出来的,博弈程序的合法性也是博弈出来的。不到某些人、某些利益累透了,博弈永不终止,虽然可以暂停。互相逐利既不会停,所以每一刻都会有某些自由被约束,每一刻都会有某些公益有待博弈、某些公益博弈程序有待博弈。这个永无终结的西西弗斯循环是腰斩自然之法(古典)、抛弃与人共存的必然后患。
1700298593
1700298594 现代资本主义附生于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之下。它的不效率和不公平[13]激发出现代社会主义,釜底抽薪地把个人自由中的私有产权转为共有。在城市规划中,这就是土地“国有”。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几十年里,“土地产权国有”带来很多实践上的问题,遂出现土地产权私有化的论调,其“理据”如下:(1)私有产权是自由经济的基本元素;(2)自由经济是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3)你看,发达的西方国家不都是土地私有吗?这些“理据”很有问题:(1)自由经济就是自由买卖。买卖的实体是土地,而买卖的实质却是产权(property rights)。但产权是个组合的权力(bundle of rights),有使用权、开发权、转让权、拥有权等等。拥有权的一般定义是“剩余权利”(residual rights),也就是把使用、开发、转让等权利通过合约方式(contracts)割让后所剩下的“主权”(ownership rights)。关键是“主权”拥有者可以经合法程序和补偿把合约割让出去的权利(contracted rights)收回。自由经济的运作中,不同的权利都可以独立买卖,只要权限清楚、买卖自由。因此,“主权”国有不影响私有使用权、私有开发权等的自由买卖,也就是不影响自由经济的运作。(2)自由经济确实激励竞争,带动经济发展。但这个经济发展模式并没有算上竞争之中优胜劣汰的资源浪费和弱肉强食的社会张力,更没有理会到竞争是不是追求经济效率的唯一办法(例如相对于合作)、经济是不是人类的唯一追求(例如相对于幸福)。(3)西方国家不都是土地私有。像加拿大就有70%土地是不同形式的“国有”。作为全球自由经济典范的香港,在回归前的土地很大部分不是私有,是从“皇家”(政府)按年期“租”来的。这不但没有压抑香港的经济发展,反而是地产蓬勃的因素(当然,香港的地产经济带来的社会张力也是香港最大的隐忧)。
1700298595
1700298596 土地跟其他财产有一个关键的分别:它具有天然垄断性。作为财产,土地的价值主要来自地点,每块土地的地点都是独一无二的(可以类同,但绝不能相同,因为两块土地不能落在同一地点),它的拥有者就垄断这个地点。从社会的层面来看,只有两种选择——私人垄断和国家垄断。如果由私人垄断,社会公益(超越个人利益,从整体幸福出发的公共利益)无望;如果由国家垄断,社会公益也许有望。
1700298597
1700298598 我们不要幻想土地私有之后,人人安居。西方(包括香港)的经济史(特别“二战”前后)显示,开发商一定会利诱小户,把小块的土地收购,集中开发,赚取厚利。小户很少不被利诱,正如中国农民小户,赚点小钱;赚大钱的永远是开发商。结果是全民“为地产老板打工”。从土地经济的角度去看,土地私有是地产商的聚宝盆,社会发展带来的土地增值从国家的口袋流到他们的口袋去。[14]
1700298599
1700298600 从城市规划的角度来看,中国搞土地私有化绝非良策。西方政府要在土地私有局面下做城市规划,花九牛二虎之力搞“无偿半征产”的区划法,去约束私有产权(个人自由)。中国土地国有,开发商要买开发权,国家完全可以按超越私利的公益做规划。国家的“代理人”,如地方政府,未能做好规划,是种失职。但如果土地私有,超越私利的公益就永难达到了。失职可以改过,弃权就是自毁。
1700298601
1700298602 有人指出,开发权从国家手里转到私人(包括开发商)手里后,私人之间可以互相转让(第二、三及多次转让),规划约束开发商的难度不就是跟西方一样吗?非也。西方(特别是美国)早是产权完全私有;中国是开发权虽然让出去,然而国家仍保留拥有权。这是个关键分别。国家拥有权使国家有更大的法理去“无偿半征产”,因为这个产仍是“属于”国家的。还有,国家拥有权使国家收回土地增值更有理据。所以,中国走向土地产权私有化属笨中之笨。首先,把原本不是问题的(以超越个人的公益去约束有限的个人自由)变成问题(产权私有化扩大了个人自由),还把问题变成不能解决的问题——个人自由的理念因而膨胀;超越个人的公益理念因而萎缩;公益的演绎越看越缺乏原则;公益对个人自由的约束越看越是任意式、即兴性。可以说,我们的西化(走上自由主义)会使我们的城市规划走上如同西方规划的无能(抵挡不住资本主义的支配)和无奈(实现不了社会主义的理想)。可说是自寻烦恼啊。
