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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美国人希望奥巴马医改方案保持不变或者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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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标题给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更令人头疼的是,它们都没有说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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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两种说法都不全面。如果想正确解读这些数据,我们就必须认真分析民调给出的所有选择,了解这些选择是否可以进一步细分成不同的立场。所有人中有56%的人反对奥巴马总统的中东政策,这是真的吗?这个数字足以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这部分人包括:认为不应因为石油资源而造成流血事件的左派,支持“彻底打击”的右派,以少数帕特·布坎南主义者和虔诚的公民自由论者为代表的中间派。因此,我们根本无法从这些数据中了解美国人民到底想要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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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似乎没有这么复杂。民意调查者会让我们回答一个非常简单的二选一问题,与我们在投票箱前思考的问题一模一样:把选票投给候选人甲还是候选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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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候选人有时不止两个。1992年总统大选时,比尔·克林顿在普选中得到了43%的选票,领先于老布什(George H. W. Bush)的38%和罗斯·佩罗(Ross Perot)的19%。换句话说,许多选民(57%)认为不应该选克林顿当总统;大多数选民(62%)认为不应该选老布什当总统;还有更多的选民(81%)认为不应该选佩罗当总统。这三类选民的愿望不可能同时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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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美国选举制度不仅会选出总统选举团,还会把总统这个职位交给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因此,上面讨论的那个问题似乎不会导致特别糟糕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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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假设在支持佩罗的那19%的选民中,有13%的人认为老布什是第二选择,而克林顿在这三个候选人中只能排在最后,另外6%的选民则认为在两名多数党候选人中克林顿更胜一筹。那么,如果直接询问选民在总统人选问题上到底倾向于老布什还是克林顿,就会有51%的人选择老布什。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会认为公众希望克林顿入主白宫吗?大多数人更支持老布什,是不是意味着老布什才是美国人民中意的总统人选呢?选民们对佩罗的印象为什么会对其他两个候选人产生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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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个问题没有正确答案。民意是根本不存在的东西,更准确地讲,只有在大多数人意见一致时民意才会存在。例如,如果我们说公众认为恐怖主义是一种邪恶的存在,或者说公众认为《生活大爆炸》(The Big Bang Theory)非常好看,这都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对于预算赤字问题我们必须多加小心,因为公众的意见并没有那么泾渭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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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民意纯属子虚乌有,那么官员当选之后该如何履行职责呢?很简单,既然美国人民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官员们自行其是就可以了。我们都知道,如果按照逻辑行事,你有时会违背大多数人的意愿。如果你是一名平庸的政客,你就会认为民调数据是自相矛盾的。但是,如果你是一名优秀的政治家,你就会说:“人们选择我,是希望我履行政府官员的职责,而不是研究民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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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伟大的政治家,你就会想方设法,对不一致的民意加以利用。在2011年2月的那次皮尤民调中,有31%的调查对象支持削减交通方面的开支,有31%的人支持削减教育资金,有41%的人支持通过增加本地企业税赋的方式来实现收支平衡。换言之,旨在消除政府预算赤字的所有主要方案都遭到了大多数调查对象的反对。那么,州长如何决策才能把政府支出降至最低呢?答案是:不要选择其中任何一种方案,而是将两种方案加以综合。州长可以这样告诉公众:“我保证大家无须多缴一美分的税。我将为所有城市提供必需的设施和优质的公共服务,还不会多花纳税人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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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州政府下拨的资金减少了,各地方政府必须在剩下的两个方案中做出选择:削减交通费用或者教育资金。看出其中的高明之处了吗?在三个方案中,增加赋税的支持度最高,而州长却正好将这个方案排除在外,结果他的坚定立场得到了大多数人的支持:59%的选民与州长观点一致,认为不应该加税。遭殃的是各市与各县的官员,因为他们必须削减政府开支。这些可怜的傻瓜别无选择,只能推行大多数选民反对的政策并承担其后果,而州长却安然无恙,不会受到任何影响。预算游戏与很多活动一样,取得主导权就会占据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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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否应该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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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智力低下的囚犯处以死刑是否正确?这似乎是一个抽象的道德问题,但在高等法院的案件审判中却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更准确地说,他们需要考虑的不是“对智力低下的囚犯处以死刑是否正确”这个问题,而是“美国人是否认为对智力低下的囚犯处以死刑是正确的做法”。这不是道德问题,而是民意问题。