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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答案显然与关于“这个世界上有什么”的本体论问题有关系。余下的三种答案更明显地与认识论问题(我们怎么知道我们之所知)有关,而且一致否认外在于人心的共相的独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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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概念论。人们之所以能把一个存在物认作蓝色的或认作一个人,是由于他们发现该事物“符合于”他们在心中所形成的关于蓝色或人类的概念或者抽象的一般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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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意象论。通过把一事物与我们心中(或者一本关于标准意象的书中)的关于蓝色或人的标准的或表象性的意象相比较,我们便把某物认做一个人或者认做是蓝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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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唯名论。只存在着一般词本身,特殊事物在一般词之下被分门别类。这些事物被分门别类地组合在一起是根据它们彼此间被知觉到的相似性,或者干脆就毫无根据,即是任意的——后者是这种观点的极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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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洛克的思想最接近于概念论。由于发现许多特殊事物具有一定的特征或属于一个类,我们便形成了一个关于那个特征或类的“抽象的一般观念”。这便是一般名词所表象的观念。然而,洛克似乎对如何形成抽象的一般观念持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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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抽象观念只不过是关于这个类的一个特殊个体的观念,这个观念被用做整个类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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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抽掉关于这个类中的特殊个体的各个观念的不同特征,我们形成了抽象的一般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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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合并关于这个类中任何个体所具有的全部性质的观念,我们形成了抽象的一般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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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种观点都是互相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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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克莱基本上持第一种观点,他嘲弄过其余的两种观点。他对这个课题的论述是这个课题的历史中的一个重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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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理解论》第四卷(“论知识和意见”)是洛克事业的顶点。在第二卷和第三卷中,他对观念和词作了冗长的讨论,此后,我们终于可以完成他的主要目的了:界定“人类知识的起源、确定性和范围”。在第四卷中,可能没有任何别的章节比下面两段更重要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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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人心在它的所有思维和推理活动中,没有任何别的直接对象,而只是以自己的观念为对象……那么,很明显,我们的知识只是关于观念的知识。”“知识是对我们的观念[12]的联系和符合或者不符合与彼此间的矛盾的知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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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会看到,通过洛克的“观念的新方法”,人类知识的“范围”是怎样不幸地受到限制的。他的表象主义是以创造两个世界而告终的——其一是主观世界,我们可以自由地研究并描述这个世界,但它自身却不包含任何关于它的客观真理的保障;其二是借助“观念”的帷幕使我们永远从中分化出来的外在世界。从那种看来似乎是普通常识的前提出发,他达到的是一种荒谬的二元论,比笛卡尔的二元论更难立稳阵脚。后者至少假设他具有一种先天的方法,可以用来突破我们虚幻的感觉材料从而达到洞察实在。洛克则似乎只得到这两个世界的糠秕。我们知道的所有事实都是从感觉中派生出来的:但是,只有当这些事实符合外界实在时,它们才能提供真理,我们认为事实经常符合外界存在,可是,我们对此却没有任何证据,因此不能证实乐观主义,甚至不能解释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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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通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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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的知识只是关于观念的知识——既然人心在它的所有思维的推理活动中,没有任何别的直接对象,而只是以自己的观念为对象,心灵只是或者只能思考观念,那么,很明显,知识只是关于观念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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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识是对两个观念的符合或不符合的知觉——因此,知识看来只是对我们观念的联系和符合,或者不符合与彼此间的矛盾的知觉。哪里有这种知觉,哪里便有知识;哪里没有这种知觉,那么尽管我们可以幻想,猜测或者信仰,但我们总是缺乏知识。因为,当我们知道白不是黑时,除了知觉到这两个观念的不符合外,我们还能得到什么呢?