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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每日快报》。没有报道。(250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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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星期日快报》第十七版。简短的报道。一英寸长。(超过1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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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每日邮报》第十二版。简短报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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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西尔子爵已决定不愿再被看作‘哪怕只是名义上的政府的支持者’,并要求不要再把出席议会会议的通知寄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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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他所以采取这一步骤是张伯伦先生对西班牙暴徒炸毁英国船只的态度的结果。”(153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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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每日邮报》报道的全文。这个简短报道的标题是“塞西尔勋爵和西班牙”,即不是大家所意料的——“塞西尔勋爵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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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快报》的简短报道和《每日邮报》相差无几。只不过标题是“塞西尔勋爵拒绝执政党议员团首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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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伯明翰邮报》第七版。信全文刊出。七英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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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约克郡邮报》第七版。信全文刊登。七英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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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菲尔德每日独立报》。没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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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星期日泰晤士报》第二十四版。信全文刊出,附有标题,正文前面有简评。九英寸长。(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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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注意,在上述我所能调查的伦敦新闻业的报纸中,《旗帜晚报》、《星报》、《每日先驱报》、《新闻纪事报》全文刊登这封信。《苏格兰人报》、《曼彻斯特卫报》也刊登了信的全文。《泰晤士报》、《每日邮报》和《新闻纪事报》的报道无论在形式上和简洁的程度上都是混淆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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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不要以为如果选了其他事件的报道作为例子,报纸上就不会出现这么多差别,有的全文报道,有的简单报道,有的只字未提。恰恰相反,我选这个事件的主要原因,是这件事刚好发生在我要找一个例子说明省略的意义的时候。我想要强调的是省略的重要意义,而且其性质决定了它们不易被发觉。只有我们养成习惯参看代表不同政治观点的报纸,它们才可能被发现。必须这样做,这真是件可悲的事情。我们现在讨论的不是观点,而是消息。我想没有人希望报纸上的观点是千篇一律的。在我看来,有许多代表不同观点的报纸至少对一个国家来说是有利的。实际上,像我在第七章指出的,英国发行量最大的几家报纸在很大程度上是雷同的。正如在一个民主的国家,有一个有力量的反对党存在,政府才会更加健康一样,当有对立观点的报纸,并且发行量相当时,新闻业的状况才会更令人满意。但我们的确需要真实而恰如其分的新闻,以便我们有必需的信息并据以对政治事件构成自己的判断,形成我们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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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老百姓搞不清楚,比如来自西班牙的残暴故事,或者在“红色恐怖”和“苏联职业间谍”的报道中有多少是真实可信的。我们容易把我们所看到的东西等量齐观,或者更加相信那些给我们留有很深印象或者和我们的成见不谋而合的话。如果我们想检验自己的信念,我们最好是在代表不同观点的报纸上寻找信息。例如,假使我们发现《泰晤士报》上关于佛朗哥军队残暴罪行的任何报道,我们便应该有理由相信这个报道;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发现“左翼”同情者们承认西班牙政府犯下了残暴的罪行,我们同样应该有理由接受这些报道作为极好的证据。进一步举一个例子,我们可以讨论一下西班牙的宗教信仰自由问题。阿诺德·威尔逊爵士1937年11月25日在给《泰晤士报》的一封信中这样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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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奥尔巴公爵和佛朗哥将军除了‘完全容忍’以外,不能‘保证’任何东西。这个词组在印度和殖民国家表示一个意思,在国内却表示另一个意思。指望给它下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既不公正,也不合理。但我们知道巴塞罗那政府目前不会,将来也不会把容忍延伸到基督教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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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罗那卫理公会的教长Rev. A.卡波回答了这封信,回信的摘要登在1937年12月6日《泰晤士报》上。我引用其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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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说,尽管我们这里没有佛朗哥政府方面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态度的信息,但是我们的确知道:在巴塞罗那,所有的新教的教堂都是开放的,让人们做礼拜,到教堂去的都是良好的公民,并且这是征得巴塞罗那政府的同意和支持的。