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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每一步都必须有直觉的明证——理性在证明的知识中每进一步,都必须凭直觉认识到它与它用做证明的下一个中介观念的符合与不符合。若不然,便仍需要一个论证。因为如果没有对这种符合或不符合的直觉,就不会产生知识。如果它能自己知觉到自己,那么它就是直觉的知识。如果它不能自己知觉自己,那就需要中介观念,用做共同的标准,以表明它们的符合或不符合。因此,显而易见,在产生知识的推理中,每一步都有一种直觉的确定性,心灵一旦知觉到它,只需记住它,便可以使我们所研究的观念间的符合或不符合明显起来,确定起来。可是,要想使某个见解成为一种证明,就必须知觉到中介观念的直接符合,凭借这种知觉才能发现所考察的两个观念(其中一个经常是证明的首项,另一个则是证明的末项)间的符合或不符合。这种对中介观念的符合或不符合的直觉的知觉,在证明的每一步骤和进展中,都必须严格地保存在心中,而且必须保证没有疏漏任何一个部分。由于推演太长,所用论证太多,记忆不能总是熟练并且精确地保持这种知觉。因此就造成了,这种论证的知识远不及直觉的知识完善,以及人们常常把谬误当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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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特殊存在物的感性知识——这两种知识,即直觉和证明,是我们知识的两个等级,凡是缺乏其中一个的,不论我们有什么样的确信,也只是信仰或者意见,而不是知识,至少就所有一般性的真理而言是这样。不过,心灵确实还有另外一种用于外界有限事物的特殊存在之中的知觉。这种知觉超出了纯粹或然性的范围,却没有完全达到上述两种确定性之一种,也被称做“知识”。再也没有任何东西比下述事实更确定的了:我们从外物中获得的观念存在于我们心中,这便是直觉的知识。但是,在那个仅仅在我们心中的观念之外,是否还有他物;我们能否由此确定地推论出外在于我们的与那个观念相对应的其他事物的存在,这一点有人认为是有问题的。因为,虽然没有这种事物存在,没有这种外物作用于我们的感官,我们却可以有这些观念。但是,这里我想我们有个明证使我们不致发生那样的怀疑:请问任何一个人,当他白天看见太阳和晚上想太阳时,当他实际尝苦艾或嗅一朵玫瑰,或只是想那种滋味或香气时,他是不是不可抗拒地意识到了一种不同的知觉?就像我们看到有一种差别存在于任何两个不同观念之间一样,我们也清楚地看到有一种差别存在于我们通过记忆在心中唤起的观念与通过我们的感官实际地进入我们心中的观念之间。如果有人说:“梦也可以做到同样的事情,而且可以在我们心中产生所有这些观念,并不需要任何外物。”那么,他满可以权当梦见我在这样回答他:(1)如果一切都是梦境,推理和辩论都毫无用处,真理和知识都是虚无,那么,我能否消除他的疑虑,也就没有多大关系;(2)我相信他会承认:梦见在火中与实际地在火中之间有非常明显的差别。但是,如果他存心要做个怀疑主义者,以至于认为我所说的“实际地在火中”也只是一个梦,而且我不能确定地知道任何诸如确实地存在于我们之外的火之类的事物,我会回答到:既然我们可以觉察到某物作用于我们时所伴随的快乐或痛苦,所以,通过感官,我们可以确定地知觉到,或者梦见我们知觉到这外物的存在,这种确定性与我们的幸福和痛苦的确定性一样大,在此限度之外,我们有知无知都无大关系。因此,我想,根据我们知觉到和意识到有些来自外物的观念实际进入我们心中,我们可以在前面两种知识之外再加上一种关于特殊的外物的存在的知识,并且承认这三个等级的知识,即直觉的、证明的、感性的知识,每一等级都具有不同程度和方式的明确性和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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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关于人类知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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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并存的知识范围很小——其次,谈到第二种,即我们的观念在并存方面的符合或不符合,我们的知识在这方面是很贫乏的,不过,我们关于实体的知识的最大并且最重要的部分却存在于这方面。因为我们关于实体的属的观念,不外是结合在一个主体中一块并存的一些简单观念的集合体;例如,我们关于火焰的观念就是一个热的、亮的、向上跳动的物体,我们关于黄金的观念则是一个具有一定的重量、黄色、有延展性、可熔的物体。火焰和黄金这两个不同实体的名称所代表的,正是我们心中的这些或这类复杂观念。当我们想对这两个实体或别类实体知道得更多一些时,除了探究这些实体是否具有别的性质或能力以外,我们还能干什么呢?这不过就是去认识有没有别的简单观念与那些构成复杂观念的简单观念并存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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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因为大多数简单观念间的联系是不可知的——不管这种知识在人类科学中是多么的举足轻重,却仍然是非常狭窄的,甚至根本就算不了什么。