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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由于经院学派忙于探究和争论种和类的问题,使“本质”一词的原初意义几乎丧失殆尽。本质不是用来指事物的实在结构,而是几乎完全用来指种和类的人为的结构。确实,通常我所假设的各类事物的实在结构,而且,毫无疑问,一定有一些实在的结构,是那些共存的简单观念结合体的依托。但是,很显然,只有当一些事物符合我们已经赋予名称的某一个抽象观念时,它们才在那个名称下被归入一个类。每个类或种的本质并不是别的,而只是类名或“种”名所表示的那些抽象概念。我们将会发现这正是“本质”一词在最通常的用法中的含义。我认为这两种本质一个适于称做“实在本质”,另一个适于称做“名义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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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假设类是由它们的真实本质区别开来的,并无用处——如果我没弄错的话,关于有形实体(只讲实体)的本质,有两种意见。其一是这样一些人的意见:他们用本质一词指那些他们不知道是什么的东西,并假设一定数量的这些本质,所有自然的事物都是依照它们而形成的,而且每一事物正是因为准确地分有这一本质而归入这一类或那一类。另外一种更合理的意见是,一些人认为所有事物的不可感知的部分都有一个实在却是未知的结构,从中流溢出我们用来把事物彼此区别开来的可感性质,我们可以根据需要据此在一个共同的名称之下把事物归入不同的类。我认为前一种意见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混淆了我们关于自然的知识。这种意见假设这些本质是一定数量的形式或模型,所有存在的自然事物都受其陶铸并同等地分有它们,而各种动物常有的怪胎的产生,以及人类生出另一种奇怪的后代——畸形儿,给他们带来无法与这种假说符合一致的难题。因为,就像两个具有不同属性的形状分有相同圆形的实在本质是不可能的一样,两个具有不同属性的事物同等地分有同一个实在本质也是不可能的。就算没有别的反对这种意见的理由,它假设本质是不可知的,却又用本质来对事物进行分类,这是毫无用处的,对我们的知识的任何部分都是毫无裨益的。仅这一条就可以使我们对这假设弃之若敝屣,而满足于我们的知识所能达到的事物的类的本质,只要我们认真思考一下就会发现,这种本质,正如我所说的一样,只不过是那些抽象的复杂观念,对这些抽象的复杂观念,我们都曾赋予清晰的一般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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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实在本质和名义本质在简单观念和样式中是同一的,在实体中则是有差别的——在把本质区分为实在本质和名义本质之后,我们可能会进一步发现,在简单观念的类和样式中,它们是同一的,但在实体中,它们都通常是迥然有别的。因此,一个包含着由三条直线围成的空间的形状,既是三角形的实在本质,也是它的名义本质。它不仅是被赋予了一般名称的抽象观念,而且也正是事物本身的本质或者存在——即事物的所有属性流溢出来,并且使它们不可分地联结在一起的基础。但是,如果另外谈到构成我手上指环的那团物质,那么它与三角形的本质显然是不一样的。因为,正是黄金的不可感的部分的实在结构,成为我们在黄金中发现的诸如颜色、重量、可熔性、坚固性等性质的依托;我们不知道这一结构,所以,对它也就没有特殊的观念和作为它的表象的名称。然而,正是它的颜色、重量、可熔性、坚固性等使它成为黄金,或者使它配得上那个名称,所以这些性质便是黄金的名义本质:因为除了那些在性质上与被赋予了名称的那个抽象观念相一致的东西以外,没有任何别的东西能被称做黄金。不过,这种特别属于实体的对本质的分类,我们在以后考虑它们的名称时,还会有机会作更充分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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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论简单观念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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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更进一步解释简单观念为什么不可界定——前面已经说过,简单观念只有通过客体经过各自专门的通路在我们心灵上产生的印象才能得到。如果简单观念不是通过这种方式得到的,那么世界上所有用来解释或界定任何观念的名称的语词就将永远不能在我们心中产生它所代表的观念。因为,词,作为声音,只能产生关于这些声音本身的简单观念:除了通过它们与通常用法中形成的作为符号的那些简单观念的人为的联系以外,它们并不能在我们心中激起任何观念。如果有人还有别的想法,那么,可以让他试一试,看看是否有什么词能给他提供凤梨的滋味,并使他对这种精美的水果有正确的观念。至于他被告知那种水果具有与早已由他的味觉所熟悉的感觉对象而在记忆中那种滋味观念的相似性,那么,他可能会在心中体会到那种相似性。但这并不是通过定义赋予我们那种观念,而是通过它们已有的名称在我们心中激起另外的简单观念,而且这个简单观念与水果本身的真实味道仍然有很大的差别。