礼拜是以传教的仪式进行的,没有受到任何干扰和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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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泰晤士报》上刊登这篇摘要,我想可以作为这封信确实可靠的凭据。阿诺德·威尔逊爵士的原信用大号字母全文登在“给编者的信”的栏目里。卫理公会教长的回信以摘要的形式登在“来信要点”一栏里。无论如何,信确实是刊登了。因此有理由相信这封信作为证据比登在支持巴塞罗那政府的报纸上更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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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用不着再举许多例子来说明一个事实:鉴定候选人为申请一份工作而提交的证明材料时我们认为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明智态度,那么对于我们在报纸上看到的新闻,我们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如果我们碰巧知道某份证明材料的作者对该证明材料中所谈到的这个候选人恨之入骨,我们便可以明白,如果他谈了这位候选人有什么优点的话,那么他是真心实意承认这些优点的。这个判断应该是没有带个人偏见的。对阅读证明材料有许多经验的人可能都会承认,从一系列证明材料中抽取有关的事实材料是件很不容易的事。人们学习密切注意说过的话和没有说过的话。我非常乐观地相信,大多数为候选人求职而写证明材料的人会说他们认为是真实的情况。这不能得出他们的观点事实上是正确的,但现在我们不想讨论这个问题。关键问题是,从候选人的证明材料所提供的证据中抽取有关他的事实材料和从不同的报纸所提供的报道中抽取关于有争议的问题的事实材料,这二者有某些相似之处。后者更困难一些,这是由调查的性质和证据的可信程度决定的。在我们试图对某事作出合理的判断的时候,比如说失业问题、物价暴跌(或者暴涨)的可能性问题,或者现政府的外交政策问题,我想我们不会得到我们所希望的那么多的帮助。我们最大的障碍是省略关键的证据或者歪曲事实证据,而不是故意虚假的报道或者干脆说谎,无论我们考虑的是国会的辩论还是报纸上提供的信息。至于后一种信息的来源还有一个困难,即分清消息(关于所发生的事件的报道)和观点(即由报纸作者作出的关于所发生的事件的意义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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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当中想“了解事实真相”的人,其实和陪审员所处的位置相差无几,他们得根据所提供给他们的证据来裁决受审的被告人是否真的有罪。被告知道自己是有罪的还是无辜的;被告的律师可能也知道真相;有些证人或许知道,或许不知道。假定被告是有罪的,他的律师和一些证人知道他是有罪的,但还有一些证人误认他是无辜的。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知道被告有罪的人千方百计地想掩盖事实。他们可能认为撒谎是必要的。他们会努力歪曲事实,尽量避免受蒙蔽的证人漏出不利于被告的证词。被告律师将抓住每一个机会为被告辩护。相反,原告律师将尽力陈述那些对被告不利的证据。他将尽其所能对那些证明被告清白无辜的证词提出疑问,他将竭力通过反问证人和巧妙地整理特定情况下的证词的方法,来反对被告。陪审团听了双方的辩论之后,必须作出裁决;他们必须裁定被告有罪还是无罪。如果有罪,那么罪行严重到什么程度;或者宣布原告“证据不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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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在说陪审团必须以特定情况下的证据为根据作出他们的决定和判断。假如一连串事实放在一起可以表明一个结论,但是孤立地看它们并不能说明这个结论,这种证据就是“特定情况下的”。特定情况下的证据是累积起来的。证据中的每一个都说明同一个问题。像我们平时说的“在某种情况下,唯一合理的结论是什么什么”。说下这个结论是合理的,并不是说它一定是正确的。我们大多数人都熟悉侦探小说中的主人公,一连串的巧合使他们“陷入种种纠缠不清的特定情况下的证据的网络中”,当然我们必须承认这些巧合是虚构的而不是事实。这里只要说明特定情况下的证据能够引导我们做出合理的判断这一点就足够了。同我的目的更相关的是,在我们对公共事务作出评论的时候,要强调这一点,即我们很少处于像陪审员在法庭上听取证词那样有利的位置。陪审员知道哪些证据是原告律师提供的,哪些是对方提供的。因此他们所处的位置能够让他们了解并权衡双方各自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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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有人会提出异议,认为提供证据应该是证人的事,而不是律师的事。这个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就我们所讨论的证词的价值来讲,任何用来让我们做出判断的东西都是“证词”。律师的发言是为了引导陪审员作出某种判决,即作出有利于律师一方的判决。从证人那里获得的信息经过选择和整理,给予这些信息以“某某事情的证据”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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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老百姓是想对公共事务作出合理的结论,陪审员的职责是权衡法庭上陈述的证词,这两种立场又有什么区别呢?两者的相同点已经强调过了。不论是英国政府,俄国政府,法国政府,德国政府还是日本政府,有时候都千方百计地想掩盖“事实”,既不让本国的人民知道,也不让其他国家的人民知道。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政府或者闪烁其词,或巧妙地歪曲事实,甚至故意说谎。我们老百姓只能从我们发现的这些证据中得出事实真相。我们不能指望有人会帮助我们得出真相。我们要比较同一个人在不同场合说的话或者不同的人在不同场合说的话来注意事情的发展趋势。如果报道相互矛盾,我们就得判断哪个作者更可靠,这样做的时候我们必须考虑他们的观点。在这里我们遇到了陪审员所碰不到的困难,我们可能没法知道他们的观点是什么。正如鲍尔温所说的,政治家就像个律师,因为他要为一种政策辩护。只有当我们知道他的政策是什么并将它牢记于心的时候,我们才会对他的坦诚打折扣。但我们的困难还远不止这些。没有一个公正的法官会给我们作个总结——提醒我们前几天在开庭时听到过的证词,为我们指出这一条或那一条证据的意义,准确地告诉我们有待进一步澄清的疑团。所有这些我们都得自己解决,否则我们就只好满足于依靠我们的记者们驾驭我们的思想。报纸上的社论在某种程度上倒是承担起了“总结”的任务,但缺少法官的公正无私。还有我们很少知道什么时候“证据”已经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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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记住证据不是件容易的事。因为我们的记忆是短暂的。有时候我们很难指责政治家们利用我们的健忘。前后说的话也许截然相反,但我们没有注意到这种矛盾,因为前面说的话已经忘得一干二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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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比较一下下面的这些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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