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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达到目的,尤其是局部的功利目的,在有“上级”指示的情况下,明明感觉到指示不合道德原则,但却照样执行的情况随时发生在人们的普通日常生活之中。做生意的以“在商言商”为目的,赚钱第一,所以就可以欺骗造假。当官的以“做出政绩”为目的,为了讨好上级,所以可以欺骗造假,不顾百姓的死活。各部门、各级的公关人员为了维护形象,以半谎话(不说真话)和全谎话(闭着眼说瞎话)来搪塞公共视听,等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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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这个民主法制国家里,米尔格伦实验的科学伦理受到了批评。人们质疑,科学家是否有权利在参加者不知实情的情况下,引诱他们去做违背意愿和良心的事情?由于科学界和公众对米尔格伦实验伦理的质疑,类似的实验在今天的美国已经不允许进行。米尔格伦实验是否为它的科学发现付出了过于高昂的伦理代价呢?这恐怕要看人们如何认定米尔格伦实验的基本认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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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实验仅仅是为了证明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有违背道德良心、盲目服从的现象,仅仅是证明公司上级叫下级偷工减料、法律事务所老板叫雇员作伪证,或者政府机关的上级叫下级对公众隐瞒真情这类下级对上级的盲目服从,那么米尔格伦实验对参与者隐瞒实验真实目的,对他们造成心理伤害,伦理代价是太高昂了。但是,如果实验的作用是帮助防止或遏制像大屠杀这样的人类灾难,那么这个实验所付出的也许就是一种必要的伦理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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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勒(A. G. Miller)在《服从实验:社会科学争议之案例》一书中用许多材料证明,对米尔格伦实验的赞赏者都是因为它揭示了大屠杀中普通人的作恶心理机制。赞赏者之一、法国著名的社会心理学家莫斯柯维奇(S. Moscovici)自己就有受大屠杀之害的亲身体验,他对米尔格伦实验的伦理争议提出了这样的看法:“米尔格伦实验引起了一片道德抗议和以伦理为理由的说东道西。……只有那些经历过战争恐怖和……集中营的人们才会知道这些批评有多么琐碎无聊。”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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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勒在另一项研究中发现,论及米尔格伦实验的文章有86%提到了纳粹德国,有19%还特别提到了艾希曼。21从这个角度来评价米尔格伦实验,基本上都会得出肯定的结论。这个角度本身就包含着明确的问题意识:如何避免像大屠杀这类特别邪恶的人道灾难?大屠杀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暴行和残害,而是一种从国家最高统治意识形态获得合理性、由国家机器和制度组织、由国家官僚体制一层一层贯彻执行、以国家暴力和恐怖为手段的暴行和残害。这种暴行和残害不仅针对受害者的肉体,而且也针对他们的思想。在这种暴行和残害的机制中,“权威”是最高的国家权威,它贯彻的是一个专制政党或至高领袖的意志,它的“组织化环境”不仅形成一个等级严密的科层体系,一级一级地强迫贯彻来自最高层的方针、政策,而且还构成一部能有效扑杀外来质疑和挑战的暴力机器。这种组织化环境中最可怕、带来灾难最剧烈的就是极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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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这个非极权的民主国家里,米尔格伦只能在一个小小的实验室里设计一种假想的作恶“组织环境”。但是,那种发生在极权国家中的整体社会服从却不可能在实验室环境中被充分复制和认识。米尔格伦实验的虚拟情境与极权国家的真实制度之间不仅有一种“类比”关系,而且还有一种“对比”关系。米尔格伦在虚拟情境中用实验来发现的盲目服从,其实在现实极权制度中早已经成为千千万万人的日常习惯。米尔格伦在虚拟情境中诱导发生的恶,其实在现实极权制度中也早已成为一种见怪不怪的“正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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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极权国家相比,民主国家的民众其实已经不那么盲目服从,已经相当能独立思考。