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0711180
(1)水源卫生
1700711181
1700711182
范著对水源卫生的论述主要集中在对水井清洁和安全的维护上[72],不过,井水并不是江南主要的饮用水源,因此他所说的那些史迹较少发现,不过有关用水卫生的内容并不少见。在井水方面,浚凿义井的举动不时可以发现。比如,第四章曾谈到苏州的潘曾沂感于当时河水污染渐趋严重,便劝人们饮用井水。潘没有仅仅停留在口头说教上,咸丰二年(1852年),就是其去世的那一年,他在城中“浚凿义井四五十处……是夏适亢旱,居民赖以得水获利者无算”[73]。应该出于同样的感触,王士雄建议:
1700711183
1700711184
必湖池广而水清,井泉多而甘,可借以消弭几分(秽浊之气),否则必成燎原之势。故为民上及有心有力之人,平日即宜留意。或疏浚河道,毋须积污,或广凿井泉,毋须饮浊,直可登民寿域,不仅默消疫疠也。[74]
1700711185
1700711186
这大概可以看做医界人士对公共卫生问题的一种认识和呼吁吧。不过,像疏浚河道之类的工作,在历史上是官府和社会力量经常举办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疏通水利[75],但在客观上起到了维护公共卫生的作用。
1700711187
1700711188
另外在一些又献甲,还可看到官府有净河的举动,比如柳树芳在《净河》一诗中写道:
1700711189
1700711190
渔人鱼为生,不渔将何恃。昨闻号召声,净河暂停止。纲船数千双,一一稽姓氏。给发官府钱,爱民真如子。那知射利徒,克减从此始……[76]
1700711191
1700711192
从这首诗中我们还不清楚当时官府出于何种目的停渔净河,以及净河的具体办法,不过认为其属于一种维护公共卫生的行为应该没有问题。
1700711193
1700711194
除了疏浚、净河以外,当时对水源卫生的维护,还有更为重要的史迹,那就是乾隆二年(1737年)《苏州府永禁虎丘开设染坊污染河道碑》,从这块碑文中可以看出,当时开设于虎丘的染坊流出的污水注入河中,致使满河青红黑紫,除了破坏环境、有害农业外,还造成饮水问题,并毒害肠胃,于是“各图居民,无不报愤兴嗟”,最终在徐彦卿、吴裕明等数十位士民联合请求下,苏州府会同长元吴三县共同出面干预,勒令“将置备染作等物,迁移他处开张”,并勒石永禁。[77]这种禁止是否取得了切实而持久的效果,我们深表怀疑,不过从中反映出清代江南的官府已具有一定的公共卫生观念。
1700711195
1700711196
至于自来水,显然是近代西方文明的产物,在清亡之前,兴办自来水的恐怕只有上海这样殖民化程度很高的都市。上海租界的自来水同治八年(1869年)开修,次年秋修成。[78]光绪初,“沪中官商曾议仿西洋法,设机器铁管引江水灌注城内四隅,以济民食。后以费巨不果”[79]。不过,“居民需水者,可饬水夫送去。不论远近,每担钱十文”[80]。并且还有些“华界居户向英厂私接水管,频年以来,亦竟莫为察觉”[81]。宣统元年底(1910年年初),在两江总督张人骏的直接过问下,由官府出面筹办上海闸北的自来水事宜,起初议定从英租界的自来水厂接管,后因租界工部局从中干涉,遂又改为自办水厂。先估算需经费20万两,由上海道担借一半商款,另一半在商部存款项下认定息数,暂行借拨。后来因费用不敷,又在官米平价局借款银中暂移借6万两以资接济。[82]由官府兴办自来水公司,在中国的历史发展中,无疑是一种新事业,不过这种事业的用意,就公共卫生方面来讲,似乎与浚凿义井、禁止污染水源和疏浚河道以清水源[83]等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差异。
1700711197
1700711198
(2)环境卫生
1700711199
1700711200
