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183785e+09
1701837850 道德法则vs.自然法则
1701837851
1701837852 说到这里,有必要对比一下道德法则和自然法则。
1701837853
1701837854 首先,自然法则属于理论理性的认知领域,是知性(understanding)为自然立法;而道德法则属于实践理性的实践领域,是理性(reason)为自身确立的法则。当然,这两点原则都充分体现出了康德哲学高扬人类主体性价值的特点。
1701837855
1701837856 其次,自然法则是人“不得不”服从的法则,它的具体表现形式为以“是”(is)为系词的判断句,比如说“地球是圆的”,“人民大学是中国最好的大学之一”;道德法则是人“应该”服从但却不一定服从的法则,它是由“应该”(ought)联结起来的命令式。在做事实判断时,我们只会说“地球是圆的”,不会说“地球应该是圆的”;但在做道德判断时,我们却一定会用上“应该”这个词——“你应该恪守承诺!”“你不应该说谎!”地球是圆的就是圆的,你的个人意志无法更改这个事实,人类在自然法则面前是没有任何自由可言的。当我们从高处跳下的时候,我们将严格地遵循重力法则,像石头一样自由落体,绝对无法凭借自己的意志像鸟儿一样自由飞翔,这是铁一般的事实,所以在自然法则面前,只有必然性,没有自由可言。可是道德法则却不存在这样的必然性,虽然绝对命令要求“你应该恪守诺言”,但是你却不一定遵守诺言,正是因为有了自由意志,所以才有道德上的对错可言。
1701837857
1701837858 最后,自然法则是“他律性”的,道德法则是“自律性”的。不久前,我在网上看到一个健身App的广告词——“自律给我自由”,顿时眼前一亮,因为这正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要义所在。“他律性”意味着强迫性,哪怕外在的要求最终促进了你的利益,依旧是对个人自主性的一种压制,它与自由无关。最近布谷的自主意识就像春草一样疯狂生长,常常会挑战我和妈妈的权威,比如说:“为什么总是要听你们的?为什么不可以我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每当遇到这样的挑战,我就意识到,这个时候不能再诉诸开明专制的那些道理了,比如“爸爸妈妈这么做都是为了你好!”等等,可是跟她探讨“自律给我自由”显然还为时过早,所以我只能告诉她:你可以跟爸爸妈妈有商有量地做出选择,如果我们对,你就听我们的,如果你对,就听你的,但是绝不可以“我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1701837859
1701837860 理性如何为自身立法
1701837861
1701837862 回到康德,你一定很好奇,理性究竟是如何为自身立法的呢?康德提出了三条高度形式化的原则,分别是普遍化原则、目的原则和自律原则。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康德确立的这三条原则跟我们通常理解的道德原则不同,它不像五讲四美三热爱、八荣八耻或者摩西十诫那样有具体的内容。相反,康德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思想实验的机会,他邀请每一个有理性的人加入这个思想实验当中,也就是说,康德是在帮助每一个有理性的人都成为道德法则的立法者。可是,难道这样不会出现一千个人就有一千条不同的道德法则吗?康德的回答是,不会!因为此时,我们不是作为特殊的个体在立法,而是作为理性的存在者在立法,当我们运用纯粹实践理性立法的时候,我们就会将自己的特殊利益、欲望和偏好统统抛弃。在这个时候就会出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看似一个理性存在者在自我立法,实则是在为所有人立法。
1701837863
1701837864 说到这里,我想介绍一下美国当代著名的哲学家罗尔斯的一个观点,他指出:康德道德哲学中真正吸引人的元素不在于他强调道德原则的一般性和普适性,因为这对康德来说并不新鲜。康德道德哲学真正的魅力在于,他认为道德法则是纯粹实践理性选择的对象。这意味着道德法则不再是上帝赠予人类的礼物,也不再是客观的、自然的价值,道德法则不是被人们发现的,而是人们发明的。
1701837865
1701837866 所谓“发现”,隐含之意就是道德法则是给定的现成物,它隐藏在某个地方,等待人们去找到它,而且往往需要借助上帝的帮助才能找到它。康德反对这个观点,认为道德法是被人类理性建构出来的,在建构的过程中,需要满足两个标准:第一,这些法则是被所有人所接受的(be acceptable to all);第二,这些法则具有公共性和公开性(public)。罗尔斯认为这两条标准正是“社会契约论”的典型特征。
1701837867
1701837868 我认为罗尔斯的这个评价非常到位,他不仅点明了康德道德哲学与社会契约论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是,他强调指出了康德道德哲学的价值在于高扬人的主体性精神。正因为人既是立法者也是服从者,所以在服从道德法则的同时,不仅实现了自律也实现了自由,这也正是“自律给我自由”的真谛所在。
1701837869
1701837870 这一讲就说到这里,关于普遍化原则、目的原则和自律原则的具体内容我们下一讲接着说。
1701837871
1701837872
1701837873
1701837874
1701837875 打开:周濂的100堂西方哲学课 [:1701832693]
1701837876 打开:周濂的100堂西方哲学课 067 经过裁剪的真话还是真话吗?——康德道德哲学(中)
1701837877
1701837878
1701837879
1701837880
1701837881 最近有家科技企业遭到了美国政府的重罚,朋友圈里议论纷纷,其中我最赞赏的发言来自一个科技新贵,他是这样说的:“大家都在谈民族自强、自主研发、抵御制裁,为什么没人说说遵守规则、契约精神、少钻空子?或者,最基本的不违法违规?”