在极权国家,民众普遍忍受着充斥在他们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虚假和谎言。而在民主国家,民众却能对科学实验的真实伦理也有所警觉,不能忍受它的不真实。相比之下,谁更需要米尔格伦实验呢?当然是极权国家的民众。米尔格伦本来为美国人设计的实验,得益最多的却是美国之外的许多极权国家中的人。米尔格伦实验在美国受到诟病和质疑,却在其他国家受到重视和赞赏,恐怕也算得上是科学研究在跨国政治情境中的一个发人深省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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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什么理由来记忆(增订版) 人性—文化—制度:文化决定论和纳粹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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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张“二战”时期的历史照片:一张是16个全身赤裸的妇女,一个跟着一个列队站在一道浅浅的沟壑里。其中两位怀抱着婴儿,一个婴儿的头倚着母亲的脖子,母亲用手护着婴儿的后脑勺。在这队妇女的一侧,是两名执行押解任务的看守(Einsatzkommandos)。另一张是这些妇女和孩子的尸体与另外一些受害者的尸体倒在地上,一名执行看守正在给尚未断气的受难者头上补枪。戈德哈根(D. Goldhagen)的《希特勒的自愿刽子手》一书中这连续两张照片视觉化地凸显了该书的基本主题,那就是,为希特勒极权统治杀害600万犹太人的刽子手中,绝大部分执行屠杀任务的都是像照片中那两位执行看守一样的普通德国人。是他们直接动手杀害妇女和婴儿,是他们自觉自愿地充当了为希特勒作恶的刽子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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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历史学家们一直想解答一个问题,德国这个为世界文明作出过巨大贡献的民族,怎么会作出屠杀600万犹太人这样的离奇大恶。戈德哈根认为,迄今为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都不能令人满意。他的书就是要改写对这个问题现有的答案:“改写要求我们承认,学院的和非学院的解释者这么长时期以来一直在否认或模糊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德国人的反犹主义信念是大屠杀的根本原因。说反犹主义是根本原因,不仅是因为希特勒决心消灭欧洲所有的犹太人……而且还因为(普通)作恶者自觉自愿地杀戮和残害犹太人。”戈德哈根要下的结论是:“反犹主义驱使成千的‘普通’德国人去杀害犹太人,如果这种事需要几百万人去做,照样有人去做。驱使普通德国人成千上万地、有计划地、残忍地屠杀犹太人男子、妇女和儿童,不是经济困境,不是极权国家的胁迫,不是社会心理压力,不是常人的心理特征,而是德国人都有的对犹太人的看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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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德哈根解释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采用的是一种“国民性”或“国民文化”分析模式。德国的国民性是由特定的民族文化(“反犹主义”)形成的,既然德国国民性是所有德国人的国民性,那么某些德国人因国民性犯下的罪过便成为所有德国人的集体罪过。为了突出“国民性”的绝对重要作用,戈德哈根明确排斥其他能影响人们行为的因素:经济处境、国家制度、人的一般社会联系和心理特征等等。这种单一的模式,引发了许多论者对《希特勒的自愿刽子手》一书学术价值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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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我们来说,充分重视这种单一分析模式的局限,是为了提出一个纯学术研究之外的现实政治问题,那就是,文化决定论是否有助于我们充分认识与大屠杀类似的其他国家暴行,并对之提出相应的防止方案和设想相应的抵抗行为?为此,我们不是孤立地、就事论事地去看待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而是把它看成由国家组织和推行的大规模压迫和残害罪行的一个例证。正如勒克普拉(D.LaCapra)所说,把纳粹屠犹当作一个例证,乃是为了在多种国家暴行之间建立联系、产生联想、形成比较,以得出旨在防止这些暴行发生的普遍教训。