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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章 柏格森的直觉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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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理智与直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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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世纪反唯理论运动中最有趣也最受欢迎的人物就是亨利·柏格森(1859年~1941年),他的作品就像威廉·詹姆斯的作品一样,在学术圈子之外赢得了大批的志趣相投的读者。面对浪漫主义者、实用主义者和神秘主义者,柏格森宣称科学和逻辑没有能力洞察终极实在;在生命和运动面前,概念思维孑立无助。科学只能够理解那些凝结于死寂之中的事物,即创造之废弃物,它是静止的,是逃脱了时间和变化的惰性之残渣,关于这些事物,我们能够作出预见。然而,理智的活动并不是没有目的的;就像实用主义者所宣称的那样,理智是服务于生存意志的工具。但在柏格森看来,却不止于此,实用主义只是半面真理。概念思维适合于在死寂的静态世界中运用,即机械力学所统治的惰性物质世界,在这里,它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在没有个体性、没有内在性而只有死寂表象的地方,科学和逻辑就具有实践和理论的双重价值。然而,当它们的活动拓展到一切事物皆在运动、生长、变化、生存的世界中时,它们就会残损并歪曲实在。受挫于无限的多样性和变化的形式,并将涡旋之流看作是幻象,理智就构建出一个僵硬的、瘦削的髑髅框架,将此作为真正的实在以取代令其不安且不悦的时间之延续。它始终要在流动之中读出静态因素、永恒实体和原因,把不能整合入逻辑体系的东西看作单纯的表象而加以忽略。科学之理想乃是一静态世界;它将流动的时间转化为空间关系:因为它的延续、运动、生命和进化都是单纯的幻象;它使得一切都被机械化。生命和意识不能在数学、科学和逻辑层面上加以研究;以普通的数学物理方法分析并研究它们的科学家,会肢解它们、破坏它们,并错过它们的意义。形而上学家不能为我们给出关于它们的科学知识;哲学是、并且要保持是对于实在的直接洞察,是真正意义上的世界观,即直觉。直觉即生命,当下而且真实—直视自身的生命。宇宙中存在一种与诗人之创造精神类似之物,一种鲜活的推动力量,即生命冲动,它回避数学智慧,只能为一种神圣的同情感所欣赏,一种比理性更为接近事物本质的情感。哲学就是在其过程中、在生命冲动中把握或理解宇宙的艺术。直觉是类似本能的东西—一种有意识的、升华的、精神化的本能—而本能比理智和科学更为接近生命。我们只能通过直觉的功能来理解实在、“变化”、内在的“绵延”,以及生命和意识。只有为了观察而观察,而非为了行动而观察,绵延才会呈现自身。其本质是心理性质的,而非数学的或逻辑的。一种充分的哲学必须公正地对待理智和直觉,因为只有在这两种能力的联合中,哲学家才能成功获得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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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形而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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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格森在理智与直觉、科学与哲学之间所作的严格区分是以其带有二元论色彩的形而上学为基础的。物质是一种没有记忆的庞大机器;心灵或意识是本质上自由且本质上具有记忆力的力量,一种创造的力量,其功能在于把过去累加到过去之上,就像滚雪球一般,并在每一个绵延时刻都利用过去来组织新的事物—这是真正的创造。意识不仅仅是部分彼此间相续之组合,而且是没有重复的不可见的过程;它是自由的创造过程。从原则上讲,意识存在于所有的有生命物质之中;的确,生命不外乎是意识为着自身之目的而使用物质而已。一个生命存在就是一个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的贮存库,是可能行为或可能选择的贮存库。生命利用了物质的一定的伸缩性,潜入惰性物质所提供的任何无限微小的不确定性,并使之有利于自由。动物通过产生一些无限小的火花来执行一些自愿的运动,这些火花激发了贮存在生理系统中的潜在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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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是不断创造和增殖的行为,而物质是不断自毁和消耗的行为。物质构成世界和利用物质的意识都不能通过自身得到解释;物质和意识有着共同的源头。我们星球上的全部生命都是这种本质的创造力量跨越物质以到达某物的努力,此物只能在人之中得以实现,甚至在人那里也只能不完满地实现。为了组织物质并使之成为自由的工具,意识陷入了自身的困境之中:自由被自动性和必然性跟随,最终窒息而死。对于人类自身而言,这条锁链已被打破;因为人的大脑可以用另外一种习惯来反抗积习已久的习惯;它设置反抗必然性的必然性。