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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2571 此刻,我倾向于同意常识美德伦理学的判断,而不同意功利主义的判断。我们不应该低估或拒绝承认功利主义的系统统一性倾向的理论价值;只是,在这个领域,正如在一些已经提到的领域中一样,我发现自己实在无法接受功利主义的观点。根深蒂固的直觉与功利主义观点之间的鸿沟是巨大的,而且尚未被弥合或削弱。这一点实际上使我青睐我们的美德伦理学所体现的那种较少的统一性与较多的直觉性的联合,而不愿接受一种概念上和伦理上更统一的功利主义,这种功利主义用一些理论的和方法论的理由要我们去拒绝我们在广泛范围内关于价值问题的直觉,这些价值问题不仅包括道德问题,也包括关于个人可赞赏性的问题。(更别提美学判断方面的事了。正如我曾在其他地方论证的[194],前后一贯的功利主义似乎必须认为,为人类带来的利益是美学卓越性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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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2573 此外,鉴于我们在这一部分的讨论,相当清楚的是,常识判断与功利主义判断关于相对可赞赏性的分歧至少部分地来自这两种伦理理论解释和运用自我—他人对称性时的不同的方式。我们的美德伦理学赞同两个原则;作为不完全义务在美德伦理学中的对应物,这两个原则认为帮助他人与帮助自己具有基础性的正面价值;我们既可以用“值得赞赏的品质或成就”来表述这两个原则,也可以仅仅用“利益”来表述这两个原则。如我们所说,这两个原则表达了一种被理解为集合体的自我与他人之间的平衡的理想。上面,我们探索了我们对直觉的依从可以产生哪些关于相对可赞赏性的判断,而这其中的一些判断不仅通过与这两个原则的吻合而得到了解释和辩护,而且也构成了对这些原则的某种证实。这两个原则非常抽象地体现了我们的美德伦理学的伦理承诺;不过,这两个原则是如此地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以至于还有范围广泛的进一步问题要求常识美德伦理学来具体确定。然而,即使这样,这个原则也清晰地表达了在涉己与涉他之间的(某种程度上的)平衡的理想。通过这两个原则被表述和并置的方式,这种平衡可以很清晰地被理解为两个集合体之间的平衡。当我们转向那些关于相对可赞赏性的看起来合理的特殊判断的时候,我们发现我们既倾向于敬重赞赏那些为人类带来巨大福利的人,也倾向于敬重赞赏那些尽管未能带来巨大福利,却拥有和展现了我们所赞赏乃至惊叹的品质的人。而且,我们关于相对可赞赏性的朴素判断并不明显地倾向于认为那些带来巨大福利的人比其他人更值得赞赏。看起来更公平合理的说法是,我们的直觉在这里并没有明显的或一般性的偏好方向,而我们关于这些事物的特定信念反映了对人类卓越性在涉己与涉他这两个方面的强调。这样一种相对的平衡或对某种特定形式的可赞赏性的偏爱的缺乏与上面两个原则所表达的那种美德伦理学的一般视角之间匹配得相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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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2575 而且,这种特定形式的反思平衡更青睐常识性的可赞赏性判断,而非功利主义的可赞赏性判断。因为,功利主义以彼此分离的个体的方式平衡自己的利益与他人的利益,这样功利主义就会格外地表彰那些致力于帮助大量的他人的行动或品格。如果无论怎么分配分量,一个人自己的分量都不超过任何一个单独的其他人,那么涉己的利益与理想就非常容易被关于自己的行动或品格对其他人类的影响的考量所击败或超过。按照这样一种对理想的构想,弗罗伦斯·南丁格尔与特蕾莎修女(给定那些关于她们的事实)将会比萨缪尔·约翰逊、玛莎·格雷厄姆斯或阿尔伯特·爱因斯坦更值得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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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2577 现在,让我们去简要地考虑一下那些负面的情形,即,功利主义与美德伦理学如何以不同的方式来对待那些应受批评或糟糕可鄙的生活、职业与人。当然,如果某些人故意地、出于疏忽地甚至是偶然地伤害了他人或自己,我们都会倾向于对他们评价较低或不那么高。不过,我们还会考虑一些其他的因素,在一些情形中我们对某个没有对人造成伤害的人的评价会比对某个故意造成了伤害的人的评价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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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2579 考虑一下这样一个例子。在某个家庭中,有一个从事敲诈、抢劫甚至谋杀的惯犯父亲与他的两个儿子。长子通过艰苦劳作与意志的努力获得了比父亲更好的教育;他成为一名银行出纳员,并从那时起开始感到一种对偷窃的极度欲望。尽管他知道这是错的,也希望自己不被这样的欲望困扰,也因为自己与可憎的父亲之间的相似而害怕,他还是偷了一小笔钱。他有他自己的家庭,而当他被抓到之后,由于某些原因他被从轻宽大处理了。他被解聘了。带着罪错感和焦虑,他发现自己很难找到下一份工作。他的家庭为此受苦,但没人知道该怎么办。后来,他找到了另一份工作。