严格说来,水源卫生也应该包括在环境卫生之中,这里因水的卫生对人的生活具有特殊的意义,故将其单立出来。除了水源卫生外,主要还包括清道排污、整饬葬俗以及对某些公共居所环境的改造。
1700711201
1700711202
中国很早就有上百万人口的大城市,在这样的大城市中,没有一定运送垃圾和粪便的措施是不可想象的。较早的史迹不甚清楚,不过至少到宋代,南宋的都城杭州已出现专门清除粪便和垃圾的行业。根据《梦梁录》的记载,城中有“每日扫街盘垃圾者”,城内的河渠中,“载垃圾粪土之船,成群搬运而去”[84]。而且,“每遇春,街道巷陌,官府差顾沟渠人,沿门通渠;道路污泥,差顾船只搬载乡落空闲处”[85]。这种情况,在清代江南的一些大城市中也是存在的,苏州自清初就形成有固定分工规划的壅业。城河中,粪船往来,甚为繁忙。不过垃圾的运送不像粪便可以借以取利,所以在官府和慈善机构的职责中,并没有发现专门管理垃圾运输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垃圾的外运恐怕也就很难经常化和组织化。比如在同治年间,杭州垃圾的运送就时好时坏:
1700711203
1700711204
杭城道路窄狭,各家扫出砖灰泥土,水洗鸡鱼菜等,泼堆墙角路侧,行人有碍,秽污浊气熏蒸。是以刘镇祥胜每日遣勇丁多人,往各处爬扫,挑至城外,弃于空野,免滩积半街路,清除街道,亦极好大善事。刘军升任他去,虽经户捐、铺捐,地保经管,雇夫扫除,有名无实,中饱肥己,事难长久。今之义井巷口,水浊垃圾盖地,脚踏秽水污泥之上,行人不便,妇女更难。各处街巷倒积如旧碍路。[86]
1700711205
1700711206
不过此后,这种情况到晚清在一些西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大城市中出现了改观。比如在杭州,光绪二年(1876年)八月,浙江省保甲局饬令钱塘、仁和两县,对“任意倾倒垃圾”者,“或指名禀控,或捆送到县立予惩办”。光绪十四年(1888年)二月,两县出示,对“杭城大街小巷以及弄口渡头”堆积垃圾,“限期一律挑净”。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正月,由清道局管理,雇夫打扫。光绪二十九(1903年)年闰五月,改由警察局管理,规定,垃圾必须在清晨八点以前清扫完毕,粪担不准在大街行走,并设置木箱清倒垃圾。宣统元年(1909年)二月,设巡警道及卫生警察,每区设清道夫40名。常州,于光绪三十一年年底(1906年年初)由商会首先创办清道事业,设清道夫8名,在城区主要街道逐日打扫一次,经费以各铺户月捐支付。次年,巡警局成立,即由巡警局接办。[87]苏州清道事业始于何时,笔者尚未见到有关的记载,至少到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初,苏州城厢内外已设有清道夫,并在路中设立木桶倒置垃圾。但任意丢弃垃圾的现象仍然严重,以致“臭秽污塞,易染疾病,殊与卫生有碍”。故苏商总会建议在城中设立一专管局,每日早晨八点至十二点,由司事押令挑夫分段逐户收取垃圾,搬至专门雇用的船只上,由其运出城外。并将街道遂时洒扫洁净。这一建议得到了苏州知府何刚德的肯定和支持,他马上与三县酌定办法,严饬改良。[88]不过与上海相比,苏杭等地明显落后了。早在光绪初年,上海就有了收集垃圾的“垃圾车”,并且还有清扫街道时用的“洒水车”。这些在《沪游杂记》中均有记载:
1700711207
1700711208
马车上驾大木柜,随行夫役数名,每日两次扫除街道。
1700711209
1700711210
车上驾方木柜,可储水数十担。柜后横铁管一,遍凿细孔,其管上通水,柜内设枢纽;用时以索至掣开,水即从管孔喷出,势如骤雨,驱马疾行,约可洒半里许。真扑去俗尘三尺也。[89]
1700711211
1700711212
