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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在单一人体内,神经系统和大脑以及身体中的化学物质可以轮流产出不同的“个体”,而其中任何个体都不唯一代表这个人或者说自我。在科幻故事中,人的身体可能会是天外来客争夺的竞技场。当一些外星人来到地球人的身体里寄居时,其中一个会在白天睡觉而另一个在夜晚睡觉,每一个外星人只能进入特定的记忆或是感官系统,而为了能够扩大自己对于地球人的控制范围,他们相互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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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会不会有与此相似之处呢?有可能。通过额叶切除手术,一个个体可以变为“另一个个体”,而额叶切除手术一旦实施就不可逆转。但是我们可以想象不可逆转的切除(额叶切除)和可逆转的切除都是存在的。若是实施了后者,人就会在未激活额叶的自我和已激活额叶的自我中来回切换。这种变化足够戏剧性,以致可以促使新的人格产生(为了做出婚姻是否无效的判决,裁决系统必须判决此人在变化过后是否为同一人)。阉割可以说是一个能够通过荷尔蒙改变男性内部价值体系的有效方法。它也是不可逆转的,但是如果我们把其想象为化学阉割而非手术阉割,那么它也可能是可逆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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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也许并不适合被定性为单一个体,而应是多个个体,这些个体会依据当前体内化学的不同而轮流变换。调入调出感知、认知以及感情特征,就像是在选择哪一“个体”该占据这个身体及其神经系统。非要让我回答的话,我坚持只有在某些方面才可以将人看作像两个或更多交替变换的相互竞争的自我。但是我越想越觉得,是不是真的有理由能够排除掉这种实实在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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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不愿意区分不同的自我,换句话来说,不愿区分出哪个自我是真的而哪个又是冒牌货。在美国,如果我去一家减肥中心、戒烟所或是训练营,那我不能打着法律的旗号,让这些地方的管理部门在我要求出去时拦住我。而假如那个冒牌的自我宣称“我”现在想要离开,那管理部门也不能声称已与“真正”的我签订合约保证将我留住,尽管我之所以要去这些地方就是为了要防范这个冒牌的我。我可以和他们签订这样的条款:如果不能成功地留住我,那就拿不到任何钱;但若是他们因为假的自我一再坚持而放我走,那真正的我也不能因此起诉他们。而且,当另一个自我掌控了我时,如果他说要离开而且还禁止他人插手,那管理部门要是阻止我离开的话,他们的付出也无法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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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允许我立下无法变更的遗嘱,也不要求我在承诺给人礼物后就必须履行承诺。如果我认为自己对于自身或是他人来说有着潜在危险,那法律也不会允许我主动将自己指派给某机构监护,因为这可能会俘虏我。为了能符合非自愿拘留的条件,我必须说明我对于自己或是他人来说实在是过于危险。杰基尔博士会为了自己而请求把自己关起来,可一旦海德先生说“让我出去”那他们也不得不任他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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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方法可以绕开法律,但并不包括直接认可人拥有束缚自己的权利这一项在内。如果我认为改变习惯和居住地,远离我所熟知的人与地方,学会遵守纪律对自己来说会有好处,那我可以参军入伍。参军是一项合约,另一方的利益会在其中得到法律的保护,防止我叛逃。从法律上来讲,军队并不是为了阻挠另一个想要做逃兵的自我而与真正的我串通一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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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我无法防止我的冒牌货在处于主导地位时主张他(我)的权利,也无法违反他的意愿将他关起来,或是让法律禁止向其贩酒,那我是否仍然能够合法地拒绝他在处于主导地位时可能开发出的能力呢?我能否声称他是在冲动下准备了礼物所以我希望将其收回;他是因为看了一部鼓舞人心的电影后爱国之心膨胀所以参了军,或是因为被心爱的女人所拒绝而把参军当作英雄壮举呢?我能不能说他之所以结婚是因为受到了激情、酒精甚至生物周期的兴奋的影响,所以婚姻誓言因此无效?我又可否安排我的银行说,若是他未能通过一项诊断自我真假的测试就不要兑现他的支票吗?问题的答案看上去都不太简单。要想这样做几乎没有可能,而通常来说,唯一的方法是声明并证实此人具有某些受到认可的精神障碍。如果能够证明我在馈赠遗产时精神受损,那次馈赠就会丧失效力而你必须将其交回。但是如果我仅仅是出于内心的喜悦,难得冲动一次从而慷慨大方起来,那我就不能声称那不是“我”,也不能说所给的礼物并不属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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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法律承认的方法可以防范难以捉摸的自我可能会做出的某些行为。