他又偷了一小笔钱,然而这次他被起诉并入狱。他的家庭的境况更差了。他最终出狱,但这次他的妻子决定独立地抚养孩子,把他从自己和孩子的生活中抹去。由此,他们都为此而受苦,但都坚持了这个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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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2581 想象一下,这个人又接着犯下轻微罪行、受到更多惩罚、感到更多的罪错感与焦虑。这个人与他自己所憎恨的性格倾向搏斗着,渐渐认识到他的父亲这个榜样对他的影响,试图把自己从这种软弱与强迫中解救出来。最终,由于对自救感到绝望,他向一些社会工作者求助。而这些社工想办法让他通过接受密集的医疗咨询来摆脱诱惑、更好地理解自己的问题。假设,这些咨询真的产生了效果。他战胜了来自偷窃的诱惑。最终,他过上了平凡的生活,再次结婚,并得以与妻子保持稳固的关系。总体上,我们可以设想,这个人做过的坏事比好事多。不过,经过意志的努力与超常的坚持,以及在获得帮助方面的幸运,他最后不再是一个对自己和他人具有破坏性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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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2583 请把这个人与他的弟弟相比较。弟弟也受到了来自罪犯父亲的创伤。他发展出精神残疾,从未像他父亲那样受到犯罪的诱惑。他与母亲一起生活,每天在家里做一些计件工作来糊口。但他从不出门,从未有任何社会生活、情感生活或家门之外的生活。他在家中作为一个精神残疾者度过了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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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2585 弟弟造成的净伤害或许不如哥哥那么多。但是,因为他从未投入生活,因为他实际上通过逃避生活来逃避他自己的问题,我认为我对他的评价比对他的哥哥的评价更低,因为他哥哥至少走入了现实世界,有自己的生活,与自己的难题搏斗,并在很大程度上学会了怎么战胜他们。我对这个哥哥还有一些赞赏,但对这弟弟没有任何赞赏,尽管我对哥哥的赞赏是与批评混合在一起的。我想,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都会对残疾的弟弟所过的生活有一种更低的总体评价,因为这种生活是毫无起色地可悲的,也不具有任何真正值得赞赏的特征。这样,在这些对人类幸福没有正面总体贡献的人生中,我们再一次地看到了功利主义与常识对人生或人的评价之间的差异。我想,我们大多数人都会倾向于对哥哥和他的生活做出更高的评价,而功利主义者却会认为那种为人类幸福带来了更多的好东西或更少的坏东西的生活是更高的、道德上更好的,并因此与我们许多人或大多数人面临这两个例子时的常识或直观反应产生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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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2587 因此,在正面的可赞赏性的情形与那些应受批评或糟糕可鄙的情形中,功利主义似乎都认为,对生活与人的评价是这些生活或人所导致的(人类)总体净幸福的函数。然而,我们的常识观点还依赖于其他的因素,并允许事物的可赞赏性不依赖这事物对总体幸福的现实或可能效果。因此,功利主义关于相对可赞赏性的判断在多个方向上都与我们对合理性的直觉之间有极大的张力。正如我曾说过的,我认为功利主义的许多特殊判断的反直观特征都让我们有理由去在伦理学的这一领域和其他领域中偏爱美德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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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2589 不过,还有另外一件事要说。像我们早先提到的,我们不能说梯度性直接功利主义要求个体做出过多的牺牲,因为梯度性功利主义实际上没有对个体提出任何关于正当行动的要求,也没有提出任何关于正当行动的条件。因此“要求个体做出过多牺牲”这样一种导向“功利主义降低或贬低了道德个体的价值”的指控的特定路径看起来被截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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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2591 然而,这不意味着,我们不能按照刚才的讨论的指引而以其他方式来有效地指控功利主义贬低了个人的价值。因为,即便梯度性功利主义也格外地表彰那些尽可能多、尽可能广泛地令人类获益的行动与特质,而且不允许任何其他因素在它对相对卓越性或可赞赏性的判断中起作用。换句话说,它前后一贯地把那些工具性地有利于人类幸福的东西理想化地抬高了,并认为,个人的相对美德或可赞赏性的意义或有效性完全来源于这种工具性作用。与此相反,关于人、特质与生活的可赞赏性的常识思考并没有这么整齐划一地排他性地强迫我们把行动或品质对其他人的效果当作是一个人的卓越性的来源;某些个体卓越性取决于这些超出个人之外的事,但另外一些个体卓越性则依赖某种自我培养或自我成熟。