2然而,在与纳粹屠犹罪恶的联系、联想和比较中最重要的,恰恰就是戈德哈根所忽略的极权制度之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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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决定论是怎样一种“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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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特勒的自愿刽子手》在1996年刚出版时,受到不少评论者的赞扬,被赞誉为“提供了一种新思路”。3这种“新”思路是相对于在此之前50年间的另一些“旧”思路而言的。戈德哈根正是以否定这些所谓的旧思路来立论的。戈德哈根所否定的思路是强调极权官僚制度统治内在逻辑的分析方法,其中最有代表性、影响最为深远的的有希尔伯格(Raul Hilberg)的“无个人责任”论和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的“平庸的邪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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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尔伯格在《欧洲犹太人的毁灭》一书中指出,要实现屠杀几百万犹太人,纳粹领导人必须解决执行人员、资源、技术和伦理等许多问题。这个被称为“最终解决”的屠杀计划之所以进行得如此成功,起关键作用的是纳粹极权组织完善的官僚制度和机构。在这部暴力和残害的机器中,每个人都能发挥一颗专用螺丝钉的高效作用。在这部机器中,每个人都不过是普通的“工作人员”,无论就心理、身体还是道德而言,都与他的工作所带来的血腥后果隔离开来。阿伦特在《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中观察和分析的艾希曼正是这样一个纳粹暴力机器中的“工作人员”,他只不过是在执行来自上级的命令,再把命令传达给下属而已。他既不需要对犹太人有个人的深仇大恨,也不需要有变态的虐杀欲念就可以执行消灭几十万犹太人的屠杀计划。他甚至还是对道德哲学并不陌生的文明绅士。他按照自己所理解的对国家的责任,在工作中尽忠职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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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论的解释的出发点是,若没有制度帮助普通德国人消除个人作恶的罪孽感,他们的道德感原本会与这种作恶行为有所抵触,因此也就会有不执行命令或反抗的可能。戈德哈根认为,这个前提根本就虚妄不实,因为道德感是在文化中形成的,而德国文化中具有一种特别仇恨犹太人的道德感,他称之为“认知和价值结构”。这种根深蒂固的偏见和仇恨塑造了德国人的特殊道德感和行为意识,因此才有受这种道德感驱使的屠犹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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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纳粹的仇犹和屠犹相联系,几乎已经成为老生常谈。纳粹屠犹当然是出于反犹。如果纳粹不是极端反犹,又何必想方设法杀尽一切犹太人?戈德哈根思路之所以“新”,是因为他不仅把反犹当作纳粹的特征,而且还把反犹当作所有德国人(无论什么阶级、宗教或教育程度)的共同“认知方式”。因此,屠犹便不再是希特勒纳粹集团的邪恶政策,而成为一项德国人的共同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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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戈德哈根的新思路,纳粹之所以能够有机会屠杀600万犹太人,其根本条件既不是希特勒的疯狂意志,也不是德军控制大片欧洲领土的能力,更不是纳粹极权用暴力和恐怖控制了德国社会。大规模屠犹的真正根本条件是德国人的普遍文化信念,这种文化信念在出现纳粹之前就已经深入人心,成为特别的德国思想方式。这种文化决定了德国人的反犹必然采取赶尽杀绝的“消灭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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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支持这一论点,戈德哈根的历史研究所选择的具体对象不是作为“死亡工厂”的死亡集中营,而是在“最后方案”实施初期,普通警察部队的屠杀和残害行为。相比之下,后一种屠杀体现的更是普通德国人的个人直接残暴行为。阿伦特在《极权主义的起源》中把死亡集中营认定为最能体现纳粹极权邪恶本质的指标性特征制度,它体现的不只是人对人的肉体消灭,而且是制度对人的价值消灭,即阿伦特所讨论的极权暴力的三步杀人法(稍后还要讨论)。戈德哈根的着眼点与阿伦特的完全不同,他更注重的是直接动手的杀人者和杀人行为。那些直接动手杀死妇女、儿童甚至婴儿的刽子手就是普通的德国人。