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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与后果 “更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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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汽油配给制和机场安全的例子中,读者们会注意到一个经济学研究中分析特定现象、政策或者计划是否有功效的常用方法。这个方法专注于现象、政策或者计划的产出或结果,并研究替代性方案的结果是不是“更优”。我们所说的“更优”是指,产生的结果对于所有利害关系人都是优秀出众的;或者至少结果对于所有可辨识的利害关系人都更好。就汽油配给制来说,我们研究的是会不会有更好的结果,这个结果要么能够满足所有的既定目标,要么能更充分地实现目标,要么能让相关的人以更低的成本实现目标。寻求更好的结果并不是说配给制不是最好的解决方案之一,只是说配给制和其他解决方案相比还差一点儿。尽管不是经常如此,但有的时候还可能在重要程度上衡量或估计出不同方案的高下之分。还有一些时候,如果替代方案的结果不是对所有人更优,而且还对部分人不利,那就需要评估不利的范围和程度,给这个替代方案的结果所能导致的不利设置一个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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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道灯的例证正说明了这种分析的成功之处以及部分局限。它只关注结果而不关注表象和过程。最重要的是,这种分析并没有阐释它是否现实可行,特别是更优的政策和计划所依靠的可能是根本不存在的宪法规则、人们难以接受的政策或者不具可行性的行政决定。我怀疑会有很多读者比我更信服为低收入者提供较差空中旅行安全的机场的智慧,尽管他们能够得到在他们自己看来比机场安全的些许提升更有价值的东西(比如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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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研究这个例证,我假设如果机场安全是地方政府而不是联邦政府的责任,那么,在救生设施上,我们就不能期望主要由低收入者使用的地方机场,获得比商人及富裕游客经常光顾的机场更多的投资;同时,我们认为也不需要先向使用经费充裕的机场的游客收税,再将税收收益补贴给受欢迎度较低的城市和机场;我们甚至会期待,希望节省路费的乘客更多地使用安全措施并非很完善的机场,因为想少花路费也意味着使用更便宜的地面设施。如果联邦经费想要为更贫困地区机场的地面设施提供资助,那就会出现各种不同的主张,来论证食品、害虫防治、有毒废物处理或者警察和医疗等项目要比跑道灯好处大得多,也能帮助更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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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通过重申两点来结束这部分的讨论。第一,这一分析试图通过重构政策规划及其替代方案以重新调整结果,并保留了原本针对不同人群和不同利益进行结果评估权重体系的完整性。它研究了替代性方案的结果,从所有利害关系人的角度对结果进行评估,以此确定不论计划的内容怎样、结果如何,是否存在一个更优的方案。因此,在一定的程度上,它确实是有用的。第二,政策制定的过程没有什么神秘主义,失误也没有什么东西是一个有责任心的政策制定者不能参透的,只要决策者乐意为发现是否存在更优方案而付出一点儿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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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幸,经济学家使用“效率”概念来描述这个过程,而且经常在考量的过程中严格区分“平等”和“效率”。效率这个词听起来冷冰冰的,而并不具备带给人类满足感的感觉。而且,如果我告诉你,把最好的跑道灯安装在比较差的机场上是没有“效率”的,那你很可能认为你准确知道我的意思,而且并不欣赏这一想法,甚至会不喜欢我这个人。如果我告诉你,“没有效率”仅仅意味着我能找到对当事各方来说都更好的解决方案,那么,你对为什么要在这么罕见的意义上使用“效率”这个词的疑惑就情有可原。对于这种对效率含义理解的差异,我能想到的唯一的解释就是,经济学家们只在自己的小圈子里自说自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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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与后果 逃离平等和效率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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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策需要处理的事务当中,最容易引起分歧的就是对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税收和关税、福利和食物券、租金管制、农产品补贴、天然气管制、最低工资法案、公屋制度、社会保险及其融资、电价立法、劳工法和劳资谈判都是主要关于收入分配的。至少,关于这些政策的争论实质上是关于农民、城镇消费者、失业者、业主、慢性病人、健康人和富人的收入和支出的。自由是一个争论点,但人们争论的实际是追逐利益或者生计的自由。