当我们的行动是从自己的全部人格出发的时候,我们就是自由的;因此,真正的行为自由在我们的生活中是很少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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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既起到了障碍的作用,也发挥了刺激的作用,使我们感受到我们的力量,也使我们能够加大这种力量。每当我们的行动得到充分施展时,欢乐—而非快感—是通知我们的符号,是生命取得胜利的显著信号;哪里有欢乐,哪里就有创造。人类生命的最终原因是所有人均可同等地每时每刻追寻的那种创造活动,是自我对自我的创造,是通过令其从自身涌动出来,而非从外部索取而来的元素来不断地丰富自己的人格。经由物质而向意识的过渡注定要使起初混乱的潜能或倾向精确化—以明确的人格的形式出现—同时,允许这些人格检验他们的力量,并通过自我创造的努力来增加力量。但意识也是记忆,它的一个本质功能就是积累并保存过去;在纯粹的意识中,过去的一切都不会丢失,一个有意识的人格的全部生命就是一个不可分割的连续性。这使我们设想到:这种努力会持续到生命之外。也许只有在人那里,意识才是不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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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柏格森的最后一部重要作品《道德和宗教的两个来源》中,人类之道德和宗教本性被加以描述,具有深刻的洞察力。作为理智与直觉的对立出现在柏格森知识理论中并作为机械力与生命力的对立出现在其形而上学之中的动态和静态的对立,同样也贯穿在他对道德和宗教的研究之中。第一种类型的道德依赖从社会结构中得来的义务和社会因素施加于彼此的压力;第二种类型的道德是创造性的道德,是人的道德天才和洞见的表达。“在第一种道德和第二种之间存在着静止与运动之间的全部距离”。[1]最后,在宗教领域,柏格森在作为人类心灵的神话创造活动之产物的静态宗教和具有本真的神秘洞见的动态宗教之间作了平行区分。柏格森哲学的所有方面都渗透着这一基本的动态与静态之间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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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与自由意志》,1888年,F.L.Pogson译,1910年;《物质与记忆》,1896年,N.M.Paul和W.S.Palmer译;《笑声》,1900年,F.Rothwell译;《形而上学导论》,1903年,T.E.Hulme译,1912年;《创造进化论》,1907年,A.Mitchell译,1911年;《精神-能量》,1919年,H.W.Carr译,1920年;《道德和宗教的两个来源》,1932年,R.A.Audra和C.Brereton译,1935年;《创造的精神》,1946年(录有论文和散文的译文)。A.D.Lindsay的《柏格森的哲学》,1911年;J.Stewart的《柏格森哲学的批判解说》,1911年;G.R.Dodson的《柏格森与现代精神》,1913年;H.M.Kallen的《威廉·詹姆斯与亨利·柏格森》,1914年;H.W.Carr的《亨利·柏格森》,1912年;E.Le Roy的《亨利·柏格森的新型哲学》,V.Benson译,1913年;D.Balsillie的《伯格森教授哲学之审查》,1912年;H.W.Carr的《变化的哲学》,1914年;G.W.Cunningham的《柏格森哲学研究》,1916年;G.W.Peckham的《柏格森哲学的逻辑》,1917年;J.A.Gunn的《柏格森及其哲学》,1920年;J.Solomon的《柏格森》,1922年;K.Stephen的《精神之滥用》,1922年;C.Nordmann的《时间之专横,爱因斯坦或是柏格森?》,1925年;J.Chevalier的《亨利·柏格森》,1928年;J.A.MacWilliam的《柏格森哲学批判》,1928年;A.Szathmary的《柏格森的美学理论》,1937年;S.E.Dollard的《柏格森式的形而上学与上帝》,1940年;B.A.Scharfstein的《柏格森哲学的基础》,1943年;N.P.Stallknecht的《柏格森创造哲学研究》,193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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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德和宗教的两个来源》,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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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增补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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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章 德国现象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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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学是过去50年中德国哲学界最具影响力的运动。