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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众学法,有百条。是关于日常生活的规则、礼仪,例如对衣服穿着、饮食、姿态、动作仪规、大小便姿势和处所等方面,都有明文规定。凡违犯者得“突吉罗”(与《摩诃僧癨律》说的“越比尼”相当),意为轻罪(原意是“恶作”)。故意犯者需在上座比丘面前忏悔;非故意犯者应自心忏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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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灭诤法,有七条。是平息僧团中发生纷争事件的做法。规定在处分犯戒事件时当事人应在场;本人可以根据回忆申辩;对精神失常的比丘所犯过错不应责难不已;对犯过错者应“会彼伏罪,然后与罪”;发生纷诤时应向知情者调查等。灭诤的目的是维持僧团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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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八项称为“八段”,设立比丘250戒。各部律虽对戒名有不同的称法,但记述的次序大体相同。在律本的波罗夷、僧残二罪的部分,还提到“偷兰遮”罪。这是指二罪的未遂罪,性质虽算重罪,但比波罗互夷或僧残二罪稍轻,犯者应忏悔。在一些律书中有所谓“六聚”、“五篇”、“七聚”等说法。据道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中一所说,六聚是:“一、波罗夷;二、僧伽婆尸沙(按:僧残);三、偷兰遮;四、波逸提(按:包括八段中的舍堕、单堕);五、波罗提提舍尼;六、突吉罗。”所谓五篇则是:波罗夷、僧残、波逸提、提舍尼、突吉罗。这是把前二罪的未遂罪“偷兰遮”去掉。七聚则是把六聚中的突吉罗分为“恶作”、“恶说”两项,但有时又特称“恶作”为突吉罗。八段基本是按律文所列戒条类别划分,五篇及六聚、七聚等则是在前述罪科基础上所作的进一步归纳。请看前页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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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乘戒律的传译和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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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戒律称“菩萨戒”、“菩萨律仪”。大乘在开始时没有自己特有的戒律,仍持小乘戒,但在以后的发展中提出与自己的“自利利他”、“普度众生”的慈悲精神和以“六度”为中心的教法相应的戒律,作为对小乘戒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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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从东晋至唐初译出大乘戒本有多种,但在数量上比小乘戒律少。在这些戒本中最具影响的有如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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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梵网经》二卷,传为后秦鸠摩罗什译。上卷载卢舍那佛说菩萨的“十发趣心”、“十长养心”、“十金刚心”、“十地”;下卷讲菩萨十重戒四十八轻戒。古来有人怀疑此经为伪经。隋代法经等人的《众经目录》卷五将此经目列入“众经疑惑”之中,说“诸家旧录,多入疑品”。但同卷在“众律异译”中又载有鸠摩罗什译《菩萨戒本》一卷,谓北凉昙无谶译《菩萨戒本》一卷与它是同本异译。稍后,费长房《历代三宝记》卷八著录《梵网经》二卷。在此经前所载署“僧肇述”的经序谓弘始八年(406)鸠摩罗什与“三千学士最后出此一品,梵本有一百一十二卷六十一品”,译完时弟子道融、昙影等三百人同受“菩萨十戒”[40]。同时还录有鸠摩罗什译《菩萨戒本》一卷。隋朝《仁寿众经目录》,唐代《大唐内典录》、《开元释教录》等,皆沿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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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菩萨地持经》十卷,北凉昙无谶译;《菩萨善戒经》九卷(另有《菩萨善戒经》一卷,早已分出单行),南朝宋求那跋陀罗等译;《瑜伽师地论·菩萨地》(卷三十五—五十部分),唐玄奘译。这三经基本上是同本异译,但详略不同。《地持经》卷四、卷五的“戒品”与《师地论》卷四十至四十二的“戒品”内容相同,皆有从中分出的《菩萨戒本》流行。它们与《梵网经》不同,只讲四重戒(或称“他胜处”),轻戒虽多有相通之外,但属不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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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中国佛教界最流行的大乘戒律是《梵网经》。因此讲中国佛教的大乘戒律,必须首先介绍《梵网经》的内容。