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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果决定关乎的是政府计划,而不是公交车与飞机、电炉与燃气炉之间的市场竞争,那么这些决定将会由他人代理做出。也许在决定的过程中消费者的偏好会得到注意,但并不会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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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我们可以劝说一些公务员或是立法者进行冒险尝试,在过程中发现自己的价值,而后分享自己的经验与智慧。但是如果他们能够如此,那他们所要做的不是对他人的生命进行估价,也不是表达出自己对于选民生命的责任。他们必须为自己说话,或是为自己以及与自己相似的他人说话,因为面临风险的是他们自己的生命。他们所应抱有的心态不是挽救生命,而是改变风险,而这些风险一般都是很小的风险。我们通常知道谁因为缺乏安全保障而丧命,却从不知道谁会因为有了安全保障而活下来。政府出钱实施的计划,不论是为了增进健康还是安全,其实都是在降低个人的死亡风险。得到挽救的生命一般都会以数学方程式,也就是统计学意义上的等量来表示,而对于个人来讲,它是对于寿命的估算,而不是有限生命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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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与后果 第6章 死亡之际的策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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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我有机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挽救生命的价值是什么?许多耗资巨大的政府项目都将挽救生命作为目标,抑或是将其包含在结果当中。但除大规模的救援之外,大部分项目都是通过降低部分人口的统计死亡率来达到此效果。死亡的数目会在总量上减少,但我们也许永远都不会知道谁会死去,却因为安全程度的提升或是风险的减少而没有死。即使之后能知道谁逃过了一死,在确定项目时也并不知道项目的受益人会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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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不知道谁将会受益,甚至永远都不会知道受益人是谁,那我们在处理问题时就可以不必带有过多的戏剧性色彩,而是更加的直截了当。明知坍塌的矿井中有幸存者,还因为费用问题而考虑救援队是否应该继续钻探,实在令人厌恶。但计算费用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而不论是安装交通信号灯,从燃煤中提炼硫黄,还是扩大本地消防部门,在决定执行与否时,我们总是会考虑费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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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不知道谁会从统计学上的救生支出(也就是降低死亡率)中受益,我们所做出的决定也会有所不同。在确定挽救某一生命的价值时,我们总将此处的生命视为他人。可是,在小规模地减少某种普遍性的风险时,比如减少空气污染或是生产流感疫苗,探讨救生价值的我们,甚至我们中参与决定的人,都是面临着风险的群体中的一员。我们并非不死之躯,在降低危险、延长预期寿命的问题上,我们都是消费者。延长他人的预期寿命对我们来说价值几何?这是一个道德问题;如果有人的预期寿命得到延长,该向其他人征收多少税款?这是一个立法问题。我们不能把自己局限在这两个问题当中。相反,我们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是:降低困扰着我们的风险、延长我们的预期寿命、挽救我们之中的一个人对我们来说价值几何?我们无从知晓此人是谁,只知道若是不挽救,他也许就会死去。当抉择在自家房顶上加装避雷针是否物有所值时,我不会心生振奋;在投票表决我居住的城市是否该增加在图书馆、羽毛球场、交通管制、消防器材等方面的支出时,考虑与此相关的个人利益也并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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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我自己生命中的风险对我来说价值几何?类似地,降低我家庭所面临的风险对我的家庭来说价值几何?对于救生的公共项目所涉及的议题而言,上述问题并不是能提供启示的唯一视角。这却是一种重要的视角,有时还会是合适的视角。同时,如果人们总是间接假设死去的人是“他人”,而决策者是“我们”,那么,这种视角也是一种价值检验的全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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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写作的那篇文章(本书的前5章),我为自己选取了一个耳熟能详的口号作为标题:“拯救你自己。”现在,我希望读者同我一起假设,我们所讨论的“死亡权”是属于我们自己而非他人的权利。大多数专业从事死亡研究的人都十分关切临终者——为他们服务,捍卫他们的权利,为他们提供帮助与保护,设立机构以保证他们的安逸与尊严。但我并不专门研究临终者,我不会代表他们、不会劝告他们、也不会探讨他们,更不会研究他们的家人、医生、律师,或是其医院与疗养院。就我所知,我目前还不会死,所以我不会为“他们”讲话,也不会以某一受害者群体的名义提出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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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代表的是消费者。和其他人一样,我也会死去。同样地,像大多数人一样,我虽然会死去,但不知道将以怎样的方式,在怎样的境遇中死去:是突然身亡还是在经受了长期病痛之后死去?死亡时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是奢华还是节俭,体面还是屈辱?失语哑声还是说话能力尚存?会使家人宽慰还是给家庭带来负担?抑或是身边连一个家人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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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与后果 一种社会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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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我问自己,愿意接受怎样的制度来管理我的死亡?