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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和协从谋杀的区别意味着,一个在奥斯维辛毒气室杀害过千百犹太人的党卫军看管,如果只是服从命令,那就只能判他协从谋杀罪;但是,如果另外一个党卫军看管自己起意殴打一名犹太人囚徒致死,则可以判他谋杀罪,因为他并不是在执行命令。有一个叫霍克(Karl Hocker)的党卫军中尉,他负责杀死了至少3000名囚犯,法庭判决他只是服从命令。就霍克而言,他服从本不该服从的命令,这固然是不道德的,但他犯的并不是谋杀罪。他以前从来没有犯过法,战后他也是一名守法的公民。因此只判决他7年监禁。而另一名党卫军却因“在没有命令的情况下开枪杀人”的罪名被判处谋杀罪。这样的定罪好像有命令就可以开枪杀人似的。有批评者指出,这样的指控很滑稽,也是很讽刺。1然而,尽管这看上去近乎荒唐,但它却符合法律审判的逻辑,也再一次证明,法律就是法律,法律并不代表就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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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克福审判的总检察长弗里兹·鲍尔(Fritz Bauer)虽然接受审判的结果,但多次对审判的原则提出批评。鲍尔有犹太人血统,1933年有一段时间被关押在霍伊贝格(Heuberg)集中营里,后逃到北欧避难。他于战后回到德国,帮助重建德国的司法体系。对于法兰克福审判,他主张让世人看清“奥斯维辛的体制”,在这个体制里,不只是少数的极端分子在作恶,许多普通人都积极参与其中,效力于罪恶的杀戮。鲍尔说:“几十万德国人参与……‘最后计划’,他们并不只是服从命令,而且更因为那也出于他们自愿所拥有的世界观。”2当然,鲍曼所说的许多德国人的“自愿”,是完全的自愿,还是包含着“洗脑”和“胁迫”(duress)的因素,则是富有争议,也必须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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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胁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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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克福审判向世人展现了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体制内作恶问题,那就是“胁迫”。一个士兵或警察由于受到来自上司和组织的胁迫,迫于服从命令而开枪杀害或残害无辜的百姓,他应不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罪行责任?如果应该的话,又必须承担怎样的罪责?其他类似情况下发生的杀害或伤害罪也会有同样的问题。例如,在“文革”中的红卫兵和造反派“组织行动”中将人打伤、致残或致死的个人该不该追究个人罪责,如何为他的罪责定罪,也都会涉及胁迫的问题。被胁迫的犯罪不一定发生在专制的组织化环境中,但在专制环境中有比任何其他情况下更为极端和残酷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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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指的是个人或者群体使用威胁、恫吓、欺骗,或者其他形式的压力将其意志强加给非自愿的另一方,令其按照胁迫者的意愿来行动。为了达到目的,胁迫经常使用具有伤害性的手段来强迫别人合作或服从。一个人处在胁迫的处境中,不得不违反自己的意愿或意志有所行动。胁迫可以采用暴力和威胁之外的其他多种手段,对人造成多方面的压力,如失去工作和谋生手段、开除党籍、降职或撤职、监禁、戴上政治帽子、连累家人子女等等。这类胁迫经常是在整体性的极权制度中发生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胁迫的定义是:“用非法的威胁或逼迫手段诱使一个人以他原本不会的方式行动。”这里的“非法”是指一般社会的法律而言。在极权体制性的作恶环境里,这样做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正是由制度特意设计的组织形式所要达到的统治作用。制度或组织对个人的胁迫与个人对个人的胁迫是不同的,它有更多、更隐蔽、更有效的手段,也有更为长期的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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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个人罪行被法律追究或个人(或集体)进行自我反思的时侯,胁迫才会被认识到可能是一个与制度环境有关的“问题”。平时,人们在体制内做坏事或作恶,对自己的行为很少会有所反思。他们往往会以为,人人都是这样做事,事情本该如此。由于被宣传洗脑,他们甚至会觉得自己所做的本来就是正确的事情(如对“阶级敌人”的迫害)。有的人即使感觉到自己做错了,良心有所不安,但仍然会为自己开脱,认为这是为生存而“迫不得已”的事情(如为了保住工作的饭碗或不至于落得跟“坏人”同样的下场)。有一些自认为被胁迫犯罪的例子。