因为常识美德伦理学允许个体卓越性具有一些独立于个体对群体、对整个人类的(可能)贡献的因素,所以看起来与功利主义相比,美德伦理学为个体赋予了更多的价值,也更重视个体的优秀品质。在某种意义上,功利主义令每个个体在评价方面都被亿万人类的海洋所淹没或吞噬。相反,而美德伦理学一方面在评价任何给定的人的时候都会为人类的更大关切赋予相当的权重,另一方面也接受、鼓励和尊重那些更加个体主义的卓越性。由此,美德伦理学没有贬低或反对个体的价值,而功利主义却贬低和反对了个体的价值。而这一批评,再加上功利主义的各种特殊判断与我们的直觉判断之间的巨大悬殊,都让我们有理由青睐美德伦理学而非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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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2593 然而,正如我在第三部分的结尾建议的,在我们对这两种伦理学进路的批判性比较中,还有另外一种很重要的因素。功利主义在广泛的范围中和各个一般性/特殊性层面上都产生了不合理的理论结果。除此之外,功利主义在其方法与动机方面还具有多重未确定性。哪怕我们鉴于常见的功利主义类型的未确定性而采取了梯度性功利主义,有两种不确定性仍然存在着。它们让我们对梯度性功利主义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产生了怀疑。我们该谈谈这些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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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2599 从道德到美德 第十五章 功利主义的未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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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2601 期望主义与实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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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2603 在我们对功利主义的讨论中,我们一直绕开了一个关于应该如何阐述功利主义的重要问题。我们尚未考虑,我们是应该认为各种形式的直接功利主义是在称赞那些其总体效果或后果现实地有利于人类幸福的行动、动机呢,还是应该认为它们是在称赞那些其总体效果或后果(从某个合适的角度看)被预期是有利于人类幸福的行动、动机呢?(一个类似的、同样困难的问题也与更一般意义上的后果主义联系在一起。)实际上,这是一个功利主义的捍卫者与批评者都倾向于绕开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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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2605 有人建议或似乎是建议说,功利主义或后果主义到底是表述为所谓的期望主义的形式[195],还是实现主义的形式,这并不要紧。我想我曾见过,有些版本的效用原则已经把这种漠不关心嵌入到了这一原则的具体表达之中。例如,有时这一原则被表述为,一个行动是义务性的,当且仅当这个行动比其他替代选项具有更好的或按照预期更好的(对人类幸福而言的)后果。字面上讲,对功利原则的这一表达认为,不管是具有按预期最好的后果,还是具有实际上更好的后果,这二者都构成一个行动的义务性的充分条件,而这是一个我从未见到任何人明确捍卫过的观点。这种对功利原则的含糊表达可能实际上意味着,行为功利主义或行为后果主义的捍卫者与批评者都尚不确定,到底是用实现主义的方式还是用期望主义的方式才能最好地表达行为功利主义或行为后果主义的观点,于是他们都尝试避开这一议题而去处理关于功利主义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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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2607 不过,绕开实现主义与期望主义之争的可不只是那些认为“功利主义是用期望主义还是实现主义形式来表述无关紧要”的人。还有一些人在这个议题才有确定的立场,要么支持对效用原则的实现主义表述,要么支持对它的期望主义表述,但这些人却没有为他们的特定偏好给出任何辩护根据。由于争论的两边都有明确的支持者,我们会期望能找到一些关于实现主义与期望主义各自的价值的探讨与争论。然而,在我搜索到的范围内,我还没有看到任何关于这一议题的重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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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2609 我希望接下来我们能清楚地看到,实现主义与期望主义之争的问题是功利主义者与后果主义者必须考虑的问题。