其原因就在于:构成我们关于实体的复杂观念的那些简单观念大部分都是这种观念,它们在其本质上与其他简单观念没有明显的必然联系或与之不相容,而这些观念的并存却是我们想要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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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第二性的质的观念尤其是这样——构成我们关于实体的复杂观念的那些观念,以及我们关于实体的知识以之为主要对象的那些观念,乃是关于实体的第二性的质的观念。既然这些性质全部(如已经表明的那样)依赖于实体的细微不可见的部分的第一性的质——如果不依赖于它们,就会依赖于更难为我们认识的东西——那么我们就不可能知道哪些性质有必然的联系,哪些性质是彼此不相容的。因为,既然我们不知道这些第二性的质赖以产生的根源,既然我们不知道构成我们关于黄金的复杂观念的那些性质所依赖和根据的是具有何种大小、形状和部分的结构,我们也就不可能知道有什么其他性质产生于黄金的不可见部分的同一结构或者与这种结构不相容,因此,或者必定与我们关于黄金的那个复杂观念永远并存,或者与之不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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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因为任何第二性的质与第一性的质的联系全是不能发现的——除了这种对所有第二性的质所依赖的物体不可见部分的第一性的质的无知外,还有另外一种更难以救治的无知,它使得我们对同一主体中的不同观念的并存或不并存(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更难得到确定的知识,这种无知就是:在任何性质和那些它所依赖的第一性的质之间,没有可以发现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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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因为所有那些并存于任何主体中的性质,如果它们的观念缺乏这种依赖性和明显的相互联系,我们除了通过我们的感官经验到的以外,就不能知道任何两个性质是否并存。例如,我们尽管看见了黄色,并且根据试验而发现重量、可延展性、可熔性和坚固性结合在一块黄金中,然而,由于这些观念中没有一个具有任何明显的依赖性或必然的相互联系,我们就不能确切地知道在这种性质出现的地方,必然有第五种性质出现,不管这种或然性有多么高,因为最高的或然性并不等于确定性,而没有确定性就不能有真正的知识。因为这种并存除了被知觉到外,是不能被认识的;而且,它只能或者通过我们感官的观察在特殊的主体中被知觉到,或者一般地通过观念本身的必然联系被知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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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第四,关于实在存在的知识……——至于第四种知识,是关于事物真实的现实存在的知识。我们对自己的存在有一种直觉的知识,对上帝的存在有一种证明的知识,对别的任何事物,我们只有一种感性的知识,这种知识并不超出呈现给我们感官的客体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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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因为它们太小——如果说宇宙中大部分甚至绝大部分物体由于太遥远而逃出我们的注意,那么可以说还有另外一些物体则因为它们太小而同样对我们隐而不现。这些不可见的分子,作为物质的活跃部分和自然的伟大工具,不但是所有事物的第二性的质的依靠,而且也是大多数事物的自然作用的依靠,而我们对它们的第一性的质缺乏精确清楚的观念则使得我们对想从它们那里知道的东西处于不可救药的无知。我确信,如果我们能发现任何两个物体的微小组成部分的形状、大小、结构和运动,我们不用试验就可以知道它们彼此之间的一些相互作用,正如我们现在能知道正方形和三角形的一些性质一样。如果我们知道大黄、毒草、鸦片和人体的微粒的机械作用,就如一个钟表匠知道钟表赖以发挥其作用的机械作用,以及刀锉的机械作用——如果我们用刀锉锉表轮可以改变它们的形状——那么我们事先就可以说出大黄可以通便,毒草可以致命,鸦片可以催眠,就如一个钟表匠可以预先说出如果把一小片纸搁在表轮上就会使表停走直到纸片被拿走,或者如果用刀锉锉某个小部分,那部分机器就会停止运动,表就会停走。因此,我们要想知道为什么银只能在硝酸中溶化,金只能在王水中溶化,却不能互换,并不难于一个铁匠知道为什么转动一把钥匙可以开一把锁,而转动另一把则不能开这把锁。但是,虽然我们缺乏足够精敏的感官,不能发现物体的微粒,得不到关于它们的机械作用的观念,我们却必须安于对它们的性质和运动方式的无知:对它们,除了通过少数试验所达到的确信外,我们不能有更一进步的确信。但这些试验在别的时候是否还能成功,我们不能确定。这就妨碍了我们得到关于自然物体的普遍真理的确定知识,而且,我们的理性在这里使我们对特殊的事实不能越雷池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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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因此,没有关于物体的科学——由此,我就很容易怀疑:人类的勤奋不论在多大程度上推进关于物理事物的有用的实验哲学,科学知识终久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因为,对那些与我们最接近,大部分在我们控制之下的物体本身,我们缺乏完善的、足够的观念……对于我们感官可以考察的那些物体,我们也许能够有清晰的观念,但是我认为,对它们中的任何一个我们都没有足够的观念。