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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状之状,无物之象。”(十四章)王注:“欲言‘无’邪!而物由以成;欲言‘有’邪!而不见其形。故曰:‘无状之状,无物之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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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章是谈“道”的。“无”“有”乃是指称“道”的。王弼不仅简明地解释了“无”“有”的概念,而且也说出了老子用“无”“有”这两个概念的原因。依王弼这注解,我们很清楚的知道:由于“道”的“不见其形”,所以用“无”来形容它;而这个不见其形的“道”却又能产生天地万物(“物由以成”),所以又用“有”来指称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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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人熙熙。”(二十章)王注:“众人迷于美进,惑于荣利,欲进心竞,故熙熙如享太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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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弼的注述,文辞生动而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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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自然。”(二十五章)王注:“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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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自然”一语,常使人感到困惑。“道”在老子哲学中已是究极的概念,一切都由“道”所导出来的,那么“道”怎么还要效法“自然”呢?其实,所谓“道法自然”就是如王弼所说的“道不违自然”,即是说“道”的运行和作用是顺任自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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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行无辙迹,善言无瑕谪,善数不用筹策,善闭无关楗而不可开,善结无绳约而不可解。”(二十七章)王注:“顺自然而行,不造不始;……顺物之性,不别不析;……因物之数,不假形也;因物自然,不设不施……此五者皆言不造不施,因物之性,不以形制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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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弼牢牢地掌握住老子“顺自然”“因物之性”的基本观念。这观念散布于全书。例如二十九章王注说:“万物以自然为性。”“圣人达自然之至,畅万物之情。”王弼透彻地了解老子自由哲学的基本精神,而加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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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不可脱于渊,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三十六章)王注:“利器,利国之器也。唯因物之性,不假刑以理物,器不可睹,而物各得其所,则国之利器也。示人者,任刑也,刑以利国,则失矣。鱼脱于渊,则必见失矣。利国器而立刑以示人,亦必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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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把“国之利器不可示人”这句话误为权术,看到王弼的注解,当可知道老子的本意乃在于告诫人君不可以“立刑以示人”。读了王弼这段注文,不但不会误解老子有权术思想,而且能深刻的体会出老子反对峻制苛刑为害的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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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六十五章)王注:“‘明’谓多见巧诈,蔽其朴也。‘愚’谓无知,守其真,顺自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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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非以明民,将以愚之”的话,普遍被误解为愚民政策。读了王注当可知道老子绝非主张通常意义的愚民政策。在老子哲学中,“愚”含有特定的意义,“愚”和“真”、“朴”、“自然”的意义是相通的。老子不仅希望人民能真朴(“愚”),而且更要求统治者先做到真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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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所征引的王注中,可以看出王弼甚能了解老子哲学的真义。王弼实为研究《老》学的第一大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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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弼注《老》,和郭象注《庄》,都是经典般的注作。王注既然有这么大的作用和影响力,因此王注有问题的地方,也必须指出来,以免产生错误的影响。下面分别的指出王注的错处以及版本上的误字或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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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王注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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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五章)王注:“地不为兽生刍,而兽食刍;不为人生狗,而人食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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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狗”是用草扎成的狗,作为祭祀时使用的。《庄子·天运篇》上也说过。王弼误把“刍狗”当成二种东西。(严灵峰在《老子众说纠缪》中曾指出王弼的错误:“‘刍狗’为一物,而非‘刍’与‘狗’二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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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强天下,其事好还。”(三十章)王注:“有道者务欲还反‘无为’,故云其事好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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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注刚好和原意相反。“其事好还”是说用兵这件事一定会得到还报。“好还”含有“还报”或“报复”的意思。如李息斋说:“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是谓好还。”又如林希逸说:“我以害人,人亦将以害我,故曰其事好还。”“好还”都作报复讲,含有反自为祸的意思,不当作还回“无为”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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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欲歙之,必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固强之;将欲废之,必固兴之;将欲夺之,必固与之。”(三十六章)王注:“将欲除强梁,去暴乱,当以此四者,因物之性,令其自戮,不假刑为大以除将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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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这段话是“物极必反”的说明。王弼的注和老子的原意没有接上头。虽然如此,王弼“因物之性”的注释还算不违背老子崇尚自然的宗旨,不像许多人将老子这段话作权术来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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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五十七章)王注:“夫以‘道’治国,崇本以息末;以正治国,立辟以攻末。本不立而末浅,民无所及,故必至于奇用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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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治国;以奇用兵。”这是两个对等语句,王弼把它们视为上下连锁语句,遂认为“以正治国”是导致于“以奇用兵”的结果。王弼将“以正治国”解释为“立辟以攻末”,令人费解。四十五章:“清静为天下正”;本章:“我好静而民自正”,都是“静”“正”互言。老子主张以清静之道治国,自然亦主张以正治国。可见王注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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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复为奇,善复为妖,人之迷,其日固久。是以圣人方而不割,廉而不刿。”(五十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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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章王注颇多失误。下面分句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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