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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0250 雅斯贝尔斯的宪法观直接引导他对德国统一问题的看法。他认为,匆匆把统一提上议事日程会转移人们对一个关键问题的重视,那就是,统一以后的德国集体存在需要具备什么样的宪法伦理共同基础。为统一而统一只会妨碍人们去致力于建立一个真正符合政治人道主义的民族群体共同基础。他强调,“(单单)以统一的目的指导制定宪法,必然会损及独立的自由”。41雅斯贝尔斯认为,战后德国新宪法最重要的是在政治伦理上把新共和国与纳粹国家区别开来。尽管新宪法的隐秘操作损及它在广大民众中的伦理反思和重建作用,但它还是可能为德国拒绝纳粹专制作一个坚定的伦理决断。他坚持认为,“我们的未来取决于这样一个决断”,德国必须以这样的决断“在我们和第三帝国以及一切使第三帝国成为可能的事物间绝对划清界限。绝对不允许(第三帝国的)延续,任何延续都意味着毒害的延续,都是在为下一场灾难作准备”。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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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0252 四、宪法爱国主义和民主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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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0254 用宪法在国家伦理规范上与纳粹极权罪恶彻底决裂,不是为统一而统一,而是奠立一个新共和国的道德基础,这些坚持形成了雅斯贝尔斯的宪法爱国主义观。雅斯贝尔斯的宪法爱国主义观把宪法的共同价值基础作为民族完整和统一的最重要的认同资源。雅斯贝尔斯的宪法爱国主义和德国政治理论家斯登伯格(Dolf Sternberge)在50年代提出的宪法爱国主义有相似之处,因为他们的政治理论都有哲学存在主义的背景。斯登伯格也和雅斯贝尔斯一样把“活的宪法”和以此组织的共同生活作为民主的先决条件。民主不只是普选,不只是权力的制度性制衡,民主更是一种以活宪法为行为意识的生活方式,人们是在“直接经验和参与性的观察中”学会按宪法所体现的人的价值来过公民的生活的。43雅斯贝尔斯和斯登伯格都坚持,因为认同活的宪法伦理价值,而不是因为生为某国之民,爱国主义才能有坚实的基础。活的宪法伦理必须体现和贯彻在民主理性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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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0256 雅斯贝尔斯在强调宪法必须是活的宪法的同时,更突出宪法的特殊教育作用。宪法的教育作用不是规定公民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的说教,更不是政治权力以法律的名义宰制社会和人民的统治工具。宪法的教育作用在于宪法的合法性,在于它体现民主理性,使得原本不易把握的民主理想变得清晰可辨。同样,民主理想的合理性在于它体现普遍人道的超验原则,使得原本不易把握的超验人道伦理变得比较明确易解。宪法的合法性最终来自它能将超验人道伦理变成一种生活方式,并显示于所有与这宪法有关的人们。宪政民主的作用使得民主成为实践理性教育,为超验的人道伦理提供了实践的可能,“伟大的政治就是群体朝向理性的自我教育”。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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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0258 雅斯贝尔斯坚持,民主是群体朝越来越理智、越来越理性的方向发展的唯一通途。正是因为许多德国人曾对民主丧失信心,希望找到一条高效政治的捷径,才导致希特勒的上台。德国人民因此不得不付出极其沉重的代价。雅斯贝尔斯回顾道:“在1933年之前的数十年间,我们德国人听到各种各样对民主的批评,有各种各样的说法,出于各种各样的动机。有的指责民主,有的全盘否定民主,有的则是退缩到所谓的唯美和文化世界中去躲避现实。在当时德国的特殊环境中,有的批评相当苛刻,也颇有道理,有的则是痛恨宪政,讽刺挖苦。……有的是暗中营造声势,以造反求变的要求为全能统治开路。有的是公开对抗,向所有的不满者发出号召,让所有的贫困潦倒、作奸犯科的人都怀有解决困境的希望,为他们描绘一幅虚假而炫丽的未来帝国的图景。”45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纳粹意识形态才会如此成功地动员了无数的群众。在群众运动的集体狂热中,在群体挟裹的亢奋昂扬中,个人思想和理智被消解乃至泯灭。无数丧失理性思考的群众把自己的命运完全托付给神化的伟大救星,成为他极权暴力统治的御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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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0260 在经历了纳粹极权统治的灾难之后,重新强调“理性”对个人和公共生活的意义,这已经不再是一个纯粹的哲学问题,而成为抵抗现实的和可能的极权统治的政治需要。