在光和颜色,以及所有其他简单观念中,情形也是一样的:因为声音的意义不是自然的,而只是强加的、任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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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通过雕像和虹的例子说明在复杂观念中情形正好相反——在复杂观念方面,情形就颇为不同了,它们是由一些简单观念构成的。正是凭借那些代表形成那个组合的观念的词的力量,才在心灵中印入了一些从前不曾有过的复杂观念,并使它们的名称为人理解。如此把各种观念集合在一个名称之下,定义,或者通过别的一些词来指示一个词的意义,便有了一席之地,而且可能使我们理解那些从未进入我们感官范围之内的事物的名称,并且在别人运用这些名称时,我们可以形成一些观念,相应于他们心中已有的观念。条件是定义中的各个名词没有一个不是代表听解释的人在思想中已有的任何简单观念。所以,“雕像”一词可以借助于别的词向盲人作解释,而“图画”一词则不行,因为他的感官只给了他形状的观念,而没有给他颜色的观念,词在他心中不能激起颜色这个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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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什么时候可以通过词把复杂观念的名称解释清楚——如前所述,简单观念只能借助于经验从那些适于在我们心中产生知觉的客体中得到。通过这种方式,当我们心中充满了简单观念,知道它们的名称时,我们便能界定并且通过定义理解由这些简单观念构成的复杂观念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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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论实体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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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确实,我曾经常提到,各种实体中的实在本质与关于它们的抽象观念——我称之为它们的“名义本质”是不相同的。所谓“实在本质”,我指的是任何事物的实在结构,这种实在结构是结合在名义本质当中,经常被发现是共存的那些属性的基础。这种独特的结构是任何事物内部都具有的,与任何外在于它的任何事物都没有关系。但是,即使是在这种意义上,本质也是与类相关联的。而且必须假设一个类。因为,它作为属性所依赖的那种实在结构,必然要假设一个事物的类,这是由于属性只属于类,而不属于个体。例如,如果假设黄金的名义本质是具有如此独特的颜色和重量,具有韧性,可熔性的物体,那么它的实在本质便是那种物质的各部分的结构,这种结构是以上性质及其赖以结合的依托,而且也是它在王水中的可溶性,以及其他与那个复杂观念相伴随的属性的基础。这便是本质和属性,但它们都立基于对被认为是不可变的类或者一般的抽象观念的假设之上。但是,并没有个别的一团物质是以这种联结在一起的性质中任何一个为其本质,或者不能离开它的。属于事物的本质属性是它成为此类或彼类的条件:除掉认为事物是在一些抽象观念的名称下被归类的,没有任何东西对它来说是必要的,或者是它不能离开的。确实,谈到实体的实在本质,我们只假设了它的存在,并不切实地知道它们之所是;而仍把它们联系到一个类上去的是名义本质,而实在本质则是名义本质假设的基础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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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义本质可以界定事物的类——其次要考察的问题是,通过这两种本质中的哪一种,我们确定实体之属于此类或彼类。显然,只能通过名义本质。因为,作为事物类的标志的名称所指只是名义本质。因此,任何别的东西都不可能确定我们在一般名称之下对事物所作的分类,而只有那个用名称所标记的观念才能做到这一点,而那个观念,如前所述,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名义本质”。为什么我们说,“这是一匹马,那是一头骡子,这是一个动物,那是一株草”?任何特殊的事物是如何属于此类或彼类的?除了因为它具有那种名义本质,或者换言之,除了因为它与被赋予了名称的抽象观念相符合以外,还能有别的什么原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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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能界定事物的类的不是实在本质,我们不知道它是什么——的确,借助事物的实在本质,我们既不能对事物进行分门别类,因此也不能给他们命名(这是分类的目的),因为我们不知道实在本质是什么。