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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可以通过词项的例子证明,结论并非无条件地是必然的,而只是在某些条件下是必然的。例如,设定A表示“动物”,B表示“人”,C表示“白色的”,前提的情况与以前相同[38],那么,动物就可能不属于任何白色的事物,人也不属于任何白色的事物。但这个结论不是必然的。因为白色的人很有可能产生,但只要动物不属于任何白色的事物,它也就不会产生。在设定了这些条件之后,结论就是必然的;但它并非无条件地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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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称三段论中,也可以获得同样的规则。当否定前提是全称必然的时,结论也是必然的;当肯定前提是全称的,否定前提是特称的时,结论就不是必然的。让我们首先设定,否定前提是全称必然的,A不可能属于任何B,但属于某个C。由于否定前提是可以转换的,B也不可能属于任何A。但A属于某个C,因而B必然不属于某个C。再者,设定肯定前提是全称必然的,肯定前提与B相关,那么,如果A必然属于所有B,但不属于某个C,则B显然不属于某个C。但这并不是必然的。可以证明它的词项与在全称三段论中的词项一样[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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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否定前提是特称必然的,则结论不是必然的。这也可以通过相同的词项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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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最后格中,当端词与中词的关系是全称的,并且两个前提都为肯定时,如若其中有一个是必然的,则结论也是必然的。如果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另一个前提是肯定的,当否定前提是必然的时,结论也是必然的;但当肯定前提是必然的时,结论就不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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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首先设定,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A和B都属于所有C,AC是必然的。由于B属于所有C,C属于某个B(全称判断转换后成特称判断);所以,如果A必然属于所有C,C属于某个B,那么,A就必然属于某个B;因为B从属于C。这样,第一格就产生了。如果前提BC是必然的,则证明方式亦相同;因为通过转换,C属于某个A,所以,如果B必然属于所有C,那么它也必然属于某个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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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设定AC是否定的,BC是肯定的。否定前提是必然的。既然通过转换,C属于某个B,A必然不属于任何C,那么,A也必然不属于某个B。因为B从属于C。但如果肯定前提是必然的,则结论就不是必然的。让BC是肯定的,并且是必然的,AC是否定的,不必然的。由于肯定判断可以换位,C必然属于某个B。所以,如果A不属于任何C,C必然属于某个B,则A不属于某个B。但这并非出于必然;在第一格中已经证明,如果否定前提不是必然的,那么结论也就不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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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某些词项作例子,那么这种情况会变得十分清楚。设定A表示“好的”、B表示“动物”、C表示“马”,那么,好的可能不属于任何马,而动物必定属于所有马。但“动物不是好的”这一陈述并不是必然的。因为每种动物都可能是好的。或者如果这是不可能的,那就以“醒”与“睡”这两个词项作例子,因为每种动物都具有这两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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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我们就说明了,当端词与中词发生全称联系时,在什么条件下结论是必然的。如果一个前提是全称的,另一个前提是特称的,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那么,如果全称前提是必然的,则结论也是必然的。证明的方式与以前相同[40];因为特称肯定前提是可以转换的。因此,如果B必定属于所有C,A归属于C,那么B必定属于某个A。如果B属于某个A,则A必然属于某个B,因为前提是可以转换的。如果AC是全称必然的,情况亦相同;因为B从属于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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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特称前提是必然的,那么结论就不是必然的。设定BC是特称必然的,A属于所有C,但不是必然属于。将BC转换,我们就得到了第一格。全称前提不是必然的,而特称前提是必然的。我们已经知道[41],如果前提之间的联系是这样的,则结论就不是必然的。现在的情况亦不例外。用某些词项作例子,可以更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让A表示“醒着的”,B表示“两足的”,C表示“动物”。那么B必定属于某个C,A可能属于C。但A不必然属于B。因为某个两足的东西并不必然是醒着的或睡着的。