我希望为此建立起怎样的规则、传统或惯例?既然我需要分担死亡相关事宜的开销,既然我需要分担对于临终者的义务,就如同我死去时也有他人分担我的义务一样,既然我临终时提出的诉求与我健康时其他临终者对我提出的诉求相同,那么,在管理我与他人的死亡问题上,我想要拥有何种优惠权利并承担何种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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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而论,我对于临终者应承担的道德义务,他人对我们的道德义务,以及在我临终之际该对你提出怎样的诉求之间,存在着一种对称性。上述关乎临终者安排的问题更为实际,是完全以自我为中心的,而且异常重要。对称的制度安排决定相关者愿意生存下去直至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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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表达得更具体,我将假设,各种专门管理死亡的制度安排都由各州自行决定,无论是法律上的、道德上的还是财政上的。关乎临终和死亡的传统、惯例与法律在50个州各不相同。同时假设,不同的州有不同的“死亡权”与“生存权”,医生、医院院长、政府官员、配偶、父母与监护人有不同的职权划分,稀缺医疗资源及临终者护理费用有不同的分配分摊方式,隐私权和豁免权有不同的规定,自杀、医疗事故与保险索赔有不同的法律保障,教士、监察员和审判官有不同的行为准则。那么,我愿意在哪个州生存并死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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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一角度看待问题,接下来我要做的就是让你感到失望。这种看待问题的方式也许是正确的,至少也会是有所帮助的,但不会让问题变得简单。站在这一角度上来看,死亡所承载的道德、职责和对错问题会更少,但比起确定一个人在特殊情况下的职责,确定一个人在不得不抉择时会选择承担的权责却可能会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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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一视角确实使得一些问题更易于上手。首先,不必承认如果一个人正确则另一人一定错误,更不必断定如果一个人道德正确则另一人一定道德错误,我们现在就可以倾向于不同(甚至于完全不同)的死亡制度。与我们选择不同的生活方式的人,会介于生活方式属于个人喜好问题而尊重彼此,而这些人也许就会与我们倾向于不同的死亡方式。也许我所倾向的死亡方式对你没有吸引力,可是我所倾向的生活方式对你来说也许也是如此。也许我愿意为了避免死亡时的不安所牺牲的舒适,不是你愿意牺牲的那种舒适,可是我们在每天生活与工作的地点和方式、赚钱与享乐的时间分配、社交与独处这些日常选择上,也存在分歧。所以,在根据死亡来选择我们想要居住的州时,如果选择了不同的州,也不用觉得自己就一定是在原则上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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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临终者,或者说为了使人免于死亡,我们愿意做出多大的牺牲?我们为临终者,或是那些有可能死亡的人所投入的时间、烦恼与金钱的限度又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消费者的视角也很有帮助。因为从这一视角来看,我们不亏欠他人也不必为他人做事,他人不亏欠我们也不必为我们做事,我们只是需要为此设立一个平衡点,毕竟在他人死去时,投入时间、烦恼与金钱的是我们,而在我们死去时,投入时间、烦恼与金钱的是他人。问题在于我愿意达成怎样的协议,为了缓解死亡的不适,我愿意在活着时损失多少的乐趣?为了让他人在我痛苦时义务帮助我,我愿意在他人痛苦时义务提供多少帮助?如果我必须为他人的死亡分担负担,而这负担与他人为我所分担的等同,那么我愿意让别人为我的死亡分担多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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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来看,拒绝有可能延长舒适生活的事物是一种错误,并且会让人产生罪恶感;但若是一早商定我不必为你这么做,你也不必为我这么做,那这会是比较合理的协议。而如果我选择一种制度,其中规定,一人失去独自生活的能力时,其配偶不必无限期地服侍他,那你也不能轻易就判定我是个无情自私的人,因为我们还不知道我将成为其中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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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终者的权利”与“死亡权”所涉及的问题是不同的,但两者也有关联。死亡权有时是一种让爱人摆脱生理、经济和情感上负担的权利,而且也许还包括主张放弃存活的权利。可以视为互惠的义务,但绝不是理想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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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承认原则并不意味着它就能得到实行。让我再次回到开篇提出的那个关于挽救生命的问题。乘船出海的人可能都会认同,为了一个失踪在海上的人而花一天以上的时间搜救是不经济的行为。尽管进一步的搜查并非毫无希望,而且有时有人在第一天的搜寻结束后才得以获救,可这费用是十分高昂的;而且,所有受益人必须承担搜救彼此所需的费用,可到头来他们会发现这付出并不值得。对此表示同意后,你失踪在海上,而一整天过去我们还未发现你。叫停救援并不容易,毕竟生活圈不大我们又认识你,日后活着时一定会想,也许我们再多搜寻一天就会找到你,而且我们还要面对你的家庭。无可避免地日复一日地进行搜救,尽管我们痛恨自己浪费资源的行为,但因为抱有一种信念所以绝不妥协:当我们自己失踪在海上时,其他人也会浪费自己的时间与金钱搜寻我们,哪怕毫无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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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搜寻超出了一定范围后需要飞机的参与,而我们商定不使用飞机,那如此一来就不能继续额外的救援,这时我们既不会有负罪感也不必继续强迫自己浪费资源。因为我们是一起做出决定的,决策者也包括下落不明者,且每个决策者都知道自己也有可能成为海上失踪的人。然而,任何约定不浪费资源去救助陷入绝境者的协议,不论听起来多么的合理都很难予以执行,除非我们没有救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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