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解决,功利主义与后果主义(无论是梯度性的还是其他形式的)便将处于一个比我们曾经以为的更羸弱的理论位置。而在实现主义与期望主义之间的抉择的不确定性将让功利主义与后果主义都遭受一种前所未有的批评,这种批评将会毁坏“构想出一个充分版本的功利主义或后果主义”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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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2611 为了在这一议题上立足,我将首先描述,在对功利主义的阐述方面的实现主义与期望主义之争中的一些比较明确的立场。或许,如果我指出在功利主义文献中关于这一议题的意见的多样性,我们就更容易意识到,我们需要更细心地检验我所提出的这个问题的本性与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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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2613 辩护实现主义的行为功利主义或行为后果主义的有西季威克的《伦理学方法》,摩尔的《伦理学原理》和《伦理学》以及斯马特的《一个功利主义伦理学系统的概述》。这三人都区分了可谴责性与过错性,以减轻它们对那些具有不可预知的坏结果的行为的过错性的承诺。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样一种区分并没有为我们提供任何理由来选择实现主义而非期望主义。上面几部作品关于这一点也都谈得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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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2615 不过,即便西季威克与其他实现主义功利主义者/后果主义者都未曾为他们对期望主义的拒斥提供辩护,我想,“为什么这些哲学家都选择了实现主义版本的功利主义与后果主义”这个问题或许有一个相当合理的解释。他们认为,当从一个具有对各个可能的行为选项(或动机)的后果的完全的知识的角度来进行道德判断的时候,和/或基于一种能允许这种完全知识的永恒普遍的观点来进行道德判断的时候,道德判断才是最合适、最有效或最准确的。[196]实际上,他们认为,在基础层面上,对行动的道德评价是一个不带个人感情地仁慈的理性的存在者从一个不受通常的关于时间、地点和人的认知限制的角度来看待这些行动时所具有的偏好或态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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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2617 如果行为的正当性或过错性依赖于一个不带个人感情地仁慈的、无所不知的理性存在者[197],那么我们就可以看到为什么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对实现主义的偏爱。那个无所不知的存在者将知道一个行动的遥远后果,这些后果是行动的实施者所不可能预知的。给定这个存在者的非个人性与仁慈,这个假想的存在者对这个行动的态度将部分地依赖这些遥远的后果是有利还是有害于人类幸福。这个无所不知的存在者会认为像杀死婴儿期的希特勒这样的事是可赞许的,或至少会比婴儿时期的希特勒的身边的人更加认为这件事是可赞许的。因此,在有效地评价与执行行动的时候所做出评价之间存在着隔阂。如果不带个人感情的仁慈的无所不知是合适的功利主义道德判断的支点,那么正确的功利主义评价将是对实际的长期后果的评价,而非对预期的或可预见的(长期)后果的评价。[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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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2619 不过,这仍然为我们留下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而据我所知,实现主义的捍卫者或支持者们尚未回应过这一问题。实现主义与期望主义版本的效用原则都要求仁慈性与非个人性作为恰当道德判断的基础性条件。然而,我们有任何好的理由去假设这种判断的支点中必须包含全知性条件,或必须要求进入一种普遍永恒的视角吗?一些直接功利主义者曾质疑仁慈性是否是对合适的道德判断所要求的态度的完整的刻画,并认为正义的因素在使一个事态成为好事态这个方面也具有独立的作用,但正义因素却不能被包含在对不带个人感情的仁慈的心理解释之中。类似地,一个期望主义者也可以宣称,对某个给定行动者的行动的判断应该从与行动者在相关方面相似的认知性或知识论性角度来做出。这个期望主义者会认为,非个人性与仁慈性已给出了我们在做出对行动的客观有效的道德判断时所需要的所有距离,能让这判断免于行动者的非道德或反道德的自我中心主义与偏见;然而,任何对行动者的视角的进一步的偏离都将使我们很难或更难把随之产生的评价当作对这个行动者所做出的行动的评价;由此,最好把期望主义后果当作直接功利主义或直接后果主义的行为评价的焦点或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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