所说的十重戒,包括杀、盗、淫、妄语、酤酒(卖酒)、说四众(比丘、比丘尼和男女居士)过、自赞毁他、悭惜加毁(悭吝不施舍,反而辱骂贫穷求乞者)、瞋心不受人悔(愤怒打骂人,又不接受别人悔过和解)、谤三宝(佛法僧)十戒。与小乘戒只重外在行为、语言方面来约束僧众形成鲜明的对照的是,大乘戒是从身、口、意三个方面提出戒规来约束僧俗信徒。《梵网经》在十戒中都相应提出心理要求,如第一杀戒要求“应起常住慈悲心、孝顺心,方便救护一切众生”;第二盗戒要求“应生佛性孝顺心、慈悲心,常助一切人生福生乐”……唐智升《开元释教录》卷十二说:“菩萨净戒,唯禁于心;声闻律仪(按:小乘戒),则防身语。”是强调大乘戒更注重从思想上制约信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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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师地论·戒品》只有四重戒,称四“他胜处法”。“他”指“恶”,“他胜处”即“恶胜处”,意为重罪。不犯他胜处法,即为持戒波罗蜜戒。大体相当于《梵网》十重戒的最后四戒所说的重罪:(1)“为欲贪求利养、恭敬,自赞毁他”;(2)“现有资财,性悭财故,有苦有贫无依无怙正求财者,来现在前,不起哀怜而修惠舍”;(3)因为愤怒,不仅口出粗言,而且打众生,“内怀猛利忿恨意乐”;(4)信解“像似正法”(曲解以至篡改佛法,建立异端教派),并且进行宣传。应当指出,这不是表明《瑜伽戒品》否认《梵网经》其他重戒,而是因为在其“三聚净戒”的“摄律仪戒”中已包括小乘戒,而在小乘戒中已大体包含其他六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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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轻戒,在《梵网经》中简称“四十八轻”,犯戒属“犯轻垢罪”。其中有不敬师友戒、饮酒戒、食肉戒、食五辛(葱蒜等)戒、心背大乘戒、担任国使戒、放火戒、报仇戒、不供养大乘经典戒、为名利而破坏佛法戒,等等。按戒条细加分析,实际上远不止四十八条。在戒文中反复强调的有“孝顺心”、“慈悲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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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戒品》原文并没有明确地讲有多少轻戒。1930年支那内学院校刊的《藏要》本《菩萨戒本》分为四十三轻戒,以内容看,有许多戒条与《梵网》轻戒相同或相近,但自成体系,禁戒范围没有《梵网经》的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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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学有“遮”、“开”两个概念。“遮”是制止,禁止做;“开”是开戒,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做而不算违戒。《梵网经》有遮而无开,即要求绝对按戒条去做,而《瑜伽戒品》对持戒的要求有较大伸缩性,遮、开结合,对许多戒条都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不受戒条制约,做而不算违戒。杀、盗、淫、妄语在《梵网经》中属重罪,规定违犯者即是犯波罗夷罪,当失掉僧俗信徒资格。但《瑜伽戒品》却规定在某些场合可以违犯:见人劫财害命,或见人想杀害比丘菩萨,可以杀死此种人;见人盗窃寺塔中的财物,可以强力夺回;在家居士为教化“习淫欲法”之女,令其弃恶从善,可以“随其欲”而行淫;为解救遭难众生,可以“故说妄语”。以上不仅不算犯戒,而且因为对众生有利,还“多生功德”,其他轻戒也有遮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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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佛教为彰显“自利利他”、“普度众生”的菩萨之道,用戒的名义把它的全部教义统摄为一个整体,称为“三聚净戒”。三聚净戒,意为三类净戒,包括摄律仪戒、摄善法戒、饶益有情戒(或摄众生戒)。(1)摄律仪戒,包括比丘戒、比丘尼戒、正学女(式叉摩那,从沙弥尼到比丘尼之间学六法戒者)戒、沙弥戒、沙弥尼戒,“广则无量”(隋慧远《大乘义章》卷十语),概言之,即一切大小乘戒。(2)摄善法戒,修持有助于达到最高觉悟的一切佛法,主要是修持布施、持戒、忍辱、精进、般若(智慧)、禅定六度。(3)饶益有情戒,《地持经·戒品》和《瑜伽戒品》列出十一种,包括引导并协助众生做有益的事;看望并帮助有病众生;向众生施教;知恩报恩;济贫和扬善抑恶;解救苦难众生等。《大乘义章》卷十介绍了修持“饶益众生戒”有多种做法,其中影响大的是所谓“四摄”法,即:布施、爱语(用众生习见乐闻的语言说法)、利行(给众生以利益)、同利(或同事、同行,与众生同甘共苦,随机用大乘佛法进行教化)。实际上,三聚净戒在内容上是互摄互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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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戒是僧俗皆可受持的。在一般情况下,在家信徒可随时受菩萨戒,而出家僧尼必须在受比丘戒或比丘尼戒之后方可受菩萨戒。