但就我所知,这些方法仅仅是拒绝在法律上准许和承认那些在冲动或受迫下做出的行为。政治进程为避免自身作出鲁莽的决定,要求审阅法案两次,在宣布某一活动和公告等较为缓慢的程序的初步意向和最终完成之间,要存在时间差。这些方法的主要思想似乎是强制性的延迟,或是需要一些特定事物,就拿结婚证来说,它只有在白天才发放。总的来说,这些方法可以防范冲动自我在得到了足够长时间的控制权去做事情时做出决定,但面对冲动时间到比延迟时间还要长的自我却是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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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保护“第三”方配合某一自我所做出的努力,法律体系可以帮助该自我防范另一自我。外科医生拥有给病人注射镇定剂的特权,因为如果病人头脑清醒,那他就会在手术过程中对医生的决定施加影响。这当然是一种偏袒。如果我不让你对自己做出冲动或是暴力的行为,一种你自己到后来也会感到懊悔的行为,那么法律体系会保护我。如果我不让你冲进起火的大楼去拯救你的有价证券、家里的宠物狗,或是自己的孩子,特别是如果我这么做毫无疑问是为了你好,而且还被判定有益于你,那么法律体系也会保护我。但是如果我为了不让你吸烟或是文身,或是为了让你保持处女之身而绑架你,那我就很可能难逃于此了,尽管你在稍后恢复清醒后很可能不会追究我的民事责任。至于把你从宗教崇拜之中拯救出来并将你洗脑这一行为,其合法地位也尚未得到确认。最严重的情况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通过自杀或是请人帮助来结束你的生命——你的生命本是共享给诸多的自我,但其中一个自我却夺去了你唯一的这条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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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你去死不被法律所准许。自杀的企图诚然总是与自我的分裂有些关系。人们无法让自己做的那些次要的事情,譬如涉及明显的恐惧症,使人想要夺取自己的生命的事情,除非在最痛苦或者全无希望的情况下,或是促使人产生一些绝望的英雄主义行为的情况下,一定是因为自身内部产生了分歧。两个自我交替变换,生或死的欲望也随之改变。法律体系对此有所偏袒。在实际实施中,法律明显愿意站在不想死的自我那一边。如果有人因为自己的自杀倾向而生活在无尽恐怖之中,那他会很欢迎法律制裁那些被迫协助他人自杀之人。有的人已经无法忍受自己的生活,却无法狠下决心将之结束,会有法律来避免他们雇用帮手了断自己。只要有一个自我想要活下去,那法律就会站在他那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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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构成了一个悖论。全权的自由包括约束自己、承担义务、减少自己选择余地的自由。特别是,签订合约的自由也包括在内,它通过期望起作用。他人的行为取决于他们对我的期待是什么,而通过限制自己选择的自由我得以对他人的选择施加影响。结果可以被称为“合作”“豁免”“议价能力”,甚至“强迫”。探讨公司的法律属性的教科书强调的不只是控告的权利,还包括被控告的权利。承诺是一种强有力的手段,但前提是人们相信自己必须履行承诺(或是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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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尔斯·弗莱德(Charles Fried)把这表达得非常简明。“为了让我尽可能的自由,也就是让我与他人在同一件事上的意愿在最大可能的限度上相一致,那必须存在一种办法能让我对自己履行承诺。很必要的是,我得让自己原本可选择的行为变成没得可选。这样一来,我就有可能可以让他人指望我未来的行动,也就会方便他人的规划。因此,这些人也就可以追求更为复杂、更为远大的计划了。如果我欲求他人能够在倾尽全力的过程中依靠我,那么我能够更自若地将自己交到他们的手中,而不是仅仅交由他们来预测我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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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承认这一原则,只要该承诺——这一关乎某人的选择自由的保证、合约、约束——拥有互惠的特质,而且该特质是针对于某人,也就是除自己之外的任何人而言的。承诺需要受众,人不能与自己签订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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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社会组织与法律哲学而言是一个极好的原则。人不能做出一个对自己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又或许我们应该这样说:第二方总是可以允许第一方不必履行诺言。如果我能够向自己承诺绝不再吸一根烟,那么每当我选择去吸烟时,我还是可以合法地不去履行该承诺。例子有很多,但归根结底都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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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尔斯提出用誓言这一名词来代指不具备法律地位的承诺。