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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在泾:伤寒先厥者,阴先受邪也。后热者,邪从阴而出阳也。阴受邪而利,及邪出之阳,故利必自止。设复厥,则邪还入而亡阴,故必复利。盖邪气在阳则生热,在阴则与厥与利,自然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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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苓友:此条伤寒,乃厥阴中寒,厥利相连之证。厥阴者阴之尽,厥阴之经,阳气甚微,故不论阴阳二证,寒热之邪,但至其经,无有不发厥者。盖厥即为逆,起于手足而通身皆冷。今曰先厥者,此初起便厥,厥即下利。成注所云,阴气胜则厥逆为利也。后发热者,阳气复也,阳气复则利者必自止。倘调理失宜,误服凉药而仍见厥,亦必复利,以阳气负而阴气胜,必加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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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鉴》:厥逆阴也,发热阳也。先厥后发热,而利必自止者,是阴退而阳进也。见厥复利者,是阳退而阴进也。热多厥少,病虽甚者亦可愈。厥多热少,病虽微者亦转甚,可知厥热乃阴阳进退生死之机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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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虚谷:邪入阴则厥,出阳则热,阳主升,其利必自止;阴主降,故见厥复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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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语] 成氏、《金鉴》顺文释义,比较平允。尤氏、章氏以邪气出阳为热,入阴为厥利,比较抽象,不如钱氏突出寒邪与阳复的关系,更符合本条精神。张兼善举阴极生阳,阳极生阴解释阳病有厥冷与厥逆有发热的机理,颇是,但也不能拘泥。关于先厥后发热而利者必自止,汪氏认为起病即见厥利,是寒证的特点,张路玉认为非阴证始病即见厥利,两说应当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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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寒始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①者,当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为除中②(一云消中)。食以索饼③,不发热者,知胃气尚在,必愈,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也。后日脉之④,其热续在者,期之旦日夜半⑤愈。所以然者,本发热六日,厥反九日,复发热三日,并前六日,亦为九日,与厥相应,故期之旦日夜半愈。后三日脉之,而脉数,其热不罢者,此为热气有余,必发痈脓也。(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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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解 ①厥利:是指手足厥冷而又患腹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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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除中:证候名,即中气消除之意。是胃气将绝时的一种反常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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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食以索饼:食读饲,给东西与人吃称食。索饼,是以面粉做成的条状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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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脉之:即诊察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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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旦日夜半:是第二日的半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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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勘] “后日脉之”《玉函经》作“后三日脉之”。自“所以然者”句以下至“故期之旦日夜半愈”句止,共三十八字,《玉函经》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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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译] 伤寒初起发热六日,四肢厥冷反有九日,而且大便泄泻。凡四肢厥冷而腹泻的,按理当不能饮食,现在反而能饮食的,可能是中气消除的反常现象。这时可给病人吃些面条一类的食品,以作试验。如果吃了以后,不甚发热的,证明其胃气尚存,病必容易痊愈。最怕的是吃了以后猝然发热,忽然而来,又忽然而去。后一日诊察,如微热仍继续存在,可预料其明天夜半即将痊愈。这是什么道理呢?因为本来发热六日,厥冷反有九日,今又发热三日,加上以前六日,也是九日,和厥冷的日数相等,所以预知在明天夜半当愈。假如又过三日,复诊时,脉搏很快,而发热不退的,这是阳热太过,那就可能发生痈疮脓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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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疑似除中的辨别方法与厥热胜复可能发生几种不同情况的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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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释] 本条文长义繁,拟分五节来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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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伤寒始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利”二句。说明厥热胜复,阴盛阳衰的厥利证。由于热少厥多,是阴寒盛而阳气衰,阳虚则气陷,所以不但肢厥,并且同时发生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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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凡厥利者”至“恐为除中”。指出厥利能食有除中证的可疑。大凡厥利多是阴寒的证候。由于阴寒气胜,脾胃阳气受伤,故下利;四肢得不到阳气温煦,故发生厥冷。下利厥冷是脾胃虚寒,所以说“厥利者,当不能食”,现在反而能食,因此有除中证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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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自“食以索饼”至“期之旦日夜半愈”。指出除中证的诊断方法。上文的反而能食,是否属除中证,还不能决定,故用食以索饼的试探方法。如食后安然而不发热,或仅有微热,则是胃气来复,食欲已苏的现象,故断其必愈。如食后忽然暴热,则是真阳尽露,如同回光返照,随即阳气外脱,热必复去,这就是除中的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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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自“所以然者”至“故期之旦日夜半愈”。补充说明其自愈的机制及愈期的推测。阴阳宜乎平衡,不可偏胜。今病发热六日,厥反九日,为阳微阴盛,但厥后又复热三日,并以前的发热六日,亦为九日,则热与厥的时间相等,阴阳达到平衡,故知为可愈。至于所举的日数,仅是用来说明厥热的时间是否相等,作为阴阳是否平衡的标志,不可看作固定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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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自“后三日脉之”至“必发痈脓也”。说明阳复太过的变证。热与厥的时间相等,而热即自止,才是阴阳平衡,病愈的正常现象。如果数日后,依然脉数发热,则是阳复太过,阳热偏胜,必伤营阴。营血被热所灼,可能发生痈脓的变证。与下文334条的喉痹便脓血,以及335条口伤烂赤等变证的病理大致相同。现将本条内容列表51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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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 疑似除中的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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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注] 《金鉴》:热而不厥为阳,厥而不热为阴。伤寒始发热六日,厥亦六日,至七日仍发热而不厥者,是阳来复,当自愈也。今厥九日,较热多三日,是阴胜阳,故下利也。凡厥利者,中必寒,当不能食,今反能食,恐是阴邪除去胃中阳气,而为除中之病也。恐者,疑而未定之辞也,故以索饼试之。食后不发热则为除中;若发热,知胃气尚在,则非除中,可必愈也。若食后虽暴发热,恐热暂出而复去,仍是除中,故必俟之三日,其热续在不去,与厥相应,始可期之旦日夜半愈也。若俟之三日后,虽热不罢而亦不愈,且脉犹数者,此为热气有余,留连营卫,必发痈脓也。又,不发热之“不”字,当是“若”字。若是“不”字,即是除中,何以下接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之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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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天来:自“始发热”至“夜半愈”,是上半截原文。“所以然者”,至“必发痈脓”止,乃仲景自为注脚也。但“厥反九日而利”句下,疑脱“复发热三日利止”七字,不然,如何下文有“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二句。且“所以然”句下,云“发热六日,厥反九日,复发热三日,并前六日,亦为九日”,是明明说出,其为脱落无疑矣。然何以知其为复发热利止乎?上条云,先厥后发热,利必自止,况自食索饼后,并不言利,是以知其复发热而利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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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念庭:食索饼以试之,若发热者,何以知其胃气亡,则此热乃暴来出而复去之热也,即如脉暴出者,知其必死之义也。阴已盛极于内,孤阳外走,出而离阴,忽得暴热,此顷刻不救之证也。凡仲景言日,皆约略之辞,如此九日之说,亦未可拘,总以热与厥较其均平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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