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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小惑易方①,大惑易性。何以知其然邪?有虞氏招仁義以撓天下②也,天下莫不奔命於仁義,是非以仁義易其性與?故嘗試論之,自三代以下者,天下莫不以物易其性矣。小人則以身殉利,士則以身殉名,大夫則以身殉家,聖人則以身殉天下。故此數子者,事業不同,名聲異號,其於傷性以身為殉,一也。臧③與榖④二人相與牧羊而俱亡其羊。問臧奚事,則挾筴⑤讀書;問榖奚事,則博塞⑥以遊。二人者,事業不同,其於亡羊均也。伯夷死名於首陽⑦之下,盜跖⑧死利於東陵⑨之上,二人者,所死不同,其於殘生傷性均也。奚必伯夷之是而盜跖之非乎!天下盡殉也,彼其所殉仁義也,則俗謂之君子;其所殉貨財也,則俗謂之小人。其殉一也,則有君子焉,有小人焉;若其殘生損性,則盜跖亦伯夷已,又惡取君子小人於其間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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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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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小惑易方:“惑”,迷。“方”,四方。小迷则东西南北易位(林希逸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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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有虞氏招仁义以挠天下:“有”原作“自”。依严灵峰先生之说改。“有虞氏”之名屡见于《庄》书,旧说指舜。若作“虞氏”,则与全书例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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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灵峰先生说:“成《疏》:‘虞氏,舜也。’按:《庄子》书中无有称舜为‘虞氏’者。〈应帝王〉篇:‘有虞氏不及泰氏。’又:‘有虞氏其犹藏仁以要人。’〈天地〉篇:‘不及有虞氏乎?’又:‘天下均治而有虞氏治之邪?’又:‘而何计以有虞氏为?’又:‘有虞氏之药疡也。’〈田子方〉篇:‘有虞氏死生不入于心。’〈知北游〉篇:‘有虞氏之宫。’俱称‘有虞氏’。此独称‘虞氏’,与全书例不合。《列子·说符篇》:‘虞氏者,梁之富人也。’此则别有所指。此‘自’字当系‘有’字之阙坏,并涉下文‘自三代以下者’句而讹。因据全书例改‘自’作‘有’。又疑‘自’下夺一‘有’字,当作:‘自有虞氏招仁义以挠天下也。’然〈在宥〉篇云:‘昔者黄帝始以仁义撄人之心,尧、舜于是股无胈,胫无毛,以养天下之形;愁其五藏以为仁义。’则言‘仁义’不自尧、舜始矣。”(《道家四子新编》,第5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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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臧:古时候北方的风俗,娶婢女的男仆叫“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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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明说:“《方言》云:齐之北鄙,燕之北郊,凡民男而婿婢谓之‘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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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谷:童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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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德明说:“崔本作‘’。云:孺子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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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挟:即执卷(林希逸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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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德明说:“‘’字又作策。李云:竹简也。古以写书,长二尺四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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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博塞:“簙簺”的省字,犹掷骰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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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希逸说:“投琼曰‘博’,不投琼曰‘塞’。琼犹今骰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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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首阳:山名,在河东蒲坂县(《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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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盗跖(zhí):春秋时代的大盗。《杂篇》有〈盗跖〉篇,谓“柳下季之弟,名曰盗跖,盗跖从卒九千人”,恐是寓言。然跖之反叛为盗,或实有其人其事。《孟子·尽心篇》说:“孳孳为利者,跖之徒也。”《荀子·不苟篇》说:“盗跖吟口,名声若日月,与舜禹俱传而不息。”《吕氏春秋·当务篇》说:“跖……备说非六王五伯,以为尧有不慈之名,舜有不孝之行,禹有淫湎之意,汤武有放杀之事,五伯有暴乱之谋,世皆誉之,人皆讳之,惑也。故死而操金椎以葬曰:‘下见六王五伯,将敲其头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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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东陵:陵名,济南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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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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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迷惑会错乱方向,大的迷惑会错乱本性。怎样知道是这样呢?虞舜标榜仁义来挠扰天下,天下没有不奔命于仁义,这不是用仁义来错乱本性吗?现在试作申论:自三代以后,天下没有不用外物来错乱本性的。小人牺牲自己来求利,士人牺牲自己来求名,大夫牺牲自己来为家,圣人则牺牲自己来为天下。这几种人,事业不同,名号各异,但是伤害本性、牺牲自己,却是一样。男仆和童仆两个人一同去放羊,把羊全丢了。问男仆在做什么?他却手执竹简读书;问童仆在做什么?他却掷骰子游玩。这两个人所做的事不同,却同样地丢失了羊。伯夷为了名,死于首阳山下;盗跖为了利,死于东陵山上,这两个人所死的原由不同,却同样地残生伤性。何必认定伯夷是对而盗跖是错呢!天下人尽都在牺牲呀!有的为仁义而牺牲,而世俗却称他为君子;有的为货财而牺牲,而世俗却称他为小人。他们同样地在牺牲,而有的是君子,有的是小人;若就残生伤性看来,则盗跖也和伯夷一样,又何从分别君子小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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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夫屬其性乎仁義者,雖通如曾史,非吾所謂臧①也;屬其性於五味,雖通如兪兒②,非吾所謂甘③也;屬其性乎五聲,雖通如師曠,非吾所謂聰也;屬其性乎五色,雖通如離朱,非吾所謂明也。吾所謂臧者,非仁義之謂也,臧於其德而已矣;吾所謂臧者,非所謂仁義之謂也,任其性命之情而已矣;吾所謂聰者,非謂其聞彼也,自聞而已矣;吾所謂明者,非謂其見彼也,自見而已矣。夫不自見而見彼,不自得而得彼者,是得人之得而不自得其得者也,適人之適而不自適其適者也④。夫適人之適而不自適其適,雖盜跖與伯夷,是同為淫僻也。余愧乎道德,是以上不敢為仁義之操,而下不敢為淫僻之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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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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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臧: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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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俞儿:古时善于识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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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甘:通行本作“臧”,疑本作“甘”,涉上文“臧”字而误。“甘”,知味。《外物》:“目彻为明、耳彻为聪、口彻为甘”,即其证,文例与此正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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