法治国家里的“胁迫罪”审理过程中,对胁迫必须要有严格的规定,必须要证实过失行为的“环境原因”(actus reus)和排除“犯罪意图”(mens rea)。所谓排除“犯罪意图”,也就是确定无法证明它的存在,这是无罪论定的原则。在法兰克福审判中,“环境原因”是相当明确的,那就是下级纳粹分子的行为缘自上级命令。但是,没有个人“犯罪意图”不等于无罪,因为提出胁迫辩护实际上就是一种认罪。它并不否定犯罪的事实,只是对犯罪的惩罚要求减轻而已。在对杀人、伤人的刑事法律追究中,嫌疑人犯法的动机为何,这不在考虑是否有罪的范围之内。但是,在“不得已”动机理由成立时,有可能减刑。因此,“环境原因”只关乎行凶者的罪责程度,并不能为其完全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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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若要成为减罪的理由,必须要能证明两点,第一,外来的压力确实是压倒了行为者自己的意愿(“我”实在没有办法);第二,这样压力确实大到足以压倒具有一般勇气的普通人的意愿(“我们大家”都没有办法)。即便如此,是否允许,或在什么程度上允许以被胁迫作为减罪的理由,也是一个政策的问题。有的可以不考虑被胁迫的因素,有的则可以认为,虽然人们的勇气有高有低,但在某些情况下,谁都可能因胁迫而做坏事或作恶,法律对人性的这一软弱特征应该予以考虑。法兰克福审判所采取的就是后一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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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判“普通纳粹”的争议与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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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维辛审判的意义是有争议的,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认为它让许多实际参与纳粹罪恶的德国人有了“脱罪”的借口,因此是一个“失败”;另一种是看到它对德国民众的教育作用,并在这个意义上肯定它的“成功”。这两种看法都有一定的道理,而它们又都与媒体如何报道这个事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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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尔是失败论的一个代表人物,他对媒体报道法兰克福审判的方式多有批评。他认为,媒体在报道中把那些定罪的杀人犯描绘成丧心病狂的恶棍,似乎在奥斯维辛发生的罪恶只是少数与普通德国人不同的、心灵特别邪恶的歹徒所为。他认为,简单地把所有的服从命令杀人都看成是协从杀人,以为有命令就应该服从,就可以执行,那岂不是等于在假设这些命令本身就是合理合法的吗?鲍尔写道,媒体对审判的报道方式助长了一种“自欺欺人的观念”,那就是,必须为数百万犹太人的惨死负责的,“只是少数的人……而其他参与者都只是由于害怕,或被强迫,因此才干出了完全违背他们自然本性的事情”。3亲自参加过法兰克福审判的德国作家马丁·瓦尔泽(Martin Walser)在一篇报纸文章中也写道,新闻报道越是把那些罪犯写得青面獠牙、十恶不赦,“就越是在拉大我们与奥斯维辛的距离。我们与这些事件、这些不是人干的暴行无关”。这样的报道给德国公众一种虚假的心理安宁,“他们从对党卫军看守的定罪中得到满足,觉得自己与他们撇清了关系,并认为事情已经有了定论,总算是可以过去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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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尔还认为,法兰克福审判的法官对审判的失败也负有责任。法官对罪犯的判决听上去好像纳粹期间的德国是一个被外国占领的国家,大多数的德国人除了服从占领者的命令,再没有别的选择,“而这是与历史事实不符的。德国的那些狂热的国家主义者、反犹主义者和仇恨犹太人的人们,没有他们,希特勒的统治是不可想象的”。鲍尔始终在提醒德国民众,不要回避广大普通人在纳粹罪恶中自己的那一份责任,纳粹统治时期的德国人并不是被外国人统治着,他们的统治者就是他们自己为之着迷的英明领袖希特勒。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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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法兰克福审判并不完美,但是,总体而言,它对德国人反思“二战”期间的“罪过”和普通人应该担负的道德责任是有教育意义的,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曾称为“德国罪过”的许多细节都由于法兰克福审判而生动且令人震惊地展现在世人面前。6对普通民众来说,细节的力量是远远超过哲学说理的。检察人员和法官参阅了4000多种文献资料,动员了19个国家的359个证人到庭提供证词,其中包括211个大屠杀的幸存者。这场长达2个月的审判引起西德媒体的广泛关注。有2万多人先后旁听了审判,其中有不少中小学生。