1701837882
1701837883 遵守规则、契约精神,这些都是老生常谈,之所以给这位朋友点赞,是因为作为一个科技新贵,他摆脱了个人欲望和利益的纠缠,尝试从理性的角度出发去思考“我应该做什么”这个问题。当然,正像我们所指出的那样,如果换成康德,他一定会继续刨根究底地追问这位朋友:契约精神对你来说,到底是一条绝对命令还是假言命令?如果你只是为了规避惩罚、提高利润才恪守契约精神,那么你的行为仍旧不是一个道德行为,因为你依然把行为的后果放到了责任的前面。
1701837884
1701837885 在康德看来,只有绝对命令才配得上成为道德法则。他总共提出了绝对命令的三种形式,分别称之为普遍化原则、目的原则和自律原则。接下来我们一一加以介绍。
1701837886
1701837887 绝对命令形式之一:普遍化原则
1701837888
1701837889 普遍化原则的具体表述是:“只依据那些你可以同时愿意它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行动。”这句话稍微有些绕,我给你们举一个例子就明白了。比方说,有人决定把“欠债不还”作为行为的准则,康德会说,作为一个有理性的人,你必须反问自己是不是愿意让“欠债不还”成为所有人的行为准则?如果通过了这个思想实验,那就可以成为普遍的道德法则。显然,如果人人都欠债不还,那么谁都不会愿意再把钱借给别人,所以欠债不还通不过普遍化法则。关于这个例子,我猜想读者至少会提出两个反驳意见。
1701837890
1701837891 第一,也许有人会说,最好的结果是我可以“有借不还”,但是别人却必须“有借有还”。这是典型的“自我例外论”的想法,说得通俗一点,就是严于律人、宽以待己。我承认,这种想法或许是大多数人的心声,但是对不起,它通不过康德的普遍化法则的检验,它是不道德的。
1701837892
1701837893 第二个可能的反驳是,康德的这种普遍化法则,其实跟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论调非常类似。比如说当你的孩子随地乱扔垃圾的时候,你会这样对他循循善诱:“如果所有人都乱扔垃圾,这个世界不就成了大垃圾场了吗?”再比如说,在我小的时候,小伙伴们都会非常郑重其事地在自己的连环画上写上这几句话:“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有借不还,再借万难!”如果所有的连环画都是有借不还,最后的结果就是,没有一个小朋友愿意再出借任何一本连环画。“如果所有人都这么做的话……”这个推论好像是很有说服力,但是,它跟康德道德哲学的初衷其实是不符合的。为什么?因为它是在诉诸某种后果论。说得更明白一些,它不是在原则上反对乱扔垃圾,而是因为乱扔垃圾可能出现的恶果而反对之。
1701837894
1701837895 关于这个质疑,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桑德尔在《公正:该如何做是好?》中指出,康德的普遍化法则,并不是在考察道德原则一旦普遍化之后可能造成的结果,而是在考察我的准则是否与绝对命令相一致,这种普遍化的考察其实是在表明一种强有力的道德主张,它力求弄明白:“我即将做出的行为是否将我的利益和特殊情况置于他人之上。”我想问的是,桑德尔的这个解释是否说服了你?
1701837896
1701837897 绝对命令形式之二:目的原则
1701837898
1701837899 康德绝对命令的第二个表达形式是这样的:不论对待自己或他人的人性,都要当成目的,绝对不能只是当成手段。这句话也稍微有些绕,我们可以把它简化成八个字:人是目的,不是手段。隐藏在这条原则背后的是对每一个人的尊重,这种尊重不是基于对方的身份、地位和学识,也不是出于同情和关爱,而就是尊敬那种“内在于我们所有人当中的、毫无差别的理性能力”(桑德尔语)。
[ 上一页 ]  [ :1.7018378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