1700298603
1700298604 第二,把革命的果实(土地全民所有)从人民的手中(土地增值全民共享,而非“幸运者”独占)白送给发人民财的资本家来垄断(通过收购土地、集中开发去支配城市土地的使用和分配)。可以说,我们的西化(走上土地私有)使我们的城市规划自废武功。
1700298605
1700298606 其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底下,我们要建设“让人生活得更美好”的城市,也就是上面说的按“自我保存和与人共存对称”的自然之法去发展和管治的城市,是具备足够条件的,可以分静态和动态两方面。
1700298607
1700298608 先谈静态条件。在市场经济底下,土地的使用与开发(包括开发规模的大小)主要靠个人和企业。他们当然想尽量“优化”他们的使用和开发,也就是倾向满足私利(自存);在社会主义底下,土地的使用和开发的管治主要是靠政府(相对于依靠市场的供求规律),它当然想尽量“平衡”各方面的需要和诉求,也就是倾向满足公益(共存)。社会主义配上市场经济就是以平衡为原则(亚里士多德的“义”)去规范个人的行为以保证人人的追求得到优化(亚里士多德的“发挥”)。这也就是人类结社的最终目的,起码理论上如是。但不要轻视理论,因为有理论才能辨正误,有理想才可定方向。正误不明、方向不定就是放弃理性、迷信命运。
1700298609
1700298610 在若干程度上,英式的规划管治和美式的规划管治反映两种不同取向。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虽然是英语文明的特征,而且发源于英国的洛克、休谟、穆勒,但美国是“青出于蓝”。美国是移民国家,立国的意识形态来自英国,包括欧洲各地,移民的反迫害心态、求自由心态,对政府权威有先天性的抗拒,对私有土地有莫名的向往。相对地,英国本身则延续了根深蒂固的封建意识,在追求个人自由中对政府权威有先天性的尊重,对土地有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历史意识。两者的分别具体表现在区划法。在美国,地方政府是“赞同”或“不赞同”(approve or not approve)开发者的方案,如果不是“不赞同”就是“赞同”。在英国,政府是“批准”或“不批准”(permit or not permit),如果不是“批准”就是“不批准”。这在理论上和实质上都有很大意义。理论上,“赞同制”建立在产权绝对神圣的意识上:如果政府“不赞同”(也就是政府认为这个私产开发侵犯了公益)就得拿出证据来,因为私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批准制”是指如果开发者想“被批准”(也就是私产开发者认为自己的开发并没有侵犯公益)就得拿出证据来,因为虽然土地拥有者的产权是绝对,但他还是要按“团体的幸福、富裕和安全所需,相应地放弃他自给自足的天然自由。这非但是需要,而且是公义,因为团体的其他成员也是这样做”。在实质上,“赞同制”需要政府在公益没有绝对标准,只能通过政治博弈来裁定的西方社会现实里去拿出约束个人自由的公益理据,确实困难,大大约束规划管理的范围和权力;“批准制”则需要私产拥有者拿出私产开发并没有影响公益的理据,也是困难,所以就是给规划管理创出了较大的空间。可惜,无论是“赞同制”或“批准制”,在西方的个人自由意识下,公益的定义只能来自政治博弈。为此,“赞同”或“批准”与否都不能回归到某些绝对的、本质性的公益原则(只能回归到程序性的政治原则,而这些程序性原则也是从博弈得来的)。因此,规划管理只可能是种政治游戏。相对地,社会主义倾向公平,起码在理论上有比较坚固的公益意识(有异于仅靠政治博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底下,规划会有政治空间去建立较健全的法理基础去定义公益来约束私利,以期达到平衡—优化的城市管治。
1700298611