极权对人的摧毁,从最根本上说,是针对人的理性和思想。极权以暴力强制服从把人变成“群众”。极权不仅取消了理性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更使人们对理性本身的价值发生怀疑,乃至采取完全虚无的态度。这是极权统治给后极权社会留下的最大祸患。无个性的“群众”身份和无理性的思维方式并不属于人的自然本质,而是由对人的蔑视外加于人:“如果我们不信任理性,如果我们怀疑人能运用理性,那我们就会对人没有信心。这就意味着放弃人、蔑视人,把人当作有待驯服的动物。我们不再遵循人是理性存在的信念,把平庸的、客在的现实当作规范,把人当作只是受饥饿、妒忌、无目的躁动和盲信驱使的群众。我们看到疯狂的群氓,像是蛊惑煽动家手里随意拿捏的泥团。我们以为群众天生就是这个样子。我们忘记了群众原本是由个人组合而成,他们每一个人其实都想要成为一个真正的人,并不愿意这样消失在群众之中”。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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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0262 无论经历了多么惨烈的人性浩劫,人都要重新站起来。他所能依靠的最终只有他自己的理性。说到底,人之为人,人与其他动物不同,人能主导自己的未来,全都是因为人具有其他动物所没有的理性。雅斯贝尔斯因此强调,“理性是真正人性的本质”,“有理性的地方,理性就能支持理性,要求理性,靠理性发挥作用,并维持理性。当理性不能达到目的时,它会问自己哪里还不够纯粹”。政治不自由视理性为天敌,待理性如仇寇。这是因为,即使在极权统治下,在政治极不自由的处境中,即使在理性看来已经失效的时刻,“理性还是会坚信自己是自由的,坚信应当守住理性”。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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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0264 只有当一个社会具备了基本的自由条件,理性和理性的信心才能在公共生活中发挥作用。因此,雅斯贝尔斯在“二战”后强调学校教育应当培养理性的、独立思想的、有人本理想的青年一代。这是以当时德国初创宪政民主的整体制度环境为条件的。也就是说,学校教育不过是全社会民主理性自我教育的一部分,脱离了后一种教育,前一种教育便会成为无根之木。雅斯贝尔斯写道:“自由社会的理性方式是自我教育、自我批评、自我责备。从每个人的思想方式出发,理性发展成为民族国家的自我教育,发展成为对后代的教育。为了给这个自我教育的过程打下经久牢固的基础,没有什么比用民主教育青年,全体青年,更重要的了。民主、自由和理性全都依靠对青年的教育。只有这种教育才能保存我们存在的历史内容,也才能在我们新的(民主)世界环境生活中注入创造的活力。”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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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0266 雅斯贝尔斯在“二战”后之所以有可能参与公共政治讨论,并对政治伦理和政治哲学作出贡献,那是因为德国终结了纳粹的极权统治,有了公共言论和信息的空间。雅斯贝尔斯的哲学发展本身就是当时德国战后言论政治多元发展的一部分。缺少了这样一个大环境,再有思想能力的哲学家也只能遭受禁声的命运。思想要有外界环境的滋养、激励、赏识和呵护,才能在公共交流中成为个人对社会的贡献。这也需要思想者有意识地关注公共问题,把他自己的思想当作一种公共的而不是孤独的个人行为。雅斯贝尔斯在纳粹时期亲身体验的极权统治遭遇为他提出了现实的问题。在思考这些时代问题时,他展现出阿伦特所称赞的那种基于政治自由的敏锐政治判断。49在当今的世界中,哪里有过极权统治,哪里的人们就还能从雅斯贝尔斯的政治自由意识和判断中汲取在极权废墟上重新站起来的思想和道德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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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0271 人以什么理由来记忆(增订版) [:1701719602]