《梵网经》、《瑜伽戒品》等说有两种受戒方法:一种是在佛、菩萨像前“自誓受戒”;另一种是请受过大乘戒的法师或居士担任戒师为自己授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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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所述,大小乘戒律存在多种,译时译地不全相同。在唐以前的相当长的时期内,各地流行的戒律也很不统一。在小乘戒律方面,关内长安一带地方盛行《摩诃僧癨律》,关东河洛一带盛行《四分律》,江南盛行《十诵律》。在大乘戒律方面,《梵网经》与《地持经·戒品》(与《瑜伽戒品》大同)并行,对大乘戒的解释与授受方法有不同的说法。道宣在广泛吸收以往各地学僧戒律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四分律》为中心的融会大小乘戒律的律学体系,迅速为佛教界接受和采用,为中国佛教正统律学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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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国律学体系的创立——道宣的南山律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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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期佛教宗派相继成立,有的以一部或几部佛经为主要依据,有的以论书为主要依据。道宣通过诠释《四分律》建立了自己的律学体系。后人把他的律学称这为“律宗”,又因他久住终南山,也称为“南山律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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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宣简历与著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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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宣(596—667),俗姓钱,丹徒(今江苏镇江)人,或说是长城(今浙江长兴)人。父钱申,曾任陈吏部尚书。年十五从长安日严寺智鈆律师受业,十六岁出家,受具足戒后,唐武德(618—626)年间师从智首学习律学。智首是唐初著名律师,尤精《四分律》学。据载道宣听他讲律二十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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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宣后来长期住在终南山,先后住过的寺有白泉寺、崇义精舍、丰德寺、净业寺等。他在这些地方修行、讲律和从事律学撰述。当时大医学家孙思邈(581—682)也隐居终南山,与道宣“结林下之交”(《宋高僧传》卷十四《道宣传》)。唐高宗显庆二年(657)敕建西明寺落成,诏道宣任寺上座。道宣在此寺撰《大唐内典录》、《续高僧传》等。玄奘从贞观十九年(645)到麟德元年(664)在朝廷支持下从事译经事业。道宣曾奉诏协助玄奘译经,“笔受润文,推为上首”(《佛祖统纪》卷二十九)。道宣卒于乾封二年(667)十月三日,年七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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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道宣以后的判教和律学著作来看,他早在玄奘回国(贞观十九年,公元645)之前,对小乘《阿含经》、大乘的般若及中观类经典、旧译唯识等佛法已经有相当深入的研究。道宣著述很多,除上面提到的以外尚有《广弘明集》、《古今佛道论衡》、《东夏三宝感通记》、《释迦谱略》、《圣迹见在图赞》、《佛化东渐图赞》、《释迦方志》、《注戒本》、《戒本疏》、《注羯磨》、《羯磨疏》、《行事删补律仪》、《四分律拾毗尼义钞》、《四分比丘尼钞》、《释门章服仪》、《释门归敬仪》、《释门护法仪》等(《大唐内典录》卷五、《佛祖统纪》卷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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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其中几种重要戒律著作略作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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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事删补律仪》,即《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原三卷或六卷,现分作十二卷,撰于唐高祖武德九年(626),于唐太宗贞观四年(630)再作校订,对《四分律》作了系统论释,围绕持戒行善和僧团行事仪轨,对戒律内容和以往学说,删繁补阙,提出自己的律学理论。宋代元照《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是对此书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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