当然,清末的新政是由上至下推行的,在县一级,虽然在内容上一时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改进,但卫生警察的设立毕竟引起了形式和制度上的一些变化。比如,“光绪三十一年,上虞县警察局设立卫生警一名,督促临街店、居民清扫门前垃圾”[90]。由此可见,虽然清道的工作早在中国存在,但有组织、专门化的清道事业以及国家和官府对这一工作的专门管理则不能不说是清末在西方的影响下产生的。
1700711213
1700711214
与垃圾的清扫不同,对葬俗的整饬,则早已成为国家和官府的一项责任了。早在先秦时代,就有文王葬死骸而九夷顺的说法。[91]到清代江南,无论是从观念上还是行动上,它都可以归入公共卫生之列。当时普遍存在着停葬和火葬这些被人认为是恶俗的现象,对这些风俗,正统的观念和力量都是严加反对的。首先国家从法律上严令禁止,比如对不依限葬亲的,规定庶民要杖八十[92];另外,乾隆时还有人建议,举贡生监等不得参加高一级的考试[93]。而毁弃缌麻以上尊长死尸者则要斩监候。[94]其次,地方官府也多次下令严加禁止,在当时的地方志中,上至督抚、下至县令的有关谕令都常能见到。不过,尽管国家律有严禁,官府也时加警示,但均没有起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停棺累累”的现象仍普遍存在于有清一代的江南。
1700711215
1700711216
应该指出,尽管禁令由国家和官府来制定和发布,但实际的施棺、掩埋工作却主要是由乡贤领导的社会力量来举办的。在清代,特别是在江南地区,有相当多的地方社会事务都是由善堂、善会等各类慈善机构来举办的,而在慈善机构举办的活动中,育婴和施棺掩埋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两项内容。[95]据梁其姿的不完全统计,明清两代江浙两省共有各类善堂1 336所,其中施棺局342所,占总数的26%,数量居各类善堂之首。[96]并且在其他的综合性善堂中,施棺和掩埋也是其重要的内容。其中,官办的仅占10%。[97]这在时人的论述中亦可得到反映,比如:
1700711217
1700711218
(宝山)高桥浮葬之风最盛,塘内滩地常暴棺累累,每届潮灾,甚至漂流四散。康熙三十五年,里中善士曾捞埋九百七十八具,而其他就近代埋者尚不在内。乾隆十二年,顾钥、陆汝恭、凌廉等复各捐银两,捞埋流棺一千二百四十三具。迨光绪间,黄如榛等曾创捐劝募,举办掩埋一次。其后,每有风灾,浮尸发现,均由乡董筹资为之埋葬。[98]
1700711219
1700711220
光绪初元,里人集资设掩埋局,每岁冬收瘗暴露,行之二十年矣。顾禾乡停棺累累,半由清贫无力,半由乡愚阻挠所致。好善者心窃伤之,乃于二十七年公议仿照江苏震泽县成案,设法扩充,易其名曰代葬……[99]
1700711221
1700711222
除了施棺和掩埋浮葬之棺,在战争和灾荒之年,社会之好善之人也非常注意对尸体的埋葬。比如,在咸丰十年(1860年)六月,在太平军过后:
1700711223
1700711224
(初五日)梨人欲办平望掩埋,并河中、破屋中浮尸、缢尸,且此月底设坛广作普济,诚救劫大善事,死者大可怜,生者岂忍坐视,当竭周襄之。[100]
1700711225
1700711226
虽然这些禁令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主要是从这类行为有悖孝义和保全全尸这样的人伦道德的角度出发的,不过对葬尸的卫生意义,也已成为当时一些官僚发布这类禁令和一些乡贤举办义葬和拾骼事业的一个动因。比如张伯行在苏抚任上谈到掩埋时说:
1700711227
1700711228
昔文王泽及枯骨,况现经饥饿而死者乎?每见有抛弃骸骨,日色暴露,甚为可惨,宜严饬城关各乡约地人等,凡街市道路田间有抛弃骸骨,俱令掩埋,以顺生气。盖灾祲之后,每当疫疾,皆因饿死人多,疠气熏蒸所致也。一经掩埋,不惟死者得安,而生者亦免灾诊之祲矣。[101]
1700711229
[
上一页 ]
[ :1.7007111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