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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铭文甚长,见于白川静《金文的世界》。铭文简述盂之祖父南公,已有不少戎族之人在其治下;康王二十五年的《小盂鼎》铭更是详述盂伐猃狁的战功,可见《大盂鼎》铭文中所赐之人大都是异族战俘。上所引铭文中的关键词是“人鬲”。郭认为“人鬲”就是今文《尚书》中的“民仪”,也就是古文《尚书》中的“民献”(1973:25)[11]。顾颉刚完全同意郭说,并抒己见:人鬲就是本篇(笔者案:指《尚书·大诰》)的“民献”和《洛诰》的“献民”,都是献于宗庙的俘虏。拿今语来说,就是一个民族被征服以后成为征服民族的种族奴隶。这种族奴隶的领袖,从《大盂鼎》上看,“邦司伯”和“夷司王臣”依然是奴隶主。本篇(即《大诰》)的“民献有十夫”就是指这一批人(顾颉刚,1964: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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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说的重要性在于:“人鬲”、“民献”、“献民”在原则上虽系可被周人沦为奴隶以献于宗庙之人,但征于周初史实,他们不但能保持原有贵族或高于平民的身份地位,而且是颇受周王室“倚重”,利用以统治殷民之人。童书业释人鬲即民献,“为人民中有才力之人”,释“驭”为“‘徒御’之御,战士也”,应是相当正确的(1980:124)[13]。由于《大盂鼎》明言“人鬲自驭至于庶人”,郭说,“可见庶人是人鬲中的最下等”并没有错,但是此说实际的意思——庶人是最下等的奴隶——是根本反逻辑的。因为整个说法的出发点——人鬲是奴隶——已被周初信实文献证明是错的;虽然词原和理论上人鬲是战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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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把被赏赐的庶人释为奴隶是不能成立的。但由于郭沫若的影响,有些学人认为周代的庶人是束缚于土地之上,没有人身自由的人,所以在一定意义之下仍可视为奴隶的。不屑说,周代的庶人是不符合第一节里提出的奴隶的三个基本特征的。常识告诉我们,在一个农业居于绝对支配地位的古代经济里,人力和土地是牢不可分的,所以西周几度封建诸侯和国君赐与大夫采邑之时,土地和人民照例是同时授与的。《大盂鼎》铭文中“授民授疆土”是一通常现象。近年这方面有一篇很好的综合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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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西周金文中〕可以看出,被赏赐的臣民品类很复杂,他们的身份、社会地位有很大的差别。有单称臣、妾、人、驭者;有称尸讯、臣、臣、臣、尸司者;有称王人、王臣、邦司、人鬲、庶人者。……一些研究者把被赏赐的臣民统统称为奴隶,这是不恰当的。不能否认这些被赏赐者中有少数奴隶,但其中大多数都是平民,有的还属于下层贵族。封主赏赐给被封者的臣民并不因为被赏赐而失去人身自由,只不过因赏赐而改变原来的隶属关系。如《宜侯》铭文中“在宜王人十七姓”就是居于宜地的十七个贵族家族。他们原来隶属于周王室,故称“在宜王人”。……此外,铭文中“郑七伯”,其他器中的“夷司王臣十又三伯”、“邦司四伯”等等,也都应属于下层贵族。……他们被赏赐给采邑主后,仍然是氏族之长或下级官吏,社会地位、阶级地位都不因隶属关系的改变而改变。只不过原来直接向王室缴纳赋税,被赏赐之后则直接向采邑主纳税。……(吕文郁,1991: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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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皂隶牧圉”就是《左传》昭公七年“人有十等”中所举“士”以下的“皂、舆、隶、僚、仆、台、圉、牧”的简称,而“皂隶”又通常是“卑贱”身份的总称。但“卑称”是相对于当时统治阶级的贵族而言的,绝不是卑贱到人群边际以外的西方古典式奴隶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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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所引《左传》襄公十四年师旷之语值得我们反思:“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皆有亲暱以相辅佐也。”此一综述之特殊重要性在于说明所有这些最“卑贱”等级的人至少还是享有家室、面对面亲暱关系、彼此互相辅助的人,绝不类似当代西方极度个人主义的社会中深感“社会异化”之精神苦痛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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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童书业教授曾作揣臆:“庶人有无宗法,现甚难知。然观‘庶人、工、商各有分亲’之语,似亦有宗族组织,但未形成政治系统耳。”(童书业,1980:122—123)这种揣测实有相当道理,因为从亲属称谓之繁简而论,中国一向是全世界亲属制度最发达的国家。据人类学家研究,当代多数社会的亲属称谓平均有21左右,夏威夷的亲属称谓有31左右,古代罗马亲属称谓有112之多,而中国亲属称谓竟达古罗马三倍以上,大约多到350左右(Davis,1968:88)。更进一步追索,中国亲属组织的历史最高峰是周代的宗法制度。(Ho,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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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晋语四》:“皂隶食职”这个综述也是具有充分史实根据。如以“舆”示例。案:“舆人”初见于《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前632),即城濮之战晋称霸之年。晋师必须事先要经过曹境,曹国不许晋师过境。晋军攻城死亡甚众,曹守军又陈晋尸于城门,“晋侯患之”。晋文公听见“舆人”间的讨论,决定采纳他们的策“谋”,把晋军阵地移入坟墓区。曹人深恐晋军挖掘他们祖先的坟墓,所以很快就把陈尸装入棺木,正在准备把棺木归还的时候,晋军一举攻进城门。可见舆人是围护战车的士兵,内中颇不乏善于谋策者。参考《周礼·冬官·考工记上》:“舆人为车”,可能舆人的职责之一是参与或监督车辆的制造和维修。《左传》昭公四年(前538)记有每年三月启窟取冰的古俗:“自命夫命妇至于老疾,无不受冰。山人取之,县人传之,舆人纳之,隶人藏之。”杜预注:“舆、隶皆贱官。”《左传》襄公三十年(前543)有两条关于舆人的记事。一是“晋悼夫人食舆人之城杞者”。可见舆人在平时也参与筑城等工役,受到国君夫人赐食,他们可能是工头,不是为数众多的工人。