1701720272 人以什么理由来记忆(增订版) 奥斯维辛审判中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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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0274 1943年10月30日,“莫斯科宣言”宣布,同盟国将在战后把犯有战争罪的德国人引渡给他们在那里犯下罪行的国家,由那里的法庭审理。奥斯维辛集中营位于波兰境内,因此,“二战”结束后,被拘捕的奥斯维辛集中营德国纳粹看管人员都交给波兰当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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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0276 1947年4月2日,波兰当局在华沙对奥斯维辛的首任指挥官鲁道夫·胡斯(Rudolf Hoess)进行审判,判处他死刑,并在奥斯维辛毒气室旁树起的绞架上执行绞刑。1947年11月24日至12月22日,波兰国家最高法庭又在克拉科夫(波兰克拉科夫省首府)对其他一些奥斯维辛高级军官进行了起诉和审判,判处23名党卫军罪犯死刑,其中21名执行死刑,另外2名后改为监禁。在这之后,又有许多阶层较低的奥斯维辛罪犯陆续受审,被起诉的有617名,其中34名被判处死刑。这些审判后来被称为“第一次奥斯维辛审判”。从1963年12月20日到1965年8月19日,在德国法兰克福进行的对奥斯维辛集中营中下层纳粹人员的审判则被称为“第二次奥斯维辛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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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0278 一、法兰克福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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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0280 德国对奥斯维辛纳粹人员的审判相对滞后,从1958年起才开始进行系统调查,也主要是来自大屠杀幸存者的压力。在法兰克福审判中被起诉的有22名奥斯维辛人员,经审判后,有6名被判处终身监禁(西德已于1949年废除死刑,终身监禁是最高刑罚),3名无罪释放,2名因病释放,其他罪犯获刑3年3个月至14年不等。获刑者后来上诉德国的联邦最高法院,除一个案件外,全部维持原判。在这之后,在法兰克福还进行过一些规模较小的审判,如第二次法兰克福审判(1965年12月14日至1966年9月16日)和第三次审判(1967年8月30日至196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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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0282 据奥斯维辛国家博物馆的历史研究人员估计,奥斯维辛的党卫军人数1941年约为700人,1942年为2000人,1944年4月为3000人,1945年1月达到高峰,党卫军人数为男4415人,女71人。根据人员档案,大约有7000至7200名党卫军成员曾在奥斯维辛集中营服务。所有这些人员中遭到起诉的不足15%,但这个比例已经高于其他集中营的纳粹人员。这是因为奥斯维辛知名度高于其他集中营,因此也更受世人的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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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0284 奥斯维辛党卫军也有在别的国家法庭上受审和判刑的。据现有的资料,在英、美、苏、法和捷克共进行过11次审判,24名党卫军被定罪,有监禁的,也有判死刑的。在对伯根贝尔森集中营(BergenBelsen,也称贝尔森集中营)看管人员屠杀罪审判时,也一并考虑他们在奥斯维辛的罪行,因为他们当中有的是从奥斯维辛调派过去的。对生产化学产品的法本公司(IG FarbenWerke)和钢铁和重工业公司克虏伯(Krupp)官员的审判也可以看作是奥斯维辛审判的一部分,因为这些公司都曾以囚犯为奴工。另外,建筑奥斯维辛焚尸炉的化学家和企业家布鲁诺·德希(Bruno Tesch)被判处死刑;为奥斯维辛提供毒气的德格施(Degesch)公司总经理格哈德·彼得斯(Gerhard Peters)则在法兰克福审判中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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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0286 法兰克福审判针对的是奥斯维辛集中营的中下级军官,它的起诉目的和审判范围都归结为两个基本问题:第一,奥斯维辛是什么性质的集中营;第二,如何追究在那里犯下罪行的具体个人的罪责。奥斯维辛集中营的性质是明确的,那是一个灭绝犹太人的杀人机器,纳粹在那里犯下了所有罪行中最严重的罪行,那就是“谋杀”(murder)。法兰克福审判要追究的便是这个罪行。将追究范围限制在谋杀,是为了法律审判的可操作性,而不是为了全面伸张正义。在这个审判中只追究谋杀的罪行,不等于说其他罪行不是罪行,而是说,其他罪行不在这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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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0288 仅仅只是追究个人的“谋杀”罪行,这后来成为法兰克福审判受到不少批评的一个主要原因。