当我们确定不疑地相信“三角形的三角之和等于两个直角”这个证明时,除了知觉到三角形三角之和必然等于两直角而且不能从中分割出来外,我们还能得到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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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这种符合有四层意义——为了更清楚地理解这种符合或不符合存在于什么地方,我认为可以把它们归结为四种:(1)同一性或差异性,(2)关系,(3)并存或必然联系,(4)实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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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论同一性或差异性——我们先讨论第一种符合或不符合,亦即同一性或差异性。人心在具有任何意见和观念时,它的第一个活动便是知觉自己的观念,而且在它所知觉的范围内来认识每个观念的原貌,知觉它们的差别——即这一个不是那一个。这一点是如此绝对必需的,以至于没有它便根本没有知识、推理、想象、清晰的思想。由此,心灵清楚而且确实无误地知觉到每个观念是与自身相符合的,都各是其所是;而且,也知觉到所有清晰的观念都是不一致的,亦即这一个不是那一个。心灵毫无痛苦,不费劳力,也毋须推演便做到这一点。而是乍见之下,即可凭知觉和分辨这种自然的能力而了然于心……如果对它发生任何怀疑,我们总会发现那是针对名称,而不是针对观念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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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论关系——其次,心灵在它的任何观念中所知觉到的下面一种符合或不符合,我认为可以称为“关系”,也就是对任何两个观念——不论这两个观念是哪一种,是关于实体、样式或任何其他东西的观念——的关系的知觉。因为既然个别的观念必定会被永久地认做不是同一的,而是普遍地,恒常地互相否定的,那么,如果人心不能以各种方式对观念加以比较,从而知觉到观念间的关系,发现各个观念彼此间所具有的一致性或不一致性,我们就根本不能得到任何确定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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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论并存——心灵在我们观念中知觉到的第三种一致性或不一致性,是同一主体中并存性或非并存性,这一点只属于实体。因此,当我们谈到坚固的黄金时,我们关于这个事实的知识并不多于坚固性,或者能在火中保持不被消蚀的能力,这是一个观念,总是与特定的黄色、重量、可熔性、延展性和在水中的可溶性结合在一起。而后面这些性质构成了我们以“黄金”一词所指的复杂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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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论实在存在——第四种也就是最后一种是实际的和实在的存在与任何观念的一致性。我认为,我们所具有或者能得到的所有知识都包含在这四种符合或不符合中。因为,我们对任何观念所能做的全部探究,对任何观念所能知道或能确定的一切只是:这个观念与其他观念是彼此同一或不同一的,它与其他观念在同一主体中总是并存或不是并存的,它与其他观念具有这种或那种关系;或者它在心中具有一种实在的存在。因此,“蓝不是黄”,属于同一性方面;“两条平行线之间同底的各三角形面积相等”,属于关系方面;“铁容易受磁力影响”,属于并存;“上帝存在”,属于实在的存在方面。虽然同一性和并存性实际上只是关系,但它们是我们的观念之间的符合或不符合的特殊方式,理应把它们当做专项予以考虑,而不应归在一般关系之下。因为,任何人只要反省一下本书在一些地方所做的论述就会很容易地发现,它们是肯定和否定的极其不同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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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关于我们知识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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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觉的知识——既然如我所说的那样,我们所有的知识就存在于心灵对它自己的观念的知觉,而这种知觉,乃是我们以能力、认识方式所能获得的最高见解和最大的确定性,那么,对知识的明白程度稍加考察,也许并不是不适当的。在我们看来,我们知识的明白程度不同,就在于心灵对自己的观念的符合或不符合的知觉方式不同。因为,如果我们对自己的思维方式加以反思,就会发现,有时心灵直接通过两个观念本身,而不需要任何别的观念的介入,就能知觉到二者的符合或不符合,我想可以把这种知识称为“直觉的知识”。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心灵并不需要苦于证明或检验,而是像眼睛知觉到光一样,只需要对它,就能知觉到真理。由此,心灵知觉到白不是黑,圆形不是三角形,三大于二等于一加二。对这类真理,只需要看一眼那些结合在一起的观念,单凭直觉,不需要任何别的观念的介入,心灵就能知觉到。这类知识是人类的脆弱能力所能得到的最清楚、最确定的知识。这部分知识是不可抗拒的,正像明亮的阳光一样,只要心灵对它开放一下,它就立刻强迫心灵知觉到它。而且它绝不允许丝毫的犹豫、怀疑、检验,就立刻使心灵充满它的明亮的阳光。我们全部知识的所有确定性和证据都依赖于这种直觉,人人都会发现这种确定性大得让人难以想象,也就不必再去寻求更大的确定性。因为,每个人都知道自己心中的任何一个观念就是自己所知觉到的那样,而且知道他在其中发现了差异的两个观念是不同的和不完全相同的,他不能设想自己还能获得更大的确定性。谁要求比这更大的确定性,谁就是在要求他所不知道的东西,而这仅仅表明他是存心想做个怀疑主义者却没能做到。确定性是这样完全地依赖于这种直觉,以至于在下面一个等级的知识——我称之为证明的知识——里面,这种直觉在所有这些中介观念的联系中是不可或缺的,没有它,我们便不能得到知识和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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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明的知识——下面一个等级的知识,就是心灵间接知觉到的某些观念的符合或不符合……所以,在这种情形下,心灵不能把它的观念放在一起,从而通过对它的观念的直接比较,互相对照或者相互应用来知觉到观念的符合或不符合。因此,心灵宁愿凭借其他观念的介入(一个或多个,随情况而定),来发现它所探究的观念的符合或不符合。这就是所谓的“推理”。例如,心灵要想知道三角形的三内角之和是否与两个直角在大小方面符合,就不能凭直接的观察和对它们进行比较做到,因为不能一次把三角形三内角拿来与任何其他一个或两个角相比较,这样,心灵对它们是否符合就没有直接的知识,没有直观的知识,在这种情形下,心灵就必须找出某些其他三角形三内角相等的角来,发现它们等于两个直角,也就知道了三角形三内角等于两个直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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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这种知识依赖于论证——那些用来表明任何两个观念相符合的中介观念就称为“论证”,而凭借这个方法使观念间的符合和不符合清楚明白地被知觉到,就叫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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