1700298612 在动态条件方面,自存、共存的对称有若自由、民主的对称。古雅典城的发展给我们很大的启发。在《西方文明的文化基因》一书中我提到Edmund Bacon描述的雅典大道建设过程——从公元前5世纪到它的灭亡,雅典城每年都有游行,纪念雅典娜女神赐给雅典人法治与民主。这就是有名的“泛雅典游行”,每四年更是大行铺张。游行和游行的路线与雅典城的发展有密切关系。这条路既是雅典城工商业和政治活动的主街,也是雅典居民从小就向往的每年游行盛会必经之路。这游行深入雅典人的集体意识。先是山上演戏,最后一幕,演员与观众共同“演出”,由雅典娜女神庙出发,沿泛雅典大道下城。古希腊的戏剧与宗教关系密切。看戏不是娱乐,而是公民必须参加的一种宗教仪式。演戏的费用由国家负担,看戏也不用买票。古希腊戏剧的辉煌成就和公民精神都与此有关。游行的目的并不只是制造热闹的场面,更是提供一个公民参与的机会。公民既是观众也是演员,既渲染了场面,也受场面所感染。游行路线经过的都是雅典人每天走的路,有神庙、商店、市集、广场、民居、衙门等等。在这每年一度多姿多彩的游行里,官能和灵性的感受深深地嵌在每一个人心里,久之就成了“集体意识”,是雅典城发展的指导。地产商、开发商、建筑师们都是这个“集体自觉”的创造者和受造者。沿途每一栋建筑、每一处景点,每一个视野都是游行路线的标点符号;有感叹号,有句号,有引号;或长句,或诗歌,或叙事,各显风骚,但又都互相补充,是大我中的小我,是个体又是整体。
1700298613
1700298614 古雅典是产权私有,但在“民主的文化”之下,整体与个体的关系不是负面的互相约束,而是正面的互相发挥。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在自由的社会里,个人得以发挥是因为人人竞争,但纷争不断;在民主的社会里,个人得以发挥是因为人人合作,是相得益彰。私有是自由竞争的先决条件;共有虽然不是民主合作的必然条件,却是有利条件。
1700298615
1700298616 中国国情特殊,拥有权是公有,使用权/开发权私有。但理论上的优势未能在实践上被好好利用。(1)理论上,公有权是土地市场稳定的必需条件,因为它解放了国家的调控能力,无须像西方受制于投机者的支配;同时也是充分条件,因为它强化了国家的管治能力,无须像西方区划法中公安权力的暧昧。可惜,这些条件都未有被好好运用。相反地,公有土地被滥用,成为市场不稳定的因素;被亵用,成为官僚中饱私囊的财路。(2)理论上,私有的使用/开发权是土地市场蓬勃的必需条件,因为它调动起个人发挥的活力,能够积极开发多姿多彩的市场;同时也是充分条件,因为它提升了个人发挥的轻盈,能够适时回应瞬息万变的市场。但这些条件也没有被好好利用。相反地,私有使用/开发权被误用,成为你争我夺的理据;被盗用,成为投机作假的辩护。
1700298617
1700298618 要中国土地、城市好好地发展,我们就不要自废武功地把产权私有化,而是要发挥公、私权共存的优势:以公有拥有权的稳定力和权威性去创造私有使用/开发权的活力和适应力。也就是大我平衡下的小我优化。但公与私的权力要分隔,以避免互相纠缠或勾结;公与私的权限要分明,以发挥彼此的优势与强项。这才是在整体利益的大前提下,各安其所,各尽其才。也正就是柏拉图所指的“义邦”、亚里士多德所指的“城邦起于得生存,成于求幸福”——个人和众人各分职责,同享幸福。
1700298619
1700298620 [1]很有趣,自由贸易的祖师爷斯密是为当时英国的变相保护主义辩护。
1700298621
1700298622 [2]这是个关键的理念。从古以来,西方人谈自由是指意志自由(free will)。人类有没有意志自由是神学和哲学的探索。但洛克、休谟与穆勒等经验主义者所关注的是“行为自由”(free action),尤其是这些自由行为的“社会政治合法性”(sociopolitical legitimacy)。首先,他们硬闯意志自由这一关,认定人是没有意志自由的,因为自私是天生人性,不能改变,为此,在社会与政治的层面上我们必须接受这个不能改变的客观事实(从经验主义的角度去看),只要这些出自自私的个人行为不损害别人(别人也是自私的)。这就是洛克式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理想社会和政治。
1700298623
1700298624 [3]经济学的《国富论》和政治学的《论自由》都是西方人力荐给中国往西方取经者的宝典。
1700298625
1700298626 [4]即master plan,comprehensive plan,official plan,community plan等。
1700298627
1700298628 [5]美国叫zoning ordinance或regulation,加拿大叫zoning by-law。
1700298629
[ 上一页 ]  [ :1.7002985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