设定AC是特称必然的,则借助同样的词项也能作出相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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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前提是肯定的,另一个前提是否定的,当全称前提为必然否定时,结论也是必然的。因为A不可能属于任何C,B属于某个C,A必然不属于某个B。但当肯定前提(不论是全称的,还是特称的),或者特称否定前提是必然的时,则结论不是必然的。其余的证明与以前相同[42]。当全称肯定前提是必然的时,可作例子的词项是:醒着的——动物——人;人是中词。当特称肯定前提是必然的时,可作例子的词项是:醒着的——动物——白色的(因为动物必定属于某些白色的事物,“醒着的”可能不属于任何白色的事物,而“醒着的”不必然不属于某些动物);当特称否定前提为必然时,可作词项的例子是:双足的——被运动的——动物;动物是中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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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可见,只有当两个前提都是实然的时,实然三段论才有可能成立。但只要有一个前提是必然的,必然三段论就能成立。在这两种情况中,无论三段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其中一个前提必定与结论相似(我所谓“相似”,意思是说,如果结论是实然的,则前提也必定是实然的;如果结论是必然的,则前提也是必然的)。因而,下面这一点也很清楚:除非设定一个前提为必然的或实然的,否则结论便既不可能是实然的,也不可能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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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我们就足够充分地说明了,必然三段论是怎样形成的,以及它与实然三段论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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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我们接着讨论的是,对于可能的事物,我们何时、如何以及通过什么途径才能得到一个三段论。我说不必然的事情是可能的或可能的,是指它不会产生不可能的结果(之所以说“不是必然的”,是因为我们也含糊地用“可能”来称谓必然的东西[43])。从相矛盾的肯定或否定来看,就能清楚地看到这一“可能”定义的正确性。“不是可能属于的”、“不能属于”、“必然不属于”这些表述要么是相同的,要么是相互蕴涵的。它们的矛盾方面也是这样。“是可能属于的”、“不能不属于”、“不必然不属于”要么是相同的,要么是互相蕴涵的。每个主项的谓项要么是肯定的,要么是否定的。“可能的”[44]即是“不是必然的”,“不是必然的”即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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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推出,一切可能前提都是可以互相换位的。我的意思并不是说,肯定前提可以换位为否定前提,而是指一切肯定形式的前提可以换位成它们的对立面。例如,“可能属于”换位成“可能不属于”;“可能属于全体”换位成“可能不属于任何”;“可能属于某个”换位成“可能不属于某个”。其余的情况亦相同。因为“可能的”不是“必然的”;“不必然的”可能不属于。所以很显然,A可能属于B,也可能不属于B;如果它可能属于所有B,那它也可能不属于所有B。特称肯定的情况亦同样,因为证明方式是同样的。这样的前提是肯定的,不是否定的。我们已经说过,“是可能”的含义与“是”的含义相应[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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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这些区分清楚以后,我们可以进而指出,“可能”是在两种意义上被述说的。一种意义是指经常发生但又缺少必然性的情况。例如,人长出灰白头发、增长或衰退,或一般来说自然所属的一个东西(这样一种属性没有连续的必然性,因为人并不总是存在的;但只要人存在,那么这一属性要么是必然地属于他,要么是作为一个经常出现的现象而属于他)。另一种意义是指不确定的情况。它可能按一定的方式发生,也可能以另外的方式发生。例如,动物的行走,或在它行走时地震的发生,或一般来说偶性的发生。因为这件事情以这种方式发生并不比以那种方式发生更自然。在这两种意义下的可能事物,都可以转换成与其对立的前提,但不是以同样的方式。作为自然是这样的可能事物如此转换,是因为它不必然属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才有可能不长灰白头发)。作为不确定的可能事物如此转换,是因为它们这种方式发生并不比另一种方式更合乎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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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科学知识或证明三段论是关于不确定的事物的,因为中词还没有确立。它们是关于自然的事物的。一般而言,论证和研究都是对在这种意义上是可能的事物而作出的。对在其他意义上是可能的事物也能够作出三段论,但去研究它们却是不自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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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区分我们在下面还要详细论述。我们现在要讨论:在什么条件下,一个三段论能够从可能前提中推得?这种三段论的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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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词项可能属于另一个。