这次审判教育了整整一代人,它对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的德国激进青年一代(称为“68一代”)反思纳粹罪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也对80年代对纳粹时期的“日常生活”历史研究(Alltagsgeschichte)产生过影响,而这种历史研究本身则又再一次引起了许多关于纳粹时期的社会环境与个人责任问题的思考和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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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开始,法兰克福审判就抱有帮助德国公众记住大屠杀的公众教育目的。它在起诉中避免扩大化,与这个目的是一致的。即使是在对有限的罪犯进行起诉的过程中,它的目的也不只是给少数罪犯定罪,而且将审判的过程最大限度地公开,让国内外的公众可以通过审判展现的种种细节,充分了解大屠杀是怎么发生的、德国人应该如何面对不久前的过去。这样的审判不是搞运动,与我们所熟悉的那种先定百分比,然后像完成任务般地“挖出暗藏的敌人”,大规模地监禁和处决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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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43年的美、英、苏德黑兰会谈时,三国首脑就已经商讨了如何处理纳粹罪犯,要不要大规模处决德国人的问题。斯大林提议要处决5万至10万德国军官。罗斯福开玩笑地对斯大林说,4.9万够了吧?丘吉尔以为他们是认真的,不高兴地说:“这是对为国家而战的军人的冷血屠杀。”但是,他还是同意要按1943年莫斯科宣言商定的那样,对于战争罪犯进行审判。尽管如此,丘吉尔还是强烈反对任何“为政治目的的处决”。7在波兰、德国或别的国家进行的奥斯维辛审判,针对的是反人道和战争罪行,不是政治报复。政治报复本身就是非正义的,它在司法程序中进行,只能彻底败坏法治。法兰克福审判与大开杀戒的政治报复是不同的,可以为今后类似的罪责追究提供有益的经验与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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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克福审判的意义更在于它是彻底清算希特勒和纳粹罪恶的一个有机部分。它追究的对象是在奥斯维辛犯有罪行的中下级看管人员,是五年多以前在波兰进行的第一次奥斯维辛审判的后续。第一次奥斯维辛审判追究的是奥斯维辛的高级军官,是纽伦堡审判的后续。然而,即便是在纽伦堡法庭上追究的也不是最高级的纳粹党魁,因为纳粹党魁希特勒、戈培尔、希姆莱、戈林在纽伦堡审判前就已经自杀了。战后对纳粹的罪恶的清算是自上而下的,阶段清楚分明,而每一阶段的审判又将罪恶的主源回溯到纳粹的最高领导希特勒。这一整体的罪责清算因此而具有高度的公信力。试想,如果纽伦堡法庭一面审判纳粹的高层官员,一面又对希特勒本人做部分的肯定,那会是一种怎样的情形呢?再试想,如果在波兰或德国,一面审判奥斯维辛的各级军官,一面又在肯定希特勒个人和纳粹的某种功绩,维护他和这个党的某种地位及威望,那又会是一种怎样的情形呢?更试想,如果希特勒这面旗帜不倒,那又怎么能避免对纳粹的审判,要么避重就轻、装模作样地走过场,要么就是因为意识形态的重重禁区而根本就不可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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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是没有试想或假设的,但人们却又总是忍不住要对历史作种种假设,或是为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件设想不同的可能。作这样的试想或假设不是为了要改变历史的发生,而是为了得出这样一个对历史的认识:历史的发生并没有什么内在不变的逻辑或定则,是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制度下造就了不同的历史。因此,一些明显相似的事情在一个地方有幸发生,在另一个地方却又不幸没能发生。尽管在发生的地方有的人觉得有些事情还够不上他们的期望,但在没有发生的地方,它们的意义却更加清楚地显现了出来。而且,更重要的是,既然有的地方发生了这些事情,没有发生的地方也就更没有理由坚持它们本来就不该发生,只要能这么想,发生改变和扭转也就不是不可能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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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什么理由来记忆(增订版) 世界公民和理性破碎的世界:雅斯贝尔斯的普世主义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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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斯贝尔斯是20世纪德国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在《哲学回忆》中给自己提出了两个任务,第一是厘清政治和道德的前提和条件,第二是从世界公民的视点来看待自己和政治思想的关系。