除了我们在实体中所观察到的那些可感观念的集合体,我们自己的能力并不能使我们得到关于实体的更进一步的知识及对它们的区分,这些简单观念的集合体,尽管是尽我们所能达到的勤奋和精确性而形成的,但是,如我前面所说的一样,与一个乡下人关于斯特拉斯堡的那座著名的大钟的观念离它的内部设计遥远程度——实则他只看到大钟的外部形象和运动——相比,它离那些性质流溢出来的事物真实的内在结构更加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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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假设一定数量的实在本质所遇到的困难——人们通常假设,存在着一定数量事物的精确本质的形式,一切存在着的个体由此被自然区分为各个类,但要依据这个假设,对实体性的存在进行分门别类,则必须有下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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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必须确保自然在产生各种事物时总是将它们设计成为有某些规则的、确定的本质,以作为行将产生的事物的模型。在人们完全赞同这一点之前,在它通常被人认为的粗浅的意义上,还需要更好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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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必须知道,自然在产生事物时,是否总是获得它所设计的那种本质。我们已经见到的各类不同动物的不规则的畸形产儿,总使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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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应当确定,依照经院学派对物类一词的概念,那些所谓的怪胎,是否真的自成一类。因为各种存在着的事物都有其独特的结构,然而我们却发现这些怪胎几乎没有或者完全没有它们所从出且为其血统所属的应该从那个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而且与其相随的那些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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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综上所述,可以清楚地看出,我们用名称对实体所作的分类,完全不是以它们的实在本质为基础的;我们也不能自夸可以根据内在的本质的差别来精确地对实体加以分类,并对它们予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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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我们赖以对事物进行分类的是名称所代表的观念的集合——但是,如前所述,尽管我们不知道事物的实在本质,却需要一般名词,既然如此,我们所能做的一切就是把那些通过观察发现并存在于现存事物中的简单观念搜集到一起,并由此而形成一个复杂观念。这个复杂观念虽然不是存在着的实体的实在本质,却是名称所属的类的本质,而且这个观念和这种本质还可以互相置换;借着这种类本质,我们至少可以试验这些名义本质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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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但它们的任意性并不如混杂的样式——但是,虽然实体的这些名义本质是由心灵形成的,它们却不像那些混杂的样式那样是任意形成的。为了形成任何名义本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它所包含的观念不管是怎样复合的,都必须如此结合在一起,以至于只能形成一个复杂观念。第二,那些如此结合在一起的特殊观念必须确实是同一的,既不能多,也不能少。因为,如果两个抽象的复杂观念不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它们的组成部分的类别上都有差别,那么,它们就只能形成两个不同的本质,而不是同一本质。在第一点中,心灵在形成实体的复杂观念时,只遵循自然,它不会把那些在自然中并无联结的观念硬放在一起。没有人会把羊的声音和马的形状结合在一起,也不会有人把铝的颜色与黄金的重量和坚固性结合在一起,去形成任何实在的实体的复杂观念。除非他满脑子都是幻想,谈话时满口都是不可理喻的词语。由于看到一些性质总是结合在一起并且共存着,人们因此就模仿自然,用这些如此结合在一起的观念形成他们的复杂的实体观念。因为,尽管人们可以随兴所至去构成复杂观念,也可随意地去给它们命名,然而,如果他们想在谈论真实的现存事物时被人理解,他就必须使自己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于他们将谈论的事物。