以神的名义立下的誓言诚然具有效力,但其实行全靠神权的制约。同时,作为意愿的一种表达,如果誓言能够为圣公会所承认,那么它可以获得社会和制度上的支持。对于像是节制、独身、贫困、献身于祈祷、拥有一份好工作甚至英雄主义这样的誓言,修会和共济会在精神支持以及强制性支持方面的举措会不同于法律。无论如何,誓言是不具备法律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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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人们仍然力图通过身体约束以及日常的社会安排来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人们摄取抑制酒精的化学性拮抗剂,以让自己在喝酒时感到恶心。若是不能锁住冰箱,人们就会用电线捆绑住自己的下颌。还可以在人体内植入设备,一旦饮酒就发出信号告发此人,或是使其无法动弹。阉割和额叶切除术在此前说到手术方法时被提及过,它们可以永久地改变动机和诱因。而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镇静剂和禁欲剂能够抑制恐惧与激情。我此前提到用门把手带掉牙齿,其实也可以请一个朋友拽动拴在牙上的线来使其脱落。人们尽力避免暗示与前兆,避免看到或嗅到能够摧毁他们节制意愿的东西;人们不敢吃下第一口花生,引起一场争论,翻开一本没有时间去读的小说,也不敢打开电视,因为关上比不打开要困难得多。你的朋友会帮助你用线拽掉牙齿,或是帮你取出一根刺,也可以帮助你严格控制卡路里的摄入和吸烟的根数,甚至会为了激发你高空跳伞的兴趣而把你从飞机上推下去。有时人也可以营造出一种强制性的环境,比如说在禁烟的写字楼里办公或是在制造爆炸物的工厂里工作;抑或是打一些虽不正式但具有强制力的赌注,像是控制体重与禁烟之类;此外,还可以从结伴制中获得精神支持,匿名戒酒互助社就是一个例子。为了支持人的努力,我们还可以创造出某些无法藏匿的证据,比如染过的头发,文过的前额,以恳求酒保不要提供酒水,侍者不要端上甜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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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以上这些都不像法律合约那样具有可行性。我这样说并不是在拥护“法律应当用于强制执行单方面的誓言”的观点。但问题是,并没有人思索过法律该如何去帮助执行,其所带来的危险与滥用又有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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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并不存在先验的基础能让我们相信可强制执行的合约是件好事。人们也许只会把自己束缚于各种各样后悔莫及的合约之中,而法律智慧的捍卫者可能已经认定可强制执行的合约是一种错误。假设对于第二方的承诺总是会让人陷入麻烦之中,那么英明的法律传统就会轻易地宽恕那些匆忙、兴奋或是厌恶之下做出决定的人。胁迫会得到普遍的接受。如果冲动是个问题,那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约可能需要2~3次阅读后才能获取法律地位。至于能否将签署合约的自由、许下可强制执行的承诺的自由以及使某人摆脱吸烟恶习的自由视为好的事情,则是一个实证问题。尽管如此,通过社会与法律的创新带来的承认誓言与单方面承诺的社会效用却没有得到太多的讨论。因此,构想法律创新会以怎样的形式出现或许会很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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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可能就是国家会成为承诺的强制执行者,而人们会自愿让自己的承诺受制于权威。如果我承诺戒烟,不在早餐时看漫画也不恫吓我的孩子,那国家又该如何强制执行我的承诺呢?也许我会授予国家永久搜查令:当局可以在任何时候,毫无征兆、未经法院许可就进入我的家门,对我进行人身搜查,而一旦发现经我原本意向授权可以没收的东西,就予以没收。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允许他人对我提出控告:任何监督者,或是任何位于我的授权清单里的人,在我放弃受到盘问或是豁免的权利后,可以把我锁起来、对我进行检测或是搜查,甚至对我执行惩罚。我可能会自愿遭受软禁:把我锁在清空了电视机、酒精饮料、烟草以及食物原材料的家里;也可以把我关押起来,拒绝给予我那些我所欲求的东西,或是要求我去做我想要被要求做的事情——像是锻炼身体、快速阅读,或是写作这本书。也可以建立一种假释制度:我责成自己每天呈送报告并且测量体重,尼古丁或海洛因的含量,或是皮肤表层的血液浓度。通过四处传播我的肖像照则可以防止我夜不归宿或是走进赌场和酒吧。当我违反誓言被抓了现行时,应该强制没收我的某样东西,像是处以罚金、取消特权甚至限制人身自由——就像是针对这些签约同意被限制的人特别设计出一种刑法。可以给我发放不允许夜间行驶的驾照,也可以授权警察在路上拦住我进行酒精测试,而不用受到宪法第一或第四修正案的限制。抑或是让我在法律上服从于一位监护人:这类似于代理律师,但除此之外还赋予了此人压制我、命令我的权利,他可以在未经我允许的情况下没收我的东西,甚至控制我的银行账户,代为保管我的车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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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我签署合约的原因就是为了要限制住自己,那么国家应该强制执行这些合约。