我们已经讨论过,民意充满了矛盾与不确定性,因此,民意问题类问题绝不是简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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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智力低下的囚犯是否应该处以死刑,这个问题也没有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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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法官在处理“阿特金斯诉弗吉尼亚”一案时就遇到了这类问题。达里尔·雷纳·阿特金斯(Daryl Renard Atkins)伙同威廉·琼斯(William Jones)持枪抢劫、绑架并杀死了一名男性。所有证人都指认开枪的是琼斯,但是陪审团选择相信琼斯的供词,最后法官宣判阿特金斯犯有一级谋杀罪并处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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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可靠程度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存在任何争议,摆在法官面前的问题不是阿特金斯的行为,而是他的智力水平。阿特金斯的辩护律师在弗吉尼亚高等法院辩称阿特金斯的智力低下,智商仅为59,对他处以死刑从道义上讲是不公正的。弗吉尼亚高等法院援引1989年美国最高法院对“彭里诉莱奈夫”一案的判决,认为对智力低下者处以死刑没有违背美国宪法,因此拒绝接受辩护律师的辩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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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是否违反宪法这个问题难以做出判断,美国最高法院同意重审该案,还重新审理了彭里案。这一次最高法院改变了立场,以6∶3的结果做出了判决:对阿特金斯等智力低下的罪犯处于死刑,不符合美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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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一看,这个结果比较奇怪。1989~2002年,美国宪法没有任何与此相关的改动,为什么当初的死刑判决符合宪法,而13年之后又不符合宪法了呢?答案就在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里。第八修正案禁止美国各州施行“残酷和非常的刑罚”,但是,一直以来,“残酷”与“非常”的确切含义在法律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这两个词的含义很难界定,“残酷”指的是开国先驱们心目中的“残酷”还是我们心目中的“残酷”?判断是否“非常”应采用当时的标准还是现在的标准?宪法的制定者们也知道这两个词在语义上含混不清。1789年8月,美国众议院就是否采纳《人权法案》展开辩论时,新罕布什尔州的议员塞缪尔·利弗莫尔(Samuel Livermore)认为,如果使用这种含糊的语言,心软的后人有可能会废止某些必要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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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款似乎包含了颇多人文思想,对此本人并无异议;但鉴于该条款似乎空洞无物,本人认为它用处不大。过多的保释金指什么?谁来担任法官?过重的罚金又怎么理解?这些都需要法院来判断。不应施用残酷和非常的刑罚——有时绞死一个人属于必要,恶人往往应受鞭打,或许应被割耳朵——但我们将来是否会因为这些刑罚过于残酷而不予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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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弗莫尔担心的问题现在已经成为现实。如今,即使有人罪有应得,我们也不会割掉他们的耳朵,而且,我们认为宪法不允许我们割别人的耳朵。人们在援引第八修正案时遵循的是“演进中的伦理标准”(evolving standards of decency)这个原则,它在“特洛普诉杜勒斯”(1958年)一案的庭审中首次出现。这个原则认为,在界定“残酷”与“非常”的含义时应采用美国的当代标准,而不是盛行于1789年8月的那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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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美国的当代标准,民意这个概念就粉墨登场了。在彭里案中,法官桑德拉·迪·奥康纳尔(Sandra Day O’Connor)给出的判决意见是,尽管民意调查表明大多数人反对对智力低下的罪犯处以死刑,但是在道德标准之下不应予以考虑。除非州立法者将民意纳入法典,并且可以作为代表“当代价值标准的最纯洁、最可靠的客观证据”,否则,法院不会考虑民意因素。1989年,只有佐治亚与马里兰两个州制定了特别条款,禁止对智力低下者处以死刑。到2002年,形势发生了变化,很多州宣布对智力低下者处以死刑是非法的,甚至连得克萨斯州议会都通过了这样的法律,不过由于州长反对,这项法律没有生效。在阿特金斯案中,法院的大多数意见认为这股立法浪潮足以证明道德标准已经发生了变化,因此不同意对达里尔·阿特金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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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法官安东尼·萨卡里亚(Antonin Scalia)持有不同的观点。从一开始,他只是勉强承认第八修正案有可能禁止某些在美国刚建国时符合宪法的刑罚(例如,割掉罪犯的耳朵,在刑罚学中被称为“割耳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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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萨卡里亚最终做出了让步,但他仍然认为州议会没有证明全美人民一致反对对智力低下者处以死刑,这是他参照彭里案这个判例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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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对这些判例采取了阳奉阴违的态度……仅仅根据18个州——在(面临此类问题的)38个允许死刑的州中不到半数(47%)——最近立法禁止对智力低下者处以死刑这个事实……就荒谬地得出了禁止对智力低下者处以死刑这个“全美人民的一致意见”……只有18个州制定了这项法律,这个数字足以让任何有理性的人相信所谓的“全美人民的一致意见”根本不存在。仅凭47%的一致性就说它是“全美人民的一致意见”,怎么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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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根据多数人意见做出的判决,采用的是不同的计算方法。他们认为有30个州禁止对智力低下者处以死刑:萨卡里亚提到的18个州,还有12个全面禁止死刑的州。因此,50个州中有30个州禁止对智力低下者处以死刑,是名副其实的“多数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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