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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或者赞成国家主义,或者赞成国际主义。但是如果你爱你的祖国,你就不能有片刻迟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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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论证不过有点无聊,因为它比我听说过的许多论证更简短。我们必须问:“‘赞成国家主义’的意思是什么?”和“‘赞成国际主义’的意思是什么?”如果我们能回答这些问题,这样,并且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清晰思考我们为什么赞成或者反对,以及我们赞成或反对的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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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一些人感到的对于逻辑的不信任(这在第一章已经提到过)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这样的错误信念造成的:当我们进行抽象思维,从而使“清晰的概念”对立起来或相互联系的时候,我们特别显得固执和讲求逻辑。像奥斯丁·张伯伦爵士模糊地看到的,在这些“清晰的概念”中存在着一种危险,因为我们可以用不清晰的关于事实的概念来代替不能清晰划分的事实。在我看来,这就是M.班乐卫自夸的工作。有一条众所周知的关于两个矛盾之间没有中间项的逻辑原则:“或者今天是你的生日,或者今天不是。”不管你是否忘记你的生日是哪一天,这句话总是对的。现在,例如国家主义不同于国际主义,但是这些不是逻辑矛盾。不能得出结论说:这个国家的幸福同另一个国家的幸福是逻辑上不可调和的。可能是不可调和的,但是并不是在“一个国家”和“所有另外国家”必然有这种排斥的意义上的不可调和。对于两个不同或对立的东西,如果它们不是逻辑矛盾的,但却把它们作为逻辑矛盾的东西来处理,并企图以此在它们之间划一条严格的界线,那么这就是不合逻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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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我提到的逻辑原则叫作“排中律”。怀特·夸特的谈话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例子:“或者我眼睛里含着泪水,或者眼睛里没有含着泪水。”在“我眼睛里有泪水”和“我眼睛里没有泪水”之间没有中间项。但是在“我的眼睛里充满泪水”和“我的眼睛里没有充满泪水”之间有中间项。当然,有很多中间状态,即在满和空之间的整个范围。再有,“中立”和“非中立”是逻辑矛盾。但是“中立”和“仁慈中立”与“非中立”和“仁慈中立”之间是有差别的。从国际法意义讲,“中立”应该这样定义,以便使“仁慈中立”完全是非“中立”的。中立这个抽象概念必须用十分确定的那类行动来解释。拟定出应该把什么行动看作同遵守中立相一致,把什么行动看作同遵守中立不一致这样的标准,绝不是容易的事。认识这种困难就是合逻辑的;忽略这一点,就有用矛盾替换允许在两个极端之间有中间项的反对的危险。在前一章我们已经碰到关于中立、偏见和虚心的荒谬说明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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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词是十分含糊的,即这些词能够正确地用于一种可以表现为不同程度的性质。“秃的”这个词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秃的”是一个含糊的词,因为它可以正确地使用于头上没有头发的人和头上有一些、但是数目不确定的头发的人。“聪明的”、“灰的”、“甜的”、“贵的”、“赢利”是另外一些例子。我们用“秃的”这个词指与“有一头美发”对立的情况,但也用它指一些中间的阶段。说“他变得更秃了”同时又说“他是秃的”,是有意义的。关于聪明的这个特性,以及我已经作为例子给出的那些特性,还有你可能会遇到的许许多多其他特性,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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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逻辑推理中,一个普通的错误是要求在是秃的那些人和不是秃的那些人之间划一条鲜明的界线。“秃的”和“非秃的”是逻辑矛盾,这是真的。它们是逻辑矛盾,因为我们已经使它们成为逻辑矛盾;我们有这样的约定,把非加在一个词的前面得到它的逻辑矛盾。但是这种约定一点也不能帮助我们在那些可以叫作秃的和那些不是秃的之间划出一条鲜明的界线。假设我们能够把一组人排成一列,第一个人头上没有一根头发,最后一个人有正常头发,同时每一个人比其相邻的后一个人少一些头发。在理论上,可能互相邻近的两个人的头发在量上的差别是察觉不到的。但是在第一个人与最后一个人之间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要求我们在这些人中间划一条明确的界线是不合逻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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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不到在逻辑上不可能在具有一种能够在一系列连续不断的中间程度中的任何一点上出现的性质的那些人和不具有这种性质的那些人之间划一条明确的界线,导致我们犯了两种严重的逻辑错误中的一个。一方面我们可能否认在两个极端之间有任何差别,只是因为它们这样连接着。另一方面我们可能不合理地要求应该划一条鲜明的界线。在古希腊有些哲学家喜欢提出这类难题:一块石头不是一堆,两块石头也不是,三块石头也不是。必须有多少石头才算是一堆呢?回答并不困难:构成一堆没有确定的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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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提出另一个例子。