我打赌说自己不会再抽烟,但是打了这个赌其实就相当于为我的吸烟行为缴纳罚金。如果我把一个朋友牵涉进来,那么我下的赌注就已经多少有些强制性了。如果这个人是我的真朋友,那么对于他来说我所承诺的内容才是重要的,而非赌注金额。但假若他不是个真朋友,而我的赌注金额又很庞大,那我可能不需要支付这些钱,毕竟赌注又不是强制性的(把钱交到第三方手中可能会更好一些)。但是,在朋友圈内,特别是在两个人以上组成的小团体内部立下减重、戒烟方面的赌注,产生的社会强制感会异常深刻。保险合同可能也会对此有所帮助:有这么一个想法,既然不吸烟之人使用医疗保险的次数较少,那么他们为保险支付的费用应该低一点。这尽管不是很有逻辑,但很有吸引力(比起大多数死亡方式,吸烟致死的花费可能要少一些)。针对宣布戒除后的故态复萌行为,人们所签的医疗保险合同会规定高额的违约金,以作为一种激励。但前提条件是,这些行为要能够通过准确的测试(体重、香烟污迹)被检查出来,只有通过了测试,人们才能获许为自己的不良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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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人开始关注,如果酒保为已经酩酊大醉的人提供酒水,而这些人在走出酒吧后遭逢意外,那么酒保是否应该对此负责(在某些社会,特定民族与人种没有资格购买酒精或其他消费品,如武器)。我们可以想象出一系列自愿被法律剥夺权益之人,他们选择永远都不再喝酒而且一旦选择就不可反悔,法律也会配合他们,在公共场合甚至私下招待这些人含酒饮料都会被定为轻罪,而且也存在有相应的鉴定责任的方式。甚至,若是有人先前自愿将自己登记到禁止吸烟、喝酒的名单里,但在公共场合被抓到现行,他人可以对他实行“公民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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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新方法可能允许人们签署一种条款规定不允许第二方不履行承诺的合约。我们在合同中规定,在我已签署了跳伞须知后,即使我不能够自己跳下飞机,你也应该而且必须把我丢下去。抑或是,你应该把我关到单人房间里,直到我能够恢复清醒,减掉体重,或是能够坚持30天不吸烟。如果我嚷嚷着要求得到释放,那必须根据某一检查规定来认定我到底要求的是什么。但是如果真相大白,我只是叫嚷着想要香烟或是海洛因,或是抱怨他们没有给我足够的食物,那么当局就会核证合同只是在按规定强制执行,而我也不该继续叫喊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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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关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自我管制行为的提议已受到一定关注,最近的一次详尽全面的分析来自丽贝卡S.德雷瑟(Rebecca S.Dresser)博士。这就是让患者赋予心理治疗师权力,当患者拒不接受该医师指定的治疗方案时,也要在某一机构接受治疗。在某些程度上,这一提议是我们主题的一个典型。不管怎么说,它代表了一种极端的方法,即监禁。从行动的权利到强制劳役的令行禁止,各项宪法规定的权利都受到了侵犯。它也涉及有着相当悠久的民权历史的非自愿承诺问题。以上这一缜密的分析表明:这一方法的优点只是一方面,而看起来对于患者的权利及福利有益的东西可能会与宪法条文在更大程度上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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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强制执行我的誓言存在一个困难,那就是还需要一个愿意对我强制执行命令的人。如果你为我的事业融资而我答应返还你的投资,那么国家就不需要加以干涉,因为在我难以做到的时候你自然会主动出面。但是若我发誓要在早餐前做20个俯卧撑,即使能够通过一些方法查实我是否完成,除非我们能够让他人从监视我和向当局检举我中获利,否则也没有人愿意去管我。我们可以悬赏抓到我超重还把我带去称重的人,但这意味着把对自己的承诺纳入到了刑法而非民法的范畴,我想这也是其中一个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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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在思考法律的不健全之处以及我们中大多数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束缚自己时——就像我们把自己约束于合同交易之中一样——对于包括法律援助在内的帮助的需求,我看到了我们法律制度的缺陷。法律绕入了悖论中去,也就是自由应该包括强制执行合约的自由。为了自己好而限制自己的行为,这似乎忽视了人们的日常需求,也忽视了人们应该拥有的权利。而这意味着,就像我之前提到的那样,要么让自己受制于一种个性化的“刑法”,对一些私人强制力予以奖励,要么签订一些包含有互惠义务的合约,并且根据合约规定一方不能放过另一方。但是在认定了这一似乎被遗漏的重要法律权利后,我必须询问自己,一个允许我做出不可撤回的决定,或是只能在付出极高的代价或是突破重重阻碍后才能撤销决定的社会是不是一个明智的社会呢?我是不是真的企盼存在有一种神奇的方法能让我永远不再出现某一行为?我是不是真的希望,当我违反自己的诺言时,能够宣誓得到逮捕自己的批准,再赋予逮捕我的人以巨额奖赏和完全的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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