另一则是有关郑国舆人最出名的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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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从政一年,舆人诵(讽)之曰:“取我衣冠而褚(贮)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及三年,又诵之曰:“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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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衣冠”,又有“田畴”,又有“子弟”,“子弟”又有机会受教育,舆人的社会及经济地位可以想见。在不明了子产新政目的、承受部分经济损失(修田洫必须用去一部分田地)的时候,胆敢露骨地咒讽国家的正卿,明了子产政策的好处之后,又衷心地歌颂他的德惠。“舆”如何可能是“奴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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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幸近年一篇充分利用周代文献研究这些卑贱身份的论文,对皂、隶、舆、僚、仆、台、圉、牧等个别等次的称谓、职任、身份一一分别详细核对,证明这些都是周王室和列国政府底层的种种色色的职事人员,都是属于平民阶级,都不是奴隶。其中“隶”的含义甚广,如“常隶”指直接隶属于国君的常任大臣,“隶人”一词是邦国“公室职事人员的泛称”。只有“五隶”:罪隶、蛮隶、闽隶、夷隶、貉隶以及奚隶等等才是“因罪没入官府,或是战争中的俘虏,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奴隶”。(黄中业,1984:6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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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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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奴隶的定义,商周两代关键性社会身份的系统检讨,本文的结论是:商周社会绝不是奴隶社会,中国漫长的历史中也从未曾有过奴隶社会的阶段。郭沫若等中国古代属于奴隶制时代的说法虽具有官方意识形态的“权威”,可喜的是为学术而学术的优良传统在大陆中国始终未曾消失。1950年代“反右”运动前夕,特别是197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来,古文字、考古、历史等方面的学人,对有关商周社会性质的若干部门做了不少认真的重检讨。这些重检讨工作可观的积累成果都汇集在商周并非奴隶社会这一焦点。更可喜的是:这些新检讨的理论依据之一是构成商周社会广阔底层的人们是否具有亲属组织——正与西方理论重点相符。可见学术真理是没有国界,没有意识形态边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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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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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细亚生产方式”说辩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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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目学的观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出处问题相当曲折。简而言之,马克思在1857—1858年冬写了七本劄记,其中一本论及亚细亚型经济生产的特征,百余年后才有英译本问世,书名是《先资本主义的经济构成》(Pre-Capitalist Economic Formations)以下简称《构成》[14]。马氏一生大量著述之中,AMP这个专词只在1859年撰就另一书稿中昙花一现,因此AMP的研究者,除以《构成》为主要依据外,必须再从《资本论》及其他马氏著作中寻找可供诠释的资料[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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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译《构成》仅五十余页,其有关亚洲部分显然具有未定稿性质,文字、句法、若干名词意涵相当晦涩难解。兹就《构成》原文,并参照多家诠释,试将AMP的特征简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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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氏所谓的亚细亚,实只以印度为代表。根据印度资料,AMP的基础是万万千千极接近原始从事农耕与简单手工业、力求自给自足的村社(comm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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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些村社最基本的共同特征是土地村社共有;个人是村社成员,与土地无法分离。所以无私人财产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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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面上土地虽为村社共有,事实上在无数村社之上,有一至高“唯一的业主”(the sole proprietor)——国家或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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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有村社的一切“剩余劳动”(surplus labor)(笔者案:似应为“剩余价值”)都具有“贡纳”(tribute)的性质,皆为“唯一业主”及统治阶级所征收享用。因此,所有村社及其成员皆生活于“无产”(propertyless)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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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这种“普遍的无产性”(the general property lessness)最足反映“东方通常的奴隶制”(the general slavery of the Ori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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