权利是一个争论点,但人们争论的实际是享有福利的权利,工作的权利,接受延续生命的医疗服务的权利,继续从事诸如渔业、农业等受到威胁的职业的权利,或者是为工作和市场竞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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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死刑、堕胎、预防性拘禁也会产生意见分歧,尽管这些问题并不与收入分配直接相关。但是,这些问题也是与收入分配存在关联性的。正是将堕胎纳入医保范围重新引发了关于实施堕胎权利的争论,而死刑、被告权利涉及一些可能仅由于收入歧视而引起诉讼的程序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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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把伦理学问题放在一边,我们还是会遇到一些涉及经济利益的争论。汽车业、钢铁业和肉类加工业都希望免受国外同行的冲击,我们希望劳资双方在维护自身权益进行论证时,尽量控制在他们认为最令人悦服的道德范围内;那些政治领域里的对手们也应如此。但是,当我们中的一些人特别关注某项具体政策的伦理学含义或者整体上的收入分配,希望站在非利益关系人的立场上、基于公共利益作出是非判断的时候,经济学又能给我们提供什么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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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收入分配的相对优势问题上,或者具体来说,在拒绝给不穷的群体一美元的同时,究竟应该给穷人多少钱才算合理的呢?答案是“不用很多”。尽管我给经济学注入了一些含糊其辞的伦理学特质,但是经济学分析的强项在于从不同的路径中选取更有效的方式实现特定的分配目标,而不是帮助人们决定目标是什么。它有助于让富人以更低的成本向穷人提供帮助。而且,在一些你不感兴趣的事情当中,经济学分析能帮助你认清,其实这个问题与你休戚相关!如果采用浪费最少的方式,富人以给定的成本能够为穷人做得更多。实际上,在多数时候,经济学通过在同一时间内观察两种事物来实现这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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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很像讨价还价过程中的经纪人或者调解人,善于促成一揽子交易。综合交易旨在寻求一种更优的交易方案,想方设法让谈判桌上肯于接受让步一方得到更有意义的收获。如果你工间休息所花费的成本和我急需的一个医疗扩展项目所花费的成本一样,那么,把工间休息时间与医疗项目做个交换,我们就皆大欢喜。但是,要想实现这个目标,我们需要把这两个议题同时拿到谈判桌上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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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要分析的是曾向学生们提出的另一个诱人的提议。起初,我的学生拒绝了,但当我从两个而不是一个维度处理之后,这个提议就变得很让人称心如意。在将个人收入从毛收入计算为应税收入的过程中,个人所得税可以扣减。无论这个孩子是婴儿还是少年,无论你有6个孩子还是只有1个,而且无论你的年收入是20000美元还是120000美元(这是我真正想要强调的),你的每个子女可以让你扣减1000美元的应税收入。问题是,年收入是20000美元的人每个孩子的扣减额度是1000美元,那么对年收入是120000美元的人来说扣减额度是否还应该是1000美元?正如我给学生们的提议,对于高收入人群应税收入的扣减额度应该高于1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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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重视的问题是,高收入家庭在孩子身上花掉的钱更多,而且抚养一个孩子的费用也高得多。反对意见当然存在。一种反对意见提出,和穷人家的孩子相比,富人家的孩子已经享有很多特权了,所以他们不应在税收上享有特权,官方政策不应让富家子弟享受数千美元的税收扣减额度,而仅给寒门子弟1000美元。另一种反对意见则认为,虽然富人家的孩子的确比穷人家的孩子更费钱,但是我们既没有理由妒忌富人子弟优渥的生活环境,也同样没有理由让所有纳税人共同支持子女更多的富裕家庭;还有其他更有价值的理由值得我们设定更高的税收扣减额度。此外,还有一种观点是,有的富裕夫妻喜欢香车和豪宅,有的喜欢宠物,有的喜欢孩子。不管我们是不是支持他们把钱花在孩子身上,我们都不应该和他们分担这些费用,尤其是在我们不像他们那么富有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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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场争论中,我的观点要取胜可不容易。但是,作为伏笔,我指出了一个反常现象。国会制定的税率表分为两部分。税率表中的一部分针对已婚未育的夫妻,另一部分则根据家庭人数做了调整。正是税率表后一部分的设定,做出每个孩子1000美元的固定应税收入扣减额度的规定。增加富裕人群的免税额会降低有孩子的富裕家庭的纳税数量,进而在总体上降低富裕人群的纳税数量。但是,国会完全可以制定一个不针对没有孩子的家庭的税率表,而是针对拥有两个或三个孩子的“典型家庭”制定税率表。那么,基本税率表就应该进行调整,因为没有孩子的家庭能交得起更多的个人所得税。再或者,可以设定一个“无子女附加费”。这笔费用可以通过取消一些其他扣减额度实现,比如取消针对一个孩子家庭的1000美元的扣减额度及针对没有孩子家庭的2000美元的扣减额度,也可以通过在基本收入上增加“虚拟收入”以计算应税收入的方式实现。