尽管清晰的观念对日常交谈有些用处,但与此同时,我们缺乏足够的观念,我们就不能得到科学的知识,也就永远不能得到关于物体的一般的、有启发性的、没有问题的真理。我们不能假装得到了关于这些事物的确定性和证明。通过颜色、形状、味道和气味,我们得到了关于鼠尾草和毒草的清晰的、有分别的观念,正如我们具有关于圆形和三角形的观念一样。但是,由于对这两种植物中任何一个的微小部分特殊的第一性的质,我们都没有任何观念,对我们想运用这些观念于其上的其他物体,我们也没有这种观念,因此,我们就不能说出它们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在我们看到这些结果时,我们甚至不能猜测,更不用说认识到它们产生结果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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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关于人类知识的实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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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显然,人心并不是直接认识事物的,而是要以它所具有的关于事物的一些观念作为中介。因此,只有当我们的观念与事物的实在性具有一致性时,我们的知识才是实在的。但是,在这里应该以什么为标准呢?当心灵只要知觉到它自己的观念时,它怎么知道这些观念符合事物本身呢?这一点看似困难,但我认为我们可以确信有两种观念与事物是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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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全部简单观念都与事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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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除了实体观念,全部复杂观念都与事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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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此,数学知识是实在的——我毫不怀疑,人们很容易就会认为我们所具有的关于数学真理方面的知识,不仅是确定的,而且也是实在的,它们并不是人脑中空虚无益的幻想和毫无意义的怪物,只要我们思考一下,我们就会发现数学知识只是关于我们心中的观念和知识。数学家们都把属于矩形和圆形的真理和性质当做他们自己心中的观念。因为,在他的一生中,他可能永远不会发现矩形或圆形以数学的方式即真正精确地存在着。但是,他对属于圆形或者任何其他数学形状的真理和性质所具有的知识,其真实性和确定性并不亚于现存的实在事物。因为任何这类命题所考察和意指的只是那些与人心中的原型相符的实在事物。如果我们关于三角形的观念,即三角形的三内角之和等于两个直角是正确的,那么不管三角形实际存在于什么地方,这个观念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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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道德的知识也是实在的——因此,可以推知,道德的知识也能够像数学知识一样具有实在的确定性。因为,确定性只是对我们的观念的符合或不符合的知觉,而论证则只是通过别的观念或中介对那种符合产生的一种认知,我们的道德观念和数学观念一样本身都是原型,因而都是足够的、完全的观念,我们在这些观念中所发现的符合或不符合都将产生实在的知识,正如我们在数学的形状方面产生实在的知识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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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总结——无论在哪里,只要我们察觉到我们任何观点的符合或不符合,便有确定的知识,只要我们确信那些观念符合于事物的实在性,便有确定的实在的知识。既然对这种观念与事物实在性之间的符合,我已经给出了标志,那么,我想我已经表明那种确定性,那种实在的确定性存在于什么地方。这一点不论别人怎样看,我承认,这一点对我来说是迄今为止我们所极缺乏的必需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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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关于普遍命题及其真理和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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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很少有什么关于实体的普遍命题的真理可以为我们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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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为各种观念的并存很少能被认识到——我们关于实体的类的名称专门代表的复杂观念,是那些我们发现并存于一个被称做实体的不可知基质之中的性质结合体。