黑不同于白。是黑的东西不能是白的。但是,黑是表面能够具有的不同程度的性质。可以把一系列纸张排列起来,第一张毫无疑问是黑的,最后一张毫无疑问是白的。在这两端之间将有一个不同程度的范围,它们是一系列纸张,其中有些纸张毫无疑问的是灰的。如果我们愿意,我们可以把“黑”定义为表面反光的百分之零的性质,把“白”定义为表面反光为百分之百的性质。这可能是不方便的。你可能会毫不犹豫地说这张纸是白的,印的字是黑的;但这可能会不符合我们人为规定的区别黑白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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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实上不能划出明确界线时,要求必须划一条明确的界线,我称这样的错误为“要么黑要么白的错误”。在某些情况下,这种错误是灾难性的。例如,我们要求在明智的和不明智的,或者在聪明的和不聪明的之间划一条明确的界线的时候就是这样。我们易于犯这种错误这一点可能为不诚实的对手所利用,他坚持要我们给不可能下“精确定义”的东西下精确定义。因为在通常用法中,“精确定义”意味着“提出能够明确的加以区别的特性”。如果我们能够把我们没有清晰了解的概念弄明确,那很好。有时给出一个精确定义是很有用的。但是如果我们试图明确区分的特性事实上是不能这样明确区分的,我们就显然制造了一个思维障碍。如果我们确实作出这种错误的尝试,我们就很可能用清晰的抽象概念代替凌乱的事实。我们也许能够用这些抽象概念做智力游戏,并且给出会得到逻辑学家同意的严格的定义。但是危险的是,我们将与我们想要对之进行有效思维的这些事实失去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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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这种错误进行了相当冗长乏味的讨论,因为在我看来,所有像奥斯丁·张伯伦爵士和鲍尔温勋爵这样的政治家以及许多逻辑学家都曾经被它引入歧途。他们曾经假定,除非我们研究能精确定义的性质,否则我们就不可能合乎逻辑。这是一个极大的错误。我已经谈论了政治家,现在简短地谈谈由逻辑学家造成的错误。G.C.菲尔德教授在他出版的有用的小书《公民教育》中的“论明晰思维”一章里,提醒我们可能陷入“错误的清晰思维”。他把这个熟悉的问题用“你在什么地方划这条线?”这样的论题作为例子表示出来。让我们回到我前面所举的那个例子。你问一个只有一根头发的人是否是秃的,然后再问一个只有两根头发的人是否是秃的,等等,一步一步通过一系列的数目系列直到例如五万根头发。因为,规定一个人可能有某一确定数目的头发依然是秃的,但是再增加一根头发就变得不秃了,这是不可能的。人们假定规定一个人是否是秃的是一个并不遵守逻辑原则的规定。我这里有意识地重新给出这些琐细的例子。我们并不是对它感兴趣。菲尔德教授举了在赢利和获取暴利之间划界线的例子。为了制止大战结束时谋取暴利,一个已经通过的法律把合法的和非法的赢利的界线划在33%。某些批评家嘲笑这种规定暗示一个人获得33%的利润不是一个谋取暴利者,而一个人获得33%的利润就是谋取暴利者。为了实用的目的,即为了社会执行一个法律的目的,划一条明确的界线是必要的,而且这条明确的界线必须划在一个任意点上。因此,一个“谋取暴利者”(7)的法律上的定义必须十分精密。但是我们并不按照这个法律上的定义来用这个词。然而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我们在过量的利润和合法的利润之间,即“谋取暴利”和“获得合法利润”之间不能作出明确的区别。我希望,我们都会同意一个明确的区别,并且进一步同意下面这一点,即在区别的本性中就包含着在两极之间不能划出一条明确的界线,除非为了施行上的实际目的使用任意的方式。在“过量的利润”(或“谋取暴利”)和“合法的利润”之间的这种区分是清楚的,虽然这不是一种明确的区分。当我们认识到要求划一条明确的界线是一种不合逻辑的要求的时候,我们正在明晰的思维。菲尔德教授说,要求划一条明确的界线是“对清晰思维的不合逻辑的要求”。这是一个可怕的错误;由于下面这种说明,即那些提出这种要求的人是“醉心于错误的清晰思维”,而弄得更糟。这种错误是可怕的,因为不可能有对清晰思维的不合逻辑的要求,同时说“错误的清晰思维”也是毫无意义的。恐怕菲尔德教授已经陷入政治家们的混淆清晰思维和拟一条明确的区别线这样的错误。当话题涉及一种不允许作明确的划分这样一种性质的时候,我们认识到不可能划明确的界线,就是我们在清晰的思维着。我相信菲尔德教授在运用排中律方面犯了错误,而且在对待合逻辑的思维的性质上犯了更为重大的错误。后面这个错误包含在假定把合逻辑的思维限制在关于清晰的抽象概念的思维的范围。当我拒绝矛盾的陈述并且从我们的前提只得出前提包含的东西的时候,我们就在逻辑地思维着。当我们忽视了由正在思考的问题决定的环境,并且因此偏离论点的时候,我们就在不合逻辑地思维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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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 Luther Evans与Walter S. Gamertsfelter:《理论与应用逻辑学》,第111页。(纽约,19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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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如何”而不是“只有如何”。——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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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莱文森(B. A. Levinson):《时代》,1938年5月13日。读者可能会注意到,在这个句子中,令人不愉快地重复了“政策”。