这是因为,一个人“谋杀”,不仅是指他杀了人,而且是指他有个人的动机,出于他自己的本意而杀人,所以,如果不符合后面这个条件,法庭便不能判处他犯下了谋杀罪。2013年7月,打死17岁黑人孩子特雷沃恩·马丁(Trayvon Martin)的乔治·齐默尔曼(George Zimmerman)获得无罪开释,就是因为陪审团不能确定齐默尔曼的“谋杀动机”。他明明杀死了一个人,杀一个无辜之人是不正义的,但法律却宣告他无罪。这是因为法律只是法律,法律并不等于正义。法兰克福审判遭遇的也正是这样一个问题。由于它起诉的只是“谋杀”罪,它的审理范围非常狭窄,在这个狭窄范围内的法律审判结果是不能等同为正义的,当然,法兰克福审判本来就没有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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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0290 二、谋杀动机和被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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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0292 审判罪犯的法律依据非常重要,没有具有公信力的法律,审判的结果就会缺乏合法性,难以令人信服。由于法兰克福审判是在德国国土上,在德国司法管辖区内,由德国法庭审理,因此它所依据是德国的法律。在这之前,纽伦堡审判(1945年11月20日至1946年10月1日)的法律依据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际,美、苏、英、法四国政府于1945年8月8日在伦敦通过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一次奥斯维辛审判的法律依据是波兰于1944年8月31日制定,并于1946年12月11日颁布的法令:“惩罚杀害和虐待平民和俘虏的法西斯—希特勒罪犯,惩罚波兰国家的背叛者。”以色列处决艾希曼(他是杀害数百万犹太人的“最终计划”的主要负责人)的法律依据是以色列自己的一项法律[“纳粹和纳粹合作者(惩罚)法”],因为艾希曼是由以色列特工人员从阿根廷捕获并在以色列审判的。以色列运用这项法律在国际上是有争议的,因为艾希曼犯罪并不是在以色列的领土上,何况他犯罪时还没有以色列这个国家。而且,用来审判他的法律也是在事后才制定的。艾希曼犯下反人道罪,这是一个没有争议的事实,他自己也不否认杀人是罪。但是,他争辩说,这不是他自己的主意,他只是执行而已。在后来的法兰克福审判中,服从命令杀人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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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0294 法兰克福审判在考量“谋杀”这项杀人罪时,依据的是19世纪的德国法典。19世纪的德国和其他国家一样,并没有经历过纳粹这样的极权主义和如此大规模的制度性屠杀。19世纪的“谋杀”相对比较简单,法律对“谋杀”的界定也是由此出发的。那时候的法律所涉及的是作为个人行为的“谋杀”,谋杀是谋杀者自己“起意”,因他的个人动机而犯下的杀人罪行。但是,在20世纪的极权制度中,一个人杀人可以是因为服从命令,而非是因为他自己起意或有个人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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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0296 法兰克福审判依据“谋杀必须有个人动机”的原则,虽然看上去过时,但在战后的德国法庭判决中却是有先例可循的。1963年有一个名叫斯塔辛斯基(Bohdan Stashynsky)的苏联秘密警察(KGB)人员因20世纪50年代在西德犯下的数件杀人案而受审。但是,由于他是接受KGB上司的命令而去杀人,并非他自己起意要杀人,所以德国法庭判处他的不是“谋杀”罪,而是“协从杀人”罪。斯塔辛斯基一案成为西德法律判决的一个先例,根据这个先例,极权制度中的杀人罪行,只有那些“行政决策者”才可以被定谋杀之罪,而那些服从命令而杀人的罪犯们,他们所犯下的都只能是协从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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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0298 在法兰克福法庭上,“行政决策者”被界定为纳粹时期第三帝国的最高领导层人员,而所有因执行他们命令而杀过人的则都是协从杀人者。在他们当中,只有那些能确证是由于他们自己起意杀人的才能被判谋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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