雅斯贝尔斯还提出了非精英哲学的想法:“我的目标是做这样一种哲学,这种哲学是人就能理解,不是少数(思想)贵族的玄奥游戏。”1这样的哲学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普通人可以由此影响政治家。哲学从道德和理性去影响政治家,是为了保证和平,不让他们把人们带向战争和残杀。普通人一起努力,才能保障世界和平,“要起有效的领导作用,靠的是真理,不能光靠哲学家国王或超人,真理只有通过公共话语和思想争论才能显现出来”。2雅斯贝尔斯强调,一国公民和世界公民并不矛盾,每个人都可以像阿伦特一样——“认同(一国的)宪法”,让她成为一国的公民;“保持内心的独立”,让她成为世界公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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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古希腊时代,“世界公民”和“普世主义”(cosmopolitanism)就联系在一起。在斯多葛学派那里,“世界城邦”(cosmoplis)和“世界公民”(cosmopolites)是同一个意思。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时期,康德区分了国际社会权利和普世权利。国际社会权利涉及的是国家与国家的关系,而普世权利涉及的则是个人与国家的共存,其中个人被视为“人类普世国(jus cosmopoliticum)的公民”。4“普世公民”和“普遍权利”联系在一起,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与任何他人平等的权利,也就是作为全人类的尊严个体成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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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世主义包含着人之所以为人、人之所以因为自己是人类一员而觉得自尊的价值观理由。当雅斯贝尔斯说要用世界公民的眼光做哲学的时候,他要倡导的正是这样的普遍人类价值。在康德那里,普世主义代表的基本价值最根本的一条就是,把每个人都看成自我完足的主体,都当成存在的目的,而不是任何他人实现利己目的的手段。现代意义上的普世主义强调,人与人之间的普遍共性超越国家疆界,联合全人类的不仅是他们的共同利益,而且更是他们可以不断自我完善的共同人性。“人”这个身份高于任何外加于人的局部种族、民族、政治和社会身份。“人”应该成为每个人思想和行为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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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由于存在意义上的共同在世,由于无论是善是恶都拥有共同人性而同荣同辱。怀着这样一种共体意识思想、行动和存在的个人也就成为哲学意义上的“世界公民”。世界公民就是作为人类一员的人性公民。“世界”不是一个地域概念,而是一个共同人类的概念。以“人”的视角看世界,任何国家中发生的人性灾难都是对全人类的侵犯和损害。任何人都没有理由以“内政”为借口,拒绝外界的指责或对之袖手旁观。成功反思一个国家中发生的人性灾难,不仅有助于这个国家的人民劫后重生,而且更有助于整个人类不断共同提高普遍的人性。在经历了纳粹极权的人性灾难之后,雅斯贝尔斯先是针对德国问题的《德国罪过问题》(1946)和《大学的理念》(1946),与后来针对世界和平问题的《原子弹和人类的未来》(1958)这三部著作具有内在一致的普世主义关怀,都成为他以世界公民身份对人类世界作出的思想贡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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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恐惧下的人性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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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斯贝尔斯在“二战”后努力不懈思考极权罪恶和世界和平,赢得了“世界公民”的美誉。他用哲学阐述了一个以普世价值为依据的人类共同世界。但是,那并不是他所生活的现实世界。事实上,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雅斯贝尔斯就一直生活在一个特别难以成为世界公民的时代。从1933年纳粹上台到1945年纳粹覆灭,他生活在一个以践踏人性、屠杀人类而恶名昭著的邪恶统治之下。在20世纪的世界,不只是纳粹政权,而且还有其他极权统治,都以割裂人的共体性为其特征,都把反对者甚至无辜者非人化并予以消灭,以此作为维持它暴力专制的根本手段。即使在纳粹覆灭之后,雅斯贝尔斯在思考世界和平的时候,仍然非常重视现实世界中存在的极权统治,把它看成是世界冷战对立的一个原因,也把它看成是建立自由人类共同秩序的一大障碍。1969年,雅斯贝尔斯是带着这个不幸世界的重负离开人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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