这一陈述具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即它可能属于另一个词项所属于的主项,或者它可能属于另一个词项所可能属于的主项(A可能述说B所述说的事物,这一述说的意思是,或者A可能述说一个B所述说的主项,或者它可能述说一个B可能述说的主项;“A可能述说B所述说的主项”这一论断,和“A可能属于所有B”没有什么不同)。十分显然,“A可能属于所有B”有两种含义。首先让我们说明,如果B可能述说C所可能述说的主项,A可能述说B所可能述说的主项,则什么三段论会成立,又是什么形式的三段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两个前提都是可能的;但当A可能述说B所述说的主项时,一个前提是实然的,另一个前提是可能的。与在其他例子中的情况相同,让我们从两个前提在质上相同的形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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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如果A可能属于所有B,B属于所有C,那就会有一个完善的三段论,结论是:A可能属于所有C。这从定义来看是十分明显的。我们说过[46],“可能属于全体”的意义正是这样的。同样,如果A可能不属于任何B,B属于所有C,那么结果是,A可能不属于任何C。因为我们知道[47],A不可能述说B所可能述说的主项。这一陈述的意思是说,归属于词项B的每一个事物都不会不被考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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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A可能属于所有B,B可能不属于任何C,那么根据如此设定的前提,我们便得不到三段论;但如果前提BC在可能性上是可以转换的,那么我们便得到与上述相同的三段论[48]。由于B可能不属于任何C,它也可能属于所有C(这在上面已经论述过了);所以,如果B可能属于所有C,A可能属于所有B,那么我们便再次得到相同的三段论。如果在两个前提中否定与“可能的”相联系,则情况亦相同。我的意思是说,如果A可能不属于任何B,B可能不属于任何C;如果前提如此被设定,则三段论不能成立。但通过转换,我们便再次具有与以前相同的三段论。所以,很显然,如果小前提是否定的,或者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那么我们要么得不到三段论,要么得到一个不完善的三段论;因为必然的结论是通过转换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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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设定一个前提是全称的,另一个前提是特称的,当大前提为全称时,就可得到一个完善的三段论。如果A可能属于所有B,B属于某个C,那么A可能属于某个C。这从“可能属于全体”的定义中可以明显地看到[49]。再者,如果A可能不属于任何B,B可能属于某个C,那么必然可以推出,A可能不属于某个C。证明方式与上述相同。但如果特称前提是否定的,全称前提是肯定的,前提间的联系与以前相同,(如果A可能属于所有B,B可能不属于某个C),根据这样设定的前提,我们得不到明显的三段论。但如果将特称前提转换,设定B也可能属于某个C,我们就会得到与以前相同的结论,正如第一个例子一样[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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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前提是特称的,小前提是全称的,那么,无论两者都是肯定的,还是都是否定的;或者两者在形式上不相同;或者两者都是不定的;或者都是特称的;——不论我们如何设定,在所有这些情况中,三段论都不能成立。因为没有理由说明B为什么不能比A有更广泛的意义,所以它们在谓项中相同。让C代表B比A所宽泛的那部分。因为A属于所有C,或不属于任何C,或属于某个C,或不属于某个C,这都是不可能的,如果可能前提转换,并且B所能属于的主项多于A的话,这一事实如果以具体词项为例子可以看得更清楚;因为无论是第一个词项不可能属于最后一个词项的任何部分,还是它必定属于最后一个词项的全体,在这两种情况下,前提必定以这种方式相联系。当第一个词项必定属于最后一个词项的全体时,对一切情况都适用的词项例证是:动物——白色的——人;当它不可能属于时,词项例证则是:动物——白色的——外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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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很显然,当词项以这种方式联系时,三段论不能成立。因为每个三段论要么是实然的,要么是必然的,要么是可能的。在现在这种情况下显然没有实然或必然的三段论;肯定的要为否定结论所推翻,否定的要为肯定结论所推翻。这样就只剩下可能三段论。然而它也不可能,因为已经证明,无论是首项必然属于末项的所有部分,还是首项不可能属于末项的任何部分,词项间的联系总是这样的。所以,可能三段论不能成立。因为“必然”不是“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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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很清楚,当可能前提中的词项是全称的时,我们总是能得到一个第一格的三段论,无论它们都是肯定的,还是都是否定的。差别只是在于:当它们是肯定的时,三段论是完善的。当它们是否定的时,三段论是不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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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这一词必须按照已经给出的定义来理解[51],而不能理解为是指必然的东西。这一点往往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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