尽管令人不愉快,但是对于具有两种不同意义的“政策”的重复却是一点儿也没有歧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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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督教与共产主义》,第4页和第10—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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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引自John Bunther的《欧洲之内》,第2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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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当我害怕的时候,我就有一种没有目的的感情态度,虽然我没有为之害怕的东西。因此,在其他感情的场合也会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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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严格地讲,被定义的是“过量的利润”。我这里用“谋取暴利者”意谓“一个获取过量利润的人”。我想这是符合通常的用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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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思维 第十三章 利用我们的愚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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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面章节里,我主要谈了在我们努力进行有效思维的时候所遇到的障碍。我说“主要”,是因为有些地方我举过一些扭曲思维的例子,叫人难以相信,思维者竟会不知道自己这样的思维是不健康的。另外,还举了某些关于思维和说话习惯的例子——比如,使用带感情色彩的语言——可以设想,从中我们一定会发现歪曲论证的证据。“歪曲论证”这个词,我是从索利斯教授的《率直的和歪曲的思维》一书中借用来的。然而,我想找出我曾称之为“扭曲思维”和我将称之为“利用歪曲论证”之间的区别。当我认为自己是在进行有效思维,并且发现自己结论的理由十分充足,而我的信念却是错误的时候,我的思维便是扭曲的。扭曲思维可能是由于自以为掌握了全部有关的信息,而实际上却没有掌握;也可能是由于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论证是站不住脚的;还可能是由于自己无力摆脱某种思维习惯,这种思维习惯使自己的心灵戴上了眼罩。当我利用歪曲论证时,我的心态便大不相同了。这时,我是想试图劝说你接受一个结论,尽管我知道我拿不出什么合理的根据让你接受。于是,我便设法利用计谋劝说你,也就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打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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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此刻,我能够清清楚楚地找出扭曲思维和利用歪曲论证的区别,因为我正思考着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心态。但是我不可能随时随地都明白我是在利用歪曲论证呢,还是犯了扭曲思维的错误。在思考与自己休戚相关的问题时,很容易从一种心态滑入另一种心态。如果思维涉及我们整个的为人,这种情况也该是意料之中的事情。这是本书所依据的前提。有时候,我发现要明白自己什么时候滑入了歪曲论证是件很不容易的事。当然,我对你什么时候是在利用歪曲论证而不是犯了扭曲思维的错误就更不得而知了。这个困难应该牢记在心。我们会很轻易地指责那些和我们意见相左的人是“无赖”,“说谎胚”,“白痴”等等。其实,即便我们经过慎重考虑,确信那个人的论证是歪曲的,有时候也需要承认,“或许他(1)只是笨而不是不老实。”当然,我们听到的许多论证必须作为我们判断说话人是“诚实而笨”还是“既不诚实又狡猾”的证据。如果是后者,就值得我们揭露;如果是前者,便需要我们同情。但这两种情况都应该予以驳斥。但是谁监视看守者?(quis custodes custodiet?)在驳斥的时候切不可操之过急,这样我们的驳斥才不会是不诚实的,也不会是愚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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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我将详细讨论歪曲论证极通常的一些表现形式。如果你从未受诱惑使用过任何一种歪曲论证,那么你是幸运的。至于我自己是否也一样,那就难说了。甚至在这本书中,你也可能发现一些证据,说明我是在使用歪曲论证。当然我自己一无所知,否则我便是自欺欺人了。我不敢奢望完全避免扭曲思维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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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讨论谬误思维形式一样,讨论利用歪曲论证的手段也不可能有条不紊地进行。这些手段多种多样,不胜枚举。它们杂乱无章,很难找到一个规律将它们整齐的列举出来。在我论及这些手段时,条理并不重要。在谈到扭曲思维的时候,我们已经偶然探讨了一些也可能被歪曲利用的论证的例子。以未经证实的假定作为论据来辩论,有时候完全是因为笨或者缺乏考虑,有时候说话人故意如此想把一个结论强加给听者。一个不诚实的说话人也许会利用我们的愚蠢:故意使用有歧义的字眼,或者在论证过程中变换自己的意思,或者制造循环论证并希望不被听者发现。他甚至会使用中项不周延这种谬误把观点强加给我们。如果其他辩论者思想都高度集中,这种手段在两三个人的场合下一般不大会奏效。有些人狡猾地使用特殊辩护的谬误(在第四章已经谈到过)。如果发现这种情况,我们可以用处理我们自己思维的方法来对待,即指出说话人没有把他刚才坚持的一般规则用在这一特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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