他们既不是极端狂热的党卫军和秘密警察,也不是在战场上杀红了眼的士兵,他们是有家有室的正常人。他们是比纳粹制度更具体、更有人的面孔的杀人机器。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像38个警察营的19000名成员那样必须直接为几百万犹太人死亡负责的普通的德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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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特勒的自愿刽子手》一书涉及了屠犹的三个特别方面:一是警察营的暴虐,二是以虐杀而非生产为目的的“劳动营”,三是纳粹即将灭亡时对犹太人进行最后杀戮和残害的“死亡跋涉”。其中以警察营最能证明“普通德国人和屠杀犹太人”的关系(此书副题)。戈德哈根旁证博引了警察营日志、实地行动报告、访谈、照片和其他资料,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这些在战前担任普通警察的人们,他们积极从事屠杀和残害犹太人,并非由于受到了胁迫而不得已为之;恰恰相反,他们是出于对犹太人的仇恨而自觉自愿地乐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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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纳粹时期的德国,“警察营”是“秩序警察”(Ordnungspolizei)的一部分,成员是因大龄或其他原因不符合正规军服役标准的人员。警察营是一种等级很低的编制,与纳粹党套得上关系的人不会乐意在这种编制中服役。戈德哈根的直接研究对象是第101警察营。和别的警察营一样,101营的任务是搜捕、押解并有时直接杀害波兰的犹太人。戈德哈根从101营的文书证明和通讯记录中发现,警察营成员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加入屠杀平民的行动,选择不加入并不会给本人带来不良后果(选择不参加的,有的甚至还被提升了)。他们进行的往往是超出屠杀命令的、不必要的残害,譬如虐待行刑前的犹太人。对残害和屠杀平民的行动,他们完全不感到良心和道德的不安,就像是从事普通的日常工作一样。他们实际上并非过着极端环境下的军事生活,有的人还带着妻子参加屠杀任务,屠杀期间还回家度假,等等。他们不是没有同情心,他们只是本能地把犹太人当作一种不配人类同情的异类。有一次,德国警察为惩罚一个游击队的暗杀行为,屠杀了一个村落全体200名波兰人,这一决定令许多警察队员感到伤心、遗憾和震动,然而第二天,他们就前往刑场,屠杀成千上万的犹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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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粹的劳动营政策同样也把犹太人和其他人种完全区别对待。纳粹特别针对犹太人,对其进行乖张的劳动折磨和残害。对关押的非犹太人犯,德国人总是尽量榨取最佳经济效益的劳动。为此,德国人总还能为犯人提供起码的生存环境和食品供应,保证他们的有效劳动状态。但是,在对待犹太人犯时,纳粹采取了经济上非理性的策略。犹太人遭受到连奴隶都不如的待遇,常常被看守驱赶,从营地的一端到另一端来回搬运石块。他们被毒打、被狗咬、被饿肚子。纳粹看管把劳动单纯用作折磨和残杀犹太人的手段。就在第三帝国最需要劳动力,不得不依靠700多万外国奴工生产战争物资的时期,纳粹仍然强迫犹太人犯进行没有经济意义的劳动。为什么会这样呢?戈德哈根认为,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德国人对犹太人非理性的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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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人对犹太人最丧心病狂的残害形式是在覆灭前夕(从1944年冬到1945年春)强迫犹太人进行的“死亡跋涉”。当时,犹太人在集中营里已经与非犹太人区隔开来。随着盟军越来越逼近德国国境,纳粹把犹太犯人不断从一个集中营转移到另一个集中营。从地图上来看,他们的行军路线没有意义,没有目的,只是来回返折。戈德哈根特别详细地描述了其中的一次转移,从弗朗考尼亚(Franconia)的赫姆布莱希特(Helmbrechts)集中营越过捷克边境到一个大约120英里外的地方,120英里竟走了20天。跋涉从头至尾充满了恐怖,令人惊心动魄。已经极其衰弱的犹太犯人挨饿受冻、遭毒打、被残杀,而这一切竟然是发生在警察首脑希姆莱(出于他自己的目的)下达了停止杀害犹太人命令之后。看管犹太犯人的人员并不服从口头传达的命令,继续肆意残害犹太犯人,而居然以女性看管尤为残酷。戈德哈根强调的是,“一直到最后,从事屠犹的普通德国人都在自愿地、忠诚地、热情地杀害犹太人,有时候甚至是冒着自己被(盟军)捕获的危险”。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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