否则人们的语言就会像通天塔中的语言一样,每人的语词只有他自己才能理解,这样语言就不能用于交谈和日常生活,因为它们所表象的观念不合于日常现象,而且也不合于实在存在着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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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分类是人确定的——综上所述,很明显,是人确定了事物的类,因为,正是不同的本质才形成了不同的类,由此可见那些形成作为名义本质的抽象观念的人,正是由此而确定事物的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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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自然形成相似性——因此,简而言之,情况就是这样:自然形成了许多个别的事物,这些事物在许多感性特质方面,而且也可能在它们的内在组织和结构上彼此互相一致。但并不是这种实在本质把事物区分为不同的类,而正是人经常看到一些性质是结合在事物中的,而且经常发现有很多个体在这些性质方面是一致的,为了给这些事物命名,也为了便于形成涵括性的符号,人们才把事物分成不同的类,在这些符号之下,许多个体依照它们符合这个或那个抽象观念,被加以分类,得到标记。由此,我们说这是蓝军,那是红军;这是个人,那是个鬼魅。我认为,“种”和“类”的全部用处也就包含在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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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首先得到了特殊观念,并对它们加以区分,由此得到了关于它们的知识。其次,较不一般的观念或类观念则是随着特殊观念而得到的。因为,抽象观念对于儿童和尚未受过训练的人心来说,不如特殊观念那样明白易晓。如果对成年人来说,抽象观念看上去明白易晓,那只是因为经常和熟练的运用使然。因此,只要我们对它们认真地反省一下,我们就会发现,一般观念都是心灵的虚构和设计,自身便带有困难,向心灵自身呈现时并不如我们想象的那样容易。例如,难道形成关于三角形的一般观念不需要一定的艰辛和技巧吗?(这还不是一个最抽象、最概括、最困难的观念)因为这个观念必定既不是斜角的,也不是直角的,既不是等边的、等腰的,也不是不等边的,而同时就是这些性质的全和无。实际上,它是不完全的东西,是不能存在的;在这个观念中,一些彼此不同、互不一致的观念的某些部分就混杂在一起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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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关于抽象的一般观念的理论,在关于共相这个哲学问题的漫长历史中,自成一个篇章。这个问题是这样产生的:我们总是把许多不同的事物描述为诸如蓝色或人,为什么呢?因为它们都具有蓝色和人类的共同特征。在一种以一个专名表象——“约翰”或“费多”——一个特殊的人或狗的直接的符号关系中,诸如“蓝色”或“人类”等一般词所表征的是什么东西呢?有人会认为,所有的词都表象一些事物,那么,一般词所表象的是什么呢?“共相”是人们给予的一个总括性的答案。因此,对宇宙中实体的分类渐渐不仅包括其中的所有个别的客体,而且也包括了那些被引入的用来与一般的词和类的名称相应的不可数的实体——我们便称这些实体为“共相”,而且自然哲学家们还把它们连同那些“个体”当做研究的对象。而实体可以“进入”这些个体,或者“限定”这些个体,或者通过这些个体而“得到具体说明”。人们所给的这些答案是多种多样的,而这种多样性在某种程度上又是与所提的问题本身相关联的。例如,洛克虽避开了形而上学却深深陷入了他自己的知识理论,他所问的与其说是本体论的问题:“什么是蓝色?什么是人类?”,倒不如说是认识论的问题:“我们怎么把一个对象认作蓝色的,或认作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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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个最著名的问题,可以总结出如下几种传统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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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柏拉图的实在论。“共相”并不存在于现实世界。它们存在于现实世界之外,理智能理解它们,而感觉经验则不能。感觉经验世界中的特殊客体由于“分有”或者“模仿”这些永恒的形式而具有一些普遍的特征,这一点暂且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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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亚里士多德的实在论。共相在一种意义上是存在的:只“存在于”那些以它们为范型的特殊事物之中。它们并没有独立的实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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