现代现象学的前身主要是唯心主义。这种理论从笛卡尔的系统怀疑方法以及笛卡尔对于自我和自我活动的分析中得到了不少启发;从康德对于现象世界的结构和组成的分析中,以及从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中都得到了不少启发。然而,虽然在对经验的分析及其标志性方法方面,现象学受惠于这些唯心主义思想家的地方颇多,但它的认识论和形而上学理论却显示出源自于柏拉图主义的彻底的实在论倾向。德国现象学将现象分析和经验描述与逻辑本质理论结合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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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布伦塔诺的意向性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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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学中心洞见的最直接来源就是佛朗茨·布伦塔诺(1838年~1917年)的心理学。布伦塔诺的著作《从经验主义立场出发的心理学》(Psychologie vom empirischen Standpunkt,1874年)—通过在思想的心理起源与思想的逻辑或认识论的意义和有效性之间进行严格区分—为后来的现象学铺平了道路。对于心理起源问题的排他性关注—源自休谟的大部分英国经验主义心理学的特点—犯有“心理主义”的过错。依照布伦塔诺的用语,真正的“经验主义”心理学关心的不是意识内容的起源,而是在精神关照到客体的地方对心理行为进行分析和描述。布伦塔诺心理学的中心概念是从经院哲学的资源中衍生出来的,即意向性指称;依照他的心理学,精神的本质性和规定性特征就是心理活动指向超越于自身的某物的能力。我们的思想始终是对某物的思想。精神越出自身的指称能力是其本质的和固有的能力之一。布伦塔诺的心理学在很大程度上局限于对精神指称功能的描述;他并没有从事更为雄心勃勃的审视意向性指称“对象”的工作。现象学的客体性理论的展开发展,是梅农和胡塞尔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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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他的那本有影响力的《从经验主义立场出发的心理学》(1874年)一书,布伦塔诺的作品还有《伦理认识论的起源》(1884年);《论哲学的未来》(1893年);《哲学的四个阶段》(18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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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梅农的客体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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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梅农(1853年~1921年)是布伦塔诺的学生,他在修改了布伦塔诺的意向性理论之后,提出了“关于客体的理论”(Gegenstandstheorie)。在梅农的包含一切的意义上,客体即可意向或可想象的事物,在其客体理论中,他给自己设定了研究并区分不同种类的客体的任务。具体的存在物—数目、桌子、椅子和书籍等—构成了一种客体。因为这些是我们日常实际关注的对象,我们倾向于单独把它们看作是实在的,并把其他一切思想的和想象的对象全都贬谪到非实在的地狱之中。梅农为这种“青睐现实事物的偏见”感到悲哀,这种偏见使得很多哲学家把实在和存在等同起来。有一组非存在的客体是观念的对象,比如关系和数字等,它们在逻辑和数学中被加以研究。“3是存在于2和4之间的整数”,是一个潜存的客体,“2”“3”“4”这样的数字均是如此。除了观念的或潜存的实体之外,还有另外一组非存在的客体—想象的诸如“金山”甚或“方形的圆”之类对象。这样的客体不仅具有某种类型的存在,并且我们可以研究它们的性质,甚至形成有关它们的真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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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农使用“客观性事物”这一专门术语来标志一种特殊类型的客体,即那些在判断和命题中呈现的事物。“太阳明天会升起”“4大于3”都是“客观性事物”,而“太阳”“4”和“3”则是客体,而不是“客观性事物”。客观性事物和客体的不同关键在于前者有真伪之别。依照梅农的理论,客观性事物可以带着不同程度的确信而被肯定或否定,或者也可以仅仅被假定或假设,而无须关涉其真伪。我们的陈述和判断指称客观性事物的理论,通过G.E.摩尔和B.罗素对英美哲学产生了相当的影响。梅农的客观性事物,附上某些条件,就成了罗素所谓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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