问题是通过对没有子女的家庭增加应税收入的方式,与有2~3个孩子的普通收入家庭相比,我们是不是给年收入20000美元的家庭和年收入120000美元的家庭增加了同样数量的应税收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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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一个年收入20000美元、没有子女的家庭交的个人所得税要比收入相同但有2~3个子女的家庭多一些,但不会多出很多;年收入在60000美元或者120000美元、没有子女的家庭看起来能多交更多的税,仅仅是送一个孩子上大学,一年就要花掉10000美元。如果我们的目标是让富人把该交的税都交了,一旦我们能让有3个孩子的家庭把所有能交的税都上缴,那我们就能让那些没有子女而且年收入在60000~120000美元之间的家庭交更多的税。看起来,对于那些没有子女而且年收入在60000~120000美元之间的家庭调整幅度还可以再大一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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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就在不久前,我们发现这一原则存在的数学矛盾。我们原本认为论证富人应税收入差距应该比穷人应税收入差距大是很难的,但现在我们发现富人应税收入差距就应该比穷人应税收入的差距大。既然相同的个人所得税率可以作为对没有子女家庭的基本税率,并在此基础上对有子女家庭做出调整;同样,相同的个人所得税率也可以作为对有子女家庭的基本税率,并在此基础上对没有子女家庭做出调整,不管我们怎样设定结果应该是一样的。但是,仅仅通过重新设定相同的个人所得税率,我们得到的似乎是完全相反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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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足够的时间,学生们可以独立找到答案,但是我教学的目的不在于不同家庭子女的税收待遇,而在于两个维度提供的自由要比一个维度多。所以,我替学生总结出了这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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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税率计算有两个维度。一个是收入,另一个是家庭规模。我们能分别控制这两个维度。的确,在特定所得税率下,一个孩子的应税收入扣减额度越大,富人交的税就越少。如果你的一个方案会首先设定无子女家庭的税率,而我的另一个方案只能设定子女的扣减额度的话,那我无法在不给富人家庭免除部分税收的前提下提高富人子女的扣减额度。但是,如果由我先做出决定,对有子女的高收入家庭设定差异很大的扣减额度,而你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设定累进税率,如果你还希望富人缴纳税款的数额符合你的期待,那就只能寄希望于我会对孩子的态度出现根本性的逆转。通过设计税率,我们能让没有子女的富人比在扣减额度相同的情况下交更多的税,这样我们都能保持各自对高收入家庭子女的态度而不必为富人提供任何普遍性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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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维模型下,我们可以兼顾两个方面的问题。我们能够通过调整扣减额度,让各自对每个收入水准下子女应该享有的扣减额度观念保持一致。而且,我们通过设计税率达到这样的目的,我们能够让富人相对于穷人的纳税数量保持在我们希望的水准上。收入维度和家庭规模维度让我们能够同时实现两个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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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分析的意义当然不在于我改变了学生的想法,好让他们能在吃午饭的时候跟别人鼓吹应当为富人家的孩子提供更高的应税收入扣减额度,再循序渐进地说服他们满腹狐疑的午餐伙伴。这个分析意在让学生们更好地理解,这个原则是怎样在接下来的能源价格例证中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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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接下来的能源价格例证是什么?就是在能源成本上涨,能源短缺加剧的时代,面对不断上涨的能源价格他们做了两件事:一是他们提出了应对能源成本提升的“有效”回应;二是他们将收入损失强加在消费者身上,且这种损失的分配是不成比例的,可能更多地影响穷人,尤其是生活在寒冷气候中或者依赖能源运输的穷人所受的影响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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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有效”回应是指:①人们会使用更少的燃料,因为可以用节省下来的钱买更多其他的东西;②需求更强的人能为使用燃料支付更高的价格,而需求不那么强烈的人会把现金省下来买别的东西;③在源头上加强燃料供应,但是,如果燃料价格较低则是不经济的做法,或者借助新技术让能源供应变得经济了,且节省下来能源的价值也会随之提高。我们先不考虑这里使用的“有效”概念含义是否相同,“有效”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但不需要在这里过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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