但是,我们却不能确知还有别的什么性质必然与这种结合体并存,除非我们能发现它们的自然的依赖关系。但是,在事物的第一性的质方面,我们对这种自然的依赖关系并不能知道什么;而在事物的全部第二性的质中,则因为上面提到的原因(第三章)我们根本就不能发现任何联系。第一,因为我们不能认识每种第二性的质各别地所依赖的实体的实在构造。第二,如果我们能认识这种实在的构造,那也只能用来得到实验的(不是普遍)的知识,而且只能达到那个实例的确定性。因为我们的理智不能在任何第二性的质与任何第一性的质的变化形态之间发现可以想象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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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黄金的任何性质,我很乐意找出一个任何人都确知其为真的一般断定。无疑,人们会立刻反驳道:“一切黄金都是可延展的”难道不是一个普遍确定的命题吗?我的回答是,如果可延展性是“黄金”一词所代表的复杂观念的一部分,那么上面的命题就是一个非常确定的命题。但是,在这里对黄金所做的断定只是,那个声音代表了涵括延展性于其内的一个观念。这类真理和确定性正如说“马是四足的”一样。但是,如果延展性并不构成黄金这个名称所代表的类本质的一部分,那么显而易见,“一切黄金都是可延展的”就不是一个确定的命题。因为,如果假设关于黄金的复杂观念不论是由它的任何其他性质构成的,那么延展性就将不再依赖于那个复杂观念,也不能从它所包含的任何简单观念推论出来。而延展性与那些其他性质具有联系,只是借助黄金的不可感觉部分的实在构造作为中介。既然我们不知道这种实在构造,除非我们能发现把它们联结在一起的东西,我们就不可能察觉出那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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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构成我们关于实体的复杂观念的性质大多数都依赖于外在的、遥远的、不可知觉的原因——如果我们所具有的关于实体的观念能够使我们知道是什么样的实在组织产生了我们在实体之中发现的那些性质,而且能知道那些性质是怎样从那里流溢出来的,那么,借助我们心中关于实体的实在本质的特殊观念,较之借助感官,我们能更确定地发现它们的性质,发现它们具有或不具有哪些性质,而且要想知道黄金的性质,就不再必须有黄金存在,也不再需要对黄金作各种实验,正如要想知道三角形的性质,并不需要实际存在着的三角一样,我们心中的观念在两方面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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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判断所能达到的范围可以更远,但那不是知识——因此,如果在关于实体的一般命题中几乎没有发现确定性,那不会使我们感到惊奇。因为我们关于实体的性质的知识,极少能超出感官所能达到并且通报给我们的范围以外。好研究、勤观察的人,也许能借助判断的力量,洞察得更为深远一些,并且根据从谨慎的观察中所得到的或然性以及组织得有条有理的线索,经常猜对经验不能对他们呈现的东西。但这仍然只是猜测而已,它只相当于意见,并不具有知识所需要的确定性。因为一切知识只存在于我们的思想之中,而且只存在于对我们自己的抽象观念的沉思之中。不论我们在哪里觉察到这些观念间的符合或不符合,我们便具有一般性的知识。而且通过把这些观念的名称相应地结合在命题里,我们就能宣称获得了具有确定性的一般真理。但是因为关于实体的抽象观念……只与少数其他观念具有可发现的联系或不相容性,关于实体的一般命题的确定性就很狭窄、贫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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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我们不能确定地断言:所有人都隔一段时间睡觉,没有人能以树和石头为生,所有人都会被毒草毒死。因为这些观念与我们关于人的名义本质的观念,与那个名称所代表的抽象观念没有任何联系或不相容。在诸如此类的情况下,我们必须诉诸在特殊主体中所做的试验,但这也只能在很小的范围发挥作用。在其他情况下,我们必须满足于或然性。但是,因为我们关于人的类观念不包含人的实在构造,这种实在构造是所有与人不可分离的性质结合在一起的根源,也是这些性质从中流溢出来的根源……只要我们缺乏关于各种不同动物的那些实在结构的观念……我们不必希望达到关于这些动物的一般命题的确定性。只有少数与我们的名义本质,或与它们任何部分具有明显关系的那些观念,能够为我们提供这类命题。但是这些观念是如此之少,又是如此不重要,以致我们可以公正地认为,我们关于实体的确定的一般知识几乎等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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